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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优秀QC小组活动成果发布模板课件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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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QC小组活动成果发布模板 一、小组简介小组名称成套部技术QC小组成立时间2007年3月课题名称降低粉末固化烘道的上下温差课题类型现场型组长###活动日期2008.9~2009.11课题注册2009.3小组成员7人注册编号JNMC-2009-QC035活动频次1~2次/月QC活动时间28课时小组基本情况 一、小组简介小组成员简介序号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务小组分工1###男41大学高工组织策划2###男32大学工程师方案制定3###女41大专技术组长图纸设计4###男39中专高级电工方案电气部分实施5###男39高中加工班长方案机械部分实施6###女37高中喷涂班长实施前后效果对比7###女44高中质检员实施前后效果测量记录 二、课题背景静电喷涂粉末固化烘道 二、课题背景粉末熔化不彻底附着力差表面粗糙亮度不均色泽暗淡烘道温度对喷涂效果的影响烘道温度未达标 三、选题理由实际状况工艺要求塑粉固化推荐的温度范围为175-195℃,烘道出口附近工件表面温度以170~190℃为最佳。烘道上部温度较高,下部过低,温差接近60℃。温差过大对粉末固化质量有较大影响。降低粉末上固下化温烘差道的 四、现状调查2008年10月-12月50个工作日的烘道温度折线图图3烘道出口附近温度分布折线图制图人:###时间:2009年1月16日 确定目标作业指导书工艺参数喷涂质量产品合格率五、目标设定将烘道温度控制在170~190℃以内,最大温差不超过20℃ 原因分析树图1六、原因分析未及时发现加热系统电气故障结构设计不合理加热系统设计不合理烘道设计不合理未及时测量烘道温度操作人员未认真按工艺要求操作保温层隔热效果不好烘道两端敞开热损过大主辅负载分配不合理加热器功率不足空中漂浮的塑粉易进入柜内,附着到触头上柜内元件接触不可靠,故障多烘道上下温差过大加热系统供电连续性差加热系统设计功率偏小操作工对设备不熟悉柜内电器元件老化严重加热板布置不合理电控柜密封不好 序号末端因素1未及时测量烘道温度2操作人员对设备不够熟悉3电加热板布置不合理4电加热带主辅负载分配不合理5烘道两端敞开,热损失过大6烘道保温层隔热效果不好7电控柜内电器元件老化严重8电控柜密封不好9加热系统设计功率偏小末端因素统计2六、原因分析 七、要因确认要因确认计划序号末端因素确认方法确认标准负责人完成时间1未及时测量烘道温度调查统计每班要对烘道温度进行确认测量和记录。######2009.5.152操作人员对设备不够熟悉调查统计主要操作人员须有三年以上本岗位工作经验,并取得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证书。######2009.4.303电加热带布置不合理观察分析电热板布置应考虑热传导对流的规律,布置方式应能使温度趋于均匀。######2009.5.154电加热带主辅负载分配不合理测量分析辅助加热部分要能有效地对温度进行自动调整。######2009.5.155烘道两端敞开,热损过大现场观察烘道结构应具有较好的聚热效果,尽量减少热量损失。######2009.4.306烘道保温层隔热效果不好测量分析烘道外表面温度和室温温差不应超过5℃。######2009.5.157电控柜内电器元件老化严重现场调查电器元件应动作可靠,触头无污垢,接触良好。######2009.4.308电控柜密封不好现场调查电控柜的结构应能防止粉尘进入柜内。######2009.4.309加热系统设计功率偏小计算分析烘道加热功率不应低于4KW/m3。######2009.5.15制表人:###时间:2009年4月21日 七、要因确认要因确认过程操作人员对设备不够熟悉1.未及时测量烘道温度电加热带布置不合理烘道两端敞开热损过大加热带主辅负载分配不合理烘道保温层隔热效果不好电控柜密封不好电控柜内电器元件老化严重加热系统设计功率偏小确认标准:每班要对烘道温度进行确认测量和记录。确认方法:调查验证确认人:###确认时间:2009.5.28确认情况:每作业班均有《喷涂生产过程控制记录》,记载了烘道各区域的温度巡查测量的结果。非要因 七、要因确认要因确认过程未及时测量烘道温度电加热带布置不合理烘道两端敞开热损过大加热带主辅负载分配不合理烘道保温层隔热效果不好电控柜密封不好电控柜内电器元件老化严重加热系统设计功率偏小确认标准:主要操作人员须有三年以上本岗位工作经验,并取得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确认方法:调查验证确认人:###确认时间:2009.4.27确认情况:现有6名操作人员,最短工作年限为12年,5人取得了高级涂装工技能鉴定证书,其余1人为中级。非要因2.操作人员对设备不够熟悉 七、要因确认确认标准:电热板布置应考虑热传导对流的规律,布置方式应能使温度趋于均匀。确认方法:观察分析确认人:###确认时间:2009.5.7确认情况:加热带布置在烘道内壁两侧,按热气上升原理,温度梯度呈“人”字形分布,下部温度肯定偏低。要因确认过程操作人员对设备不够熟悉未及时测量烘道温度烘道两端敞开热损过大加热带主辅负载分配不合理烘道保温层隔热效果不好电控柜密封不好电控柜内电器元件老化严重加热系统设计功率偏小3.电加热带布置不合理要因 七、要因确认要因确认过程操作人员对设备不够熟悉未及时测量烘道温度烘道两端敞开热损过大烘道保温层隔热效果不好电控柜密封不好电控柜内电器元件老化严重加热系统设计功率偏小确认标准:辅助加热部分要能有效的对温度进行自动调整。确认方法:测量分析确认人:###确认时间:2009.5.8确认情况:烘道主加热功率90kW,辅助加热功率30kW,受温控仪控制的部分所占比例(25%)过小,不利于自动调节温度。要因电加热带布置不合理4.加热主辅负载分配不合理 七、要因确认要因确认过程操作人员对设备不够熟悉未及时测量烘道温度电加热带布置不合理加热带主辅负载分配不合理烘道保温层隔热效果不好电控柜密封不好电控柜内电器元件老化严重加热系统设计功率偏小确认标准:烘道结构应具有较好的聚热效果,尽量减少热量损失。确认方法:现场观察确认人:###确认时间:2009.4.23确认情况:烘道结构为桥式结构,两端敞开,上部有聚热功能,下部热量容易散失,此结构本小组无法改变。5.烘道两端敞开热损过大非要因 七、要因确认要因确认过程操作人员对设备不够熟悉未及时测量烘道温度电加热带布置不合理烘道两端敞开热损过大加热带主辅负载分配不合理电控柜密封不好电控柜内电器元件老化严重加热系统设计功率偏小确认标准:烘道外表面温度和室温温差不应超过5℃。确认方法:测量分析确认人:###确认时间:2009.5.14确认情况:据多次测量统计,烘道外壁温度与室内差不多,一般情况下高于室温2-3℃,说明保温效果较好。非要因6.烘道保温层隔热效果不好 七、要因确认要因确认过程操作人员对设备不够熟悉未及时测量烘道温度电加热带布置不合理烘道两端敞开热损过大加热带主辅负载分配不合理烘道保温层隔热效果不好电控柜密封不好7.电控柜电器元件老化严重加热系统设计功率偏小确认标准:电器元件应动作可靠,触头无污垢,接触良好。确认方法:调查验证确认人:###确认时间:2009.5.14确认情况:据观察,电控柜内大部分元件是90年代初产品,较新的是后来更换的,接触器有明显的锈迹和污垢,可靠性难以保证。要因 七、要因确认要因确认过程操作人员对设备不够熟悉未及时测量烘道温度电加热带布置不合理烘道两端敞开热损过大加热带主辅负载分配不合理烘道保温层隔热效果不好电控柜内电器元件老化严重加热系统设计功率偏小确认标准:电控柜的结构应能防止粉尘进入柜内。确认方法:现场观察确认人:###确认时间:2009.4.30确认情况:据观察,电控柜前后门无密封条,门缝较大,粉尘容易进入柜内,但周围粉尘污染情况很轻,影响不大。8.电控柜密封不好非要因 七、要因确认要因确认过程操作人员对设备不够熟悉未及时测量烘道温度电加热带布置不合理烘道两端敞开热损过大加热带主辅负载分配不合理烘道保温层隔热效果不好电控柜密封不好电控柜内电器元件老化严重9.加热系统设计功率偏小确认标准:烘道单位体积加热功率不应低于4kW/m3。确认方法:计算分析确认人:###确认时间:2009.5.13确认情况:据测量,烘道断面内口径为1*2m,长16m,内部体积为32m3,加热功率为120kW,单位体积功率3.75kW/m3,考虑热量的损耗,设计功率有些偏小。要因 电加热带布置不合理1电加热带主辅负载分配不合理2电控柜内电器元件老化严重3加热系统设计功率偏小4七、要因确认要因确认结果 八、对策计划对策一:底部增加电热板1要因对策目标措施其他电加热带布置不合理加热系统设计功率偏小1.提高下部温度,使上下温度趋于均匀.2.提高总加热功率,使单位体积加热功率≥4KW/m3.负责人:###、###、###完成期限:2009年7月31日实施地点:烘道现场底部增加一排(12块)电热板,合计30kW. 八、对策计划对策二:合理分配主辅功率并调整温控限值2要因对策目标措施其他电加热带主辅负载分配不合理1.提高温度自动调节的能力.2.使烘道整体温度处于工艺要求的范围.负责人:###、###完成期限:2009年8月31日实施地点:烘道现场1.加大辅助负载比例.2.对温度跟踪监测,根据实际高低合理调整温控仪动作限值. 八、对策计划对策三:更换电控柜3要因对策目标措施其他电控柜内元件老化严重提高防护等级,降低元件故障,使电控柜自身故障≤1次/月.负责人:###、######完成期限:2009年8月31日实施地点:设计室及烘道现场设计制造一台新型电控柜,柜内配置新器件,对原有电控柜进行更换. 九、对策实施对策实施二对策实施三1.辅助负载比例由原来的25%调整为40%.2.根据实际情况(整体温度偏高)下调动作值.合理分配主辅功率调整温控限值对策实施一底部增加电热板1.选用新型碳化硅远红外电加热板.2.选用XKTRN-500/10型耐高温导线.3.制作加热板防护支架及盖板.更换电控柜1.计算负载,选择电器元件.2.设计控制电路.3.设计控制柜箱体.4.安装调试. 十、实施效果对策前对策后结果单位体积加热功率3.75KW/m34.70KW/m3,不低于4KW/m3实现了预期目标温度分布上部较高,大多数时候在180~195℃之间,个别时候更高。中部基本处于规定的170~190℃范围内,个别时候偏低。下部一直偏低,基本处于140~155℃,比规定的最低限还低20~30℃上中下各部分的温度大多数时候处于要求范围,个别时候有超出范围情况,但超出幅度不大。中部和下部温度基本差不多,大多数时候下部还高于中部。温度分布基本处于170~190℃之间,趋于均匀,实现了预期目标。最大温差57℃最高188℃、最低131℃,出现在08年10月12日19℃最高191℃、最低172℃出现在09年9月18日未超过20℃实现了预期目标电控柜自身故障8次/50工作日0次/50工作日实现了预期目标对策前后主要指标对比制表人:###时间:2009年4月21日 十、实施效果对策前对策后电热板增加前后对比 十、实施效果对策后烘道温度分布情况对策后2009年8月-10月50个工作日的烘道温度折线图图8对策后烘道出口附近温度分布折线图制图人:###时间:2009年10月29日 十、实施效果对策前对策后对策前后烘道温度对比 十、实施效果对策前对策后对策前后控制柜对比 十、实施效果对策前对策后对策前后柜内元件对比 十、实施效果对策前后主要指标柱状图图19对策前后主要指标对比柱状图制图人:###时间:2009年11月12日 十、实施效果节约5.2万避免二次烘烤节省人工节省电费直接经济效益估算 十、实施效果综合效益BECDA提高喷涂一次合格率避免二次烘烤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劳动强度缩短生产周期综合效益分析 十一、巩固措施定期检查维护加热系统与电控柜操作人员应按工艺要求对温度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维修人员反映根据环境季节变化适当修正温控仪限值定期校准测温仪表,确保监视结果准确 QC活动的积极性运用QC方法的能力提高质量改进意识达成目标取得效益十一、总结及今后打算总结 运用QC方法提高喷涂质量进一步查找问题十一、总结及今后打算今后打算 谢谢大家! 制定法-中国大陆和台湾《合同法》第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23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台湾《动产担保交易法》第26条(附条件买卖之定义)称附条件买卖者,谓买受人先占有有动产动产之标的物,约定至少支付一部或全部价金,或完成特定条件时,始得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之交易。 附条件买卖制度之起源二、德国民法草案第二次草案中的三个提案:1、动产出卖人为担保基于买卖契约所生之请求权而保留所有权者,若标的物已为交付,视为保留因不履行的契约解除权。2、动产出卖人于价金清偿前保留所有权者,有疑义时,应认为所有权之移转系以清偿全部价金为停止条件。买受人迟延时,出卖人得解除契约。3、将前者之停止条件改为解除条件。4、德国民法采第二提案,是为第455条。第455条【所有权保留】   动产的出卖人在支付价金前保留所有权的,在发生疑问时应认为,所有权的转让是以支付全部价金为其推迟生效条件,并在买受人对支付价金有迟延时,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 制定法-德国民法典第449条【所有权保留】 (1)动产的出卖人在支付价金前保留所有权的,在发生疑问时应认为,所有权的转让是以支付全部价金为其停止条件。(2)只有在出卖人解除合同时,出卖人才能根据所有权保留请求返还标的物。(3)所有权保留的协议使所有权的转移取决于买受人满足第三人的债权,特别是满足与出卖人相关联的企业的债权的,该协议无效。Retentionoftitle(1)Ifthesellerofamovablethinghasretainedtitleuntilpaymentofthepurchaseprice,thenincaseofdoubtitistobeassumedthatownershipistransferredsubjecttotheconditionprecedentthatthepurchasepriceispaidinfull(retentionoftitle).(2)Retentionoftitleentitlesthesellertodemandthereturnofthethingonlyifhehaswithdrawnfromtheagreement.(3)Anagreementonretentionoftitleisvoidtotheextentthatthepassingofownershipismadesubjecttothesatisfactionbythebuyerofthird-partyclaims,including,withoutlimitation,thoseofanenterpriseassociatedwiththeseller.§449Eigentumsvorbehalt(1)HatsichderVerkäufereinerbeweglichenSachedasEigentumbiszurZahlungdesKaufpreisesvorbehalten,soistimZweifelanzunehmen,dassdasEigentumunterderaufschiebendenBedingungvollständigerZahlungdesKaufpreisesübertragenwird(Eigentumsvorbehalt).(2)AufGrunddesEigentumsvorbehaltskannderVerkäuferdieSachenurherausverlangen,wennervomVertragzurückgetretenist.(3)DieVereinbarungeinesEigentumsvorbehaltsistnichtig,soweitderEigentumsübergangdavonabhängiggemachtwird,dassderKäuferForderungeneinesDritten,insbesondereeinesmitdemVerkäuferverbundenenUnternehmens,erfüllt. 基本概念一、美国统一附条件买卖法与德国法系之定义:1、conditionalsale:可译为附条件买卖。但其sale具有直接转移所有权之功效,不似德国法系之买卖仅指债权合同。2、Eigentumsvorbehaltskauf:可译为保留所有权之买卖。“称保留所有权者,谓约定买受人先占有动产之标的物,至支付一部或全部价金或完成特定条件时,始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之契约”。 保留所有权之意思一、应指在交付时保留所有权,或以保留所有权之意思为交付。交付的结构为:Einigung(合意)和Übergabe(交付)二、买卖契约已约定保留所有权者,交付时视为按其约定的意思为交付。三、买卖契约未约定保留所有权者,交付时欲保留所有权者,视为有两层含义:出卖人欲改变买卖契约之内容;保留所有权为交付。1、买受人可表示同意,发生上述效果;2、若买受人不为同意:A.物权行为不能成立(因欠缺意思合致),纵买受人接受交付,亦不发生取得所有权之效果;B.出卖人违约,负债务不履行之后果。对于出卖人之保留所有权之交付,买受人可以拒绝,并追究其履行迟延等责任。 成立要件(立法例)一、意思主义:无须任何方式,仅凭意思合致即可导致保留所有权之物权效果,德民采之。二、书面主义:须依书面之方式。三、登记主义:分为积极效力和仅消极效力两种:积极效力是指:登记后,第三人纵为善意,亦不能取得标的物上上之权利;仅消极效力是指:未经登记,保留所有权之约定根本不能成立,但登记不具有排除第三人善意取得之效力(不推定第三人知悉登记簿之记载),也不具有使信赖登记之第三人取得权利之效力。如,登记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之留置权。四、台民动产担保交易法: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台湾动产担保交易法第五条(要式契约及登记效力)动产担保交易,应以书面订立契约。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制度之弊端:暴露当事人之经济状况,动产品类繁杂-登记成本较高,经常阅览登记簿不现实-登记对抗制度过分保护买受人的债权人(出卖人)而不利于保护与买受人做交易的第三人。结论:上述立法例皆有弊端,惟台湾现实显示,纠纷尚不多也,可见,“制度之优劣良莠,常不能专凭法条论断”。 客体(一)一、动产1、就不动产设保留所有权制度实无必要,尽可以采用抵押或预告登记之办法。2、债权或其他无体权利亦不宜设立保留所有权制度,盖在风险负担、标的物取回等制度上无法适用。3、可适用动产的范围也是有限的,台动产担保交易法之规定为:机器、设备、工具、原料、半制品、成品、车辆、农林渔牧品、牲畜及总吨位未满二十吨之动力船舶或未满五十吨之非动力船舶。 客体(二)一、台动产担保交易法第31条规定:依本法设定抵押之动产,不得为附条件买卖之标的物。违反前项规定者,其附条件买卖契约无效。二、王泽鉴评论:径以附条件买卖契约无效,不免扰乱当事人之法律关系。其不妥在于:1、依法理或一般原则,买受人为恶意或虽为善意但抵押权业经登记者,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无强使在后的附条件买卖契约无效之必要。2、若买受人善意,而动产抵押权又未经登记的,抵押权应不能行使抵押权,并占有标的物。该第31条之规定于此更改了一般原则,对抵押权人优待保护,并使买受人无法以清偿全部价金而取得标的物之所有权,即剥夺了买受人之“期待权”。这种剥夺并不合理,理由为:A.期待权具有物权之性质,此为通说;该条否定之,无强有力之理由。从交易安全角度考虑,抵押权未经登记,外人无从查知,依此条之处理,将受不测之损害。B.附条件买卖契约之买受人本可以通过第三人清偿涤除抵押权,于此亦将不能实现。是法律的干扰性太大了。比较大陆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客体(三)一、物之重要成分:1、物之重要成分不得为保留所有权约定之标的;2、若原为保留所有权之标的物,因添附而成为他物之重要成分时,出卖人保留所有权即归消灭。二、从物与集合物:1、有疑义时,应认为就主物保留所有权之约定及于从物;2、集合物应依其组成之个个物来决定。 期待权之一般理论(一)一、学说发展史1、期待权(Anwartschaftsrecht之迻译)之概念及理论由判例学说所创立,在立法上并未使用。2、就立法史可见,德民视条件成就前之地位为权利,为一种可继承之财产利益,得为交易之客体,殆无疑义。因为德民草案中曾有其得为继承客体之规定被删除,理由是其依据其性质当然得为继承,毋庸规定。3、对期待权理论之创立贡献最大者莫过于Zitelmann教授(以其《国际私法》一书中的专章)。4、集大成者为vonThur的《德国民法总则》 期待权之一般理论(二)一、研究的基本方法:观察(判例学说所承认的期待权基本类型)和归纳二、基本共识:期待权属于权利取得之部分要件已具备时当事人之地位。此地位具有权利之性质。三、应具备何种取得权利之要件,始足构成期待权?1、纯依形式之观点而立论者:A.仅欠缺最后要件时,为期待权。B.已具备重要条件者,为期待权。C.已具备成立要件者,为期待权。(若成立要件外,另须不同的生效要件时)2、依实质的观点论断:应考虑两个问题:此种地位是否应受法律之保护?赋予其权利之性质是否必要?(王泽鉴赞成实质的论断) 期待权之一般理论(三)一、期待权之基本类型之一:德国民法上期待权之基本类型1.vonTuhr以某种安定性(EingewisserGraderSicherheit)为区别事实上期待与期待权之标准,将后者划分为:(1)附条件或附期限法律行为而生之权利;(2)权利(尤其债权)之完成尚欠某项事实,而该事实不容当事人随意变更,系依法律关系为权利发生之要件者,如未到期之租金。(3)后位继承人之地位;(4)继承权;(5)时效取得占有人(Ersitzungsbesitzer)及遗失物拾得人之地位;(6)不动产登记前让与合意受领人之地位;(7)抵押权业已登记,债权尚未发生前债权人之地位。2.Raiser认为时效取得占有人及遗失物拾得人之地位至为薄弱,称为权利,实无必要。3.Larenz认为期待权主要有保留所有权买卖买受人之地位、后位继承人之地和不动产登记前让与合意受领人之地位。 期待权之一般理论(四)一、不动产登记前让与合意受领人之地位1、依德民第873条第2项之规定,合于方式(公证证书或向土地登记处为意思表示)之让与合意具有拘束力(bindendeKraft),不得撤回(unwiderruflich)。2、让与人不得阻止受让人通过登记申请取得权利;3、德国通说认为此种地位,得为让与或扣押。二、后位继承人之地位1、前后继承人(nacheinander)、而非共同继承人(nebeneinander);2、后位继承人之权利系直接来自遗嘱人,而非前位继承人(遗产在前位继承人死亡时由后位继承人继承)3、德民第2112和2113条对后位继承人之权利保护作了规定。4、Coing教授认为此种地位得为继承、让与,并受侵权行为法的保护。 期待权之一般理论(五)一、期待权与形成权1、是否以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某种法律效果发生;2、行使后是否产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德国学者Ennecerus和Nipperdey提出变动权(Rechtsänderungsrecht)以涵盖两者。 附条件买卖买受人期待权之性质(一)一、德国判例:肯定其为可让与之期待权,并受侵权法的保护,但受物权法定原则的影响,皆不承认其为物权。-“本质相同之缩型体”(sonderneinwesengleiches)二、德国学说:Blomeyer教授:质权说(DieIdentitätvomVorbehaltseigentumundPfandrecht),原因:1、物权法定,2、比较法上之分析。弊端:1、与当事人意思显然有违悖;2、出卖人也可以解除契约,取回标的物,再行出卖。并非只是变价优先受偿权;3、与禁止流质之规定,与禁止占有改定方式设立质权之规定相违背。Raiser教授:物权说(DinglicheAnwartschaften:物上期待权),原因:1、物权法定原则并不禁止依据习惯法或法官造法来创设新的物权类型;2、物上期待权虽然与基础法律行为密不可分,但不影响其物权性质,就像质权不能独立于其主债权而存在亦不影响其物权性质一样。3、出卖人与买受人实为先后所有人(vorundnachEingentümer),依据的是时间区分所有权之理论。批评:1、时间区分所有权之理论与大陆法系传统不符,不利于法律关系的明确;2、买受人期待权对基础法律行为的依赖于质权对主债权的依赖几乎完全不同。三、依台湾现行法解释:学者认为:因其欠缺物权应有之独立性(无因性),非为物权。另物权要么为所有权、要么为限制物权,体系严明,而买受人之期待权难以符合。买受人之占有属依据债的关系而为占有,随买卖契约共命运。 附条件买卖买受人期待权之性质(二)王泽鉴观点:兼具债权与物权两种特性之一种特殊权利;是在物上的一种权利(DasRechteinesDrittenaneinerSache)比较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章-securitytransaction:§9-202.TITLETOCOLLATERALIMMATERIAL.Exceptasotherwiseprovidedwithrespecttoconsignmentsorsalesofaccounts,chattelpaper,paymentintangibles,orpromissorynotes,theprovisionsofthisarticlewithregardtorightsandobligationsapplywhethertitletocollateralisinthesecuredpartyorthedebtor.第9—202条担保物所有权无需考虑不论担保物的所有权属于受担保方还是属于债务人,本篇有关权利、义务和救济的条款均可适用。 买受人之期待权与基础法律行为(一)一、出卖人履行债务问题1、问题A:出卖人依所有权保留将货物交付给买受人即算履行了债务,还是出卖人必俟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才算履行了债务?2、德国通说认为:(1)须区分主观之给付行为(Leistungshandlung)与客观之给付效果(Leistungserfolg)。(2)王泽鉴认为:应认为给付效果包括所有权之移转,否则出卖人出卖的东西成了附条件的所有权了,不合买卖的本意。但是给付行为只需依所有权保留将货物交付给买受人即可。台民309条使债务消灭的“清偿”应指给付效果,而台民219条之“履行债务”应指给付行为。3、问题B: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应以何时为准据:出卖时,还是所有权取得条件成就时?应以后者为准。但在条件成就前,第三人就标的物主张权利有致买受人将来条件成就时不能取得所有权之虞时,出卖人应尽力排除之。盖出卖人有注意使给付效果得以实现之义务也。 买受人之期待权与基础法律行为(二)二、买受人之期待权与基础法律行为之关系:总的来说,买受人之期待权完全系于基础法律关系之效力,若其无效或被撤销,则买受人之期待权无法强化成为权利。买卖契约无效,双方都不知的情况下,买受人仍依据买卖契约支付了价金,出卖人亦接受之。王泽鉴认为:依据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应认为所有权仍为移转。若仅出卖人知悉的情况下,似宜认为出卖人系以买受人完成取得所有权之条件而受领其价金,发生效力,所有权仍为移转。若仅买受人知悉的情况下,不发生所有权移转,因为买受人恶意促成条件之成就,视为条件之不成就。若双方都知悉的情况下,可解释为双方重新缔结了买卖契约并完成了支付价金和所有权移转的行为。 占有关系与出卖人之取回权(一)一、占有关系1、买受人之占有属于债权性质的,抑或物权性质的?——是否可以直接对抗出卖人?(即出卖人可否依据债的关系要求返还标的物?)王泽鉴认为:应属债权性质的,不具有对世性。主要理由:在保留所有权买卖,出卖人于买受人违约时,得不解除契约而取回标的物,此为德国判例及学者通说,其在台湾地区更有明文规定(动产担保交易法第28条)——德国变化了(见前述)第28条(取回占有及赔偿请求)标的物所有权移转于买受人前,买受人的下列情形之一,致妨害出卖人之权益者,出卖人得取回占有标的物。一、不依约定偿还价款者。二、不依约定完成特定条件者。三、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为其他处分者。出卖人取回占有前项标的物,其价格显有减少者,得向买受人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关系与出卖人之取回权(二)2、买受人之占有为自主占有或是他主占有?比较:承租人的直接占有;二、取回权(RückforderungderSache)1、允许不解除契约而取回时,系出卖人取消自己的先给付(Vorleistung),而恢复同时履行抗辩之状态;——一般对分期付款的购买有特殊;2、若不允许不解除契约而取回。 买受人期待权之让与(一)一、期待权之让与性1、德国法上之发展:起初:仅承认买受人得处分其所有权取得请求权(Eingentumsverschaftungsanspruch);后来1933年:认可其处分其期待权,但须得出卖人同意。1956年:始认可其让与性。2、应将买受人处分其期待权与处分物之所有权相区别:后者应得出卖人同意,否则为无权处分,但可发生善意第三人问题。若保留所有权已为登记,则善意第三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二、期待权让与之方式1、应类推适用动产所有权之让与方式,须以转移占有为条件。2、但是,附条件买卖通常会有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物之处所之约定,因此,若为现实交付,期待权让与生效,但买受人违背约定,可能招致出卖人之取回权,并因此而对受让之第三人再承担违约责任。3、买受人可依让与担保之方式转让其期待权。 买受人期待权之让与(二)二、期待权让与之法律效果1、买受人与出卖人之契约关系不受影响,买受人仍有支付价金之义务。2、买受人完成取得所有权之条件时,依据德国通说,受让人之所有权直接从出卖人处取得。 买受人期待权之让与(三)3、上述直接取得说对受让人利益之保护至关重要。例一:商人某甲以附条件买卖之方式从四海汽车公司买得白马牌汽车一辆,约定价金支付完毕前出卖人保留所有权。后甲以让与担保之方式将其期待权让与给乙。于甲价金清偿前,汽车因车祸在汽车修理厂修理,依间接取得说,汽车修理厂取得留置权,依直接取得说,则否。(是否有可能善意取得留置权?)例二:swf:……于甲价金清偿前,甲之债权人对该汽车企图进行扣押,期待权受让人乙能否提出有效之执行异议?答:应能,因为,若依直接取得说,扣押时,甲无所有权,还清价款时,所有权直接归乙,甲亦无所有权。例三:swf:……于甲价金清偿前,该汽车成为负担抵押权之土地的从物(虽然事理上不会有汽车这样的从物,权作假设),该如何处理? 买受人期待权之保护(一)一、出卖人侵害之保护(一)出卖人再让与标的物-分依指示交付还是现实交付;(二)出卖人于标的物上设定质权1、附条件买卖已为登记,或虽未登记,但质权人为恶意时,出卖人设定质权之处分害及期待权,应为无效。(三)出卖人于标的物上设定动产抵押权1、应是附条件买卖是否已为登记而定其与动产抵押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关系。(四)标的物上发生第三人留置权1、例外情形,标的物由出卖人取回修理,发生第三人留置权;2、类推适用动产抵押,纵买受人之期待权已为登记,亦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之留置权。 买受人期待权之保护(二)二、第三人侵害之保护1、买受人为直接占有人,应受占有之保护。2、买受人期待权为权利,应受侵权行为法之保护。但如何保护?如当标的物受损灭失时,如何主张?A说.适用不可分债权之规定;B说.适用可分债权之规定,出卖人仅能请求与未清偿价金等额之赔偿;C说.适用连带债权之规定,由侵权人选择一人为全部清偿;D说.只须向出卖人赔偿;E说.只须向买受人赔偿;F说.加害人仅须条件成就时始向买受人未赔偿;G说.期待权人得依“第三人损害”之理论向加害人求偿。王泽鉴赞成A说,适用不可分债权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