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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9 14:32:18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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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版语文四年级下册作文一件委屈的事
习作要求写一件自己受到委屈或者使别人受到委屈的事,并写一写自己当时真实的感受;然后写一写自己是怎样向别人解释的,或者是怎样向别人道歉的。题目自拟。
审内容同学或父母、老师使自己受到委屈的事:1同学的新玩具不见了2妈妈的钱不见了3学校的门烂了4邻居小弟弟摔倒了5被人冤枉丢垃圾……6老师改错了分数,跑去找老师纠正,老师冤枉我改过答案
写法指导抓住人物的心理、动作和语言来描写。写委屈的一件事离不开对人物的描写,而写好人物的心理、动作和语言有助于再现当时的情景,表现文章的主题。例:妈妈走过来,替我擦去脸上的泪花,向我道歉:“好孩子,是妈妈错了。妈妈不应该不问青红皂白就批评你,原谅妈妈吧!别哭了。”听了妈妈的话,我心里舒服多了。
题目根据习作要求来命题,如《一件委屈的事》《我被误解了》《我错怪了她》也可以以感受为题,如《那次,我哭了》《可以原谅我吗》《爸爸,您错怪我了》
精彩开头1、每当我看到“委屈”这两个字,我就会想起,暑假时在小区被管理员冤枉丢垃圾的事。2在我们的人生中有很多事情,有开心的,有生气的,有委屈的……而这件委屈的事使我久久不能忘怀。
完美结尾(点明自己的感受)1、虽然这件事过去了很久,但是每次一想起这事我的心里酸溜溜的。委屈的滋味真是不好受啊!2现在让我想起了这件事情,心里都有点酸酸的,但是也让我明白了:______
迫不及待津津有味得意洋洋咧开嘴笑目瞪口呆小心翼翼笑得直不起腰莫名其妙不怀好意心绷得紧紧的大发雷霆隔墙有耳豆大的汗珠一动不动傻呆呆泪流满面气势汹汹面红耳赤没精打采心灰意冷不屑沉默指责恼怒斥责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二、合伙企业的设立三、合伙企业的财产四、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五、入伙与退伙六、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与债务承担七、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二)、合伙企业的特征1、至少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2、合伙企业以书面协议为基础;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或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三)合伙企业的分类——一般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一般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特殊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一)设立的条件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第14、61条①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且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2、有书面的合伙协议——第18、63条、第33条第2款——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合伙协议内容的修改或者补充,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第16、17、64、65、34条——对于出资方式,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既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但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能用劳务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第15、56、62条——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14条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二)设立登记1、获取相关批准文件——第9条第2款2、提出申请——第9条第2款第1款3、工商登记——第10、11、12、66条
三、合伙企业的财产(一)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第20、21条——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二)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1、普通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第21至25条——①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③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④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⑤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第72、73、74条——①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②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③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四、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一)普通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1、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第26至30条——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就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但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2、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第26至30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3、其他应注意的问题——第31、32、35、37条——第31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第32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35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37条:“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第67、68、70、71条1、事务执行人——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2、有限合伙人的特别权利——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入伙与退伙(一)入伙——第43条——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退伙1、退伙的情形(1)自愿退伙——第45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法定退伙——第48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六)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其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3)除名退伙——第49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退伙的善后事宜——第51、52条——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六、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与债务承担(一)合伙企业利润的分配——第33、69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第33第1款)。——普通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可以除外
六、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与债务承担(二)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1、债务承担的顺序——第38、39、40、59条——首先,对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可以先用执业风险基金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其次,用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清偿债务;——再次,由合伙人来承担债务;①对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②对于有限合伙企业,其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最后,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法定或约定的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六、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与债务承担(二)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2、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问题——第57、58条——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但是,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入伙、退伙情况下的债务承担①入伙情况下的债务承担——第44、77条——合伙企业的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②退伙情况下的债务承担——第53、54、81条——普通合伙人退伙,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其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还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分担亏损,即: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六、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与债务承担(二)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4、合伙人身份变化情况下的债务承担——第83、84条——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5、合伙企业被注销或宣告破产的债务承担问题——第91、92条——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合伙人发生的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处理问题——第41、42条——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但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第51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七、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一)合伙企业的解散——第85条(二)合伙企业的清算1、确定清算人——第86、87条2、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第88条3、财产清偿及其顺序——第89条——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合伙企业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进行分配。4、清算结束工作——第90条
八、法律责任(略)——第5章
附:公司和合伙企业的区别:1.成立的基础不同。2.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同。3.主体地位不同。4.承担责任的责任方式不同。5.规模大小不同。6.出资方式不同。7.注册资本的要求不同。
案例分析题
案情:2006年10月,甲、乙、丙、丁4人设立了某有限合伙企业,主要从事货物贸易,4人签订了书面的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中约定,甲、乙是普通合伙人,丙、丁是有限合伙人。甲、乙、丙每人出资10万元人民币,经其他3人同意,丁以劳务作价10万元,但在协议中没有明确利润分配比例及风险分担比例。合伙协议还约定了由丁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但签订购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甲、乙和丙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企业设立后,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甲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由于超过了合同规定期限合伙企业还没有交货,甲公司派人交涉,方才知道合同签订没有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以此为由拒绝了甲公司赔偿损失的要求。丙个人在与某人经济往来时发生了债务,某人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胜诉后便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丙退出合伙企业。在此之前由于丁经营管理不善,已经造成合伙企业巨额债务。5个月后,由于债权人向法院起诉,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合伙企业财产只有30万元,而债务高达100万元。
问:(1)合伙企业是否必须要用书面形式?(2)甲、乙、丙、丁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什么?(3)合伙协议约定:“丁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甲、乙和丙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这样的约定是否合法?为什么?(4)合伙企业是否可以拒绝甲公司的索赔要求?为什么?(5)法院强制执行丙的全部财产份额后,丙是否应退伙?(6)合伙企业的100万元债务应当如何清偿?(7)对于合伙协议中没有明确利润分配比例及风险分担比例的问题,应如何处理?(8)丙已经应退伙,其拒绝承担合伙企业财产不能清偿的那一部分债务是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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