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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9 14:38:59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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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讲解
第一章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概述第一节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必要性一、建立规范全面的申报制度,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根本基础原申报表的总体结构和许多具体项目已经不能全面体现和贯彻企业所得税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原申报表主表设计项目较多,增加申报难度。(二)原申报表不适应一些特殊行业的实际情况。(三)原申报表与现行税收政策有一定差异。第一章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概述
二、企业所得税法与财会制度的进一步分离,要求完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001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2003年发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4年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及2005年发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一方面与行业财务制度相比,具体会计准则更多地注重企业的自主权,企业有权按准则规定的一些会计政策根据自身情况作出不同的选择。具体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般较为原则,实质重于形式、有选择性。另一方面,随着会计制度的不断完善,企业会计核算更为细化,也更符合不同行业、不同性质企业的核算要求。第一章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概述
三、适应税收政策的变化,要求修订申报表四、规范完善申报表,是强化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所得税管理质量和效率的要求。第一章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概述
第一章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概述第二节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组成及主要内容一、修订申报表的指导思想系统周密、科学分类、繁简适宜。
二、修订申报表的原则1、分类申报、2、简化预缴、3、强化汇算第一章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概述
三、修订后申报表的组成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2、《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申报表》3、《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第一章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概述
四、修订申报表的主要内容(一)简化了主表。修订后的申报表主表结构不变,即收入总额、扣除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共35行,简化了纳税人填报项目。第一章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概述
(二)增加了附表。修订后的申报表增加了《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免税所得及减免抵税明细表》第一章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概述
(三)明确了预缴申报表。现行申报表1998年下发时,要求各地自行设计预缴申报表。修订后的申报表,本着简便实用、方便纳税申报的原则,明确了适合所有查帐征收企业的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利于税收信息化建设,便于税务机关统计和全国数据集中。第一章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概述
(四)增加了核定征收申报表。(五)实行分类申报(六)明确了钩稽关系第一章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概述
第二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一、基本结构及主要逻辑关系(一)使用对象:(二)本表基本结构分为表头项目、收入总额、扣除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五个部分,具体反映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和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计算过程。第二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三)主要逻辑关系主要反映主表相应行次与附表一至附表十相应行次的逻辑关系。第二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二、具体填报要求及说明(一)表头项目1、“税款所属期间”:一般填报公历某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记载纳税人的全称。第二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二)收入总额项目填报纳税人当期发生的,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所有应税收入项目。1、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2)数据来源: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来源于附表一(1);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来源于附表一(2);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民办非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来源于附表一(3)
2、第2行“投资收益”:(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取得的债权投资的利息收入和股权投资的股息性所得(2)数据来源:来源于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4列第17行投资收益(持有收益)合计数。
第3行“投资转让净收入”:(1)填报说明:填报各项投资资产转让、出售、处置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之和)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2)数据来源:来源于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6列第17行投资转让净收入合计数。第二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4、第4行“补贴收入”:(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收到的各项财政补贴收入,包括减免、返还的流转税等。(2)数据来源: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来源于会计核算的《利润表》中“补贴收入”;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民办非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来源于附表一(3)第2行财政预算补贴收入。第二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5、第5行“其他收入”:(1)填报说明:填报除上述收入以外的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应予确认的其它收入。包括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外收入”,以及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2)数据来源: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来源于附表一《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第16行其他收入合计数;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来源于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第16行其他收入合计数;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民办非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来源于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第10捐赠收入和第11行其他收入合计数。
6、第6行“收入总额合计”:来源于本表第1行至第5行合计数,即销售(营业)收入、投资收益、投资转让净收入、补贴收入和其他收入合计数。第二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三)扣除项目填报纳税人当期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当期扣除的成本费用项目。第二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1、第7行“销售(营业)成本”:(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以及与视同销售收入相对应的成本。(2)数据来源: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来源于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行销售(营业)成本合计;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来源于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行基本业务成本合计。第二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2、第8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本期“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实际已缴纳、应缴)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2)数据来源: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来源于会计核算的《利润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第二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第二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1、第13行“纳税调整前所得”:来源于本表第6-12行,即收入总额减去扣除项目合计数。第二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第二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第二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第二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第二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第二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第二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3)操作实例例如:某纳税人2005年度共取得投资收益300,其中,从被投资方企业A分回投资收益76,A企业适用所得税率24%;从被投资方企业B分回投资收益224,B企业适用所得税率15%。该纳税人当年实现纳税调整后所得400,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00,免税所得39。第二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分析如下:该纳税人当年实现纳税调整后所得400中已含投资收益300和其他所得100,则用投资收益300中的100与其他所得100共计200,先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00;投资收益300中所余200减去免税所得39为“应补税投资收益额”161;再按被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从高到低划分,包括从被投资方企业A分回投资收益76,从被投资方企业B分回投资收益85。第二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由于A企业适用所得税率24%,该投资收益已缴纳所得税额24,B企业适用所得税率15%,该投资收益已缴纳所得税额15。则本行“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所得税额”为39。第二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8、第20行“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额”:(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额。(2)数据来源:来源于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第5列“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额”的合计数。超过扣除限额的公益性捐赠额和非公益救济性捐赠额不得在税前扣除。第二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9、第21行“加计扣除额”:(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按照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额。(2)数据来源:的来源于附表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第4行第2列,但不得使第22行的余额为负数。第二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3)操作实例例如:某工业纳税人2005年度共取得投资收益300,其中,从被投资方企业A分回投资收益76,A企业适用所得税率24%;从被投资方企业B分回投资收益224,B企业适用所得税率15%。该纳税人当年实现纳税调整后所得400,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00,免税所得39。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额为150,附表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第4行第2列数额为120。第二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根据上例计算,第18行“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所得税额”为39。按上例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至此的数额为:本表第16-17-18+19-20,即,400-200-39+39-150=50。第二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规定: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加计抵扣;第二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加计抵扣。所以加计扣除额120中只有50可以扣除,本行应填50。第二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10、第22行“应纳税所得额”:(1)数据来源:来源于本表第16-17-18+19-20-21行,本行不得为负数。即纳税调整后所得减去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再减去免税所得,加上应补税的投资收益已缴纳所得税额,减去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再减去加计扣除额。第二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2)注意事项:本表第16行或者依上述顺序计算结果如为负数,本行余额应填0。第二章《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五)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1、第23行“适用税率”:(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确定的适用税率。33%、27%、18%。
2、第24行“境内所得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本表第22×23行。即,“应纳税所得额”ד适用税率”
3、第25行“境内投资所得抵免税额”:(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弥补亏损后剩余的应补税的投资收益在被投资企业已缴纳的所得税额。(2)数据来源:来源于第19行“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所得税额”,但不得超过第24行“境内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4、第26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第27行“境外所得抵免税额”:(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境外所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财税字[1997]116号)计算的“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和“境外所得抵免税额”。
实行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不得参加汇总纳税,应单独申报,就地计算抵免或补缴企业所得税。
(2)数据来源:第26行等于附表十《境外所得计算明细表》第7列合计数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第27行境外所得抵免税额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当境外已缴纳所得税款按分国不分项抵扣,且附表十第8列≤第9列,即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小于境外所得税扣除限额,第27行则等于附表十第8+11列,
即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加上前五年境外所得已缴税款未抵扣余额,但不得超过附表十第9列境外所得税扣除限额;如附表十第8列>第9列,即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大于境外所得税扣除限额,则第27行等于附表十《境外所得计算明细表》第9列境外所得税扣除限额合计数;当境外已缴纳所得税款按定率抵扣,则第27行等于附表十《境外所得计算明细表》第12列定率抵扣额合计数。
第28行“境内、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来源于本表第24-25+26-27行,即境内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减境内投资所得抵免税额加上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再减去境外所得抵免税额。
6、第29行“减免所得税额”:(1)填报说明:填列纳税人按税收政策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2)数据来源:来源于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中“二减免所得税”的合计数。其中,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应按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抵免。
7、第30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金额为本表第28-29行,即境内、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减去减免所得税额。
8、第31行“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填报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按照规定应在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比例。
9、第32行“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就地应预缴的所得税额”:来源于本表第30×31行,即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
10、第33行“本期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规定已在季(月)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
11、第34行“本期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不实行汇总纳税就地预缴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纳税人,金额为本表第30-33行,即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减去本期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实行汇总纳税就地预缴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纳税人金额为本表第32-33行,即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就地应预缴的所得税额减去本期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12、第35行“附:上年应缴未缴本年入库所得税额”:(1)填报说明:填写纳税人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在本年实际入库的、上一年度第四季度(或第12个月)预缴的所得税额和上一年度汇算清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之和。
(2)数据来源:来源于纳税人在本年1月15日前预缴上一年度第四季度(或第12个月)企业所得税的缴款书,和本年4月底前补缴(退)上一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的缴(退)款书。
第三章《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附表一(1)]
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收入总额
二、基本结构及主要逻辑关系基本结构:本表分为销售(营业)收入和其他收入两部分,填报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为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和“税收应确认的其他收入”等五个方面内容。具体反映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的销售收(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的计算过程。
逻辑关系:1、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本表第2+7+12行=主表第1行,即主营业务收入加上其他业务收入再加上视同销售收入等于主表销售(营业)收入。
2、第2行“主营业务收入”=本表第3+4+5+6行,即销售商品加上提供劳务再加上让渡资产使用权再加上建造合同。
3、第7行“其他业务收入”=本表第8+9+10+11行,即材料销售收入加上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加上包装物出租收入再加上其他收入。
4、第12行“视同销售收入”=本表第13+14+15行,即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加上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再加上其他视同销售的收入。
5、第16行“其他收入合计”=本表第17+24行=主表第5行,即营业外收入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等于主表其他收入。71。
6、第17行“营业外收入”=本表第18+···+23行,7、第24行“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本表第25+···+29行
6、第17行“营业外收入”=本表第18+···+23行,
7、第24行“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本表第25+···+29行
三、具体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一)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1、填报说明:金额为本表第2+7+12行,即主营业务收入加上其他业务收入再加上视同销售收入,该行数额填入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
2、数据来源:来源于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第2+7+12行
3、注意事项:关于收入的确认会计制度与税法有差异会计要求的职业判断,税法要求保证国家利益会计对一些项目不作收入税法对一些项目要作收入处理
1、填报说明: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2、数据来源:来源于会计报表《利润表》中“主管业务收入”行;同时,金额=本表第3+4+5+6行。即销售商品加上提供劳务再加上让渡资产使用权再加上建造合同。
3、有关税收政策: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的适当证明,可冲销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
(三)第3行“销售商品”:1、填报说明:填报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2、数据来源: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的纳税人,来源于会计核算“主管业务收入”销售商品的收入。
(四)第4行“提供劳务”:1、填报说明:填报从事旅游饮食服务、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对外经济合作等提供劳务、开展其他服务的纳税人,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2、数据来源:从事旅游饮食服务、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对外经济合作等提供劳务、开展其他服务的纳税人,来源于会计核算“主管业务收入”提供劳务的收入。
(五)第5行“让渡资产使用权”:1、填报说明:填报从事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出租业务的纳税人,因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营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以及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
一是利息收入,是指让渡现金资产使用权而提取的利息收入;二是使用费收入中,让渡资产使用权取得的债权利息收入和股息性收入等,与国债利息收入一并在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填报;三是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让渡)属于“营业外收入”。
3、有关税收政策:对于纳税人一次性收取的使用费超过一年以上的,可以按使用期分期确认收入。
(六)第6行“建造合同”:1、填报说明:填报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
2、数据来源:从事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的纳税人,来源于会计核算“主管业务收入”建造合同的收入。
3、有关税收政策: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七)第7行“其他业务收入”1、填报说明:按照会计核算中“其他业务收入”的具体业务性质分别填报。2、数据来源:来源于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第8+9+10+11行,即材料销售收入加上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加上包装物出租收入再加上其他收入。3、注意事项:本行仅指在会计核算中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相关收入,不包括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的项目。
(八)第8行“材料销售收入”: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因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取得的收入。2、数据来源:来源于纳税人会计核算的其它业务收入中,因包括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取得的收入全额。与之相关的成本和税金在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中反映。
(九)第9行“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1、填报说明:填报从事代购代销、受托代销商品收取的手续费收入;专业从事代理业务的纳税人收取的手续费收入不在本行填列,而是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填列到主营业务收入中。2、数据来源:来源于纳税人会计核算的其它业务收入中,因从事代购代销、受托代销商品收取手续费的收入全额。与之相关的成本和税金在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中反映。
(十)第10行“包装物出租收入”:1、填报说明:填报出租、出借包装物的租金和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2、数据来源:来源于纳税人会计核算的其它业务收入中,因出租、出借包装物的租金和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押金的收入全额。与之相关的成本和税金在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中反映。
3、有关税收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十一)第11行“其他”:1、填报说明:填报在“其他业务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上述未列举的其他业务收入,不包括已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反映的让渡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2、数据来源:来源于纳税人会计核算的其它业务收入中,除材料销售收入、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和包装物出租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
(十二)第12行“视同销售的收入”。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企业所得税政策上须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2、数据来源:来源于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第13+14+15行,即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加上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再加上其他视同销售的收入。
(十三)第13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材料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的价值金额。
2、数据来源:纳税人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材料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在会计核算时,直接结转材料或产品成本。企业所得税中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数据来源于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3、有关税收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4)财法字第003号]规定: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十四)第14行“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方面,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的收入金额。非货币性交易中支付补价的,按照会计准则应确认的收益,填报在本表第20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
2、数据来源:纳税人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方面,在会计核算时,不涉及补价部分,直接结转该非货币性资产的成本,企业所得税中将用于投资、捐赠、抵偿债务分解为销售和投资、分配、捐赠或抵偿债务等经济业务视同销售处理。数据来源于不涉及补价部分该非货币性资产,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3、有关政策国税发[2000]118号国税发[2000]119号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局长令6号国税发[2003]45号
4、操作实例(1)例如,东方公司2004年1月1日以现金100万元和一项固定资产对西方公司进行投资,该固定资产在东方公司的账面净值(投资之前最近日期)为200万元,其中原值350万元,累计折旧150万元,经评估确认为500万元,换取西方公司有表决权的普通股600万股(每股面值1元),东方公司投资后立即拥有西方公司80%的权益。
东方公司可将此投资交易中实现的视同销售收入500万元填入此行;固定资产原值350万元减去累计折旧150万元作为20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通过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5行填报。
(2)例如,A公司欠B公司234万元,通过协商A公司决定用市场价值180万元,账面价值为160万元的存货偿还此债务。
A公司转入资本公积一其它资本公积43.4万元包括两部分所得,即财产转让所得(180-160=20万元);债务重组所得(43.4—20=23.4万元)。同时,通过此行填报180万元的视同销售收入,通过“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5行填报160万元视同销售成本;债务重组所得通过本表第26行填报。
(十五)第15行“其他视同销售的收入”:填报纳税人除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和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行为以外,其它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企业所得税政策上需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十六)第16行“其他收入合计”: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营业外收入和税法应确认的其他收入,并据此填报主表第5行其他收入。2、数据来源:来源于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第17+24行,即营业外收入加上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
(十七)第17行“营业外收入”:1、填报说明:填报在“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收入。2、数据来源:来源于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第18+19+20+21+22行,即固定资产盘盈加上处置非货币性资产净收益加上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加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加罚款净收益再加上其他。
(十八)第18行“固定资产盘盈”: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在经常化、制度化的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固定资产盘盈数额。2、数据来源:来源于纳税人会计核算营业外收入科目中固定资产盘盈数。
(十九)第19行“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因处置固定资产而取得的净收益。不包括纳税人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核算的、正常销售固定资产类商品。国有企业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处置固定资产形成的国有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上缴财政的,不填报在此行。
2、数据来源:来源于纳税人会计核算营业外收入科目中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3、有关税收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规定:国有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十)第20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易行为中,实现的与收到补价对应的收益额。2、数据来源:来源于纳税人会计核算营业外收入科目中确认的与收到补价对应的收益额。
(二十一)第21行“出售无形资产收益”: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因处置无形资产而取得的净收益。国有企业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处置无形资产形成的国有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上缴财政的,不填报在此行。2、数据来源:来源于纳税人会计核算营业外收入科目中处置无形资产净收益。
(二十二)第22行“罚款净收入”: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取得的罚款净收入。2、数据来源:来源于纳税人会计核算营业外收入科目中罚款净收入
(二十三)第23行“其他”:填报在“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收入中除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出售无形资产收益和罚款净收入外的其它营业外收入。主要应注意纳税人“收取的总机构管理费收入”,它是指企业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向下属企业收取(分摊)的管理费。
(二十四)第24行“税法应确认的其他收入”:1、填报说明:填报会计核算不作收入处理而税收规定应予以确认的其他收入,包括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等。2、数据来源:来源于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第25+26+27+28+29行,即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的资产、资产评估增值和其他
(二十五)第25行“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因债权人的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帐款和其他应付款。2、数据来源:来源于纳税人会计核算资本公积科目中,因债权人的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帐款和其他应付款而确认的资本公积金额3、有关税收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其他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
(二十六)第26行“债务重组收益”:1、填报说明:填报债务人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股权公允价值的差额。2、数据来源:来源于纳税人会计核算资本公积科目中,因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股权公允价值的差额。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其它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2)《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或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二十七)第27行“接受捐赠的资产”: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在2003年1月1日以后接受捐赠各项资产的金额,包括现金、固定资产、存货等。2003年以前税收政策规定,纳税得到的捐赠资产不征收所得税,同时形成的资产不允许提取折旧和推销费用。
3、有关税收政策:国税发[2003]45号规定,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4)第28行“资产评估增值”: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因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需在税收上确认实现的评估增值额。2、数据来源:来源于纳税人“资本公积”会计核算科目中反映的资产评估增值额。
有关税收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
(二十八)第29行“其他”:填报纳税人除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资产评估增值以外的,在会计核算不作收入处理而税收规定应予以确认的其他收入。
第四章《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附表一(2)]一、基本结构与逻辑关系(一)概述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在内的多种组织形式的行业群体。
1、银行(包括信用社)主要业务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及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保管箱等。主要包括以下收入: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贴现利息收入、汇兑收益和其他业务收入。
2、保险公司主要业务为财产保险业务、人寿保险业务、再保险等。主要包括以下收入:利息收入、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追偿款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3、证券公司主要业务为自营证券、代理发行证券、代理买卖证券、代保管业务等。主要包括以下收入: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证券发行差价收入、证券自营差价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开户费收入、过户费收入、长期投资转自营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4、信托投资公司主要业务为信托存款、贷款及委托存款和贷款、委托投资等。主要包括以下收入:信托投资股票差价收入、信托投资债券差价收入、信托投资债券利息收入、信托投资股利收入、信托贷款利息收入、拆出信托资金利息收入、信托租赁收入等。
5、期货公司主要包括以下收入:代理手续费收入、保证金存款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6、基金管理公司主要包括管理基金取得的管理费收入等。7、财务公司主要包括贷款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二)逻辑关系本表是金融企业关于收入项目的附表,主要填列申报表主表中收入的明细项目。本表主要分两大部分,基本业务收入(第2行至第15行)和其他收入(第17行至28行)。1、表间勾稽关系:第1行“基本业务收入”=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第16行“其他收入合计”=主表第5行“其他收入”。
2、表内勾稽关系:第1行=第2+3+…+15行;第16行=第17+18+24+28行;第18行=第19+20+…+23行;第24行=第25+26+27行。
二、金融企业收入总额的确定(一)“基本业务收入”
主要包括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贴现利息收入、保费收入、证券发行差价收入、证券自营差价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汇兑收益和其他业务收入。金融企业生产经营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如企业代垫的工本费、代邮电部门收取的邮电费。
1、第2行“利息收入”:银行业的利息收入指银行办理各项信贷业务按规定计收的利息,
包括:中长期贷款利息收入、短期贷款利息收入、押汇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银团贷款利息收入、境外转贷款利息收入、外汇储备贷款利息收入、租赁利息收入、个人贷记卡透支利息收入、单位贷记卡透支利息收入、个人消费贷款利息收入、买方信贷利息收入、卖方信贷利息收入、打包贷款利息收入、授信垫款利息收入、保险利息收入、国内信用证融资利息收入、协议透支利息收入、其他利息收入。
2.第3行“金融机构往来收入”:指银行与中央银行及境内外其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收入,主要包括:存放央行收入、存放境内同业收入、存放境外同业收入、买入票据收入、拆放境外同业收入、拆放境内同业收入、返售资产收入、转贴现收入、议付赔偿金收入、调期利息收入、其他金融机构往来收入。
3、第4行“中间业务收入”:填报金融企业中间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代理费、承诺费、安排费、担保费、咨询顾问费和证券承销费收入等。
4.第5行“手续费收入”:指银行办理各项中间业务按规定收取的手续费,
5、第6行“证券承销收入”:填报金融企业从事证券承销业务取得的证券承销的差价收入。
6、第7行“自营证券差价收入”:填报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在自营证券买卖业务中,买入证券与卖出证券的差价收入。
7、第8行“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填报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与其他企业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按一定价格买入证券,到期日再按合同规定的价格将该批证券反售给其他企业以赚取差价的差价收入。
8、第9行“受托投资管理收益”:填报接受委托进行投资管理的收入(亏损以“—”填列)9、第10行“保费收入”:填报保险公司直接承保业务所取得的保费收入,它应该直接取自损益表“保费收入”项目。
10、第11行“分保费收入”:填报保险公司分入分保业务所取得的保费收入,它应该直接取自损益表“分保费收入”项目。11、第12行“追偿款收入”:填报财险公司“追偿款收入”科目的数额。
12、第13行“基金收入”:填报股票差价收入、债券差价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股利收入、卖出回购证券收入和其他收入。
13、第14行“汇兑收益”:填报金融企业进行外汇买卖和兑换外币等业务发生的汇兑收益。根据“汇兑收益”会计科目填列。指银行办理结售汇、外汇买卖折算收益、代客外汇买卖、自营外汇买卖、其他外汇买卖等业务,因汇价变动而获得的收益。
14、第15行“其他业务收入”:指银行取得的除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金融机构往来收入、证券自营差价收入、汇兑收益及投资收益以外的其他营业性收入,
(二)“其他收入合计”:为第17+18+24+28行计算填列。
1、第17行“视同销售收入”:包括: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收入;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收入;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填报金融企业处置非货性币资产等按公允价值确认的收入。2、第18行“营业外收入”:是指除上述基本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以外非正常生产经营的收入。
3、第24行“税法确认的收入”:是指按照税收有关规定确认应当征收所得税的收入。金额等于第25行、26行、27行之和。
三、相关税收政策依据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八十四条规定,金融企业提供金融产品服务取得的收入,应当在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上确认收入的原则存在差异,金融企业在填列纳税申报表时,要根据税收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列。
应计入收入总额的具体项目(1)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的处理对金融企业取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性收入,如果能提供国务院、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的文件,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不能提供上述不计入损益的文件,则应计入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已核销呆帐、坏账收回的处理金融企业已核销的贷款、除贷款利息收入以外的其他应收款项,所用准备金已在税前扣除或其损失已经在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3)保险无赔款优待的处理金融企业纳税人取得的保险无赔款优待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4)国债利息的处理A:实行净价交易的国债,自试行之日起,纳税人在付息日或买入国债后持有到期时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付息日或持有国债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国债利息收入,即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国库券的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购买的国债未到期兑付而出售取得的收入,应作为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购买(包括从二级市场购买)的国债到期(或分期)兑付所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其中,相关费用是指国债买卖过程中应支付的印花税和交易手续费,不包括以负债形式取得资金购买国债应当负担的资金成本。
(5)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的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的有关规定,金融保险企业经销、代销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于应税收入范围,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6)代扣代缴利息税手续费收入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文件规定,金融企业代扣代缴储蓄利息税,可按所扣税款的2%提取手续费收入,对上述手续费收入应当按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7)承销国债利息收入的处理承销国债是银行的一项特殊业务,从国债的整个出售、兑付期看,银行的承销国债利息收入、承销国债利息支出相等,不会出现实质的应税收入,但从某个纳税年度,由于存在跨年度兑付的现象,承销国债利息收支会存在不均衡现象,出现差额。因此,承销国债利息收入如作为应税收入处理,承销国债利息支出相应作为成本扣除;承销国债利息收入作为免税收入处理,承销国债利息支出作为免税收入的相应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3、其他有关收入项目的确认
(1)银行的国债代办手续费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2)银行收回不良资产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属于收回的已核销的呆帐贷款本息和坏帐损失,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属于收回的尚未核销的贷款本息,其超过贷款本金的部分,应作利息收入处理。
(3)银行收回的以物抵债非货币财产,经评估后的折价金额,若高于债权并由银行支配的部分,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低于债权的部分,可按呆帐或坏帐损失的规定核销。以物低债财产变现与折价金额的差额,按财产转让的有关规定处理。
(4)保险企业收回的尚未核销的贷款本息,其超过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的部分,应计入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金融保险企业收回的以物抵债非货币财产,经评估后的折价金额,若高于债权的金额,凡退还给原债务人的部分,不作为应税收人;不退还给原债务人的部分,应计人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一切收入,金融企业的应税收入还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接受的捐赠收入等
第五章《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附表一(3)]
基本结构及主要逻辑关系(一)概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第252号领)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第250号令)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第251号令)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这是一个全新的概念,“收入”不仅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也包括上级补助收入,事业单位依法组织的事业收入(含预算外收入)和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
(二)表间主要逻辑关系:第1行“收入总额”=本表第2+…+11行第2行“财政补助收入”=主表第4行“补贴收入”第3行至第7行累加数额=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第8行“投资收益”=主表第2行“投资收益”=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4列第17行
第9行“投资转让净收入”=主表第3行“投资转让收入”=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6列第17行第10行+第11行的合计数=主表第5行“其他收入”第12行“准予扣除的收入总额=第13+…+22行。第23行“应纳税收入总额”=第1行-第12行第24行“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的比重”=第23行/1行。
二、具体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1、表中第1至11行,填写纳税人的所有收入项目。2、第1行“收入总额”=本表第2+…+11行。填写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含免税收入)。3、第2至11行按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调整后的金额填写。
4、第2行“财政补助收入”:等于主表第4行“补贴收入”。是指事业单位直接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和通过主管部门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包括正常经费和专项资金。来源于会计科目“财政补助收入”。5、第3行至第7行累加数额:等于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
6、第3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从财政部门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这里的非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只能用自身组织的收入和集中下级单位的收入,拨给其所属的事业单位。财政部门转拨的事业经费只能计入“财政补助收入”,不能作为“上级补助收入”拨给所属事业单位。来源于会计科目“上级补助收入”。
7、第4行“拨入专款”: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和通过主管部门从财政部门取得的专项资金。来源于会计科目“财政补助收入”。8、第5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其中按规定应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9、第6行“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除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以外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10、第7行“附属单位缴款”:填报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包括附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附属的企业上缴的利润等。来源于会计科目“附属单位缴款”。
11、第8行“投资收益”:金额等于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4列第17行。据以填报主表第2行“投资收益”。来源于会计科目“其他收入”、“投资收益”。
12、第9行“投资转让净收入”:金额等于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6列第17行。主表第3行“投资转让收入”。来源于会计科目“其他收入”、“投资收益”。
13、第10行“捐赠收入”:是指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来源于会计科目“其他收入”。14、第11行“其他收入”:填报除第2行至第10行以外的收入。如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转让、其他单位对本单位的补助以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来源于会计科目“其他收入”。15、第10+11行=主表第5行“其他收入”
16、第12至22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第二条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的内容,并按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调整后的金额填写。
17、第12行“准予扣除的收入总额=第13+…+22行。18、第13行纳入预算及预算外专户管理的基金及附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文件规定,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时,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设立和收取的批准文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入库凭证或缴款证明。
19、第14行纳入预算及预算外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文件规定,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时,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批准文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入库凭证或缴款证明。
20、第15行财政部核准不上缴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文件规定,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时,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财政部的核准文件。
21、第16行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取得的专项补助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文件规定,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时,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拨款证明文件。
22、第17行所属独立核算单位上交的税后利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文件规定,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时,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所属单位经税务部门认可的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和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
23、第18行各级政府资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文件规定,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时,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24、第19行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文件规定,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时,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25、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文件规定,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时,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捐赠人签字的捐赠证明和接受捐赠单位领导签字的证明以及捐赠专用的收据。
26、第21行财政拨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规定,财政拨款,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时,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财政部门或纳税人上一级拨款部门出具的能证明其财政拨款实质性有关文件证明。
27、第23行“应纳税收入总额”=第1行-第12行。来源于会计科目“事业收入”、“经营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等。
28、第24行“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的比重”=第23行/1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对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和与免税收入有关的出项目应分别核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纳税人可采取分摊比例法予以确定。核算方法一经确定,纳税年度中间不得变更。核算方法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金额=支出总额×第24行“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的比重”
第六章《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二(1)]
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
二、基本结构及主要逻辑关系:基本结构:本表分为销售(营业)成本合计、其他扣除项目和期间费用三部分,填报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和“期间费用”,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视同销售成本”和“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等六个方面内容。具体反映纳税人成本费用扣除的计算过程。
主要逻辑关系:1、第1行“销售(营业)成本合计”=本表第2+7+13行=主表第7行2、第2行“主营业务成本”=本表第3+4+5+6行3、第7行“其他业务支出”=本表第8+9+10+11+12行4、第13行“视同销售成本”=本表第14+15+16行
5、第16行“其他扣除项目合计”=本表第18+26行=主表第11行6、第18行“营业外支出”=本表第19+···+25行7、第26行“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本表第27+28行8、第29行“期间费用合计”=本表第30+31+32行=主表第9行
三、具体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依据(一)第1行“销售(营业)成本合计”: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视同销售成本,并据以填入主表第7行销售(营业)成本。2、数据来源:来源于本表计算所得,本行=本表第2+7+13行。
3、注意事项:(1)纳税人必须严格区分销售(营业)成本与期间费用的界限,不得混淆或重复计算申报。
(2)纳税人必须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生产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3)合理分配间接成本。(4)纳税人的各种存货应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5)企业存货计价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以及成本结转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果企业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第七章《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二(2)]
一、基本结构与勾稽关系(一)概述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是指金融企业在筹集资金、运用资金等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和各种耗费,是与金融企业收入相对应的。
(二)表间主要勾稽关系本表是企业所得税的关于成本费用项目的附表,主要填列申报表主表中成本费用的明细项目。本表主要分三大部分,基本业务成本(第2行至第25行)、其他支出(第27行至38行)和期间费用(第40行至42行)。
表间勾稽关系:第1行=主表第7行;第26行=主表第11行;第39行=主表第9行。
表内勾稽关系:第1行=第2+3…+25行;第26行=第27+28+35+38行;第28行=第29+30…+34行;第35行=第36+37行;第39行=第40+41+42行。
一、具体项目填报要求1、第2行“利息支出”填报银行办理存款、借款业务中发生的利息支出,如:单位活期存款利息支出、单位定期存款利息支出、活期储蓄存款利息支出、定期储蓄存款利息支出、外汇储备存款利息支出、境外转贷款资金利息支出、发行债券利息支出等;
2、第3行“金融企业往来支出”填报银行与中央银行及同业之间、联行之间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支出。取自“金融企业往来支出”会计科目。金融企业往来支出,是指银行与中央银行及境内外其他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支出。
3、第4行“中间业务支出”填报银行与中央银行及同业之间、联行之间资金往来发生的利息支出。取自“金融企业往来支出”会计科目。
4、第5行“手续费支出”:填报本金融企业委托其他金融企业代办储蓄存款、代办其他金融业务或代办理保险业务的手续费以及参加票据交换的管理支出。
5、第6行“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填报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与其他企业以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按一定价格卖出证券,到期日再按合同规定的价格买回该批证券的经营活动中卖出的回购证券的支出。
6、第7行“死伤医疗给付”:主要是指人寿保险或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发生死亡保险责任或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公司按保险合同条款约定支付给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医疗保险金。也可根据损益表的“死亡给付”“伤残给付”“医疗给付”三项汇总填列。
7、第8行“满期给付”:主要是指因人寿保险业务的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公司按保险合同条款约定支付给被保险人的满期保险金。根据“满期给付”科目填列。
8、第9行“年金给付”:主要是指因人寿保险业务的被保险人生存至规定的年龄,按保险合同条款约定支付给被保险人的年金给付金额。根据“年金给付”科目填列。
9、第10行“退保金”:主要是指保险公司因人寿保险业务按保险合同约定退还给投保人的保单现金价值。根据“退保金”科目填列。
10、第11行“赔款支出”:主要是指1年期以内(含1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业务按保险合同条款约定支付的赔款。根据“赔款支出”科目填列。发生的理赔查勘费用也在本科目核算。
11、第12行“分出保费”:主要是指保险公司分出分保业务向分保接受人分出的保费。根据“分出保费”科目填列。
12、第13行“分保赔款支出”:主要是指保险公司分入分保业务向分保分出人支付的分保赔款。根据“分保赔款支出”科目填列。13、第14行“分保费用支出”:主要是指保险公司分入分保业务向分保分出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等。根据“分保费用支出”科目填列。
14、第15行“佣金支出”:主要是指保险公司支付给专门推销寿险业务的个人代理人和经纪人公司的佣金。根据“佣金支出”科目填列。
15、第16行“保户红利支出”:主要是指保险公司经营人寿保险业务实际支付给保户的红利。根据“保户红利支出”科目填列。
16、第17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应由提存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减去转回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根据“提存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与“转回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差额填列。
17、第18行“长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应由提存的长期责任准备金减去转回的长期责任准备金。根据“提存的长期责任准备金”与“转回的长期责任准备金”的差额填列。
18、第19行“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应由提存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减去转回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根据“提存的未决赔款准备金”与“转回的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差额填列。
19、第20行“寿险责任准备金提转差”:应由提存的寿险责任准备金减去转回的寿险责任准备金。根据“提存的寿险责任准备金”与“转回的寿险责任准备金”的差额填列。
20、第21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提转差”:应由提存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减去转回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根据“提存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与“转回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差额填列。
21、第22行“提取保险保障基金”:核算按规定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根据“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科目填列。
22、第23行“汇兑损失”:填报金融企业进行外汇买卖和外币兑换等业务发生的汇兑损失。根据“汇兑收益”会计科目的借方额填列。银行包括衍生交易支出、衍生交易重估支出、外币重估支出、外汇买卖支出等。
23、第24行“其他业务支出”:填报金融企业其他业务的支出额,如银行除利息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以及汇兑损失以外的其他营业支出;保险公司咨询服务、代理勘查等发生或结转的相关成本、费用。取自“其他业务支出”会计科目。
24、第25行“摊回分保赔款”主要是指保险公司分出分保业务向分保接受人摊回的应由其承担的赔款。根据“摊回分保赔款”科目填列。
25、第26行其他支出,金额等于第27+28+35+38行。26、第27行“视同销售成本”:填报金融企业处置非货性币资产等按税收上确认的成本。
27、第28行“营业外支出”:等于第29行至第34行之和,应汇总计算填列。它主要是指金融企业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处置无形资产净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
28、第29行“固定资产盘亏”:按照金融企业的“盘盈清理净收益”科目填列。29、第30行“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按照金融企业的“盘盈清理净收益”科目填列。30、第31行“出售无形资产损失”:按照金融企业转让无形资产的净损失填列。
31、第32行“罚款支出”:按照金融企业的“营业外支出”、科目填列。32、第33行“非常损失”:按照金融企业的“营业外支出”、科目填列。33、第34行“其他”:填列金融企业的其他营业外支出项目。
34、第35行“税法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填报税法应确认的资产评估减值等成本费用。35、第36行“在税收上确认的资产评估减值”:填报税法应确认的资产评估减值。36、第37行“其他”:填报税法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
37、第38行“其他”:填报材料销售成本、代购代销费用、包装物出租成本、相关税金及附加等。38、第39行期间费用:为第40行至第42行之和。
39、第40行“营业费用”:主要是金融企业在业务经营及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电子设备运转费、安全防卫费、财产保险费、邮电费、劳动保护费等。
40、第41行“管理费用”:填报金融企业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核算的管理费用的相关项目数。第42行“财务费用”填列金融企业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核算的财务费用的相关项目数。
三、相关政策依据(一)金融企业的工资、补贴、津贴和资金等按《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列支,国家对金融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制,金融企业实际发放工资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在纳税时予以调整。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计税工资总额的相应比例计算扣除。
(二)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可据实列入营业外支出,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进行调整。其中:集中交库的企业由总行(总公司)汇总计算。
(四)银行实际支付给代理人的代办手续费凭合法凭证据实扣除。保险企业当年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可在不超过当年实收保费8%的范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扣除,保险企业当年支付的佣金可在不超过缴费期内营销业务应收保费5%的范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扣除。同一项保险业务不得同时扣除代理手续费和佣金。保险企业的直销业务不得扣除代理手续费和佣金。
(五)银行、保险企业不得预提固定资产修理费,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可据实扣除。但单项固定资产修理费超过其已提取的折旧额50%且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分期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六)银行、保险企业的租赁房屋、电脑及其辅助设备,属于融资租赁的,应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分期计提折旧。其中,对不按固定资产管理的电脑及其辅助设备,其租赁费的扣除年限不得少于3年。以租代建(购)的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在当期扣除,应作为建(购)固定资产的成本,按规定提取折旧。
(七)汇总纳税银行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如由总行或分行统一计算调剂使用,须经省级主管税务机关或省级税务监管机关审核确认,年终按规定的比例,统一计算据实扣除;未经审核确认的严格按规定比例在各监管层次计算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数额,就地补税。
(八)保险企业发生的防预费,财产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按不超过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1%据实扣除;寿险业务和长期健康保险业务按不超过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0.8%据实扣除。保险企业的业务宣传费,按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6‰据实扣除;但开业不满三年的保险企业,按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9‰据实扣除。保险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3‰据实扣除。
(九)保险企业按规定上交保监会的管理费,可以凭有关凭证在税前扣除。
第八章《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附表二(3)]
基本结构和逻辑关系(一)概述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事业单位支出
(二)表间主要逻辑关系本表主要填报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所有支出项目及税收政策规定不准、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第1行“支出总额”=第2+…+10行第14行“准予扣除的支出总额”=第1行-第11行,据此填报主表第11行“扣除项目合计”。
二、具体项目填报要求
1、表中第1至10行,填写纳税人的所有支出项目。2、第1行“支出总额”=第2+…+10行,填写纳税人的支出总额(含免税支出)。3、第2至10行按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调整后的金额填写。4、第3行“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来源于会计科目“上缴上级支出”。
5、第5行“专款支出”即由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指定项目或用途并需要单独报帐的专项资金的实际支出数。来源于会计科目“事业支出”。6、第6行“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来源于会计科目“事业支出”。
8、第8行“对附属单位补助”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来源于会计科目“附属单位补助”。9、第9行“结转自筹基建”指达到基建额度的支出。来源于会计科目“在建工程”。
10、第10行“其他支出”即上述第2行至第9行之外的支出,包括非常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11、第11行“不准扣除的支出总额”分三种方式填报:(1)采取据实核算支出项目的根据实际发生额中税收规定不允许计算的支出项目金额填列,填入第12行。
(2)采取按分摊比例计算支出项目的填列金额=第1行×(1-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比例)(3)采取据实核算又按分摊比例计算支出项目的填列金额(第1行-第12行)×(1-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比例)
12、第14行“准予扣除的支出总额”=第1行-11行,据此填报主表第11行“扣除项目合计”。
三、财会制度及相关政策依据1、成本处理方法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在一个单位内部,可以同时采用完全成本法和制造成本法。税法规定成本是按照制造成本法来核算,基本不使用完全成本法。
2、期间费用的处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管理费用按照一定的方法在科研项目和经营项目之间进行分摊。产品生产应分摊的部分直接记入当期结余,科研项目、技术服务项目和其他业务项目分摊的部分记入相关成本。税法规定,期间费用只要不超过列支的标准和范围,就可以在税前扣除,没有对管理费用摊入成本的要求。
3、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不分公益、救济性捐赠和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一律不得在成本、费用中开支。公益、救济性捐赠作为其他支出核算,期末冲抵当期事业结余。
税收上应区别情况处理:1、允许全额扣除2、规定比例扣除3、不允许扣除
4、折旧年限与折旧方法的差异(1)财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实行分类综合折旧率。其中,仪器设备每年按原值的5%计提;房屋建筑物每年按原值的2%计提。事业单位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1%提取固定资产修理费,计提的固定资产修理费比照固定资产使用费的办法合理分摊。
(2)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采取年限法或工作量法,固定资产最短折旧年限:20年、10年、5年。税法规定提取修理费税前不得扣除。
(3)折旧和摊销列支渠道不同A、财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使用费和修理费,冲减固定资产基金,转入专用基金——修购基金。B、税法规定:按税法规定计算折旧额可以税前扣除。
第九章《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概述1、财务核算的特点与税法的差异2、附表三与其他申报表的关系
一、基本结构及表间逻辑关系(一)本表的表内关系
(二)本表与主表的关系1、主表2行(投资收益)=17行4列2、主表3行(投资转让净收入)=17行6列3、主表10行(投资转让成本)=17行9列4、主表19行(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所得税额)≤10行5列
(三)本表与其他附表的关系1、附表四12行3列(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补充资料③2、附表五3行(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补充资料①3、附表七1行(国债利息所得)=4列1行中属于免税的债权投资收益4、附表七4行(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4列10行中属于不需补税的股权投资收益
二、填报要求《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填报纳税人的各项境内投资收益、投资转让所得的详细信息。
(一)债权投资一般来讲,债权性投资是指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签署了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或协议,规定有明确的到期日,被投资方必须在到期日或之前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投资。
债权投资取得的利息,填报在第4列;转让债权取得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相应填报在第6列、7列、9列和10列。其他各列不需填报。
企业债权投资根据持有时间是否超过1年以上,分为短期债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债权投资的利息收入应按规定分为免税和应税的债券利息收入,并分行填报。其中属于免税的债券利息(持有收益)合计数,填入附表七“免税所得”的相应行次。
1、短期债权投资持有收益的确认。财务,投资回收税法,投资所得
例:某企业2004年2月1日,以21430元购入2003年发行的3年期债券,其价款中包括上年尚未支付的利息,其债券利息按年收取,到期还本,债券票面年利率为6%,该债券面值为20000元,另支付相关税费100元。该项短期投资的初始成本为:21430+100-20000×6%=20330(元)
取得该债券时的会计处理:借:短期投资——债券20330应收利息1200贷:银行存款21530
在本例中2004年2月5日,收到上年利息,则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1200贷:应收利息1200企业购买的3年期债券中包含上年已到期尚未领取的利息1200元,直接计入应收项目——“应收利息”,而不作为投资收益。这时,税法与会计处理的要求是一致的。
在本例中2004年12月31日前,收到本年利息,则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1200贷:短期投资——债券1200此时,会计处理上将收到的本年利息作为初始成本的收回,冲减了短期投资帐面价值1200元;而按税法规定,企业收到的本年利息应确认为利息所得。该企业在2004年度汇缴申报时,在附表三的第4列“投资收益”填入1200元。
2、短期债权投资处置收益的确认。处置是指短期债权投资的出售、转让等情形。处置时,应按所收到的处置收入与短期投资帐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该项投资的跌价准备。
假设【例1】中该企业2004年10月5日将该债券以21350元转让。则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21350贷:短期投资——债券20330投资收益1020
该企业在2004年度汇缴申报时,将21350元填入附表三的第6列“投资转让净收入”,将20330元填入附表三的第7列“初始投资成本”,第9列等于第7列,当年的短期债权投资的转让所得为1020元填入第10列。
假设【例1】中该企业2005年2月5日将该债券以20500元转让。则会计处理如下:该债券投资的转让所得为:20500-(20330-1200)=1370(元)借:银行存款20500贷:短期投资——债券19130投资收益1370
这时,会计处理上的投资收益为1370元,而税法上只需确认投资转让所得170元(20500-20330),其差额1200元,税法规定将在2004年度持有期间收到的利息,作为债券投资的持有收益并入了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而会计上冲减的短期投资成本。
该企业在2005年度汇缴申报时,将20500元填入附表三的第6列“投资转让净收入”,将20330元填入附表三的第7列“初始投资成本”(而企业的帐面上反映的投资成本为19310元,体现了会计处理与税收的差异),第9列等于第7列,当年的短期债权投资的转让所得为170元填入第10列。
再假设【例1】中该企业2005年2月5日将该债券以20200元转让。则会计处理如下:该债券投资的转让所得为:20200-(20330-1200)=1070(元)借:银行存款20200贷:短期投资——债券19130投资收益1070
该企业在2005年度汇缴申报时,将20200元填入附表三的第6列“投资转让净收入”,将20330元填入附表三的第7列“初始投资成本”(而企业的帐面上反映的投资成本仍为19310元),第9列等于第7列,当年的短期债权投资的转让所得为-130元填入第10列。财会收益1070-税法收益1200=-130元
3、税法不允许税前扣除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企业会计制度和投资会计准则规定,纳税人可以根据市价变动等情况,提取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6条明确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这类的准备金,也不确认尚未转让的短期投资因成本低于市价而潜在的损失。同时,会计上债权投资的成本随着跌价准备的提取和恢复而调低和调高,但计税成本保持不变。
期末,如市价低于成本时,按其差额借记“投资收益——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时,不得作为投资收益的减项处理;当计提跌价准备的短期投资的市价在以后恢复,应在计提的跌价范围内转回,贷记“投资收益——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时,也不计入当年的投资收益中。因此,凡涉及该笔业务的纳税人,在填列附表三时,不得将减少或增加“投资收益”的金额计入该表第4例。
【例2】:某企业2004年12月31日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科目的贷方余额为4600元。(1)如果该企业短期债券投资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为5000元,则当年应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为:5000-4600=400(元),会计处理如下:借:投资收益——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400贷:短期投资跌价准备400
此时,会计处理上将当年增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400元,冲减了投资收益,从而减少了企业当期的会计利润;而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在填列附表三时,不允许将该笔“投资收益”的负数(-400元)计入第4例。
(2)如果该企业短期债券投资市价低于成本的金额为4400元,则当年应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为:4400-4600=-200(元),会计处理如下:借:短期投资跌价准备200贷:投资收益——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200
此时,会计处理上将以前年度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因价值恢复转回200元,增加了投资收益,从而增加了企业当期的会计利润;而从税法规定来看,企业减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由于在以前年度并未在税前扣除,所以,对减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而增加的投资收益,也不应并入当期的应税收入。因此,在填列附表三时,也不考虑将该笔“投资收益”的正数(200元)计入第4列。
4、长期债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按投资对象分为长期债券投资和其他长期债权投资两类。长期债券投资是指纳税人购入1年内不能变现的债券投资;其他长期债权投资是指长期债券投资以外的债权投资。
(1)长期债权投资入帐价值的确定。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原则确定:
①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债券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长期债券的初始投资成本。如果所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金额较小,可以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不计入其初始投资成本;如果金额较大,则应在债券存续期内,于计提利息、摊销溢折价时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长期债券溢折价=(债券初始投资成本-相关费用-应收利息)-债券面值上述公式的正数为债券投资的折价,负数为债券投资的溢价
②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长期债权投资,或以应收债权换入的长期债权投资,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注意涉及补价的处理
③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注意补价的处理
(2)长期债权投资的利息(持有受益)确认。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长期债权投资的利息应当按期计提,计提的利息按债券的面值和利率计算,并入当期的投资收益(涉及折溢价的,还应加上当期的折价摊销或减去当期的溢价摊销)。
税法对长期债权投资利息确认的时间和金额,与会计处理没有差异,因此,可直接将该类的“投资收益”汇总后填入附表三的第4列。
【例3】:某企业2004年1月1日以99000元购入A公司同日发行的2年期、年利率为5%、面值为100000元的债券(未考虑相关税费)。该债券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折价按直线法摊销,折价每年的摊销额为:1000元÷2=500元。购入时、2004年末和2005年末的会计处理如下:
购入时:借: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面值)100000贷: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折价)1000银行存款990002004年末:借: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5000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折价)500贷:投资收益5500
此时,该企业长期债权投资的应计利息的会计处理与税法要求一致。企业将该项债券投资的本年应计利息加上本年折价摊销额,一并确认为利息所得,计入投资的持有收益。该企业2004年度汇缴申报时,在附表三的第4列“投资收益”填入5500元。
(3)长期债权投资处置收益的确认。税法对长期债权投资的规定与会计制度的主要差别只有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提取上不一致,会计制度规定,长期债权投资期末应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提取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冲减投资收益;而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其他的对长期债权投资业务核算的要求是一致的,两者都遵循了权责发生制原则。
【例4】:某企业2004年1月1日以101000元购入B公司同日发行的2年期、年利率为11%、面值为100000元的债券,另支付手续费200元。该债券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溢价按直线法摊销,溢价每年的摊销额为:1000元÷2=500元。购入时、2004年末的会计处理如下:
购入时:借: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面值)100000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溢价)1000贷:银行存款101000购买时支付的手续费200元金额较小,直接计入当期的财务费用,不计入其初始投资成本(借记“财务费用”,贷记“银行存款”)。
2004年末:借: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11000贷: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溢价)500投资收益10500
【例4】中2004年末该债券的市场价值为110000元,则该企业应计提的长期债权投资减值准备的金额为:101000(面值溢价)+11000(应计利息)-500(溢价摊销)-110000=1500(元)借:投资收益——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1500贷:长期投资减值准备——B公司债券1500
此时,会计处理上将当年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1500元,冲减了投资收益,从而减少了企业当期的会计利润;而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在填列附表三时,不允许将该笔“投资收益”的负数(1500元)抵减当年的应计利息(11000-500=10500元)。该企业2004年度汇缴申报时,在附表三的第4列“投资收益”中仍然填入10500元。
经过调整,该项投资的会计成本变为110000元,当然,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仍为111500元(101000+11000-500)。
5、国债利息所得的确认。国债包括财政部发行的各种国库券、特种国债、保值公债等。企业投资国债的会计核算原则和方法与投资其他债券的处理是一样的,但税法对投资国债的规定与其他债券投资相比有税收优惠。
企业会计核算时,将国债的全部利息收入作为投资收益计入利润总额,但税收处理时,应将国债的利息收入作为投资的持有收益,填入附表三的第4列,并作为免税所得予以抵减,在附表七的第1行反映;将国债的经营所得(处置收益)作为投资的转让所得和损失,填入附表三的第10列,与其他应税所得一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5】:A企业2004年1月1日以100万元购入3年期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国库券(未考虑相关税费),年单利率为3.6%。2005年1月1日以104万元转让给B企业。企业购入时、2004年末的会计处理如下:购入时:借:长期债权投资——国债100万元贷:银行存款100万元
2004年12月31日,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国债利息收入100×3.6%=3.6(万元)。借:长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3.6万元贷:投资收益3.6万元至此,该企业2004年度汇缴申报时,应将国债利息收入在附表三的第4列“投资收益”填入3.6万元,同时,还应将这部分免税的国债利息收入在附表七的第1行“国债利息所得”填入3.6万元。
2005年1月1日出售国债时:(交割单中显示应收利息3.6万元,净价100.4万元)借:银行存款104万元贷:长期债权投资——国债100万元长期债权投资——应计利息3.6万元投资收益0.4万元
按照会计核算的要求,持有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国债投资,其应计未收利息于确认投资收益时增加国债投资的帐面价值,因此,A企业应调整增加持有该国债投资的计税成本3.6万元,到2005年1月1日,A企业长期债权投资——国债的计税成本调整为103.6万元(长期债权投资──国债100;长期债权投资──应计国债利息3.6)。A企业2005年实现国债投资的转让所得为4000元,应并入应税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企业在2005年度汇缴申报时,应将1040000元填入附表三的第6列“投资转让净收入”,将1000000元填入第7列“初始投资成本”,将36000元填入第8列“计税成本调整”,第9列“投资转让成本”等于第7列加8列为1036000元,当年的长期债权投资的转让所得为4000元填入第10列。
6、委托贷款业务的收益确认。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往往会形成部分暂时闲置的资金,为了提高资金收益,一般委托银行贷款对这部分资金进行使用。企业会计制度仍然将委托贷款业务视为投资,其会计核算原则和方法与长期债券投资基本相同,应单独设置“委托贷款”科目,并在“委托贷款”科目下设置“本金”、“利息”、“减值准备”等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委托贷款业务按期限计提应收利息,增加“委托贷款”的帐面价值,并确认投资的持有收益(利息收入),其会计制度和税法的差异情况与长期债券投资一样。
(二)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即权益性的投资,是指债权性投资以外的投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权益性投资收益区分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采取不同的核算方法,而税法上对权益性投资的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的政策规定也有差别。
短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持有收益(包括现金股利、股票股利和非货币性资产分配额等),应严格按照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和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分别填报。
短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中属于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持有收益)合计数,填入附表七“免税所得”的第4行“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短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中属于应补税的投资收益,其计算的被投资已缴纳所得税额的合计数(第5列),作为计算主表第19行的基础。
1、短期股权投资收益的确认。(1)、关于短期投资的持有收益的确认时间。短期股权投资在会计上只确认处置收益,不确认持有收益。税收上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时(而不是完全的收付实现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作为投资收益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2)、短期股权投资的股息性所得(持有收益)与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处置收益)税收处理。股息性所得是投资方企业从被投资单位的税后利润(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中分配取得的,属于已征收过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所得(如果被投资单位免征企业所得税,按饶让原则,应视同税后所得),原则上应避免重复征收企业所得税。
持有收益按税率差部分补税企业处置短期股权投资的转让所得,应全额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之中。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包括短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年度汇缴申报时,应将所收到的短期股权投资处置收入,填入附表三的第6列“投资转让净收入”,将购入短期股权投资时的买价和相关税费,填入第7列“初始投资成本”,第9列“投资转让成本”等于第7列,6列与9列的差额,确认为短期股权投资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填入第10列。
(3)、对持有期间投资方取得股票股利的税收处理。会计上对持有期间投资方取得的股票股利不作账务处理,只需在备查簿中登记所增加的股数,以表明每股投资成本的减少,部分处置该项收到股票股利的投资时,应按投资成本与全部股份计算的平均每股成本结转处置部分的成本;
而税法规定,投资方取得股票股利时,按股票面值作为股利性所得处理,确认为投资的持有收益,并增加投资的计税成本。年度汇缴申报时,应将当年收到的股票股利,按收到的股票数量与面值确认股利,填入附表三的第4列“投资收益(持有收益)”
2、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的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是指企业长期持有,按所持股份比例享有被投资单位权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投资。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目的在于通过投资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影响,或为长期盈利,或为了与被投资单位建立密切关系,以分散经营风险,具有投资大、期限长、风险大及能为企业带来长期利益等特征。
(1)长期股权投资的持有收益确认①成本法核算的投资收益确认时间和金额。会计制度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时: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当期投资收益,但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
【例8】A公司在2004年1月1日购入B公司发行的普通股票20000股,每股面值为12元,共支付价款24万元,另支付税费2000元,取得B公司10%的股权,并计划长期持有,未取得控制权。2004年B公司获净利200万元。2004年5月8日宣告按每股面值的5%发放2003年度的现金股利。所得税税率A公司为33%、B公司为15%。
A公司按成本法进行会计核算,其会计处理如下:购入时: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242000贷:银行存款242000B公司宣告分派股利时:借:应收股利12000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12000
2004年5月8日A公司将B公司宣告发放2003年度现金股利作为投资的回收;而税法规定,此项应作为投资的股息性所得,企业应按税法调整为股利性收益,不考虑其他因素,此笔现金股利不论是否收到,企业应将其确认为当年投资收益;投资成本也发生了差异,会计投资成本变为230000元(242000-12000),而计税投资成本仍为242000元。
2004年度汇缴申报时,将收到A公司股票的现金股利12000元,填入附表三的第4例。由于B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15%低于A公司33%的适用税率,应还原计算该项投资在A公司已缴纳的所得税额[12000÷(1-15%)×15%],填入附表三的第5列,并作为填报主表第19行“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所得税额”的基础数据。
假设[例8]中的A公司2005年5月4日将B公司的股票20000股转让,取得价款250000元。2005年5月8日至转让日B公司未宣告发放股利。则A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250000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230000投资收益20000
该企业2005年度转让B公司股票,会计上的投资收益为20000元(2004年5月8日收到的2003年度的现金股利12000元作为投资的回收,这部分收益转移到了转让收益中);而税法上的投资收益为250000-242000=8000元,税法将2004年5月8日收到的2003年度的现金股利已作为股利性收益,转让时不作为转让所得处理。
因此,2005年度汇缴申报时,将出售B公司股票的实得价款250000元,填入附表三第6列“投资转让净收入”,将购买股票时实际支付的金额242000元,填入第7列“初始投资成本”,将确认的该股票转让所得为8000元(250000-242000)填入第10列即可。
②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确认时间和金额会计制度规定,采用权益法核算时,企业应在每个会计年度末,按应享有的或应分担的被投资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或损失,并相应调整投资帐面价值,而被投资企业宣告发放现金股利时,企业会计上作冲减投资帐面价值处理。
而税法规定,不论企业会计帐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单位会计上实际帐务做利润分配帐务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除非投资方转让或处置有关投资,否则只能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例9]A公司2004年1月1日购入B公司发行的普通股票20000股,每股面值为10元,共支付价款24万元,取得B公司25%的股权,并计划长期持有。2004年B公司获净利200万元。2004年5月8日宣告按每股面值的5%发放2003年度的现金股利。2005年B公司亏损100万元。
A公司按权益法进行核算,其帐务处理如下:购入时: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240000贷:银行存款2400002004年末调整长期投资账面价值:200×25%=50(万元)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损益调整)500000贷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收益500000
B公司宣告分派股利时:借:应收股利10000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损益调整)100002005年末调整长期投资账面价值:100×25%=25(万元)借: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损失250000贷: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损益调整)250000
上例中,2004年度该企业会计帐面反映投资收益500000元,2004年度汇缴申报时,在附表三的第4列“投资收益”只需填入收到的股利10000元。
同样,2005年度该企业会计帐面反映投资损失250000元,但税收上不作处理,因此,2005年度的汇缴申报,在填列附表三时,不允许将该笔“投资收益”的负数(-250000元)计入第4列。
(2)“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将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即股权投资差额,调整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并将股权投资差额在一定的期限内平均摊销。
如果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的所有者权益份额,为股权投资差额的借差,即商誉(600万买了500万权益);反之,为贷差,也就是通常所指的负商誉。
虽然会计上将股权投资差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调整项目,但企业申报纳税时,股权投资差额不得确认,也不得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的调整项目。
企业每年实际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的借差,即确认的投资损失,应作为其他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反之,每年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的贷差,应作为其他纳税调整减少项目。
(3)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收益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即处置收益=投资转让净收入-投资转让成本,准确确定投资的转让成本是计算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关键。
①关于投资转让净收入投资转让净收入的来源渠道有二,一是股权投资转让收入,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
二是“推定成本回收”,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关于投资转让成本初始投资成本是指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支付的全部价款,或放弃非现金资产的帐面价值,以及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不包括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所发生的评估、审计、咨询等费用,也不包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
会计上投资成本的确定是为了反映投资损益、投资的增减变化,分为取得投资时的初始投资成本和投资后因追加、减少投资等种种因素对投资成本进行的调整(调整投资成本)。
总的看来,会计中,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发生以下情况要进行调整:追加或减少投资;被投资方分配接受投资前的累计盈余;权益法下,确认的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的权益的增加、减少;提取的跌价或减值准备。
税法上的投资成本确定则是为了准确计算投资所得(损失)、投资转而所得或损失,为了反映和贯彻有关投资的税收政策,同时也是为了防止对企业利润重复征税,
③转让所得或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④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企业会计制度和投资会计准则规定,纳税人可以根据市价变动等情况,提取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税前扣除办法》第6条明确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这样的准备,也不能在未实际处置时只根据市价的变化确认投资损失。
四、有关项目填报说明:1、第1列“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第2列“占被投资企业权益比例”:根据纳税人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方的有关信息,应按不同投资项目分别填报。
2、第3列“被投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填报纳税人的长期、短期股权投资项目被投资方的税率,其中短期股权投资应根据被投资方的税率不同分类填报,长期股权投资应根据不同项目分别填报。
3、第4列“投资收益(持有收益)”:填报企业在持有各类投资期间取得的利息性或股息性所得,包括各类债权投资、股权投资。第4列17行=主表第2行。
4、第5列“应补税的投资收益已纳企业所得税”:填报纳税人的长期、短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股息性所得(根据税收规定应补税的股息性所得)在被投资企业已经缴纳的所得税,计算公式为:投资收益÷(1-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主表“收入总额”中的“投资收益”不再还原计算,对不补税的股权投资的持有收益,不再计算其被投资企业的已纳税额。
5、第6列“投资转让净收入”:填报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转让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本列第17行=主表第3行。
6、第7列“初始投资成本”:填报纳税人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代价,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但不包括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股息)。
7、第8列“计税成本调整”:填报追加或减少股权投资,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作为投资成本回收的投资分配。增加成本以正数反映,减少成本以负数反映。
8、第9列“投资转让成本”=第7+8列。本列第17行=主表第10行。
9、第10列“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第6-9列。第10列11行~16行如为正数,为本期发生的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如为负数,为本期发生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在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补充资料填报说明1、“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税前扣除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不得超过“本年度股权投资转让损失税前扣除限额”扣减本年实际发生的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的差额。
2、“本年度股权投资转让损失税前扣除限额”:为第4列第10行与第10列第11行至第16行的正数之和。
3、“投资转让净损失纳税调整额”:当第10列第11行至16行的负数之和的绝对值,大于股权投资转让损失的税前扣除限额时,其差额即为当年的投资转让净损失纳税调整额,并据此填入附表四第12行的相关数据。
4、“投资转让净损失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金额”:等于以前年度结转未在本年税前扣除的投资转让损失,加上本年新增的投资转让净损失纳税调整额。
四、相关政策依据(一)所得税处理应将投资收益区分为股息利息和投资转让所得(二)税收法规与财务会计制度对投资收益确认时间和金额不同。(1)关于“股息性所得”的分配来源的规定不同。
(2)短期权益性投资,会计上只确认投资转让收益或损失,但税收上区分股息所得与投资转让收益或损失,而且股息所得的确认时间是被投资单位会计上进行利润分配时,而不是收付实现制。
(3)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确认收益的时间会计与税收规定不同。
(三)税收上不允许提取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企业按会计准则规定可计提并计入“投资收益”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及“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国家税务总局《税前扣除办法》([2000]国税发84号)第6条规定不允许扣除这类的准备,也不能在未实际处置时只根据市价的变化确认投资损失。在填列本表时,不得增减“投资收益”的金额。
(四)税收上不允许确认股权投资差额。投资会计准则规定,企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的投资成本与应享有被除数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权投资差额处理。如果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的所有者权益份额,为股权投资差额的借差,反之,为贷差。会计上将股权投资的差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调整项目,但在税收上,股权投资差额不得确认,也不得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计税成本的调整项目。
第十章《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附表四)
一、基本结构及表间的逻辑关系《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集中反映了企业会计核算中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金额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应进行纳税调整增加所得的项目,所有的纳税人都必须填报本表。
本表的第1列“本期发生数”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金额;第2列“税前扣除限额”填报根据税收规定标准本期税前应扣除的金额,税法规定不予税前扣除的,该行的扣除限额均为0;第3列“纳税调增金额”等于“本期发生数”扣减“税前扣除限额”;“本期发生数”小于“税前扣除限额”的,“纳税调增金额”均为0。第3列41行“纳税调增金额”等于主表第14行。
(一)本表的表内关系(只计算第3列数据)(二)主表与本表的关系主表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41行3列(三)其他附表与本表的关系
二、填报要求纳税人应根据会计处理与税法存在的差异进行分项,分析计算填列会计核算的实际发生额、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并据以填列纳税调整额。
1、工资薪金支出(1)第1行“工资薪金支出”的1列“本期发生数”,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计入成本费用的所有工资薪金,包括未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属于工资薪金的各项支出,金额等于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第6行1列
(2)第1行“工资薪金支出”的2列“税前扣除限额”,属于非工效挂钩的企业,按计税工资标准,本期核准的计税工资人数,以及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填列,金额等于附表十二“非工效挂钩企业”的第9行1列。如果企业当年的实际发放数低于计税工资标准的,以实际发放数确认为“本期税前扣除限额”。
属于工效挂钩的企业,依据有权部门批准的工资总额或按照职工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增长、职工工资发放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两低于”)标准计算扣除的工资总额,以及当年的实际发放数分析填列,金额等于附表十二“工效挂钩企业”的第9行1列。
此外,事业单位超过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标准的支出,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2、工会经费第2行“工会经费”的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提取的工会经费(工资提取数×2%),金额等于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第6行2列;第2行“工会经费”的2列填报本期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允许扣除职工工资总额×2%),金额等于附表十二的第10行2列;
3、职工福利费第3行“职工福利费”的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工资提取数×14%),金额等于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第6行3列;第3行“职工福利费”的2列填报本期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工资的税前扣除限额×14%),金额等于附表十二的第10行3列;将第3行1列大于3行2列的差额填入3行3列“纳税调增金额”,金额与附表十二的第11行3列一致。
4、职工教育经费第4行“职工教育经费”的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工资提取数×1.5%(或2.5%)],金额等于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第6行4列;第4行“职工教育经费”的2列填报本期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工资的税前扣除限额×1.5%(或2.5%)],金额等于附表十二的第10行4列,
5、利息支出第5行“利息支出”的1列填报纳税人在财务费用中核算的银行贷款利息和其他借款利息的支出。包括长期、短期借款的利息;与债券相关的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安排借款时发生的辅助费用的摊销;以及与借入资金有关,作为利息费用调整额的外币借款产生的差额。
注意事项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对于集团母公司从金融机构统一取得的贷款,再转贷给子公司使用的,如能证明有关资金确系从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可不作为关联方贷款对待。
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实际交付使用,而不论办理竣工手续与否)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6、业务招待费第6行“业务招待费”的1列填报纳税人在管理费用或营业费用中实际列支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以在管理费用科目据实扣除,不得采取预提的方法。
第6行第2列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即申报表主表第1行)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例1】甲企业2005年取得主营业务收入2600万元(不含销售折扣、折让),其他业务收入500万元,实现投资收益100万元,营业外收入20万元。本年度该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共列支业务招待费19万元,在年度终了汇算清缴申报时,计算填报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增额。
将当年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19万元填入附表四的6行1列;6行2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为12.3万元,即1500×5‰+(3100-1500)×3‰=12.3万元;6行3列的纳税调增额为6.7万元(19-12.3=6.7万元)。
7、本期转回以前年度确认的时间性差异第7行“本期转回以前年度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反映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于以后期间确认的费用或损失,但按照税法规定可以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的应纳税所得时间性差异在本期的纳税调增额,即纳税人以前年度确认的时间性差异(递延税款贷项)在本期转回数(递延税款借项)。按照税务处理一般指以前年度已作纳税调减,在本期应予纳税调增的部分。
8、折旧、摊销支出第8行“折旧、摊销支出”的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实际发生额,金额等于附表十三《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第2列17行;第2列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金额等于附表十三第9列17行;第3列“纳税调增金额”等于附表十三第10列17行的正数,当附表十三第10列17行为负数时,即本行第1列小于第2列时,第3列为0。
9、广告支出第9行“广告支出”的1列填报纳税人在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全部广告支出,金额等于附表十一《广告费支出明细表》第4行。第9行第2列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金额等于附表十一的第8行。
第9行第3列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法规定的纳税调整额,金额等于附表十一的第9行或本行第3列=1列-2列。纳税人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低于扣除限额的,据实扣除,即当1列小于第2列时,第3列为0。
注意事项:广告费的三个条件;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不允许扣除广告的行业
10、业务宣传费第10行“业务宣传费”的第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全部业务宣传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者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
11、销售佣金第11行“销售佣金”的第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销售佣金。现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中已经允许支付境外的佣金计入销售费用。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佣金支出,在销售营业费用中据实列支。需要注意区分佣金、回扣、工资薪金和个人劳务报酬。
支付佣金的条件及标准:即有合法真实凭证、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12、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第12行“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的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金额等于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10列第10行为负数时的绝对值;附表三第10列第10行若为正数,则本行的各列数据不需填报。
第2列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金额等于附表三补充资料“2、本年度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税前扣除限额”;第3列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法规定的纳税调整额,金额等于附表三补充资料“3、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纳税调整额”。
13、财产损失第13行“财产损失”的第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财产损失金额。第13行第2列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金额和纳税人自行扣除的正常损失金额。本行第3列=第1-2列
14、坏帐准备金第14行“坏帐准备金”的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会计核算增(减)提的坏帐准备,即期末坏帐准备余额与期初坏帐准备余额的差额,如为负数表示减提的坏帐准备,金额等于附表十四(1)《坏帐损失明细表》第1列5行。
第14行第2列填报按税法规定比计算提取的坏帐准备,金额等于附表十四(1)《坏帐损失明细表》第2列6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企业可提取5‰的坏帐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第3列等于附表十四(1)《坏帐损失明细表》的第3列6行的正数。当本行第1列小于第2列时,第3列可不填数据。
15、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第15行“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的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障性缴款的合计金额,包括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属于国家保障性质的保险。第2列填报各级省政府规定的缴纳标准或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标准计算金额。第3列=1列-2列。
16、上交总机构管理费第23行“上交总机构管理费”的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上交总机构管理费是指总机构为其下属企业或分支机构提供管理服务,下属企业或分支机构按规定上交的管理费。
第23行第2列:填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总机构管理费。税法规定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有权税务部门审定的管理费汇集范围、金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17、住房公积金第24行“住房公积金”的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住房公积金。
第24行第2列填报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在税前扣除。上交比例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24行第3列填报本纳税年度按税法规定的纳税调整额,超过规定比例上交住房公积金的部分,或代职工个人缴纳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增,不得在税前扣除,第3列=第1-2列。
18、本期增提的各项准备金第25行“本期增提的各项准备金”的各列分别等于第26行至33行各列的合计数。
第26行至33行的第1列分别填报本纳税年度增提的各项准备金,是指按照会计制度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的各项准备。而税法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包括坏帐准备金、呆帐准备金、商品削价准备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第26行至33行的第2列扣除限额为0(呆帐准备除外)。
19、罚款支出第34行“罚款支出”的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各项罚款支出,金额等于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23行。
第2列填报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一般是指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等非行政性处罚;纳税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纳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以及因违法经营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20、与收入无关的支出第35行“与收入无关的支出”的1列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如债权担保等原因承担连带责任而履行的赔偿,属于免税项目的支出、非广告性赞助支出、摊派、已出售职工住房的维修支出、企业负责人的个人消费等等,均属于无关的支出,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第2列填报“0”,第3列=第1列.
21、本期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第36行“本期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的1列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不低于15%的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第2列填报“0”,第3列=第1列。
22、其他纳税调增项目第37行“其他纳税调增项目”的第1列填报除上述调整增加项目以外的其他纳税调增项目的本期实际发生额,第2列填报“0”,第3列=第1列。其他纳税调增项目,
(1)未经批准的债务重组损失。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符合坏帐条件的,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在税前扣除;债务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2)以前年度应提未提折旧、应计未计费用,超过次年所得税申报期后,按会计差错作账务调整,但在计算所得税时作为权益放弃处理,不得补提补扣。
(3)以明显偏高的价格向关联企业支付的成本、费用,如果影响了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税法规定,必须按独立企业之间的正常往来计算税前扣除额。
(4)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未取得合法凭证的项目或未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支出证明材料的项目,以及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不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等支出。
(5)本期实际发生的某项费用,按照会计制度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的,但按照税法规定需待以后期间从应税所得中扣减的项目,如税法规定按一定年限摊销的开办费、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第十一章《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附表五)
一、基本结构及表间的逻辑关系纳税调减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根据税收规定可在税前扣除,但在企业会计核算中没有在当期成本费用中列支的项目;二是以前年度进行了纳税调整增加,并根据税收规定从以前年度结转过来在本期扣除的项目;三是纳税人如有根据税法规定不应在收入总额中反映的非收入项目以及应在扣除项目中反映而没有反映的支出项目;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已转作销售收入的按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也在本表填列。
注意事项:纳税人对时间性差异的项目应设置备查簿或台帐,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如果会计上虽作转回、转销处理,但以前年度未作纳税调增的,在本年不得纳税调减。
(一)本表的表内关系6行(本期减提的各项准备金)=第7+8+……+15行21行(合计)=第1行+2行+……+6行+16行+17行……+21行(二)本表与主表的关系主表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本表第21行(三)本表与其他附表的关系
二、填报要求1、工效挂钩企业用工资基金结余发放的工资
1、工效挂钩企业用工资基金结余发放的工资第1行“工效挂钩企业用工资基金结余发放的工资”填报实行工效挂钩的工资形式的企业,其当年的实际发放数中属于以前年度工资储备基金结余的部分。金额等于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中工效挂钩企业栏第8行1列。
2、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扣除的广告费支出第2行“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填报以前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尚未在税前扣除,按规定结转至本年度扣除的部分,金额等于附表十一《广告费支出明细表》第12行。
3、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第3行“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填报以前年度发生的股权投资转让净损失,尚未在税前扣除的,按规定结转至本年度扣除的部分,金额等于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补充资料“4、投资转让净损失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金额”的数据。
4、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第4行、第5行“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填报本纳税年度已在应付福利费中实际列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金额。如果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的,超过部分不得纳税调减。这两个项目虽然会计核算上未计入当期的期间费用,但税法有明确的扣除标准,即按工资总额的4%以内提取的部分。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而不作为权益放弃处理。
5、以前年度进行了纳税调整增加、在本年度发生了减提的各项准备金
第8行至12行: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并且上述资产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按提取准备前的帐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金额。
此外,企业以前年度已提并作纳税调增的各项准备(在附表四“纳税调整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第26至30行反映),如因确凿证据表明属于不恰当地运用了谨慎原则,并已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的,可作相反纳税调整。
6、本期已转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第16行“本期已转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将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其结转的预售收入已按不低于税收规定的预征率计算的预计利润。
7、其他纳税调减项目第17行“其他纳税调减项目”填报以前年度已作纳税调增,在本年应予调减及本期发生的应纳税时间性差异的项目,主要包括:
(1)税法规定按一定年限摊销的开办费、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支付给1998年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等,以前年度已作纳税调增的,在本年应予调减的部分;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无形资产提前摊销等,形成以前年度已作纳税调增,在本期应予调减的部分;(3)关联交易转让定价已纳税调整,在本年应予调减的部分;(4)非现金资产的重组损失,是指债权人放弃债权的帐面价值与接受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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