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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9 14:38:58 发布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讲解》(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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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讲解HDPE管材http://www.jsjyzs.cn编辑整理 第一部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概述第二部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第三部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有关要求PE管材PE管价格PE管材管件http://www.pprpe.cn编辑整理 第一部分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概述一、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背景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组成三、《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使用对象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结构特点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文件明确新申报表中涉及的有关项目计算口径六、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补充的内容 第一部分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概述一、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背景(一)申报表格式的变化过程(二)现行申报表存在的问题(三)修订申报表的必要性 第一部分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概述(二)现行申报表存在的问题;一是报表设置内容严重滞后于税收政策的变化,如投资收益免税、补税在申报表中不能体现,影响了纳税人应享受的权利;二是不能全面支持税务部门对税收政策的跟踪管理,特别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的需要;三是不能全面、完整的反映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收入等情况,不适应精细化管理的需要。 第一部分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概述(三)修订申报表的必要性1、建立规范全面的申报制度,是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根本基础;2、企业所得税法与财会制度的进一步分离,要求完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适应税收政策的变化,要求修订申报表;4、规范完善申报表,是强化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所得税管理质量和效率的要求。 第一部分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概述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构成由《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构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组成:由1张主表、20张附表(分为通用附表和行业附表)组成。主表和通用附表11张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纳税人,行业附表9张分为一般行业(制造业、商业、服务业等3张),金融行业4张,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张附表。 第一部分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概述三、《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使用对象《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季度(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使用;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并进行清算的或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也须使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适用于适用按照核定征收办法(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税额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季度(月)和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第一部分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概述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结构及特点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结构:采用抽屉式结构。现在是2层架构。主表----一级附表----二级附表。主表数据来源于一级附表(14张),一级附表数据来源于二级附表(6张)。 报表名称适用企业类型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所有类型企业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一般企业附表一(2):金融保险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金融保险企业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一般企业附表二(2):金融保险企业营业成本明细表金融保险企业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所有类型企业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所有类型企业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所有类型企业 附表六: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所有类型企业附表七:免税所得明细表所有类型企业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所有类型企业附表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所有类型企业附表十:境外所得计算明细表所有类型企业附表十一:广告费支出明细表所有类型企业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三项费用明细表所有类型企业附表十三: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所有类型企业附表十四(1):坏帐损失明细表一般企业附表十四(2):呆帐准备计提明细表金融保险业附表十四(3):保险准备金提转差纳税调整表金融保险业 第一部分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概述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结构及特点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要特点:(1)改变了以往在企业利润表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后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新申报表按照所得税的计算原理进行表设计,主表反映应缴所得税的计算过程,附表反映的是按照会计制度、税法规定将企业收入、成本、纳税调增、调减、捐赠支出、投资等项目进行归集的过程。(2)将税收政策的实施效应在申报表中充分体现。 第一部分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概述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结构及特点3、新申报表与现行申报表变化的主要内容 现行季度申报表与新季度申报表比较变化的主要内容现行季度申报表新季度申报表一、申报表的组成《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二、适用范围不分征收方式,统一使用《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按征收方式填报。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三、预缴适用税率换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找税率不用换算 现行年度申报表与新年度申报表比较变化的主要内容现行年度申报表新年度申报表一、申报表组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一张主表、2张附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一张主表、二十张附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二、适用范围不分征收方式,统一使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但对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只填报部分行次。按征收方式填报。查帐征收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核定征收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三、分类填报没要求主表通用,附表分类通用附表11张,特性附表9张四、预缴适用税率换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找税率不用换算五、申报表系统程序网上直接上线申报下载客户端离线填写,再上传。 第一部分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概述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文件明确新申报表中涉及的有关项目计算口径:(一)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二)技术开发费支出符合税收规定的,允许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150%扣除,但不得使申报表主表第16-17-18+19-20行的余额为负数。(三)申报表主表第2行“投资收益”中股息性质的所得,为被投资单位向纳税人的实际分配额,包括现金股息、股票股息和其他形式的分配额。在此行不做还原计算。 第一部分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概述(四)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 (五)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中所称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是指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额。该数额是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的计算基数。 第一部分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概述六、申报表系统程序的修改为纳税人建立申报表录入客户端程序。目前核心系统中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季度加年度共4张表,纳税人每季度、年度在线填报;但此次新申报表季度加年度共计23张表,如果在线填报会给核心系统带来很大压力,长时间的网络涌堵可能会直接导致核心系统瘫痪,为此,为纳税人建立申报表录入客户端程序,让其离线填报申报表。 第二部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附表六: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附表七:免税所得明细表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附表十:境外所得计算明细表附表附表十一:广告费支出明细表附表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三项费用明细表附表十三: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附表十四(1):坏帐损失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一、基本结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由四部分构成:收入总额、扣除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具体反映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和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计算过程及基本信息。本表数据来源于附表及《利润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二、主表勾稽关系:1.纳税调整前所得=税法收入-税法成本-应缴税金-会计费用和其他支出2.纳税调整后所得=纳税调整前所得±纳税调整项目金额3.境内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亏损额-免税所得+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额-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加计扣除额4.应缴所得税额=境内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抵免税额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三、有关行次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第2行“投资收益”:(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取得的债权投资的利息收入和股权投资的股息性所得。债权性投资利息收入填报各项债权性投资应计的利息,包括国债利息收入;股息性所得填报股权性投资取得的股息、分红、联营分利、合作或合伙分利等应计股息性质的所得。(2)数据来源:来源于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4列第17行投资收益(持有收益)合计数。(3)注意把握:投资收益金额不需还原计算。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8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本期“主营业务收入”相对应(实际已缴纳、应缴)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2)数据来源: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来源于会计核算的《利润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8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3)注意把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关税和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以及发生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可以扣除。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按会计制度规定在“其他业务支出”和“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各项税金。金融企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已计入费用扣除的,不再作税金单独扣除。金融企业缴纳的契税、进口设备的关税,应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原值,不能作为当期费用直接扣除。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7行“弥补亏损”(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2)数据来源:来源于附表六《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第6行“本年”第10列“本年度可弥补的亏损额”,但不得超过本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3)注意把握:纳税人发生弥补亏损事项,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京地税企〔2006〕467号)规定,不需要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但其他需要报备资料及管理规定仍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规定》(京地税企[2004]581)文件执行。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8行“免税所得”:(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按照规定应单独核算的免予征税的所得额在弥补亏损后剩余的部分。但不得超过本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17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金额。(2)数据来源:来源于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第1行“免税所得”,分以下几种情况填列:当本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0,则18行=0;当本表16行>0,且本表16-17行≥附表七第1行,则,18行=附表七第1行;当本表16行>0,且本表16-17行<附表七第1行,则,18行=本表16-17行。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8行“免税所得”:(3)操作实例:某纳税人2005年纳税调整后所得300,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00。免税的补贴收入100。分析:纳税调整后所得300>0,且主表16-17行(300-100)200>附表七第1行(100),那么,18行=附表七第1行100。如果免税的补贴收入400。分析纳税调整后所得300>0,且主表16-17行(300-100)200<附表七第1行400,那么,18行=本表16-17行=200行次项目金额金额16纳税调整后所得30030017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0010018免税所得100200附表七1行免税所得10040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9行“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所得税额”:(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弥补亏损后的应补税投资收益余额所对应的在被投资企业已缴纳的所得税额。(2)数据来源:来源于本表第2行“投资收益”的数额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再扣减“免税所得”后的余额在被投资企业已缴纳的所得税款。(3)注意把握:剩余的应补税的投资收益,小于短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中应补税的投资收益合计数的,应按被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从高到低,还原计算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的所得税额,其金额不得超过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5列“应补税的投资收益已纳企业所得税”第17行“合计”数。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9行“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所得税额”:(3)操作实例:例如:某纳税人2005年度共取得投资收益300,其中,从被投资方企业A分回投资收益76,A企业适用所得税率24%;从被投资方企业B分回投资收益224,B企业适用所得税率15%。该纳税人当年实现纳税调整后所得400,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00,免税所得39。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9行“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所得税额”:(3)操作实例:分析如下:该纳税人当年实现纳税调整后所得400中已含投资收益300和其他所得100,则用投资收益300中的100与其他所得100共计200,先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00;投资收益300中所余200减去免税所得39为“应补税投资收益额”161;再按被投资方企业适用税率从高到低划分,包括从被投资方企业A分回投资收益76,从被投资方企业B分回投资收益85(161-76)。由于A企业适用所得税率24%,该投资收益已缴纳所得税额=76/(1-24%)*24%=24,B企业适用所得税率15%,该投资收益已缴纳所得税额=85/(1-15%)*15%=15。则本行“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所得税额”为39。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0行“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额”:(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额。第20行≤本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17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8行“免税所得”+19行“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纳所得税额”。(2)数据来源:来源于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第5列“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额”第1行“公益救济性捐赠合计”。分以下几种情况填列:当本表第16行≤0,则20行=0,同时附表八第5列第1行=0;当本表16行>0,且本表16-17-18+19行≥附表八第5列第1行,则20行=附表八第5列第1行;当本表16行>0,且本表16-17-18+19行<附表八第5列第1行,则,20行=本表16-17-18+19行。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0行“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额”:(3)操作实例:某纳税人2005年纳税调整后所得300,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00。免税的补贴收入100。向中国红十字会捐赠50。分析:纳税调整后所得300>0,且本表16-17-18+19行(300-100-100+0)≥附表八第5列第1行(50),则20行=附表八第5列第1行50;如果向中国红十字会捐赠150。纳税调整后所得300>0当本表16行>0,且本表16-17-18+19行(300-100-100+0)<附表八第5列第1行(150),则,20行=本表16-17-18+19行=100。如果某纳税人2005年纳税调整后所得-100。那么,第18行免税所得、第20行“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额”填“0”。 行次捐赠项目非营利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名称金额捐赠扣除比例扣除限额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1234当2<4时,5=2;当2>4时,5=41一、公益救济性捐赠*50150**501502(一)全额扣除捐赠额合计*50150100%5015050150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1行“加计扣除额”:(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按照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额。但不得使第22行的余额为负数。第21行≤第16-17-18+19-20行。(2)有关税收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1行“加计扣除额”:(2)有关税收政策: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1行“加计扣除额”:(3)注意把握:纳税人发生加计扣除事项,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京地税企〔2006〕467号)规定,不需要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但其他需要报备资料及管理规定仍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项目管理规定》(京地税企[2004]582)文件执行。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3行“适用税率”填报纳税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但依据现行政策适用15%税率的地区,填报15%。注意把握:享受税率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申报时,此行也须按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判定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内(含3万元)18%税率;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27%税率;超过10万元的33%税率。税率减免与适用税率差乘以第22行“应纳税所得额”填写在第29行“减免所得税额”。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9行“减免税额”(1)填报说明:填列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第29行≤28行(2)数据来源:金额根据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第10行“减免税”+62行“抵免所得税额”合计数,分以下几种情况填列:当本表28行“境内、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0,且28行≥附表七第10行+62行,则,29行=附表七第10行+62行;当本表28行>0,且28行<附表七第10行+62行,则,29行=28行。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9行“减免税额”(3)举例:某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2005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减免税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旧申报表要求:应纳所得税额=100×15%=15万元减免税额=0实际应纳所得税额=15万元新申报表要求:应纳所得税额=100×33%=33万元减免税额=100×(33%-15%)=18万元实际应纳所得税额=33-18=15万元 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一、基本结构:本表分为销售(营业)收入和其他收入两部分,填报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其它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为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和“税收应确认的其他收入”等五个方面内容。具体反映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的销售收(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的计算过程。 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二、有关行次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1)填报说明:主营业务收入加上其他业务收入再加上视同销售收入,该行数额填入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2)数据来源:来源于本表计算所得,金额=本表第2行“主营业务收入”+7“其他营业收入”+12行“视同销售收入” 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3)注意把握:收入的确认会计制度与税法有差异会计制度规定了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即商品销售的收入只有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条件时才能确认: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③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④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税收上对销售(营业)收入的确认,不仅包括会计上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还包括会计上不作收入的视同销售行为,按企业所得税政策需作为的收入。另外,税收上确认收入实现的原则与企业会计处理略有差别,税收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或产品在货物已经发出,并取得收入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证,确认为收入。 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二、有关行次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第2行“主营业务收入”:(1)填报说明: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2)数据来源:来源于会计报表《利润表》中“主管业务收入”行;同时,金额=本表第3行“销售商品”+4“提供劳务”+5行“让渡资产使用权”+6行“建造合同”。 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二、有关行次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第2行“主营业务收入”:(3)有关税收政策: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的适当证明,可冲销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4)注意事项:一个纳税人内部可能包括从事工业制造业务、提供劳务等各项业务的非法人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必须将各项业务的营业收入分别准确申报。在目前情况下,如果纳税人内部有各项业务,也应分别不同业务进行填报。 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二、有关行次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第3行“销售商品”:(1)填报说明:填报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2)数据来源: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的纳税人,来源于会计核算“主管业务收入”销售商品的收入。 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二、有关行次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第3行“销售商品”:(3)注意把握:工业企业,本行填报包括直接销售产品的收入;自设非独立核算销售机构的产品销售收入;委托他人代销产品收入;受托加工业务和工业性劳务作业收入。电力、煤气和水的生产企业销售收入和矿产资源开采等采掘业务的收入在本行填报。商品流通企业,本行填报包括商品流通企业的国内贸易和进出口销售收入;代购代销业务收入;储运业务收入等。房地产开发企业,本行填报包括建设场地(土地)的销售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代建工程(代建房)收入;商品房售后服务收入;出租房租金收入等。 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二、有关行次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第4行“提供劳务”:(1)填报说明:填报从事旅游饮食服务、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对外经济合作等提供劳务、开展其他服务的纳税人,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2)数据来源:从事旅游饮食服务、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对外经济合作等提供劳务、开展其他服务的纳税人,来源于会计核算“主管业务收入”提供劳务的收入。 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二、有关行次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第4行“提供劳务”:(3)注意把握:会计制度确认收入的时间:1、在同一年度内开始并完工的,完工时确认(完成合同法)。2、跨年度完工的,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3、提供劳务不能可靠估计时,如发生的劳务成本能得到补偿,按发生的劳务成本确认收入;不能补偿时,不认收入。(会计上按谨慎性原则处理) 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二、有关行次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第6行“建造合同”:(1)填报说明:填报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2)数据来源:从事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的纳税人,来源于会计核算“主管业务收入”建造合同的收入。(3)有关税收政策: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二、有关行次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第10行“包装物出租收入”:(1)填报说明:填报出租、出借包装物的租金和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2)数据来源:来源于纳税人会计核算的其它业务收入中,因出租、出借包装物的租金和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押金的收入全额。与之相关的成本和税金在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中反映。 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二、有关行次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第10行“包装物出租收入”:(3)有关税收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所谓“逾期未返还”,是指在买卖双方合同或书面约定的收回包装物、返还押金的期限内,不返还的押金。考虑到包装物属于流动性较强的存货资产,为了加强应税收入的管理,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从收取之日起计算,已超过一年(指12个月)仍未返还的,原则上要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的收入。包装物周转期间较长的,如有关购销合同明确规定了包装物押金的返还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包装物押金确认为收入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企业向有长期固定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可循环使用包装物的押金,其收取的合理的押金在循环使用期间不作为收入。 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二、有关行次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第13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材料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的价值金额。(2)数据来源:纳税人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材料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在会计核算时,直接结转材料或产品成本。企业所得税中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数据来源于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纳税人应分析企业的“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原材料”、“库存商品”、“产成品”等账户的明细科目后填报。 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二、有关行次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第13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3)有关税收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079号)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价。 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二、有关行次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第14行“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方面,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的收入金额。非货币性交易中支付补价的,按照会计准则应确认的收益,填报在本表第20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2)数据来源:纳税人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方面,在会计核算时,不涉及补价部分,直接结转该非货币性资产的成本,企业所得税中将用于投资、捐赠、抵偿债务分解为销售和投资、分配、捐赠或抵偿债务等经济业务视同销售处理。数据来源于不涉及补价部分该非货币性资产,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二、有关行次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第14行“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3)有关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企业整体资产置换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购买另一方全部资产的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二、有关行次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第14行“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3)有关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规定: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二、有关行次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第14行“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3)有关税收政策《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规定: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企业)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视同对外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 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例如,A公司欠B公司234万元,通过协商A公司决定用市场价值180万元,账面价值为160万元的存货偿还此债务。A公司会计核算:借:应付账款:234万元贷:存货:160万元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6万元资本公积一其它资本公积43.4万元B公司会计核算:借:存货:203.4万元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6万元贷:应收账款234万元A公司转入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43.4万元包括两部分所得,即财产转让所得180-160=20万元,通过此行“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填报180万元,通过“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5行“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成本”填报160万元;债务重组所得23.4万元,通过本表第26行“债务重组收益”填报。 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二、有关行次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第26行“债务重组收益”:(1)填报说明:填报债务人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股权公允价值的差额。(2)数据来源:来源于纳税人会计核算资本公积科目中,因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股权公允价值的差额。(3)有关税收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其它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 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二、有关行次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第26行“债务重组收益”:(3)有关税收政策:《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或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二、有关行次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第26行“债务重组收益”:(3)有关税收政策:企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因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因债权人的让步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如果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二、有关行次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第26行“债务重组收益”:(4)注意把握:纳税人发生债务重组所得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事项,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京地税企〔2006〕467号)规定,不需要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但其他需要报备资料及管理规定仍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管理规定》(京地税企[2004]584)文件执行。 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二、有关行次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第27行“接受捐赠的资产”:(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在2003年1月1日以后接受捐赠各项资产的金额,包括现金、固定资产、存货等。2003年以前税收政策规定,纳税得到的捐赠资产不征收所得税,同时形成的资产不允许提取折旧和推销费用。(2)数据来源:来源于纳税人在“资本公积”会计核算科目中,在2003年1月1日以后接受捐赠的资产捐赠金额。 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二、有关行次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第27行“接受捐赠的资产”:(3)有关税收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二、有关行次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第27行“接受捐赠的资产”:(4)注意把握:纳税人发生接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事项,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京地税企〔2006〕467号)规定,不需要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取消审批项目报备表》,但其他需要报备资料及管理规定仍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管理规定》(京地税企[2004]584)文件执行。 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二、有关行次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第28行“资产评估增值”:(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因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需在税收上确认实现的评估增值额。(2)数据来源:来源于纳税人“资本公积”会计核算科目中反映的资产评估增值额。 附表一(1)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二、有关行次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第28行“资产评估增值”:(3)有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一、概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第252号令)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第250号令)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第251号令) 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一、概述《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不仅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也包括上级补助收入,事业单位依法组织的事业收入(含预算外收入)和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 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二、有关行次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第2行“财政补助收入”:填报事业单位直接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和通过主管部门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包括正常经费和专项资金。此行数据据以填报主表第4行“补贴收入”。来源于会计科目“财政补助收入”。 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二、有关行次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第3行“上级补助收入”:填报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从财政部门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这里的非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只能用自身组织的收入和集中下级单位的收入,拨给其所属的事业单位。财政部门转拨的事业经费只能计入“财政补助收入”,不能作为“上级补助收入”拨给所属事业单位。来源于会计科目“上级补助收入”。 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二、有关行次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第12行“免税收入总额”至22行“其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第二条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的内容,并按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调整后的金额填写。金额等于第13行“纳入预算及预算外专户管理的基金及附加”至22行“其他”合计。 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二、有关行次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第12行“免税收入总额”至22行“其他”:有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文件规定,有免税项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接受税务机关检查时,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 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二、有关行次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第24行“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的比重”=第23行“应纳税收入总额”/1行“收入总额”。有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对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和与免税收入有关的出项目应分别核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纳税人可采取分摊比例法予以确定。核算方法一经确定,纳税年度中间不得变更。核算方法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二、有关行次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第24行“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的比重”有关政策:“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的比重”适用范围:准予扣除的全部支出项目金额采用分摊比例法的单位,用第24行“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的比重”计算应纳税收入应分摊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金额。计算公式:应纳税收入总额应分摊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金额=支出总额×第24行“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的比重” 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三、注意把握收入申报表不用填报,执行新政策文件 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一、基本结构:本表分为销售(营业)成本合计、其他扣除项目和期间费用三部分,填报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和“期间费用”,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视同销售成本”和“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等六个方面内容。具体反映纳税人成本费用扣除的计算过程。 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一、基本结构本表分为销售(营业)成本合计、其他扣除项目和期间费用三部分,填报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和“期间费用”,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视同销售成本”和“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成本费用”等六个方面内容。具体反映纳税人成本费用扣除的计算过程。 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二、有关行次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第1行“销售(营业)成本合计”:(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视同销售成本,并据以填入主表第7行销售(营业)成本。(2)数据来源:来源于本表计算所得,本行=本表第2行“主营业务成本”+7行“其他业务支出”+13行“视同销售成本”。 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二、有关行次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第1行“销售(营业)成本合计”:(3)注意把握:①纳税人必须严格区分销售(营业)成本与期间费用的界限,不得混淆或重复计算申报。②纳税人必须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生产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③合理分配间接成本。④纳税人的各种存货应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⑤企业存货计价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以及成本结转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果企业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二、有关行次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第7行“其他业务支出”:(1)填报说明:按照会计核算中“其他业务支出”的具体业务性质分别填报。(2)数据来源:来源于本表计算所得,本行=第8行“材料销售成本”+9行“代购代销费用”+10行“包装物出租成本”+11行“相关税金及附加”+12行“其他”。(3)注意把握:①纳税人应根据“其他业务支出”等账户的明细科目分析填报。按照会计核算的一般常规,在计算“其他业务收入”的同时,确认“其他业务支出”的成本,两者的差额形成“其他业务利润”,它是构成企业“营业利润”的一个部分。②有时也会出现“其他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支出”不配比的特殊情况。当合同、协议规定不是一次性付款的,或不提供后续服务的情形下,在以后各期确认收入时,可能出现只有“其他业务收入”,没有“其他业务支出”的情况。 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二、有关行次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第18行“营业外支出”:(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外支出”中剔除捐赠支出后的余额。(2)数据来源:来源于本表计算所得,本行=第19行“固定资产盘亏”+20行“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21行“出售无形资产损失”+…+25行“其他”。 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二、有关行次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第18行“营业外支出”:(3)注意把握:固定资产盘亏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债务重组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如属于经营管理活动中处置的,可自行申报扣除;不属于经营管理活动中处置的,需经税务机关审批非常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各项捐赠支出,不在本表反映 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二、有关行次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第29行“期间费用合计”:(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的合计数。(2)数据来源:来源于本表计算所得,本行=第30行“销售(营业)费用”+31行“管理费用”+32行“财务费用”=主表第9行“期间费用”。(3)注意把握:期间费用是对不同行业财务制度的归并,只要符合总则规定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凡没有计入成本,没有资本化的支出,都应计入期间费用。需要注意的是,不能在销售(营业)成本与期间费用之间重复扣除。 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二、有关行次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第32行“财务费用”:(1)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财务费用。(2)数据来源:来源于会计《利润表》的“财务费用”。(3)注意把握:①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其中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存款利息收入。②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按规定应予资本化的部分,不在此行填报;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填报此行。③企业对外投资借入的资金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在此行填报,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成本。④企业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金50%的,其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在此行填报。 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一、概述事业单位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1、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2、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3、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4、专款支出,即由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指定项目或用途并需要单独报帐的专项资金。 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一、概述5、上缴上级支出,即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6、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事业单位应在满足事业支出需要,保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随年度预算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本表按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的具体构成项目填列。 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二、有关行次填报要求第11行“不准扣除的支出总额”分三种方式填报:(1)采取据实核算支出项目的根据实际发生额中税收规定不允许计算的支出项目金额填列,填入第12行。(2)采取按分摊比例计算支出项目的填列金额=第1行“支出总额”×(1-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比例)。(3)采取据实核算又按分摊比例计算支出项目的填列金额(第1行-第12行)×(1-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比例) 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三、有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文件规定,下列支出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成本费用等支出项目中列支的,属于购置固定资产支出的设备购置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事业支出、经营支出、成本费用等支出项目中列支的修缮费,凡属于固定资产修缮,且修缮费支出数超过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将修缮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 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三、有关政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各种赞助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仅取得应税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四、注意财会制度与税法规定的差异1、成本处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在一个单位内部,可以同时采用完全成本法和制造成本法。税法规定成本是按照制造成本法来核算,基本不使用完全成本法。2.期间费用的处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管理费用按照一定的方法在科研项目和经营项目之间进行分摊。产品生产应分摊的部分直接记入当期结余,科研项目、技术服务项目和其他业务项目分摊的部分记入相关成本。税法规定,期间费用只要不超过列支的标准和范围,就可以在税前扣除,没有对管理费用摊入成本的要求。 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四、注意财会制度与税法规定的差异3.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不分公益、救济性捐赠和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一律不得在成本、费用中开支。公益、救济性捐赠作为其他支出核算,期末冲抵当期事业结余。税收上应区别情况处理:(1)不允许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2)限定比例扣除。纳税人(金融保险企业除外)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1.5%的标准以内的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予以扣除。(3)全额扣除。包括:向红十字事业捐赠、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向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向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 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四、注意财会制度与税法规定的差异4、折旧年限与折旧方法的差异(1)财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实行分类综合折旧率。其中,仪器设备每年按原值的5%计提;房屋建筑物每年按原值的2%计提。事业单位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1%提取固定资产修理费,计提的固定资产修理费比照固定资产使用费的办法合理分摊。(2)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采取年限法或工作量法。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固定资产最短折旧年限:①房屋、建筑物为20年;②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陈列品为10年;③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为5年;税法规定提取修理费税前不得扣除。 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四、注意财会制度与税法规定的差异4、折旧年限与折旧方法的差异(3)折旧和摊销列支渠道不同:①财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使用费和修理费,冲减固定资产基金,转入专用基金——修购基金。②税法规定:按税法规定计算折旧额可以税前扣除。 附表4《纳税调整增加项目表》一、基本结构:本表集中反映了企业会计核算中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金额与税法规定不一致,应进行纳税调整增加所得的项目,所有的纳税人都必须填报本表。包括税法规定不予税前扣除的项目和超过税法规定标准扣除的项目,以及纳税人未在收入总额中反映的收入项目应在本表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其中,广告费支出、工资支出、折旧、摊销以及呆(坏)账准备金等通过附加明细表,详细的反映计算过程。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预售收入按预计利润率计算的当期毛利额也在本表填列。 附表4《纳税调整增加项目表》一、基本结构:“本期发生数”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金额;“税前扣除限额”填报根据税收规定标准计算的可在本期税前扣除的金额;“纳税调增金额”等于“本期发生数”扣减“税前扣除限额”后的余额。余额如为负数,该行填0。第41行“合计”第3列“纳税调增金额”等于主表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 附表4《纳税调整增加项目表》二、有关行次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第1行“工资薪金支出”:(1)数据来源:来源于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相应行次。(2)有关扣除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原按国家规定可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以下简称“两个低于’’原则),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继续适用工效挂钩办法。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核定额度内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附表4《纳税调整增加项目表》二、有关行次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第2行“工会经费”、第3行“职工福利费”、第4行“职工教育经费”:(1)数据来源:来源于附表十二《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相应行次(2)有关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国发[1993]137号)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2%、14%、1.5%计算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附表4《纳税调整增加项目表》二、有关行次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第2行“工会经费”、第3行“职工福利费”、第4行“职工教育经费”:(2)有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3)注意把握:计算允许税前扣除的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的基数为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未提供缴纳工会经费专用缴款收据的,计提的工会经费全额纳税调增。 附表4《纳税调整增加项目表》二、有关行次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第5行“利息支出”:有关扣除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其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附表4《纳税调整增加项目表》二、有关行次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第5行“利息支出”:有关扣除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3]1114号)规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超过同类、同期利率计算的部分不得扣除;取消浮动利率上限后,原则上向非金融机构支付利息,不超过原有浮动利率上限。 附表4《纳税调整增加项目表》第6行“业务招待费”:(1)有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规定: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即申报表主表第1行)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进出口业务代购代销收入列支业务招待费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56号)规定:代理进出口业务的代购代销收入可按不超过2%的比例列支业务招待费,超过部分作纳税调整。 附表4《纳税调整增加项目表》第6行“业务招待费”:(2)注意把握: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附表4《纳税调整增加项目表》第6行“业务招待费”:(3)举例:甲企业2005年取得主营业务收入2600万元(不含销售折扣、折让),其他业务收入500万元。本年度该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共列支业务招待费19万元,在年度终了汇算清缴申报时,计算填报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增额。分析: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销售(营业收入)”=(2600+500)=3100万元;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500×5‰+(3100-1500)×3‰=12.3万元;将当年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19万元填入附表四的6行1列“本期发生数”;6行2列“税前扣除限额”填12.3万元;6行3列“纳税调增金额”为6.7万元(19-12.3=6.7万元)。 附表4《纳税调整增加项目表》第7行“本期转回以前年度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反映以前年度按照税务处理规定已作纳税调减,在本期不能再税前扣除,应予纳税调增的费用或损失。注意把握:本行主要指在附表十三《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中反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其他资产形成的时间性差异。其他以前作调减,本期应调增的项目,填报到本表第38行“其他纳税调增项目”中。 附表4《纳税调整增加项目表》第9行“广告支出”:(1)数据来源:来源于附表十一《广告费支出明细表》。第1列等于附表十一第4行“合计”;第2列等于附表十一第8行“本年广告费扣除限额”;第3列等于附表十一第9行“本年广告费支出纳税调整额”。(2)有关扣除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附表4《纳税调整增加项目表》第9行“广告支出”:(1)有关扣除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089号)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附表4《纳税调整增加项目表》第9行“广告支出”:(1)有关扣除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6]107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服装生产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附表4《纳税调整增加项目表》第9行“广告支出”:(1)有关扣除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5]21号)  自2005年度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附表4《纳税调整增加项目表》第9行“广告支出”:(2)注意把握:广告费扣除的条件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附表4《纳税调整增加项目表》第10行“业务宣传费”:有关扣除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084号)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附表4《纳税调整增加项目表》第11行“销售佣金”:注意把握:纳税人发生的佣金必须符合三个列条件:一是有合法真实凭证;二是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不含本企业雇员);三是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附表4《纳税调整增加项目表》第13行“财产损失”:有关扣除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规定: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自行申报扣除。这部分损失一般为正常损失,不计算纳税调增额。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3)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4)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5)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这部分非正常损失、改组等评估损失和永久实质性损害,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应予纳税调增。 附表4《纳税调整增加项目表》第25行“本期增提的各项准备金”(金额等于26行至33行合计)注意把握:1、会计上应确认为当期费用的各项准备。2、税收上按真实发生据实扣除的原则,除坏帐准备、呆帐准备、商品削价准备外,不得扣除。3、本期调增的“其他准备”(33行),包括各类职业风险准备、投资风险准备等,不得扣除;不含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和委托贷款减值准备。(计提时,计入投资收益) 附表4《纳税调整增加项目表》第34行“罚款支出”注意把握:允许扣除:按经济合同支付的违约金、罚款、诉讼费等非行政性处罚。不得扣除:违反法律、法规交纳的罚款、滞纳金、违法经营没收的资产损失等。第35行“与收入无关的支出”注意把握:与收入无关的支出包括的内容。包括非广告性、宣传性的赞助支出、摊派、已出售职工住房的维修支出、企业负责人的个人消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附表4《纳税调整增加项目表》第36行“本期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注意把握:房地产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按不低于20%、15%、10%计算预计利润;利润率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306号规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开发企业,其经济适用房项目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为6%;非经济适用房项目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为20%。预计利润额=预售开发产品收入×预计计税利润率本期确认的预计利润额,全额作纳税调增。开发产品完工后按国税发[2006]31号进行调整。 附表4《纳税调整增加项目表》第37行“其他纳税调增项目”①未经批准的债务重组损失。②以前年度应提未提、应计未计折旧、费用超申报后按会计差错调整,不得补提补扣。③以明显偏高的价格支付关联企业的成本费用。④列支的未取得合法凭证或不合理的项目。⑤会计确认当期,税收需以后扣减的时间性差异。⑥处置2003年以前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净值。⑦在当期费用中计提的预计负债,税收据实扣除。⑧非法或违反规定的支出,如贿赂、回扣。⑨为投资者或个人投保的人寿保险、财产保险。⑩其他:如代支付的个人所得税等。 附表5《纳税调整减少项目表》一、基本结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减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根据税收规定可在税前扣除,但在企业会计核算中没有在当期成本费用中列支的项目;二是以前年度进行了纳税调整增加,并根据税收规定从以前年度结转过来在本期扣除的项目;三是纳税人如有根据税法规定不应在收入总额中反映的非收入项目以及应在扣除项目中反映而没有反映的支出项目,应在本表进行纳税调整的项目;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已转作销售收入的按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也在本表填列。 附表5《纳税调整减少项目表》一、基本结构:本表列举的纳税调减项目,如果会计上虽作转回、转销处理,但以前年度未作纳税调增的,在本年不得纳税调减。本表第21行“纳税调减金额”合计数等于主表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 附表5《纳税调整减少项目表》二、有关行次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第4行“在应付福利费列支的基本医疗保险”、第5行“在应付福利费列支的补充医疗保险”:填报本纳税年度已在应付福利费中实际列支的符合税收规定标准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金额。注意把握:第4行、第5行按照财企[2003]61号文《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企业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由于上述两个项目会计上未计入当期期间费用。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但需要注意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不得纳税调减。 附表5《纳税调整减少项目表》第6行“以前年度进行了纳税调整增加、在本年度发生了减提的各项准备金”:金额等于第7至15行的合计数。注意把握:1、以前年度进行调增,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资产冲销的准备应作调减。其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按提准备前的帐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或摊销。2、以前作调增,因确凿证据属不恰当运用谨慎原则,并已作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可作调减。 附表5《纳税调整减少项目表》第17行“其他纳税调减项目”主要包括:1、税收上按年限摊销开办费、固定资产改良支出。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无形资产提前摊销等3、关联交易转让定价,以前已调增本期应调减4、非现金资产重组损失5、本期应调减的预计负债6、对非关联非营利机构新产品、技术的资助 附表7《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一、基本结构本表按“免税所得”、“减免税额”和“抵免所得税额”三部分分别填报,其中,“免税所得”填报企业按税法规定,准予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的免税项目所得;“减免税额”填报包括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或备案的各类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抵免所得税额”填报企业国产设备投资额按规定在本年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本表第1行“免税所得”,第10行“减免税”+第62行“抵免所得税额”作为填报主表第18行“免税所得”、第29行“减免税”的数据来源。 附表7《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二、有关行次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免税所得”部分: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应单独核算的免予征税的所得额。在免税所得额的确认计算过程中,要注意“收入”和“所得”的区别。如国债利息所得、免税的补贴收入、免税的基金、收费或附加、以及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属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总额类;而免税的技术转让收益、免税的治理“三废”收益、种植业、养殖业及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以及其他免税所得等属于收入扣减成本费用以后的所得额。 附表7《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二、有关行次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第2行“国债利息所得”:填报持有国债而取得的利息收入。(1)有关税收政策:税法对投资国债的规定与其他债券相比有优惠政策,即企业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也称国债的持有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但国债的处置收益应计入应税所得。 附表7《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二、有关行次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第2行“国债利息所得”:(1)注意把握:企业会计核算时,将国债的全部利息收入作为投资收益计入利润总额,但税收处理时,应将国债的利息收入作为投资的持有收益,即填入附表三《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4列“投资收益(持有收益)”的有关数据,才能作为免税所得予以抵减,填入附表七的第1行;而将国债的经营所得(处置收益),即实行国债净价交易的交割单上列明的应付利息以外的资本利得,作为投资的转让所得和损失,即填入附表三第10列“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有关数据,不作为免税的国债利息所得。 附表7《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二、有关行次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第3行“免税的补贴收入”:填报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应纳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补贴收入是指纳税人按规定实际收到退还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或按国家法定的补助定额并按期限给予的定额补贴,以及属于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其他形式的补贴。 附表7《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二、有关行次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第3行“免税的补贴收入”(1)有关政策: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企业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含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以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减免和即征即退的,应并入企业当年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先征税后返还和先征后退的,应并入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表7《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二、有关行次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第3行“免税的补贴收入”(1)有关政策:“有指定用途的”的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目前主要有:①财税[2000]第025号文件规定的,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②财税[2002]第070号文件规定的,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表7《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二、有关行次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第3行“免税的补贴收入”(1)有关政策:“有指定用途的”的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目前主要有:③财税[2005]第033号文件规定的,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计入“补贴收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免征企业所得税。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资金应纳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企业技术研究与开发。凡改变用途的,则应补缴企业所得税。属于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一定期限的专项补贴项目有:依据财税[2004]139文件规定,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附表7《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二、有关行次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第3行“免税的补贴收入”(2)注意把握:补贴收入确认时间。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补贴收入的规定上基本相同,对属于免税的补贴收入,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补贴收入的,税法必须按收付实现制原则在实际收到年度确认免税的补贴收入。 附表7《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二、有关行次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第4行“免税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收费附加”:填报国务院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金、收费或附加。 附表7《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第4行“免税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收费附加”有关政策:依据财税字[1997]第022号文件精神,在具体执行中把握两条原则,一是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收取,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二是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项收费,属于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允许企业在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时做税前扣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其他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不得作为免税收入,也不得税前扣除。 附表7《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二、有关行次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第5行“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填报被投资方与纳税人适用税率一致,以及享受定期减免税或者定期低税率期间,向纳税人分回的利润及股息、红利。 附表7《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二、有关行次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第5行“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注意把握:“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仅指从被投资企业的税后利润中分回的股红、股利的部分,即投资的持有收益,符合以下两种情形的,才能作为免税所得抵免应纳税所得额:一是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一致的;二是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但被投资企业符合国家税收法规规定,享受定期减税、免税优惠的。除上述以外其他投资的持有收益以及投资的处置收益,不得作为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在汇缴申报时,要依据附表三第4列的有关数据分析填报。 附表7《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二、有关行次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第6行“免税的技术转让收益”:填报纳税人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所得;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等。 附表7《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二、有关行次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第6行“免税的技术转让收益”:注意把握:对企业取得的技术交易所得,在税收管理上的要求。在税收管理上,要求企业的技术交易所得与其他经营所得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应将当年实现的属于免税的技术性收入,扣除对应的成本费用(包括直接耗用的材料、人员工资、折旧等直接费用、以及应分摊的期间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免税所得。企事业单位免税的技术转让收益低于30万元的,据实抵扣;超过30万元的,只抵扣30万元的免税所得,超过部分不得作为免税所得。 附表7《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二、有关行次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第7行“免税的治理“三废”收益”:填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利用“三废”资源生产的产品所得。有关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规定:(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附表7《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二、有关行次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第7行“免税的治理“三废”收益”:注意把握:享受“三废”等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可以是企业(分厂、车间)的全部所得,也可以是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项目的所得。在税收处理上,要求企业的“三废”等资源综合利用所得与其他生产经营所得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附表7《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二、有关行次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第8行“种植业、养殖业及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填报按税收规定免税的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有关政策: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所得免税范围,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94]财税字第001号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符合规定范围的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在财税字[1997]第049号列举单内的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表7《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二、有关行次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第8行“种植业、养殖业及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填报按税收规定免税的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有关政策:三是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1]171号)。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的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确定。 附表7《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二、有关行次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第8行“种植业、养殖业及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注意把握:企业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否则,应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工业、建筑、交通、商业及其他非种植、养殖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表7《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第12行“高新技术开发区”:有关政策:根据《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京政发[1988]49号)文件规定,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下列减征或免征税收的优惠: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减办征收企业所得税。注意把握:在税收管理上,依据国税发[2004]第082号及京地税企[2004]580号文件的规定,取消了该审批项目,凡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经营的内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纳税人应在报送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及高新技术产品或项目的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均可自主申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附表7《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第13行“软件、集成电路”:有关政策:根据财税[2000]第025号文件规定,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附表7《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第14行“非营利科研机构”有关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有关所得税政策明确(财税[2001]5号)规定:(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2)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与其科研业务无关的其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当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上述非主营业务收入用于改善研究开发条件的投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表7《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第14行“非营利科研机构”有关政策:所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要以推动科技进步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认定标准,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中编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需要书面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科技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附表7《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第27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免税“有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发[2001]124号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1)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2)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符合前条第(3)款的规定,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上述条件和范围的重点龙头企业,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减免手续,未经批准的重点龙头企业,一律不得自行减免税。 附表7《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第28行“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业”有关政策:根据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规定,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所谓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主要是指提供技术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机耕、排灌、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气象信息和科学管理,以及收割、田间运送等服务的企业和单位。这些企业和单位兼营农业生产资料的所得,应分别核算,按规定征收所得税。 附表7《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第35行“青少年活动中心”有关政策:根据财税[2000]21号文件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专门为青少年学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爱国主义教育、体育活动的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的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表7《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第36行“非营利医疗机构”有关政策:财税[2000]42号文件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疗、治疗、康复和提供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表7《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第38行“学校培训班收入”有关政策:根据财税[2004]39号文件规定,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特殊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的优惠标准。 附表7《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第43行“民政福利企业”有关政策:财税字[94]001号文件规定,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第44行“劳动服务就业企业”有关政策:财税字[94]001号文件规定,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 附表7《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第45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京财税[2006]464号明确: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附表7《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第46行“随军家属企业”有关政策:财税[2000]84号文件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的,经税务部门审查认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安置随军家属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具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附表7《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第46行“军转干部企业”有关政策:财税[2003]26号文件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附表7《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第47行“国有企业主辅分离企业”有关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规定: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附表7《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第49行“老年服务机构”有关政策:财税[2000]97号文件规定,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附表7《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第63行“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有关政策:根据财税字[1999]290号和国税发[2000]013号文件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该行填报在《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中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允许在本年可抵免的部分,包括以前结转的和本年新增的抵免税额。 附表7《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三、注意把握纳税人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除申请享受下岗再就业政策减免的,其他有关减免税审批程序,须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地税征〔2006〕287号)执行。申请下岗再就业政策减免的,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89号)执行。 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一、概述本表根据税收政策规定将全部捐赠支出区分为“公益救济性捐赠”和“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其中“公益救济性捐赠”指税法认定的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指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范围的、包括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各种赞助支出(广告性的赞助支出按广告费的规定处理)等。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全部捐赠支出、扣除限额和允许纳税人当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额,为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主表中第20行“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捐赠额”提供数据。 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一、概述“公益救济性捐赠”和“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在本表中分别列示为“一、公益性捐赠合计”和“二、非公益性捐赠合计”两个部分。其中“一、公益性捐赠合计”包括第1行至第17行所列示的“(一)全额扣除的捐赠合计”、“(二)按10%扣除的捐赠合计”、“(三)按3%扣除的捐赠合计”、“(四)按1.5%扣除的捐赠合计”四个子项及各子项下列示的分户内容。“二、非公益性捐赠合计”包括第18行至第21行所列示的合计和分户内容。 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填报应注意以下几点:1、捐赠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捐赠;实物资产捐赠应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和捐赠两项业务处理。2、扣除限额和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额的计算,应按“分项不分户”的原则,按扣除率分项归类。3、所有捐赠只能在“计算捐赠的基数”内扣除,但不得使主表“16-17-18+19-20行”为负数;如无应纳税所得额,无论按比例还是允许全额扣除的捐赠,都不得税前扣除。 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二、有关栏次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第2列“金额”按照“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实际发生的捐赠额分项、分户填列;。注意把握:纳税人若将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的捐赠,列入其他成本、费用科目的,纳税申报时应作调整,首先从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中剔除捐赠支出,同时在该表中分项列示。 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二、有关栏次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第4列“扣除限额”:金额等于主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乘以本表第3列“捐赠扣除比例”,实行“分项不分户”计算扣除。 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二、有关栏次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第4列“扣除限额”:有关税收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7号)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公益救济性捐赠指税法认定的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这里所说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青年自愿者协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光华科技基金会、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以及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组织。 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二、有关栏次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第4列“扣除限额”:有关税收政策:扣除比例为10%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捐赠法》的规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和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二、有关栏次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第4列“扣除限额”:有关税收政策:全额扣除的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二、有关栏次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第4列“扣除限额”:有关税收政策:全额扣除的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捐赠、赞助第29届奥运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二、有关栏次填报要求及相关政策第4列“扣除限额”:有关税收政策:扣除的比例为1.5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支出以及信用社通过非盈利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其准予扣除的比例为1.5。 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三、例一企业向乡小学捐赠10万为自己生产空调50台,成本2000元/台,市场3000元/台,增值税率17%账务处理为: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向乡小学捐赠100,000.00贷:库存产成品100,000.00 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填表步骤:第1步:在按捐赠业务填写本表之前,应先按照会计制度和增值税规定进行账务调整,计提增值税的同时调整捐赠支出额。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向乡小学捐赠12.55万元贷:库存产成品1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万元=3000×50×17%第2步:按公允价格(同期市场销售价格)15万元视同销售收入填入附表一(1)第14行“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收入”,同时按照捐赠的库存产成品成本加上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的应交增值税12.55万元填入附表二(1)第15行“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成本”。 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第3步:按照调整后的捐赠额填写本表。首先,将调整后的在营业外支出的捐赠额12.55万元,从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8行“营业外支出”中剔除。然后,按照规定企业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将调整后的捐赠额12.55万元填入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合计”项目下填列。 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例二、]某工业企业2006年度发生多项捐赠:1、通过省文化厅向省博物馆捐赠50万元;2、向中国绿化基金会捐赠50万元;3、向有某中学直接捐赠15万元;4、向某电视台赞助30万元,对本公司进行广告宣传;假设该企业当年纳税调整后所得(主表16行)为600万元,企业当年主表16行-17行-18行+19行=50万元。企业会计帐载(合并分录):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向省博物馆捐赠500,000—向中国绿化基金会捐赠500,000—向某中学捐赠150,000—向某电视台赞助300,000贷:银行存款1450,000 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填表步骤:第一步:对纳税人当年度发生的所有捐赠支出进行分类填写:1、对帐载捐赠支出判定分项:(1)属于10%比例限额扣除的项目:通过省文化厅向省博物馆捐赠50万元。(2)属于3%比例限额扣除的项目:向中国绿化基金会捐赠50万元(3)属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的项目:向某中学直接捐赠15万元(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4)不属于捐赠项目的:向某电视台赞助30万元,对本公司进行广告宣传。 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第一步:对纳税人当年度发生的所有捐赠支出进行分类填写:2、对错误帐项进行调整:借:销售费用—广告费30万元贷: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向某电视台赞助30万元 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第一步:对纳税人当年度发生的所有捐赠支出进行分类填写:3、填写企业帐载捐赠情况:第1行“公益救济性捐赠合计”第2列“金额”填写100万元;第6行“按10%扣除的捐赠合计”第2列填写50万元;第7行“捐赠项目”下填写“1.向省博物馆捐赠”,第1列“接受捐赠单位名称”填写“省文化厅”,第2列填写50万元; 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第一步:对纳税人当年度发生的所有捐赠支出进行分类填写:3、填写企业帐载捐赠情况:第10行“按3%扣除的捐赠合计”第2列填写50万元;第11行“捐赠项目”下填写“1.绿化捐赠”,第1列填写“中国绿化基金会”,第2列填写50万元;第18行“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合计”第2列填写15万元;第19行“捐赠项目”下填写“1.向某中学直接捐赠”,第1列填写“某中学”,第2列填写150万元;第22行“各项捐赠合计”第2列填写115万元(第1行第2列+第18行第2列)。 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第二步:计算并填写本表第4列“扣除限额”。1、限比例扣除项目的本表第4列“扣除限额”:第6行第4列填写60万元。主表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第3列=600万元×10%=60万元第10行第4列填写18万元。主表16行×第3列=600万元×3%=18万元 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第三步、分析并填写本表第5列“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1)当第6行第2列“金额”<第6行第4列“扣除限额”时,第6行第5列数据按照第2列填写。第6行按10%扣除的捐赠项目:第2列“金额”50万元<第4列“扣除限额”60万元,第6行第5列填写50万元。(2)当第10行第2列“金额”>=第10行第4列“扣除限额”时,第10行第5列数据按照第10行第4列填写。第10行按3%扣除的捐赠项目:第2列“金额”50万元>第4列“扣除限额”18万元,第10行第5列填写18万元。计算填写第1行“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第5列填写68万元。(50万元+18万元=68万元) 附表八《捐赠支出明细表》第四步:根据本表第1行第5列“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的数据分析填写主表第20行“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当主表16行-17行-18行+19行<本表第1行第5列时,主表第20行“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按照主表16行-17行-18行+19行的数额填写,该企业主表16行-17行-18行+19行为50万元小于本表第1行第5列68万元,主表第20行填写50万元。假设该企业当年主表16行-17行-18行+19行=100万元;当主表16行-17行-18行+19行>=本表第1行第5列时,主表第20行“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额”按照本表第1行第5列的数额填写,该企业主表16行-17行-18行+19行为100万元大于本表第1行第5列68万元,主表第20行填写68万元。 附表14(1)《坏账损失明细表》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二、坏帐损失核算方法直接转销法、备抵法。三、有关税收政策 附表14(1)《坏账损失明细表》三、有关税收政策(一)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按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建立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经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按当期实际发生数额扣除。纳税人已作为坏账处理的应收账款,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1.企业的各项资产当有确凿证据证明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的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偿后,应确认为财产损失。 附表14(1)《坏账损失明细表》三、有关税收政策2.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可提取5‰的坏账准备金在税前扣除。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即包括由于生产、经营产生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对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确认无法收回,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坏账准备。对预付账款如确认已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者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将其转入其他应收款,并计提相应坏账准备(上述由于生产、经营产生的其他应收款即指此部分)。 附表14(1)《坏账损失明细表》三、有关税收政策(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发生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45号)规定:为了防止关联企业间转移利润,逃避税收,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账款不得确认为坏账。但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的负债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应允许债权方企业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附表14(1)《坏账损失明细表》三、有关税收政策(四)《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2005年08月09日)规定:企业的财产损失包括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发生的坏账损失,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2.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明表明已无力清偿债务;3.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4.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 附表14(1)《坏账损失明细表》四、与其他报表的钩稽关系本表填报纳税人本年度发生的期初、期末坏账准备、本期增(减)提的坏账准备及会计、税收金额和纳税调整额,并为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第13行“财产损失”、第14行“坏帐准备金”,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7行“坏账准备”提供数据。 附表14(1)《坏账损失明细表》五、有关行次填报要求(一)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的纳税人1.第1行“期初坏账准备金额”第1列“会计金额”、2列“税收金额”:金额分别等于上年度本表第1、2列第6行。2.第2行“本期核销的坏账损失”第1、2列:分别填报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已作会计处理的坏账损失及按照税收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坏账损失。3.第3行“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坏账损失”第1、2列”:分别填报本期收回的已作会计核销和已作税前扣除的坏账。 附表14(1)《坏账损失明细表》4.第4行“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余额”第1、2列:即因生产、经营业务而形成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余额,按会计核算口径填列。5.第5行“本期增(减)提的坏账准备”:第1列金额等于第1列第4行×会计计提比例-(第1列第1行-第1列第2行+第1列第3行)。如为负数,表示按会计口径减提的坏账准备,用“-”号表示。第5行第2列“本期增(减)提的坏账准备”:金额等于第2列第4行×税收规定的计提比例-(第2列第1行-第2列第2行+第2列第3行)。该行与第1列第5行的差额,如为正数,填入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第3列第14行;如为负数,填入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第7行。 附表14(1)《坏账损失明细表》(二)采用直接冲销法核算坏账损失的企业1.采用直接冲销法核算坏账损失的纳税人不填写本表的第1行、第4行、第5行、第6行。2.第2行“本期核销的坏账损失”第1列“会计金额”填写纳税人会计账载坏账损失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写税务机关审批坏账损失金额,第3列“纳税调整额”=第1列-第2列。纳税人申报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先在纳税人会计上确认为损失,因此,第3列数据不应为负数。3.第3行“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坏账损失”第1列“会计金额”填写纳税人会计账载本期收回的已核销过的坏账损失,第2列“税收金额”填写第1列中所包含的已经税务机关审批并已作扣除的坏账损失,当第3行第1列大于第3行2列时,第3列“纳税调整额”=第1列-第2列,同时第3列数据填入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表》第7行“坏帐准备”项目中。 《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一、使用对象:适用于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季度(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二、有关行次填报要求第2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可做纳税调整的项目。纳税人将实际发生的税前扣除项目金额大于税收规定标准应进行纳税调整增加所得的金额、未在收入总额中反映的收入项目以及不应在扣除项目中反映的支出项目的金额填在此列。 第二部分《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二、有关行次填报要求第3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报根据税收规定可在税前扣除,但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中没有在当期成本费用中列支的项目金额,以及在以前年度进行了纳税调整增加,根据税收规定从以前年度结转过来在本期扣除的项目金额。纳税人如有根据规定不应在收入总额中反映的非收入项目以及应在扣除项目中反映而没有反映的支出项目的金额填在此列。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将预售收入结转为销售收入的当期,应减去已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原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 《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第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税收规定本期可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注意:此行用正数表示,不得大于第1行“利润总额”+2行“纳税调整增加额”-3行“纳税调整减少额”的金额。 《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第5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计算所得填写。5行“应纳税所得额”=1行“利润总额”+2行“纳税调整增加额”-3行“纳税调整减少额”-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需要注意如果计算结果是负数,此行填“0”。 《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第6行“适用税率”:填报纳税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但依据现行政策适用15%税率的地区,填报15%。注意把握:1、享受税率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申报时此行也须按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判定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内(含3万元)18%税率;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27%税率;超过10万元的33%税率。税率减免与适用税率差乘以第5行“应纳税所得额”填写在第8行“减免所得税额”。2、适用税率的确定,不需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换算为全年确定适用税率;直接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判定适用税率。 《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第10行“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度申报所属期前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注意把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不包括在本年预缴上一年度四季度和本年补缴(退)上一年汇算清缴的企业所得税和经税务机关检查查增的补缴税款。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一、使用对象适用按照核定征收办法(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税额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季度和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二、填报基本要求1、应税所得率—由税务机关核定,年度内一般不调整,除生产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重大变化。2、定额征收—不填1、2、3行。3、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二、填报基本要求3、应税所得率征收—实行预缴,年终汇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第三条 实行查账征收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为此,2006年企业所得税实行应税所得率征收的纳税人要进行汇算清缴。 第二部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三、填报注意事项1、收入总额—全部应税收入,不含免税所得及事业单位免税收入项目。2、适用税率—按申报的累计数确定。对经营期不足一年,应按累计数换算为全年数确定适用税率。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三、有关行次填报要求第1行“收入总额”:填报当期取得的各项收入的合计金额。(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收入总额总额,是指全部应税收入,不包括免税所得以及事业单位的免税项目收入。注意把握:收入总额包括的内容与京地税企(2004)569号发生变化。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第4行:“应纳税所得额”:(1)实行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按照本表计算所得填写。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2)实行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汽车驾驶学校此行填报培养学员的人数;砖窑、灰窑、煤窑填报当期生产的数量。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第5行“适用税率”:实行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即33%,27%,18%。实行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填报税务机关核定的单位税额。汽车定额征收所得额=100元×人数摩托车定额征收所得额=200元×人数换算学员人数=零散收入总额÷汽车摩托车培训收费标准额砖:1.5元---5元/吨;灰:1.5元---2元/吨;煤:15元---65元/吨 第三部分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有关要求一、对税务机关的有关要求二、对纳税人填报、报送的有关要求 第三部分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有关要求一、对税务机关的有关要求(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二)加强宣传、辅导和培训力度,提高服务水平。(三)大力推行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工作。(四)加强各局部门间的协调、配合。 第三部分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有关要求二、对纳税人填报、报送的有关要求(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要求(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报送时间要求(三)《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使用时间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有关要求二、对纳税人填报、报送的有关要求(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要求:申报表填写一式两份,纳税人留存一份,主管税务所一份。纳税人要全面填写纳税申报表各栏次内容,数据真实、逻辑关系及主表与附表之间制约关系正确。对没有发生相关业务的数据项,应填写“0”不能空项。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有关要求二、对纳税人填报、报送的有关要求(二)《企业所得年度纳税申报表》申报方式的要求由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种类较多(1个主表、14张附表),报表结构复杂、填报要求高,为此,我们已开发填制新申报表的应用软件,对实行电子申报的纳税人正确填制申报表完成纳税申报起到了辅导和指引作用。因此,我们鼓励纳税人采用电子申报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特别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间,对不具有电子设备的纳税人,可上门到税务机关的申报场所完成电子申报。为了做好服务工作,我们要求各区县地税局要在申报场所免费提供电脑设备及网络环境,抽出精通企业所得税业务的骨干,解答纳税人提出的问题,协助纳税人完成企业所得税电子申报。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有关要求二、对纳税人填报、报送的有关要求(三)《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报送时间要求无论纳税人采取何种申报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都须于年度终了四个月内,将纸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情形,并进行清算的,应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有关要求二、对纳税人填报、报送的有关要求(四)《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使用时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从2006年汇算清缴开始使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从2007年1季度开始使用。2006年四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仍延用现行《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