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29.10 KB
- 2022-04-29 14:39:03 发布
-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可选择认领,认领后既往收益都归您。
-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先通过免费阅读内容等途径辨别内容交易风险。如存在严重挂羊头卖狗肉之情形,可联系本站下载客服投诉处理。
- 文档侵权举报电话:19940600175。
'2010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技巧李俊梅
一、2010年汇算清缴相关配套政策解析与运用二、申报表的填列重点与方法三、差异调整与处理方法
一、2010年汇算清缴相关配套政策解析与运用1、有关收入与税前扣除项目的新政策解读2、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新政策运用3、税收优惠政策相关政策盘点及解析4、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问题5、汇算清缴中纳税事项的程序法应用
1、有关收入与税前扣除项目的新政策解读《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79号):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例如,2010年4月,某公司将其一闲置的一套房屋对外出租,租期二年,提前一次性收取两年的租金24万元,该房租收入何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债务重组收入确认问题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例如,甲公司对乙公司权益投资1000万元,占乙公司股权比例40%。甲公司现欲以1500万元的价格将其拥有的全部股权转让给丙公司,转让时乙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800万元,甲公司股权转让应纳多少企业所得税?如果先分配后转让,应纳多少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六、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七、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八、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国税发【2003】45号、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或是否办理完工(竣工)备案手续以及会计决算手续,当企业开始办理开发产品交付手续(包括入住手续)、或已开始实际投入使用时,为开发产品开始投入使用,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规定及时结算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并计算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2、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新政策运用《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一、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二、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好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3、税收优惠政策相关政策盘点及解析《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关停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69号)外商投资企业因国家发展规划调整(包括城市建设规划等)被实施关停并清算,其实际经营期不满规定年限的,补缴或缴回按该条规定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款。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2007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不论出租、转让行为发生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或之后的,均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就该购买设备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外国投资者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6号)对2008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期限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处于《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4、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问题《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本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
5、汇算清缴中纳税事项的程序法应用(1)企业减免税备案和审批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国税发〔2008〕111号国税函〔2009〕255号 )
注意企业重组资料的准备和报送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2)注意企业财产损失资料的准备和报送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以上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不需要审批。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请。
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按当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符合资产损失确认条件的损失,在当年因为各种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结转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变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所属年度。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 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国税发【2009】88号国税函〔2009〕772号)
注意: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税务机关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是对纳税人按规定提供的申报材料与法定条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审批时间:受理后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延长审批时间的,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同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对自行扣除或经批准的财产损失,应由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实地核查确认追踪管理。
注意:证据资料的准备自行扣除的财产损失:保留好有关资产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及内部审批证明等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日常检查。须经报批的财产损失: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
注意: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有依法催收磋商的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注意: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形成的损失: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本办法应收账款损失进行处理。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
不得在税前扣除的债权损失:(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三)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六)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七)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二、申报表的填列重点与方法(一)主表填写及2大关注点1、主表行列结构及附表之间的勾稽难点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的填报
1、主表行列结构及附表之间的勾稽难点主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1、2、3、4、5、6)附表一:《收入明细表》(对应主表和附表3)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对应主表和附表3)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主表和附表1、2、5、6、7、8、9、10、11)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对应主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对应主表和附表3)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表》(对应主表和附表3)附表七:《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对应附表3)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对应附表3)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对应附表3)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对应附表3)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对应附表3)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包括《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对外投资情况表》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
2、《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的填报申报表的填报顺序1、明确本企业需要填报的报表有哪些,收入和成本费用明细表都各包含3个附表,实际上不是每个企业都要填报这些附表,要选择和本企业相关的附表。2、明确主表与附表之间的关系和填报顺序。3、申报表考虑了企业执行不同的会计制度的填报问题。2010报表填报技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XLS
本表是在纳税人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额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等差异)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集中体现。本表包括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和附列资料四个部分。1.“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口径计算填报。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其数据直接取自损益表;实行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与本表不一致的项目,按照其利润表项目进行分析填报。2.“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项目,除根据主表逻辑关系计算的外,通过附表相应栏次填报。将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免税项目所得、加计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项目直接列入纳税调减项目。注意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纳税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即当”利润总额“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减”纳税调整减少额“为负数时,该行填报企业境外应税所得用于弥补境内亏损的部分,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税所得;如为正数时,如以前年度无亏损额,本行填零;如以前年度有亏损额,取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的最大值,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税所得。本纳税申报表对境外所得的填报思路是:由于会计核算利润的时候已经包括了这部分境外所得,所以先全额调减,境外所得应补的税款在31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单独反映。
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分级机构必须按规定在所在地预缴所得税,总机构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必须将分支机构预缴税款视为已预缴税款予以减除。总分机构统一计算的当期应纳税额的地方分享部分,25%由总机构所在地分享,50%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25%按一定比例在各地间进行分配。总机构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各分支机构根据实际分配的实际利润额,依照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总机构纳税申报注意的问题: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分级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计算确定的分摊所得税税款比例有异议的,不得直接指定核定征收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
(二)附表一《收入明细表》填写及5大关注点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分行业会计制度的一般工商企业的居民纳税人填报。2010报表填报技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XLS
有关项目填报说明1.“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2.“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它业务收入。本行数额填入主表第1行。
3.“主营业务收入”: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1)“销售货物”:填报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2)“提供劳务”:填报从事提供旅游饮食服务、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对外经济合作等劳务、开展其他服务的纳税人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3)“让渡资产使用权”:填报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营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以及以租赁业务为基本业务的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核算取得的租金收入。(4)“建造合同”:填报纳税人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
4.“其他业务收入”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其他业务收入。(1)“材料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取得的收入。(2)“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代购代销、受托代销商品取得的手续费收入。专业从事代理业的纳税人收取的手续费收入不在本行填列,而是作为主营业务收入填列到主营业务收入中。(3)“包装物出租收入”:填报纳税人出租、出借包装物取得的租金和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4)“其他”: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上述未列举的其他业务收入。
5.“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按照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的应税收入。(1)“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交易行为,会计核算未确认或未全部确认损益,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已确认的非货币性交易损益的,直接填报非货币性交易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已确认的非货币交易收益的差额。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并且换出资产和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会计上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基础,此时,税法与会计准则均将该笔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无差异无需调整。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换出资产和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够可靠计量的情况下,会计上采用账面计量基础,不确认收入,但按照税法规定应视同销售收入。所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此栏填报不具有商业实质,
或者换出资产和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够可靠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税法规定视同销售收入。例如,甲企业以钢材换取乙企业的水泥,钢材的成本为50万元,公允价值为60万元,交易无补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税收与会计无差异,无需调整):借:库存商品—水泥6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2贷:主营业务收入6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借:库存商品—水泥5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0.2贷:库存商品—钢材5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本栏填入60万元,《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二“视同销售成本填入50万元。
(2)“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企业所得税法》第25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如,某食品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本企业生产的月饼作为福利发给职工(生产人员80人,管理人员20人),该批月饼对外售价(不含税)40000元,成本价20000元,所得税年报如何填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借:应付职工薪酬46800贷:主营业务收入4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0贷:库存商品20000借:生产成本37440管理费用9360贷:应付职工薪酬46800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借:管理费用—福利费26800贷:库存商品2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0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无需调整,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本栏调增40000元,“视同销售成本”调增20000元(3)“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填报除上述项目外,按照税收规定其他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
6.“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的金额。本行数据填入主表第11行。(1)“固定资产盘盈”:填报纳税人在资产清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资产清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数额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不填列在本行,而直接通过附表三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执行会计制度的企业,在资产清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数额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直接填入。无需调整。(2)“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填报纳税人因处置固定资产而取得的净收益。企业应处置固定资产而取得的净收益通过“营业外收入”账户核算。直接填列。
(3)“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交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为损益的金额。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发生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非货币性交易,填报其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与收到补价相对应的收益额(只有收到补价方的企业,才需要填列)。(4)“出售无形资产收益”:填报纳税人处置无形资产而取得净收益的金额。(5)“罚款收入”:填报纳税人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取得的罚款收入。
(6)第23行“债务重组收益”: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债务重组行为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债务重组收益直接通过“营业外收入”账户核算。填入即可,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无需做纳税调整处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会计上不确认债务重组所得,而是将债务重组收益通过“资本公积”账户核算。不填,直接填报到《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例如,甲企业应付乙企业货款200万元。后因财务发生困难,无法按合同规定偿还债务。2008年6月,经双方协商,此笔货款减为180万元,由甲企业一次性支付,余款不再追要。甲乙企业对该笔债务重组如何处理?假设甲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甲企业(债务人)会计处理:借:应付帐款200贷:银行存款180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入20甲企业该笔债务重组应确认收入20万元,填入此栏。
乙企业(债权人)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180营业外支出20贷:应收账款200乙企业确认债务重组损失20万元,填入《成本费用明细表》“债务重组损失”栏假设甲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借:甲企业(债务人)会计处理:借:应付帐款200贷:银行存款180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0甲企业将计入资本公积的债务重组所得填入附表三18.“其他”栏
(7)“政府补助收入”:填报纳税人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的金额,包括补贴收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将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则通过“补贴收入”账户核算。直接填入,无需调整。还有一部分企业将政府补助通过“资本公积”账户核算。应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18“其他”栏进行纳税调整。
(8)“捐赠收入”:填报纳税人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确认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额。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接受捐赠时通过“营业外收入”账户进行核算,直接填入,无需调增。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接受捐赠资产通过“资本公积”账户进行核算,,不填在此,直接通过《纳税调整明细表》中“接受捐赠收入”栏进行调增处理。(9)“其他”: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上述项目未列举的其他营业外收入。
《收入明细表》填列中5大关注点及难点:①会计制度确认收入与税法确认收入的差异企业销售收入确认差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税法与会计在收入的确认上少了“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一条。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以分期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销售商品,采取延期收取价款(通常为3年以上)具有融资性质,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其公允价值。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价,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摊余金额,冲减财务费用。例如,假设某企业(一般纳税人)2010年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1000万元(成本500万元),合同约定分5年于每年1月1日收取货款,如果不采用分期收款方式,企业销售该产品价格为800万元。借:长期应收款1170贷:主营业务收入800未实现融资收益2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
提供劳务收入的差异: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对税法的规定又作了进一步完善,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计量,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交易中已发生和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税法与会计在收入的确认上少了“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一条。
例如,假设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2009年11月接受一项安装劳务,合同签订安装期为4个月,于2010年3月1日完工,安装结束后10日内付款。合同金额为200万元,11、12月份完成安装工作量的50%,该笔劳务收入是否需要纳税调整?2009年度税收上不确认收入,但会计上需要确认收入200*50%=100万元,所以2009年纳税申报时调减收入100万元;2010年税收上全额确认收入200万元,会计上确认收入100万元,调增收入100万元。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差异:权责发生制原则的例外: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收入。建造合同收入的差异:建造合同指纳税人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在建造合同收入上,税法与会计准则存在差异的,比照提供劳务收入处理。
②注意所得税的收入与流转税收入的差别范围不同确认收入时间不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营业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国税函[2010]79号));以分期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国税函【2008】875号)
例如,2009年11月,某大型机械制造公司,受托制造一机械设备,金额5000万元,工期15个月。11月收到预收款1170万元,并开具了发票。该企业提取增值税170万元,并按规定缴纳了增值税。税务机关现要求企业按预收款缴纳企业所得税,理由是已开具了发票,就应全额走收入缴纳所得税。税务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
③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部门的,不视同销售。具体判断参照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④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⑤政府补助收入的税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财税【2008】151号)
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8】87号)
(三)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填报技巧及6个重要问题1、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权责发生制是以取得收款权利或付款责任作为记录收入或费用的依据。权责发生制的例外:工资、薪金支出等2010报表填报技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XLS
真实性原则《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真实性原则是指除税法规定的加计扣除费用外,任何费用,除非确实已经真实发生,并且是以企业的名义对外发生的,才允许在税前扣除。否则不得扣除。如个人旅游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中个人消费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职工支付的部分商业保险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真实性原则要求企业提供业务已经发生的适当凭证,即合法、有效凭证。合法有效凭证包括:发票、财政收据、签收单据、其他凭证。例如,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对方的已报税证明及发票复印件就是合法、有效凭证。企业的罚款支出的合法有效凭证是什么?
相关性原则企业发生的支出一定要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是指企业所实际发生的能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的支出。对相关性的具体判断一般是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是从费用支出的结果。例如,企业替个人负担的个人所得税。合理性原则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一项费用支出必须是正常的费用才能扣除。合理性原则也是税前扣除项目定量标准的制定依据。例如,对于关联交易价格调整。
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支出的产生效益的长短区分为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历史成本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经法定不得重复扣除原则研发费加计扣除;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论费用是否真实发生、相关、合理与否.如果是非法支出,即便是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已作为费用列支,也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例如,《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税收滞纳金以及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另违法支付给个人的回扣、贿赂支出等等不准在税前扣除。
2、收入明细表与成本费用明细表的配比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视同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成本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没有与没有与收入明细表的对应项目。当会计上已确认收入,但税法上规定不应确认收入的,在收入进行纳税调减的同时对应的成本也要作相应的调减处理。相反会计上未确认收入,但税法上规定应确认收入的,在收入进行纳税调增的同时对应的成本也要作相应的调增处理。
3、固定资产盘亏指纳税人在资产清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对于盘亏的固定资产,要及时办理固定资产注销手续,在按规定程序批准处理之前,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失:账户核算。批准处理时再转入”营业外支出“账户核算。具体报送手续见《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文件)4、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净损失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净损失与按照税法确认的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净损失损失很可能存在差异。如,初始成本与计税基础存在差异。计提折旧上存在差异(摊销上存在差异);因计提减值准备的差异。会造成按照税法确定的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与按照会计准则确定的固定资产净损失不一致。通过附表三进行调整。
5、非正常损失增值税的转出例如,甲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其购入一批木材,金额100万元,增值税发票注明进项税额17万元,次月,由于管理不善,发生火灾,木材全部烧毁,对此部分非常损失如何处理?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117贷:原材料1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
6、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具体范围包括: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财税〔2008〕160号财税[2010]45号财税【2010】69号)
自2010年4月14日起,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指玉树地震灾区),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自2010年4月14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财税[2010]59号)
(四)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写技巧与演练填报依据和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企业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项目的金额。本表纳税调整项目按照“收入类调整项目”、“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调整项目”、“准备金调整项目”、“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其他”七大项分类汇总填报,并计算纳税调整项目的“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的合计数。2010报表填报技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XLS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1.“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税收上应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一般工商企业“调增金额”取自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13行2.“接受捐赠收入”:“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将接受捐赠直接计入资本公积核算、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3.“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填报纳税人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国税函〔2006〕127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4.“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填报纳税人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但按照税收规定不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例如对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产品分成等收入的确认。注意租金收入确认的选择: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或分期确认收入(如果交易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例如,2010年4月,某公司将其一闲置的一套房屋对外出租,租期二年,提前一次性收取两年的租金24万元,该房租收入是否需作纳税调整?
5.“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填报纳税人采取权益法核算,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6.“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确认为投资损失的金额;“调减金额”填报纳税人应分享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利润、确认为投资收益的金额。如果企业在会计核算上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投资,则在被投资企业当年产生盈利时,投资企业也按持股比例计算投资收益;如果被投资企业亏损,则投资企业也按持股比例计算投资亏损计入当期损益。根据税法规定,投资收益的确认是以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定。
7.“特殊重组”: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作为特殊重组处理,导致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对符合企业重组规定5个条件的,企业可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接债务重组实例,甲欠乙货款200万元,经协商还180万元即可。假设甲公司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67%(20/30)>50%,并符合特殊性税务重组的其他条件,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8.“一般重组”: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作为一般重组处理,导致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被合并方在会计上不做销售处理,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而税法在一般重组情形下,应视同销售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9.“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调增金额”“调减金额”通过附表七《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第10行第5列数据填报。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这是新准则的一个重要变化,某些资产如交易性金融资产,当公允价值发生变动时,会计准则要求计入损益,但税法不承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所以要作相应的调整。10.“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填报纳税人取得的不属于税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为递延收益,税收处理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应进行纳税调整的数额。
11.“境外应税所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并入利润总额的成本费用或确认的境外投资损失。“调减金额”填报纳税人并入利润总额的境外收入、投资收益等。12.“不允许扣除的境外投资损失”:“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境外投资除合并、撤消、依法清算外形成的损失。《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13.“不征税收入”:“调减金额”通过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第12行“不征税收入总额”填报。工商企业一般不涉及此项内容。14.“免税收入”:“调减金额”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行“免税收入”填报。15.“减计收入”:“调减金额”通过取自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6行“减计收入”填报。16.“减、免税项目所得”:“调减金额”通过取自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减免所得额合计”填报。17.“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调减金额”通过取自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9行“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报。
18.“其他”:填报企业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的其他收入类项目金额。企业债务重组计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企业计入“资本公积”的补贴收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固定资产处置收益(损失)、无形资产收益(损失)等财税差异均在此栏调整。例如,2008年12月,某企业自建一流水线,造价为1000万元,按10年提折旧,每年提折旧100万元,2009年12月20日,该企业欲向银行贷款,对其资产进行了评估,评估后价值为1200万元,2010年该企业提折旧133万元。2010年12月,该企业将这条流水线转让,转让价格为1100万元(假设相关税费30万元)。根据以上资料确定该企业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注意:对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的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1067累计折旧233贷:固定资产1200借:银行存款1100贷:固定资产清理1100借:固定资产清理30贷:银行存款30结转确认固定资产转让收益为1100-1067-30=3万元但按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为1000万元,允许扣除的折旧额为100+100=200万元,因此税收上确认的固定资产转让收益为1100-(1000-200)-30=270万元税收上确认的收益大于会计上确认的收益,作调增处理270-3=267万元在此栏中“帐载金额”填入3“税收金额”填入270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1.“视同销售成本”:“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视同销售应确认的成本。一般工商企业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2行。2.“工资薪金支出”:“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注意:提而未付工资。一月份发放上年工资。签订劳动合同及相关资料。投资者工资。
3.“职工福利费支出”:“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4.“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的教育经费支出;“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的职工教育经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国税函【2009】98号文件规定,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财建【2006】317号文件明确规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包括: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支出。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不得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5.“工会经费支出”:“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的工会经费支出。“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的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6.“业务招待费支出”:“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金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一般包括三个方面: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宴请招待费用;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礼品费用;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应酬而发生的景点门票、交通费等支出。
例如,某企业2008年销售收入10000万元,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80万元,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多少?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0000×0.5%=50(万元)80×60%=48(万元)该企业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48万元企业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8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48=32(万元)7.“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调增金额”取自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第7行“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额”,“调减金额”取自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第10行“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
“8.捐赠支出”:“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捐赠支出。“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的金额。例如,2008年,某企业将自产产品1000件(成本单价100元,单位售价150元)通过减灾委员会向地震灾区捐赠。当年企业实现利润总额为5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增值税税率17%,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企业对外捐赠时的账务处理?计算企业纳税调增额?企业对外捐赠时的账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125500贷:库存商品100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税法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500000×12%=60000捐赠支出纳税调增额=125500-60000=65500视同销售纳税调增额=(150-100)×1000=50000
9.“利息支出”:“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的金额;“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的利息支出的金额。未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如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利息支出,在附表三第三部分进行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37条、38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企业向金融企业的借款: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企业之间的借款: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企业向关联方的借款:《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金融企业,为5:1; 其他企业,为2:1。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08〕121号)注意上述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企业向个人的借款:企业向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国税函〔2009〕777号)注意:不公开宣传(向亲友或单位职工)、不超过银行利率4倍、用于生产经营、合法票据。
注意: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税函[2009]312号)问题:个人自筹资金购买企业发生的利息是否允许扣除?
10.“住房公积金”:“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住房公积金的金额;“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的金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文件,单位和职工缴存公积金比例不应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原则上不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
11.“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损失的金额,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12.“税收滞纳金”:“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税收滞纳金的金额。《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税收滞纳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13.“赞助支出”:“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且不符合税收规定的公益性捐赠的赞助支出的金额。《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赞助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规定处理。注意:正确区分赞助支出、公益性捐赠和广告费支出。对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对其捐赠方式和票据有严格要求;而广告费支出往往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密切相关;赞助性支出一般是直接支付给赞助对象,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没有直接联系,往往记录于“营业外支出”与税法的差异属于永久性差异。
14.“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金额,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金额。企业超出规定比例缴纳、提而未缴和重复上缴的部分,应予纳税调增。纳税人本期已提取但未实际上缴的基本保障缴款,即已计入“管理费用”暂挂“其他应付款”的,应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另外在保险公司等营利性机构为职工投保同样险种的基本保险均不得扣除。
15.“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金额;“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金额。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财税[2009]27号)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对企业超过标准缴纳、提而未缴和重复上缴的部分应作纳税调增处理。
16.“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并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的金额。“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相关金额。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时,按会计准则规定,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分期摊销冲减财务费用的金额。对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间的差额,应在信用期内计入当期损益。按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例如,假设某企业(一般纳税人)2009年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1000万元(成本500万元),合同约定分5年于每年1月1日收取货款,如果不采用分期收款方式,企业销售该产品价格为800万元。借:长期应收款1170贷:主营业收入800未实现融资收益2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确认为融资收益的200万元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摊销金额冲减财务费用,在冲减财务费用的当年填入调减金额。
17.“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的金额。将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无关的需要调增的支出额填入此行。《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⑴代替他人负担的税款。⑵为投资者及其家庭成员或其他人员购买的车辆支出及其他个人消费支出。⑶因个人原因发生的诉讼费。⑷已出售的给职工住房的维修支出。⑸企业为第三方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担保损失。
18.“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的金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8条,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凡是不征税收入对应的费用支出一律通过此行做调增处理。19.“加计扣除”:“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9行“加计扣除额合计”金额。
20.“其他”:填报企业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的其他扣除类项目金额。该栏的填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下几项:①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在发出商品的当期调整减少应税收入时,要相应减少应税成本。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调整增加应税收入时,要相应调整增加应税成本。应税成本的调整额在本行填报。②预计负债、商业保险、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外购商誉的摊销、不符合规定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符合规定的劳动保护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必须是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是为其雇员配备或提供,限于工作服、手套、头盔、安全保护用品)、贿赂、回扣等非法支出等等。
(三)资产类调整项目1.“财产损失”:“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财产损失金额;“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金额。财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注意:企业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原则上应在实际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应该以财税的计税基础计算其损失金额。
2.“固定资产折旧”通过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固定资产”第7列“纳税调整额”的正数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固定资产”第7列“纳税调整额”负数的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3.“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通过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4.“长期待摊费用”:通过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5.“无形资产摊销”:通过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6.“投资转让、处置所得”:第3列“调增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通过附表十一《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分析填报。
7.“油气勘探投资”:通过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8.“油气开发投资”:通过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9.“其他”:填报企业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的其他资产类项目金额。
(四)准备金调整项目“准备金调整项目”:通过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填报。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第17行“合计”第5列“纳税调整额”的正数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第17行“合计”第5列“纳税调整额”的负数的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五)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的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将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转回已按税收规定征税的预计利润的数额。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注意:企业如果因为发生退回预收房款而在会计处理时冲减预收账款,由于该预收账款收取时计算了预计利润,所以退回时同样需要冲减已按税收规定计算的预计利润。参见:国税发【2009】31号
例如,某房地产企业2010年实现利润总额800万元,以前年度亏损200万元。全年累计未完工产品取得预售收入1000万元,预售收入已转销售收入600万元,预计利润率10%,该企业预收款对应的营业税税金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税税金会计上已在“营业税金及附加”核算,假设无其他调整事项,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100万元,根据以上资料,该企业年度申报表如何填报?预售收入预计利润数额1000*10%=100万元预售收入转作销售收入预计利润转回数额600*10%=60万元“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栏调增金额填入100万元,同时调减金额填入60万元《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利润总额”栏填入800万元,加“纳税调整增加额”栏填入100万元,减“纳税调整减少额”60万元,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2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栏中填入640万元,“税率”栏填入25%,:“应纳所得税额”栏填入160万元,减“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栏填入100万元,“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栏填入60万元。
(六)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特别纳税调整规定,自行调增的当年应纳税所得。会计核算与税法的差异调整属于一般纳税调整,而关联企业之间的调整属于特别纳税调整。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通过本栏反映。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上述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上述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注意: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查、调整。企业可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注意:企业在本栏调整增加了应纳税所得额的,在收入项目、扣除项目和资产项目就不能再次进行纳税调整,反之亦然,否则会造成应纳税所得额的重复计算。
(七)其他“其他”:填报企业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的其他项目金额。第1列“帐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报。上述没有涵盖的其他调整项目在此行填报。
(五)附表四《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填表与演练填报依据及内容什么是亏损: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税额。《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如果企业以前年度有境内亏损(5年内),可先用境外应税所得弥补亏损,再用当年境内应纳税所得弥补。注意:企业弥补亏损必须自亏损年度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地计算。先亏先补,按顺序连续计算亏损弥补期限。弥补亏损中的“亏损”不可“累计”哪一年就是哪一年的。2010报表填报技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XLS
企业合并、分立弥补亏损问题:企业合并、分立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重组的,合并、分立企业的亏损按下列方法处理: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财税【2009】59号)
企业集团取消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问题:企业集团取消了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截至2008年底,企业集团合并计算的累计亏损,属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5年结转期限内的,可分配给其合并成员企业(包括企业集团总部)在剩余结转期限内,结转弥补。 企业集团应根据各成员企业截至2008年底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中的盈亏情况,凡单独计算是亏损的各成员企业,参与分配第一条所指的可继续弥补的亏损;盈利企业不参与分配。具体分配公式如下:成员企业分配的亏损额=(某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各成员企业单独计算盈亏尚未弥补的亏损额之和)×集团公司合并计算累计可继续弥补的亏损额企业集团在按照第二条所规定的方法分配亏损时,应根据集团每年汇总计算中这些亏损发生的实际所属年度,确定各成员企业所分配的亏损额中具体所属年度及剩余结转期限。企业集团按照上述方法分配各成员企业亏损额后,应填写《企业集团公司累计亏损分配表》(见附件)并下发给各成员企业,同时抄送企业集团主管税务机关。本公告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
2、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演示1.“年度”:填报公历年度。第1至5行依次从6行往前倒推5年,第6行为申报年度。2.“盈利额或亏损额”:填报主表的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金额(亏损额以“-”表示)。3.“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企业合并、分立允许税前扣除的亏损额,以及按税收规定汇总纳税后分支机构在2008年以前按独立纳税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以“-”表示)。4.“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金额等于第2+3列合计。5.“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额”:金额等于第5+6+7+8列合计。(第4列为正数的不填)。6.第10列第1至5行“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填报主表第24行金额,用于依次弥补前5年度的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7.“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金额等于第1至5行第10列的合计数(6行10列的合计数≤6行4列的合计数)。8.“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填报前5年度的亏损额被本年主表中第24行数据依次弥补后,各年度仍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以及本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11列=4列的绝对值-9列-10列(第四列大于零的行次不填报)。9.“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填报第2至6行第11列的合计数。第6行第10列=主表第24行。例如,某企业近5年的经纳税调整后的营利额或亏损额如下:2005年亏损额1000万元,2006年营利250万元,2007年亏损200万元、2008年营利350万元,2009年营利300万元,2010年营利150万元。试填报《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时间: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行次项目年度盈利额或亏损额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额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前四年度前三年度前二年度前一年度合计12345678910111第一年2005-1000-10002500350300900100*2第二年2006250250*3第三年2007-200-200**000501504第四年2008350350***5第五年2009300300****6本年2010150150*****1507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150
(六)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填写技巧与演练填报依据和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纳税人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减免所得、减免税、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抵免税额。注意: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2010报表填报技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XLS
有关项目填报说明(一)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填报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填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的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4.“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免税收入。
(二)减计收入1.“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填报纳税人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计10%部分的数额。注意:如果企业一个年度内既有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又有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三)加计扣除额合计“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填报纳税人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的金额。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注意: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地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填报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条件安置残疾人员,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额。条件:①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②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③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④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四)减免所得额合计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1.第16行至24行填报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免税项目的所得额。2、第26行至28行填报纳税人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及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取得的所得减半征收的部分及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减税所得。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额。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该项目的所得。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减征、免征的所得额。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填报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的部分(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09】212号文件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其他”栏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减免所得。
(五)减免税合计1.“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纳税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税率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注意:在执行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政策时,需要注意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弥补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纳税人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的10%的部分填入此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一方面要看企业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具体是指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属于上述领域范围内要按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规定的程序认定。
3.“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填报纳税人经民族自治地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减征或者免征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税额。4.“过渡期税收优惠”:填报纳税人符合国务院规定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给予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5.“其他”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第39行“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上述享受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条件:(财税【2007】31号)1、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2、遵照《创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有关规定;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4、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免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七)抵免所得税额合计第41-43行,填报纳税人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允许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投资额10%的部分。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注意:①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②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税额。③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转让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环保节能安全生产抵免所得税增值税的处理(国税函【2010】256号纳税人购进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专用设备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八)减免税附列资料1.“企业从业人数”:填报纳税人全年平均从业人员,按照纳税人年初和年末的从业人员平均计算,用于判断是否为税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2.“资产总额”:填报纳税人全年资产总额平均数,按照纳税人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用于判断是否为税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3.“所属行业(工业企业其他企业)”项目,填报纳税人所属的行业,用于判断是否为税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七)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填写与演练填报依据和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填报纳税人本纳税年度来源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税收规定应缴纳和应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境外所得:《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2010报表填报技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XLS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企业所得税法》第八十一条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具体抵免办法见财税〔2009〕125号及《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所称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注意:无论境内企业实行什么税率,计算抵免限额时,一律按法定税率25%计算。
有关项目填报说明1.“国家或地区”:填报境外所得来源的国家或地区的名称。来源于同一国家或地区的境外所得可合并到一行填报。2.“境外所得”:填报来自境外的税后境外所得的金额。3.“境外所得换算含税所得”:填报第2列境外所得换算成包含在境外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按照我国税收规定计算的所得。4.“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境外所得按税收规定弥补以前年度境外亏损额。5.“免税所得”:填报按照税收规定予以免税的境外所得。
6.“弥补亏损前境外应税所得额”:填报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前的应税所得额。第6列=3列-4列-5列7.“可弥补境内亏损”:填报境外所得按税收规定弥补境内亏损额。8.“境外应纳税所得额”:填报弥补亏损前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可弥补境内亏损后的金额。9.“税率”:填报纳税人境内税法规定的税率25%。10.“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填报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与境内税法规定税率的乘积的金额。11.“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填报纳税人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的金额。
12.“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13.“本年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款”:填报本年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缴纳所得税,在本年度允许抵免的金额。14.“未超过境外所得税款抵免限额的余额”:填报本年度在抵免限额内抵免完境外所得税后,可用于抵免以前年度结转的待抵免的所得税额。15.“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税额”:填报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结转到本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税额。
16.“前五年境外所得已缴税款未抵免余额”:填报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未抵免余额。17.“定率抵免”。本列适用于实行定率抵免境外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填报此列的纳税人不填报第11至16列。
《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附表六)填报实例例如,甲公司在A国投资一个乙公司,占乙公司40%的股份,2010年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A国的乙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乙公司使用所得税税率为30%,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收到乙公司分回股息25.2万元。甲公司2010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如何填表?直接抵免:乙公司支付给甲公司的预提税税前股息为:25.2÷(1-10%)=28(万元)乙公司支付给甲公司的股息代扣代缴预提税28×10%=2.8(万元)间接抵免:乙公司支付给甲公司的税前所得为=28÷(1-30%)=40(万元)
乙公司支付给甲公司的股息(不含预提税)应负担的所得税税额为=40-28=12(万元)乙公司支付给甲公司的股息已在甲国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为=2.8+12=14.8(万元)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股息抵免限额为=(1000×25%+40×25%)×40÷1040=10(万元)甲公司本年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税额为:由于甲公司境外子公司在A国实际缴纳税额为14.8万元﹥抵免限额10万元,因此只能抵免10万元;且不足抵免部分14.8-10=4.8万元,留待以后年度税额扣除不超过抵免限额的余额内补扣。见《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
(八)附表七《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填写技巧填报依据和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填报纳税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投资性房地产的期初、期末的公允价值、计税基础以及纳税调整额。此表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填报。2010报表填报技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XLS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资产可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当这类资产公允价值提升时,会计核算上会反映增加利润;当公允价值降低时,会计核算上又会反映减少利润。《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各项目填报说明1.第1列、第3列“账载金额(公允价值)”:填报纳税人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的期初、期末账面金额。2.第2列、第4列“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按照税收规定确定的计税基础的金额。3.对第6行第5列交易性金融负债的“纳税调整额”=本表(第2列-第4列)-(第1列-第3列)。其他行次第5列“纳税调整额”=本表(第4列-第2列)-(第3列-第1列)。
填报实例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比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应划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按照取得时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布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将该类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例如,甲公司2010年1月5日购入乙上市公司的股票(将其划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管理),以每股8元的价格购入10万股。2010年12月31日,该股票的价格为每股10元。填列2010年所得税申报表。企业账务处理:购买股票时: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股票)800000贷:银行存款80000012月31日,股票价格上涨时: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200000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0000012月31日,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余额转入本年利润: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200000贷:本年利润200000应将会计上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20万元做纳税调整减少处理。在主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栏填入20万元。
2、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经营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工具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3、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在后续计量时,通常采用成本模式,此时该业务与以往处理没有区别。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资产负债表日,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例如,2010年1月1日甲公司将其一闲着的办公楼对外出租(原值1150万元,已提折旧50万元。该公司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租期为2年,每年收取租金100万元,2010年12月31日该建筑物的公允价值为1200万元,根据以上资料,填报《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企业账务处理:2010年对外出租: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1100累计折旧50贷:固定资产11502010年12月31日: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100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00调整情况见下表同时该企业2010年应提未提折旧50万元填入《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
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行次资产种类期初金额期末金额纳税调整额(纳税调减以“-”表示)账载金额(公允价值)计税基础账载金额(公允价值)计税基础123451一、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1.交易性金融资产808010080-2032.衍生金融工具43.其他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5二、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61.交易性金融负债72.衍生金融工具83.其他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负债9三、投资性房地产1100115012001150-10010合计
(九)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填写技巧填报依据和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的全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有关情况、按税收规定可扣除额、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及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等。2010报表填报技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XLS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财税【2009】72号)
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有关项目填报说明1.“本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报纳税人本期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的金额。2.“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报税收规定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金额。3.“本年度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本行等于本表第1行-2行。4.“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一般工商企业:填报附表一(1)第1行的“销售(营业)收入合计”数额;金融企业:填报附表一(2)第1行“营业收入”+第38行“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的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填报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
5.“税收规定的扣除率”: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纳税人适用的扣除率。6.“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金额等于本表第4×5行。7.“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额”:当第3行≤第6行,本行=本表第2行;当第3行>第6行,本行=本表第1-6行。8.“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当第3行>第6行,本行=本表第3-6行;当第3行≤第6行,本行填0。
例如,某服装有限公司,2009年主营业务收入4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1600万元,视同销售收入400万元;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200万元,其中不符合规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为100万元。2010年主营业务收入4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1000万元;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900万元,根据以上资料,该公司2009年、2010年如何申报所得税?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纳税调整表(附表八)行次项目金额1本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2002其中: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003本年度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1-2)11004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60005税收规定的扣除率15%6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4×5)9007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额3008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2009加: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010减: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011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200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纳税调整表(附表八)行次项目金额1本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9002其中: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03本年度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1-2)9004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50005税收规定的扣除率15%6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4×5)7507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额1508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1509加: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20010减: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011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350
9.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表》填写技巧填报依据和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油气勘探投资、油气开发投资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的折旧、摊销,以及纳税调整额。资产折旧、摊销会计核算与税法的差异主要体现在资产的计税基础和折旧、摊销年限以及折旧、摊销方法等几个方面。2010报表填报技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XLS
固定资产项目的填报⑴固定资产折旧会计和税法的差异①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存在差异导致折旧额的差异例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会计准则规定,以租赁期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为基础确定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税法则规定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或者公允价值(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和发生的相关费用作为租入资产的计税基础。这就造成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导致会计上计提的折旧额小于按税法计提的折旧额。在这种情况下,会计上分期摊入财务费用的融资费用,税法不予认可,也应进行纳税调减处理。
另外,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自建的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财税【2010】79号文件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由此产生的差异,需作纳税调整。
②固定资产采用的折旧方法会计上和税法上不同导致折旧额的差异企业会计准则: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法:一般情况下采取年限平均法和工作量法。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按不低于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由于折旧方法的不同,在会计与税法折旧年限相同、账面价值相同和计税基础也相同的情况下,也会导致会计与税法计提的折旧额的差异。
③固定资产采用的折旧年限在会计上和税法上不同导致折旧额的差异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注意:如果会计选择的折旧年限长于税法的折旧年限,不须调整。
企业购入旧设备的折旧年限的确定国税函[2003]1095号规定,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的政策精神,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主管税务机关首先应当根据已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如果有关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难以准确估计,主管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其他合理方法。国税发[2009]81号文件规定,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④固定资产折旧范围在会计上和税法上不同导致折旧额的差异。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除已计提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外,其他所有的固定资产都应当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差异需作调整。
⑤计提折旧的开始时间不同导致折旧额的差异。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从固定资产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会计与税法的差异,需作调整。
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导致折旧额的差异。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做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持有各项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⑦预计净残值导致折旧额的差异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要求企业至少每年年终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进行复核,如果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就要对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如果企业自年终复核后,对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作了调整,就会造成以后期间会计计提折旧额与税法允许折旧额的不同,对此差额应作调整。
⑵固定资产折旧填报实例例如,某公司2010年1月购入一设备,价值1000万元(账面金额与计税基础相同),预计使用寿命8年,会计与税法均不留残值。该设备与2010年4月投入使用。根据上述资料填报《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2010年度会计上从2月份开始计提折旧折旧额=1000÷8÷12×11=114.582010年税收上允许从5月份开始计提折旧允许的折旧额=1000÷10÷12×8=66.67调整应纳税所得额=114.58-66.67=47.91
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资产类别资产原值折旧、摊销年限本期折旧、摊销额纳税调整额账载金额计税基础会计税收会计税收1234567固定资产机器设备10001000810114.5866.6747.91
生产性生物资产项目的填报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役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会计和税法的差异①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存在差异导致折旧额的差异例如,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由于生产性生物资产具有自我繁育性,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等要资本化。税法规定外购的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这样会使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导致会计上计提的折旧额大于税法计提的折旧额。②生产性生物资产采用的折旧方法会计上和税法上不同导致折旧额的差异。与固定资产的处理方法一致。
③生产性生物资产采用的折旧年限在会计上和税法上不同导致折旧额的差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④计提折旧的时间差异导致折旧额的差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从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⑤计提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导致折旧额的差异。同固定资产⑥年末调整预计净残值导致折旧额的差异同固定资产
长期待摊费用项目的填报长期待摊费用主要包括: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和其他长期待摊费用。⑴长期待摊费用会计与税法的差异①会计上的长期待摊费用主要是指已经支出且摊销期在一年以上的各种费用,对长期待摊费用,若其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时,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对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及大修理支出作为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对固定资产有关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并将被替换部分账面价值扣除;与固定资产有关的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计入当期损益。对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合理进行摊销。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经营租赁方式发生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单设“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科目核算,并在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分为两个部分:①对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和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②除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租入固定资产外,其他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按照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包括材料费、人工费、相关税费等,增加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问题:租入房屋进行装修如何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②其他长期待摊费用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除购置或建造固定资产外,所有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期的损益。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开办费可以在当期一次性扣除。也可以选择按长期待摊费用管理,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⑵长期待摊费用填报实例例如,某企业2005年底购置一设备,账上记载原值(与计税基础一致)100万元,使用年限10年,不考虑残值。2009年对该设备进行修理,与12月31日修理完毕,共发生修理费用支出60万元,修理后可使该设备延长使用3年。根据以上资料,填报2009年、2010年《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2009年,会计上将60万元的修理费支出计入当期损益,计提的折旧是10万元。税收上将60万元修理费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当年度允许扣除的折旧额10万元。将60万元填入附表三第40行“其他”项目下“调增金额”2010年,会计上计提折旧10万元,税收上计提折旧10万元,同时税收上按长期待摊费用摊销额60÷9=6.67万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6.67万元,见下表。
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资产类别资产原值折旧、摊销年限本期折旧、摊销额纳税调整额账载金额计税基础会计税收会计税收1234567长期待摊费用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0600906.67-6.67
无形资产项目填报无形资产会计和税法的差异①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存在差异导致摊销额的差异。外购的无形资产一般情况下会计与税法不存在差异。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限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出按照规定资本化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按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对超过正常信用条件购入的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会计准则与税法存在差异。自行研究开发的无形资产,可按研发费的50%加计扣除。一般情况下会计与税法不存在差异。
②无形资产摊销期限的差异导致摊销额的差异。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合理摊销,企业摊销无形资产,应当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确定摊销年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③会计上与税法的摊销方法的差异导致摊销额的差异会计准则规定,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的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④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导致摊销额的差异
⑤预计残值不同导致摊销额的差异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金额。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应当视为零,但下列情况除外: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无形资产不确认残值。⑥不允许摊销范围的不同导致的摊销额的差异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自创商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十一)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填写填报依据和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以及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差异的纳税调整额。会计准则规定,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做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2010报表填报技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XLS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企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目前经批准的准备金支出主要针对金融、证券、保险行业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按规定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允许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得通知》财税[2009]62号
有关项目填报说明1.“期初余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各项准备金期初数金额。2.“本期转回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价值恢复、资产转让等原因转回的准备金本期转回金额。3.“本期计提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资产减值的准备金本期计提数的金额。4.“期末余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各项准备金期末数的金额。5.“纳税调整额”:金额等于本表第3列-第2列。当第5列>0时,进行纳税调增;第5列<0时,进行纳税调减。
例如,2008年1月1日,某企业购进A设备用于生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相同)400万元,使用年限10年,预计无残值,采用平均年线法计提折旧。2009年末,发现该设备发生减值,计提减值准备60万元,剩余使用年限不变。2010年末,该设备价值有所恢复,转回减值准备20万元。根据以上资料,该公司2009年、2010年如何填报附表十?2009年度:计提折旧40万元,财税一致,无需调整。年末提减值准备:借:资产减值损失—固定资产减值损失60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602009年度申报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
2010年度:该设备会计提折旧(400-80-60)÷8=32.5万税法允许税前扣除折旧额40万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7.5万元填入附表九2010年末,该设备价值有所恢复,转回减值准备20万元,借: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贷:资产减值损失—固定资产减值损失20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附表十)准备金类别期初余额本期转回数本期计提数期末余额纳税调整额12345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十二)附表十一《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填写填报依据和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会计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投资收益及其税收处理,以及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差异的纳税调整额。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2010报表填报技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XLS
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权益法核算。采用权益法核算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作为应收项目处理,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 (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 (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附表十一)的调整项目1、初始投资成本的差异税收上—历史成本原则,如果以资产投资的,其历史成本要求按照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计税基础。一般不作后续计量调增。会计上—分为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分别确定初始投资成本,如果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还需要调整。纳税人采取权益法核算,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这种投资成本的差异,会造成处置投资资产时,会计上确认的处置所得与税法上确认的处置所得产生差异。
2、股权投资损失扣除差异《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3、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差异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提的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税收上不予认可。处置时注意的是,计提过减值准则的股权投资会计上核算的初始成本小于计税成本。因此会计上核算的所得额要大于税收上核算的所得额,进行相应的调减处理。
有关项目填报说明1.“期初投资额”:填报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的期初余额。2.“本年度增(减)投资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内对同一企业股权投资增减变化金额。3.“初始投资成本”:填报纳税人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所有支出的金额,包括支付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及支付的相关税费。4.“权益法核算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产生的收益”:填报纳税人采取权益法核算,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的金额。
5.“会计核算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投资收益的金额。本行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6.“会计投资损益”: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扣除投资转让损益后的金额。7.“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填报纳税人在纳税本年度取得按照税收规定确认的股息红利的金额。对于符合税收免税规定条件的股息红利,填入第8列“免税收入”,不符合的填入第9列“全额征税收入”。8.“投资转让净收入”:填报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转让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金额。9.“投资转让的会计成本”:填报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核算的投资转让成本的金额。
10.“投资转让的税收成本”:填报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投资转让成本的金额。11.“会计上确认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金额。12.“按税收计算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填报纳税人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时,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附表十一)行次被投资企业期初投资额本年度增(减)投资额投资成本股息红利投资转让所得(损失)初始投资成本权益法核算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产生的收益会计核算投资收益会计投资损益税收确认的股息红利会计与税收的差异投资转让净收入投资转让的会计成本投资转让的税收成本会计上确认的转让所得或损失按税收计算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会计与税收的差异免税收入全额征税收入123456(7+14)78910(7-8-9)11121314(11-12)15(11-13)16(14-15)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一个主表九个附表填报对象: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
三、差异调整与处理方法对企业按照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项目,不予进行账务调整,只需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上进行调整。需要调整报表的项目主要有:视同销售收入成本、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利息支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赞助支出,捐赠支出,折旧、摊销支出,罚款、罚金或滞纳金,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以及其他纳税调整项目等。对企业账务处理错误的,需要调整相关科目。
账务调整的原则账务处理的调整要与现行财务会计准则相一致,要与税法的有关会计核算相一致。在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等法律规范中,分别规定了会计差错的不同更正方法和适用条件,在更正会计差错时必须遵照执行。
根据错账发生的时间不同,可将错账分为当期发生的错漏账和以往年度发生的错漏账。其发生的时间不同,调账的方法也有所不同。汇算期内的调帐方法:1、涉及损益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2、涉及利润分配调整的事项,直接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3、不涉及损益及利润分配的事项,调整相关科目。注意:即使是亏损企业,也需进行账务处理或纳税调整。
谢谢'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 附件8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表)
-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
-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填写样例)doc
-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蔡桂如
-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讲解》朝阳
-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讲解》(朝阳
-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详解
- 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编制-王瑶
- A105010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申报表填表指南及操作实务
- 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培训资料
-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表)
- 【9A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讲解
-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填写规范
- 【9A文】酒类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书2015
- 2016新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
-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英对照)精译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