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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9 14:39:26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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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教学资源-----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王红云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2月,第1版第2次印刷)第四章增值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一)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二)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三)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四)本表“所属行业”栏,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最细项(小类)进行填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附后),仅填写行业代码。(五)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六)本表“法定代表人姓名”栏,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七)本表“注册地址”栏,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所注明的详细地址。(八)本表“营业地址”栏,填写纳税人营业地的详细地址。(九)本表“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帐户号码。(十)本表“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栏,按税务登记证填写。(十一) 本表“电话号码”栏,填写纳税人注册地和经营地的电话号码。(十二) 表中“一般货物及劳务”是指享受即征即退的货物及劳务以外的其他货物及劳务。(十三) 表中“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十四) 本表第1项“(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7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栏次数据等于本表第2项“应税货物销售额”、第3项“应税劳务销售额”和第4项“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栏数据之和。“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十五) 本表第2项“应税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以及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5栏的“应税货物”中17%税率“销售额”与13%税率“销售额”的合计数。“本年累计”35
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十六) 本表第3项“应税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5栏的“应税劳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十七) 本表第4项“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经税务稽查发现偷税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部分,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栏中反映。“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6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十八) 本表第5项“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包括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4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十九) 本表第6项“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经税务稽查发现偷税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部分,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栏中反映。“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3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二十) 本表第7项“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执行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二十一) 本表第8项“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应等于《附表一》第18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本项数据等于本表第9项“免税货物销售额”、第10项“免税劳务销售额”栏数据之和。(二十二) 本表第9项“免税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货物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应等于《附表一》第18栏的“免税货物”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35
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二十三) 本表第10项“免税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直接免征增值税劳务的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劳务的销售额(销货退回的销售额用负数表示)。“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应等于《附表一》第18栏的“免税劳务”中的“销售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二十四) 本表第11项“销项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征的销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销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7栏的“小计”中的“销项税额”数。即本项等于本表第1项“(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相应税率计算出的销项税额。且本项数据≥0“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二十五) 本表第12项“进项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进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二》第12栏中的“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二十六)本表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二十七)本表第14项“进项税额转出”栏数据,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转出的进项税额总数,但不包括销售折扣、折让,进货退出等应负数冲减当期进项税额的数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进项税额转出”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二》第13栏中的“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二十八)本表第15项“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栏数据,填写退税机关按照出口货物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应退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二十九)本表第16项“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三十)本表第17项“应抵扣税额合计”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三十一)本表第18项“实际抵扣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三十二)本表第19项“按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且本项数据≥0“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三十三)本表第20项“期末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在本期销项税额中尚未抵扣完,留待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末余额一致。35
(三十四)本表第21项“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2栏的“小计”中的“应纳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本项数据等于第5项减第6项的余额与相应征收率计算出的数据。(三十五)本表第22项“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栏数据之和,应等于《附表一》第13栏的“小计”中的“应纳税额”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三十六)本表第23项“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本项为按适用税率及征收率计算减征的应纳税额之和。(三十七)本表第24项“应纳税额合计”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应缴增值税的合计数。“本年累计”栏数据,应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三十八)本表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项不含纳税检查查补税额。(三十九)本表第26项“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收到税务机关退回的,因开具《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和其他原因产生的多缴的增值税税款。该数据应根据“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本期发生额中“收到税务机关退回的多缴增值税款”数据填列。“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四十)本表第27项“本期已缴税额”栏数据,是指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本期入库的查补税款。“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四十一)本表第28项“①分次预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分次预缴的增值税额。(四十二)本表第29项“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销售出口货物而开具专用缴款书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额。(四十三)本表第30项“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上缴上期应缴未缴的增值税款,包括缴纳上期按简易征收办法计提的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四十四)本表第31项“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欠税额,但不包括缴纳入库的查补增值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四十五)本表第32项“期末未交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纳税检查应缴未缴的税额。“本年累计”栏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四十六)本表第33项“其中:欠缴税额(≥0)”栏数据,为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数额。35
(四十七)本表第34项“本期应补(退)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四十八)本表第35项“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规定,而实际收到的税务机关返还的增值税额。“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四十九)本表第36项“期初未缴查补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查补税额”。该数据与本表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之和,应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期初余额一致。“本年累计”栏数据应填写纳税人上年度末的“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数。(五十)本表第37项“本期入库查补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款,包括:1、按适用税率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2、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本年累计”栏数据,为年度内各月数之和。(五十一)本表第38项“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纳税检查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该数据与本表第32项“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之和,应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期初余额一致。“本年累计”栏与“本月数”栏数据相同。表4-8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填写说明(一) 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二) 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三) 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应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四)第1、8、15栏均包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五)第2、9栏“非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填写。(六)本表“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和“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部分中“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普通发票”、“未开具发票”各栏数据均应包括销货退回或折让、视同销售货物、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但不包括免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适用零税率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出口执行免、抵、退办法的销售额以及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调整的销售额、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七)本表“一、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明细”和“二、简易征收办法征收增值税货物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明细”部分中“纳税检查调整”栏数据应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计算调整的应税货物、应税劳务的销售额、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八)本表“三、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明细”部分中“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栏数据,填写本期因销售免税货物而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销售额和税额,包括国有粮食收储企业销售的免税粮食,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等。 35
表4-9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说明(一) 本表“税款所属时间”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二) 本表“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三) 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应加盖纳税人单位公章。(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所称的“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均包括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五) 本表“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各栏数据,分别填写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第1~3、22~26、35栏均包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1、第1栏“(一)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包括认证相符的红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等于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与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据之和。2、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写本期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应与第35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减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后的数据相等。3、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填写此栏,特殊情况上门申报;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本月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专用发票、核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份数、金额、税额。该项应与第23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加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减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后数据相等。4、第4栏“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情况,应等于第5栏至第10栏之和。5、第5、28栏项目名称调整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辅导期纳税人第5栏填写本月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核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份数、金额、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第28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6、第6、29栏项目名称调整为“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7、第8、31栏项目名称调整为“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正式一般纳税人第8栏填写纳税人取得的“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海洋运输”等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本期认证相符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注明的份数、金额、税额。辅导期纳税人第8栏填写纳税人取得的“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海洋运输”等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本月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核查结果中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份数、金额、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第31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数据。8、第11栏项目名称调整为“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其“税额”35
栏填写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9、自2009年5月1日起,第7栏“废旧物资发票”不再填写。10、第9栏“6%征收率”及第10栏“4%征收率”不再填写。11、第15栏项目名称调整为“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填写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转出的进项税额。12、第21栏增加为“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中“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税额。13、自2009年5月1日起,第30栏“废旧物资发票”不再填写。14、第32栏“6%征收率”及第33栏“4%征收率”不再填写。15、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应等于第1栏、第4栏、第11栏之和。(六) 本表“二、进项税额转出额”部分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明细情况,但不包括销售折扣、折让,进货退出等应负数冲减当期进项税额的情况。第13栏“本期进项税转出额”应等于第14栏至第21栏之和。(七) 本表“三、待抵扣进项税额”部分各栏数据,分别填写纳税人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1、第23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填写前期认证相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结存至本期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辅导期纳税人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月初余额数。该项应与上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栏数据相等。2、第24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但因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外贸企业购进供出口的货物。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本月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3、第25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填写为截至本期期末,按照税法规定仍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且已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月末余额数。4、第26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填写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只能作为出口退税凭证或应列入成本、资产等项目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外贸出口企业用于出口而采购货物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八)本表“四、其他”栏中“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项指标,应与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中的本期全部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相同。“代扣代缴税额”项指标的填写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35
表4-10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填写说明(一)本表“当期申报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累计”为本年累计数。(二)本表“增值税专用发票”项数据包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 表4-1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填写说明 一、本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填报。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免税货物或提供免税劳务的,也使用本表。 二、具体项目填写说明:(一)本表“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二)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三)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四)本表第1项“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不包含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征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五)本表第2项“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合计。(六)本表第3项“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应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普通发票金额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七)本表第4项“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销售旧货和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的不含税销售额。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八)本表第5项“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销售旧货和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的普通发票金额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九)本表第6项“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栏数据,填写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十)本表第7项“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的普通发票金额。(十一)本表第8项“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栏数据,填写出口免税货物的销售额。(十二)本表第9项“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出口免税货物的普通发票金额。(十三)本表第10项“本期应纳税额”栏数据,填写本期按征收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额。本期应纳税额=第1栏“本期数”×3%+第4栏“本期数”×2%。(十四)本表第11项“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数据,填写数据是根据相关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征额。(十五)本表第13项“本期预缴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预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稽查补缴的应纳增值税额。35
第五章消费税表6-2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一、本表仅限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使用。二、本表“销售数量”为当期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的成品油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生产企业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销售数量为当期销售的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三、本表“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销售数量×适用税率四、本表“期初留抵税额”数值等于上期“期末留抵税额”。五、本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按本表附1的本期准予扣除税款合计金额填写。六、本表“本期应抵扣税额”计算公式如下:本期应抵扣税额=期初留抵税额+本期准予抵扣税额七、本表“本期减(免)税额”按本表附2的本期减(免)税额合计金额填写。不含暂缓征收的项目。八、本表“期初未缴税额”填写本期期初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其数值等于上期“期末未缴税额”。九、本表“期末留抵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其值大于零时按实际数值填写,小于等于零时填写零:期末留抵税额=本期应抵扣税额-应纳税额(合计栏金额)+本期减(免)税额十、本表“本期实际抵扣税额”计算公式为:本期实际抵扣税额=本期应抵扣税额-期末留抵税额十一、本表“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实际入库的前期消费税税额。十二、本表“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申报前已预先缴纳入库的本期消费税额。十三、本表“本期应补(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合计栏金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实际抵扣税额-本期预缴税额十四、本表“期末未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期末未缴税额=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十五、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35
成品油销售明细表填写说明一、本表作为《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在办理申报时提供,填写所属期内在国内销售的所有应税成品油的发票明细。二、本表“成品油名称”为销售货物发票上方注明的油品名称,同一油品集中填写,并有小计。三、本表为A4横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征收部门留存。第六章营业税法第五节营业税申报表的填写一、查账征收的营业税纳税人的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查账征收的营业税纳税人)填写说明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表。 2.本表适用于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以外的所有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3.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4.本表“电脑代码”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电脑编码。 5.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不得填写简称。 6.本表“税款所属时间”填写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7.本表“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8.本表“建筑业”行应按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规定,填报本期在本市缴纳营业税税款所应申报的事项。以下除特别指明外,本表“建筑业”行各栏目数据为《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申报事项”中“合计”行各相应栏数据。 9.本表“娱乐业”行应区分不同的娱乐业税率填报申报事项。 10.本表“代扣代缴项目”行应填报纳税人本期按照现行规定因在本市发生代扣代缴行为所应申报的事项,分不同税率填报。 11.本表所有栏次数据均不包括本期纳税人经税务机关、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发生的相关数据。12.纳税人自查发现的问题,如属于应税营业额计算错误、应税项目适用错误等而多缴的税款,通过退税申请受理解决,不在本表填列;如属于纳税人因未申报而补充申报的事项,仍利用此表,其所属时期应为纳税人自查发现问题的当期。 13.本表第1栏“应税收入”填写纳税人本期因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免税收入),分营业税税目填报,本栏数据为各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应税收入”栏的“合计”数。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发生退款或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冲减营业额时,不在本栏次调减。 14.本表第2栏“小计”填写“前期多缴项目营业额”项下“营业额冲减”、“事后审批减免”、“其他”栏的合计数。35
15.本表第3栏“营业额冲减”填写纳税人本期由于发生退款或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而冲减的营业额。本栏数据为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营业额冲减”栏的“合计”数。16.本表第4栏“事后审批减免”填写纳税人前期已纳税的营业额中,由于减免税事后审批而多缴营业税的营业额。本栏数据为各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事后审批减免”栏的“合计”数。17.本表第5栏“其他”填写纳税人上期申报中,与未抵扣完的税款对应的营业额(参见本说明第32条)。本栏数据为各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其他”栏的“合计”数。18.本表第6栏“应税减除项目金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应税收入中按规定可减除的项目金额,分营业税税目填报,本栏数据为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应税减除项目金额”栏(或“应税减除项目金额”栏中“小计”项)的“合计”数。减除项目的扣除应实行与营业收入相匹配的原则,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凡应按差额征税的,除各税目另有特殊规定外,原则上以取得发票或合法有效原始凭证作为填列的依据,本栏各行次数据填写时不得大于同行次的“应税收入”。本栏各行次数据等于《营业税营业额减除项目汇总表》中各相应税目“小计”行“本期实际减除金额”栏数据。同时,为加强减除项目的管理,纳税人应按照营业税营业额减除项目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的要求(交通运输业纳税人填报货物运输业营业额减除项目清单),逐项填报需减除的减除项目,并根据明细表(货物运输业营业额减除项目清单)将有关数据在营业税营业额减除项目汇总表中汇总填列。19.本表第7栏“应税营业额”填写本期应缴营业税的营业额。本栏数据等于同行次的“应税收入”减“应税减除项目金额”。本栏数据不得小于零。 20.本表第8栏“免税收入”应填写纳税人本期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应税收入中不需税务机关审批可直接免缴税款的应税收入或已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税项目应税收入,分营业税税目填报,本栏数据为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免税收入”栏的“合计”数。 21.本表第9栏“税率%”填写与各税目对应的税率。22.本表第10栏本期税款计算项“小计”等于同行次“本期应纳税额”、“免(减)税额”的合计数。23.本表第11栏“本期应纳税额”等于同行次“应税营业额”乘“税率%”。24.本表第12栏“免(减)税额”等于同行次“免税收入”乘“税率%”。25.本表第13栏“期初欠缴税额”填写截至本期(不含本期),纳税人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分营业税税目填报,本栏数据为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期初欠缴税额”栏的“合计”数。 26.本表第14栏“前期多缴税额”等于同行次第2栏“小计”乘“税率%”。27.本表第15栏本期已缴税额项“小计”等于同行次“已缴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已被扣缴税额”、“本期已缴欠缴税额”的合计数。28.本表第16栏“已缴本期应纳税额”填写纳税人已缴的本期应纳营业税税额。该栏数据为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已缴本期应纳税额”栏的“合计”数。 29.本表第17栏“本期已被扣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发生纳税义务,按现行税法规定被扣缴义务人扣缴的营业税税额。本栏数据为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本期已被扣缴税额”栏的“合计”数 30.本表第18栏“本期已缴欠缴税额”35
,填写纳税人本期缴纳的前期欠税,包括本期缴纳的前期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该栏数据为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本期已缴欠缴税额”栏的“合计”数。31.本表第19栏本期应缴税额计算项“小计”等于同行次“本期期末应缴税额”、“本期期末应缴欠缴税额”栏的合计数32.本表第20栏“本期期末应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本栏数据等于同行次“本期应纳税额”减“前期多缴税额”减“已缴本期应纳税额”减“本期已被扣缴税额”,即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本期期末应缴税额”栏的“合计”数;本栏各行次数据出现负数时,填写为零。33.本表第21栏“本期期末应缴欠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欠缴的营业税税款。本栏数据等于同行次“期初欠缴税额”减“本期已缴欠缴税额”,即相应税目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本期期末应缴欠缴税额”栏的“合计”数;本栏数据也是下期申报表第13栏“期初欠缴税额”的填报数。二、分行业的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填写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填写说明1.本表适用于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以外的所有的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2.本表“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3.本表“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不得填写简称。 4.本表“电脑代码”栏,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电脑编码。5.本表“税款所属时间”填写纳税人申报的营业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6.本表“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7.本表所有栏次数据均不包括本期纳税人经税务机关、财政、审计部门检查的相关数据。 8.本表“应税项目”分为铁路、公路、内河、近海、远海(除近海以外的海洋运输)、航空、管道等运输,以及装卸搬运。其中,提供公路、内河、近海运输劳务的纳税人,仅适用自开票纳税人填报,代开票纳税人不填报。本市自开票纳税人接受税务机关委托,替承包、承租、挂靠的代开票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发票的,不在本表填写。9.本表第1栏“应税收入”填写纳税人本期因提供交通运输业营业税应税劳务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免税收入)。纳税人发生退款或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冲减营业额时,不在本栏次调减,在第3栏“营业额冲减”栏次内填写。 10.本表第4栏“事后审批减免”填写纳税人前期已纳税的营业额中,由于减免税事后审批而多缴营业税的营业额。11.本表第5栏“其他”填写纳税人上期申报中,与未抵扣完的税款对应的营业额(参见本说明第20条)。12.本表第6栏应税减除项目“小计”各行次数据不得大于同行次第1栏“应税收入”。13.本表第7栏“支付给合作运输方运费金额”应填写纳税人本期支付给合作运输方(包括境内、境外合作运输方)并依法取得交通运输业发票或其他有效减除凭证的运费金额。 14.本表第8栏“其他减除项目金额”应填写纳税人(除自开票纳税人外)本期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所取得的交通运输业应税收入中按税法规定其他可减除的项目金额。 15.上述减除项目的有关数据应根据货物运输业营业额减除项目清单、营业税营业额减除项目汇总表的汇总数据及总局模块二的有关要求填报。35
16.本表第10栏“免税收入”填写纳税人本期取得的交通运输业应税收入中所含的不需税务机关审批可直接免缴税款的应税收入或已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免税项目应税收入。 17.本表第15栏“期初欠缴税额”填写截至本期(不含本期),纳税人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 18.本表第18栏“已缴本期应纳税额”填写纳税人已缴的本期应纳营业税税额。 19.本表第19栏“本期已缴欠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缴纳的前期欠税,包括本期缴纳的前期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机关核定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20.本表第21栏“本期期末应缴税额”的“合计”行出现负数时,允许填写负数,其负数部分,即未抵扣完的税款换算成营业额并按各应税项目所占的比例填入下期申报表中的第5栏“其他”中。21.本填表说明未列出的栏目参见《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填表说明中相应栏目的文字说明,运算公式已在本表各栏目下注明。第六章关税第七章资源税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申报缴纳资源税。 二、本表由纳税人填写,一式三联,第一联(黑色)纳税人留存;第二联(红色)用于税务会计核算;第三联(蓝色)主管地税机关存档。 三、纳税人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提交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四、不按照规定期限报送本表及其它有关资料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表有关内容按以下要求填写: 1.纳税人识别号:填写办理税务登记时,由税务机关确定的税务登记号。 2.纳税人名称:填写企业全称或业户字号,无字号的填业主姓名,并要求写工商登记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名称一致. 3.“课税单位”栏,填写课税数量的单位,如:吨、千立方米等。第八章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时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一、纳税人转让已经完成开发的房地产并取得转让房地产收入和预售正在开发的房地产并取得预收房地产价款的,应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申报期限,据实向指定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本表。二、表头项目:1.税务登记证号码、税务计算机代码:接地方税务机关编排的代码填写。35
2.序号:前三位同《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中税务机关编制填写的号码,后三位按项目转让次数由申报单位自“001”起顺序编号,不可重号。3.经济类型:按国有、集体、私营、个体、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和其他填报。4.行业:按工业、商业、邮电通讯、交通运输、旅游服务、金融保险、建筑开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队、人民团体、个人和其他填报。5.直接主管部门:按纳税人隶属的上一级管理部门或机构填写,外商投资企业不填。6.项目名称:填写纳税人所开发并转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全称。三、表中项目:1.本表各项内容,均应以土地增值税的基本计税单位(栋号)为填报对象。如系综合项目开发,普通标准住宅部分单独填报。2.本表第13、14、15栏“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支出、其他房地产开发费”应按政策规定计算填写。3.本表第24栏“适用税率”应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表中所适用的最高一级税率填写。如果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且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未超过20%的,本栏填写“0”。4.本表第28栏:预征土地增值税时,适用公式为:28=26×27;其他情况适用公式为:28=22×24-4×25。4.本表第32栏“项目竣工清算应补(退)土地增值税税额”仅在办理项目竣工清算时填写。四、填写本表时应同时填写《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附表》。五、本表一式两份,送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盖章后,税务机关留存一份,退回申报单位一份。第九章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填写说明本表适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填报。第十章企业所得税核算表8-2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填写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二、填报依据和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企业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项目的金额。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本表纳税调整项目按照“收入类调整项目”、“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调整项目”、“准备金调整项目”、“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其他”七大项分类汇总填报,并计算纳税调整项目的“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的合计数。数据栏分别设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四个栏次。“35
账载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项目金额。“税收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项目金额。“收入类调整项目”:“税收金额”扣减“账载金额”后的余额为正,填报在“调增金额”,余额如为负数,将其绝对值填报在“调减金额”。其中第4行“3.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按“扣除类调整项目”处理。“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账载金额”扣减“税收金额”后的余额为正,填报在“调增金额”,余额如为负数,将其绝对值填报在“调减金额”。其他项目的“调增金额”、“调减金额”按上述原则计算填报。本表打*号的栏次均不填报。本表“注:1……”修改为:“1、标有*或#的行次,纳税人分别按照适用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填报”(一)收入类调整项目1.第1行“一、收入类调整项目”:填报收入类调整项目第2行至第19行的合计数。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报。2.第2行“1.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税收上应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金额。(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直接填报第3列“调增金额”。(2)金融企业第3列“调增金额”取自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第38行。(3)一般工商企业第3列“调增金额”取自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13行。(4)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3.第3行“2.接受捐赠收入”: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将接受捐赠直接计入资本公积核算、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2列“税收金额”。第1列“账载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4.第4行“3.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填报纳税人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和折让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销售折扣和折让的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第1列与第2列的差额。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5.第5行“4.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填报纳税人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但按照税收规定不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收入;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确认的应纳税收入;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纳税调整的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纳税人纳税调减的金额。6.第6行“5.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填报纳税人采取权益法核算,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本行“调减金额”数据通过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第5列“合计”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7.第7行“6.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确认为投资损失的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纳税人应分享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利润、确认为投资收益的金额。本行根据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分析填列。8.第8行“7.特殊重组”: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作为特殊重组处理,导致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35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账面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确认的应税收入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9.第9行“8.一般重组”: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作为一般重组处理,导致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账面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确认的应税收入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10.第10行“9.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第3列“调增金额”或第4列“调减金额”通过附表七《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第10行第5列数据填报。附表七第5列“纳税调整额”第10行“合计”数为正数时,填入附表三第10行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为负数时,将其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11.第11行“10.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填报纳税人取得的不属于税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为递延收益,税收处理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应进行纳税调整的数额。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账面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确认的应税收入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12.第12行“11.境外应税所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并入利润总额的成本费用或确认的境外投资损失。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纳税人并入利润总额的境外收入、投资收益等。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13.第13行“12.不允许扣除的境外投资损失”: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境外投资除合并、撤消、依法清算外形成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14.第14行“13.不征税收入”:第4列“调减金额”通过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第12行“不征税收入总额”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15.第15行“14.免税收入”:第4列“调减金额”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行“免税收入”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16.第16行“15.减计收入”:第4列“调减金额”通过取自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6行“减计收入”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17.第17行“16.减、免税项目所得”:第4列“调减金额”通过取自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4行“减免所得额合计”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18.第18行“17.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第4列“调减金额”通过取自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9行“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19.第19行“18.其他”:填报企业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的其他收入类项目金额。(二)扣除类调整项目1.第20行“二、扣除类调整项目”:填报扣除类调整项目第21行至第40行的合计数。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报。35
2.第21行“1.视同销售成本”: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视同销售应确认的成本。(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直接填报第4列“调减金额”。(2)金融企业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第41行。(3)一般工商企业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第12行。(4)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3.第22行“2.工资薪金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2列减去第1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4列“调增金额”。4.第23行“3.职工福利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金额小于等于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14%;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2列减去第1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4列“调增金额”。5.第24行“4.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的教育经费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的职工教育经费,金额小于等于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2.5%,或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2列减去第1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4列“调增金额”。6.第25行“5.工会经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的工会经费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的工会经费,金额等于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2%减去没有工会专用凭据列支的工会经费后的余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2列减去第1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4列“调增金额”。7.第26行“6.业务招待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金额。比较“本行第1列×60%”与“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1行×5‰”或“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第1+38行合计×5‰”或“本行第1列×60%”两数,孰小者填入本行第2列。如本行第1列≥第2列,本行第1列减去第2列的余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均不填。8.第27行“7.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第3列“调增金额”取自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第7行“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额”,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第10行“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第1列“账载金额”和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9.第28行“8.捐赠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捐赠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的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35
均不填。10.第29行“9.利息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的利息支出的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均不填。11.第30行“10.住房公积金”: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住房公积金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均不填。12.第31行“11.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损失的金额,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13.第32行“12.税收滞纳金”: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税收滞纳金的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14.第33行“13.赞助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且不符合税收规定的公益性捐赠的赞助支出的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广告性的赞助支出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规定处理,在第27行“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中填报。15.第34行“14.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金额,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金额。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均不填。16.第35行“15.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则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均不填。17.第36行“16.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并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相关金额。18.第37行“17.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的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19.第38行“18.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的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1列;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20.第39行“19.加计扣除”:第4列“调减金额”35
取自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9行“加计扣除额合计”金额。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和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21.第40行“20.其他”:填报企业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的其他扣除类项目金额。(三)资产类调整项目1.第41行“三、资产类调整项目”:填报资产类调整项目第42行至第50行的合计数。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报。2.第42行“1.财产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财产损失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3.第43行“2.固定资产折旧”:通过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固定资产”第7列“纳税调整额”的正数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固定资产”第7列“纳税调整额”负数的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4.第44行“3.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通过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7行“生产性生物资产”第7列“纳税调整额”的正数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7行“生产性生物资产”第7列“纳税调整额”的负数的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5.第45行“4.长期待摊费用”:通过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0行“长期待摊费用”第7列“纳税调整额”的正数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0行“长期待摊费用”第7列“纳税调整额”的负数的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6.第46行“5.无形资产摊销”:通过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5行“无形资产”第7列“纳税调整额”的正数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5行“无形资产”第7列“纳税调整额”的负数的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7.第47行“6.投资转让、处置所得”:第3列“调增金额”和第4列“调减金额”通过附表十一《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分析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8.第48行“7.油气勘探投资”:通过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6行“油气勘探投资”第7列“纳税调整额”的正数填入本行第3列;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6行“油气勘探投资”第7列“纳税调整额”负数的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9.第49行“油气开发投资”:通过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7行“油气开发投资”第7列“纳税调整额”的正数填入本行第3列;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7行“油气开发投资”第7列“纳税调整额”负数的绝对值填入本表第4列“调减金额”。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35
10.第50行“7.其他”:填报企业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的其他资产类项目金额。(四)准备金调整项目第51行“四、准备金调整项目”:通过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填报。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第17行“合计”第5列“纳税调整额”的正数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第17行“合计”第5列“纳税调整额”的负数的绝对值填入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五)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第52行“五、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的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将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转回已按税收规定征税的预计利润的数额。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六)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第53行“六、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特别纳税调整规定,自行调增的当年应纳税所得。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七)其他第54行“六、其他”:填报企业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的其他项目金额。第1列“帐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报。第55行“合计”:“调增金额”等于本表第1、20、41、51、52、53、54行第3列合计;“调减金额”分别等于本表第1、20、41、51、52、53、54行第4列合计。四、表内及表间关系(一)表内关系1.第1行=本表第2+3+...+19行。2.第20行=本表第21+22+...+40行。3.第41行=本表第42+43+...+50行。(二)表间关系1.一般工商企业:第2行第3列=附表一(1)第13行。金融企业:第2行第3列=附表一(2)第38行。2.第6行第4列=附表十一第5列“合计”行的绝对值。3.当附表七第10行第5列为正数时:第10行第3列=附表七第10行第5列;附表七第10行第5列为负数时:第10行第4列=附表七第10行第5列负数的绝对值。4.第14行第4列=附表一(3)第10行。5.第15行第4列=附表五第1行。6.第16行第4列=附表五第6行。7.第17行第4列=附表五第14行。8.第18行第4列=附表五第39行。9.一般工商企业:第21行第4列=附表二(1)第12行。金融企业:第21行第4列=附表二(2)第41行。10.第27行第3列=附表八第7行。27行第4列=附表八第10行。11.第39行第4列=附表五第9行。12.附表九第1行第7列为正数时:第43行第3列=附表九第1行第7列;附表九第1行第7列为负数时:第43行第4列=附表九第1行第7列负数的绝对值。35
13.附表九第7行第7列为正数时:第44行第3列=附表九第7行第7列;附表九第7行第7列为负数时:第44行第4列=附表九第7行第7列负数的绝对值。14.附表九第10行第7列为正数时:第45行第3列=附表九第10行第7列;附表九第10行第7列为负数时:第45行第4列=附表九第10行第7列负数的绝对值。15.附表九第15行第7列为正数时:第46行第3列=附表九第15行第7列;附表九第15行第7列为负数时:第46行第4列=附表九第15行第7列负数的绝对值。16.附表九第16行第7列为正数时:第48行第3列=附表九第16行第7列;附表九第16行第7列为负数时:第48行第4列=附表九第16行第7列负数的绝对值。17.附表九第17行第7列为正数时:第49行第3列=附表九第17行第7列;附表九第17行第7列为负数时:第49行第4列=附表九第17行第7列负数的绝对值。18.附表十第17行第5列合计数为正数时:第51行第3列=附表十第17行第5列;附表十第17行第5列合计数为负数时:第51行第4列=附表十第17行第5列的绝对值。19.第55行第3列=主表第14行。20.第55行第4列=主表第15行。表8-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写说明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二、表头项目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年度中间开业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全称。三、各列的填报1、第1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第2行至第17行的“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2、第18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19行至第22行的“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3、第23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第24行的“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 四、各行的填报 1、第1行至第24行,纳税人根据其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实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实行“35
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9行至第22行;实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4行。 2、第25行至第32行,由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汇总纳税)纳税人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的总机构在填报第1行至第24行的基础上,填报第26行至第30行;汇总纳税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填报第28行、第31行、第32行。 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收入。 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成本。 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 4、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5、第6行“不征税收入”: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6、第7行“免税收入”: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 7、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8、第9行“实际利润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9行=第4行+第5行-第6行-第7行-第8行。 9、第10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 10、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1行=第9行×第10行,且第11行≥0。当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1行≠第9行×第10行。 11、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第12行≤第11行。 12、第13行“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13、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入此行。 14、第15行“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5行=11行-12行-13行-14行,且第15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15、第16行“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填报以前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尚未办理退税,并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额。35
16、第17行“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7行=15行-16行,且第17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17、第19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期金额”列不填。18、第20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按月度预缴纳税人:第20行=第19行×1/12 按季度预缴纳税人:第20行=第19行×1/4 19、第21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 20、第22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22行=第20行×第21行。 21、第24行“本月(季)确定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本月(季)度应缴纳所得税额。 22、第26行“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4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预缴方式不同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15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22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24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第26行计算公式中的“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规定执行填报。 23、第27行“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汇总纳税纳税人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4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预缴方式不同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15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22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24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填报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按各省规定执行填报。35
24、第28行“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4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缴方式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15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22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 第24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第28行计算公式中“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50%;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规定执行填报。 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本行。 25、第29行“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设立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按规定视同分支机构的部门所应分摊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26、第30行“总机构已撤销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撤销的分支机构,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由总机构预缴的所得税额。 27、第31行“分配比例”: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分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确定的分配比例。 28、第32行“分配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分支机构按分配比例计算应预缴的所得税额。第32行=第28行×第31行。 六、表内、表间关系 1、表内关系 (1)第9行=第4+5-6-7-8行。 (2)第11行=第9×10行。当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1行≠第9×10行。 (3)第15行=第11-12-13-14行,且第15行≤0时,填0。 (4)第22行=第20×21行。 (5)第26=第15或22或24行×规定比例。 (6)第27行=第15或22或24行×规定比例。 (7)第28行=第15或22或24行×规定比例。 2、表间关系35
(1)第28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 (2)第31、32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所对应行次中的“分配比例”、“分配税额”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填写说明 一、本表为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月(季)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二、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 年度中间开业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中的纳税人全称。 三、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收入总额”:填写本年度累计取得的各项收入金额。 2、第2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收入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第3行“免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 4、第4行“应税收入额”:根据相关行计算填报。第4行=第1-2-3行 5、第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6、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计算填报。第6行=第4×5行。 7、第7行“成本费用总额”:填写本年度累计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金额。 8、第8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9、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计算填报。第9行=第7÷(1-8行)×8行。 10、第10行“税率”:填写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 11、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 (1)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第11行=第6×10行 (2)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第11行=第9×10行 12、第12行“已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当年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13、第13行“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计算填报。第13行=第11-12行。当第13行≤0时,本行填0。 14、第14行“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税务机关核定的本期应当缴纳的税额。 四、表内表间关系 1、第4行=第1-2-3行 2、第6行=第4×5行 3、第9行=第7÷(1-8行)×8行 4、第11行=第6(或9行)×10行 5、第13行=第11-12行。当第13行≤0时,本行填0表8-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写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及内容3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填报,并依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企业的《利润表》以及纳税申报表相关附表的数据填报。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二)表体项目 本表是在企业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额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等一次性和暂时性差异)通过纳税调整明细表(附表三)集中体现。本表包括利润总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和附列资料四个部分。 1.“利润总额的计算”中的项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制度的企业,其《利润表》中项目与本表不一致的部分,应当按照本表要求对《利润表》中的项目进行调整后填报。 该部分的收入、成本费用明细项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和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反映;适用《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的相应栏次;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填报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和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 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中的项目,除根据主表逻辑关系计算出的指标外,其余数据来自附表。 3.“附列资料”包括用于税源统计分析的上年度税款在本年入库金额。 (三)行次说明 1.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一般企业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计算填列;金融企业通过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计算填列;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应填报附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的“收入总额”,包括按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 2.第2行“营业成本”项目,填报纳税人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发生的实际成本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一般企业通过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计算填列;金融企业通过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计算填列;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应按填报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和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分析填报。 3.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经营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本项目应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35
4.第4行“销售费用”:填报纳税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广告费等费用和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薪酬、业务费等经营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销售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5.第5行“管理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本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6.第6行“财务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7.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填报纳税人各项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本项目应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8.第8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填报纳税人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如交易性金融资产当期公允价值的变动额。本项目应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损失,本项目以“-”号填列。 9.第9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本行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损失,用“-”号填列。企业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和出让时,处置收益部分应当自“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项目转出,列入本行,包括境外投资应纳税所得额。 10.第10行“营业利润”:填报纳税人当期的营业利润。根据上述行次计算填列。 11.第11行“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除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其他企业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金融企业通过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12.第12行“营业外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一般企业通过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金融企业通过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13.第1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利润总额。根据上述行次计算填列。金额等于第10+11-12行。 14.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报纳税人未计入利润总额的应税收入项目、税收不允许扣除的支出项目、超出税收规定扣除标准的支出金额,以及资产类应纳税调整的项目,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本期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等。纳税人根据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调增金额”列下计算填报。 15.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报纳税人已计入利润总额,但税收规定可以暂不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项目,以及在以前年度进行了纳税调增,根据税收规定从以前年度结转过来在本期扣除的项目金额。包括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已转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的预计利润等。纳税人根据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调减金额”列下计算填报。 16.第16行“其中: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营业收入或营业外收入中的属于税收规定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17.第17行“其中:免税收入”:填报纳税人已并入利润总额中核算的符合税收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或收益,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本行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投资净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35
表8-10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填写说明一、本表为按照核定征收办法(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税额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季度(月)和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二、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收入总额”:填报当期取得的各项收入的合计金额。(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
2、第2行“成本费用”:填报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的合计金额。(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
3、第3行“应税所得率”: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4、第4行:“应纳税所得额”:
(1)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2)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5、第5行“适用税率”:根据第4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确定的适用税率或者所得税政策规定的适用税率。
6、第7行“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当年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7、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纳税人,可填第6行、第7行、第8行。其中,第6行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当期累计应纳所得税额。第十一章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填写说明一、本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制定,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年度自行申报。二、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可以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不能按照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三、填写本表应当使用中文,也可以同时用中、外两种文字填写。四、本表各栏的填写说明如下:1、所得年份和填表日期:申报所得年份:填写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的年度;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实际日期。2、身份证照类型:填写纳税人的有效身份证照(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护照、回乡证等)名称。3、身份证照号码:填写中国居民纳税人的有效身份证照上的号码。4、任职、受雇单位:填写纳税人的任职、受雇单位名称。纳税人有多个任职、受雇单位时,填写受理申报的税务机关主管的任职、受雇单位。5、任职、受雇单位税务代码:填写受理申报的任职、受雇单位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登记的编码。6、任职、受雇单位所属行业:填写受理申报的任职、受雇单位所属的行业。其中,行业应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填写,一般填至大类。35
7、职务:填写纳税人在受理申报的任职、受雇单位所担任的职务。8、职业:填写纳税人的主要职业。9、在华天数:由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填写在税款所属期内在华实际停留的总天数。10、中国境内有效联系地址:填写纳税人的住址或者有效联系地址。其中,中国有住所的纳税人应填写其经常居住地址。中国境内无住所居民住在公寓、宾馆、饭店的,应当填写公寓、宾馆、饭店名称和房间号码。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11、经营单位纳税人识别码、纳税人名称:纳税人取得的年所得中含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时填写本栏。纳税人识别码:填写税务登记证号码。纳税人名称:填写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名称,或者承包承租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名称。12、年所得额:填写在纳税年度内取得相应所得项目的收入总额。年所得额按《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的规定计算。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以非人民币计算的,按照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折合成人民币。13、应纳税所得额:填写按照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14、已缴(扣)税额:填写取得该项目所得在中国境内已经缴纳或者扣缴义务人已经扣缴的税款。15、抵扣税额:填写个人所得税法允许抵扣的在中国境外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16、减免税额:填写个人所得税法允许减征或免征的个人所得税税额。17、本表为A4横式,一式两联,第一联报税务机关,第二联纳税人留存。第十二章其他税法第一节房产税的核算表12-2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1、本表适用于中国境内房产税纳税人填报。2、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产原价。3、计税房产余值=房产原值×(1—税法规定的扣除率)。4、本表一式三联,第一联纳税人保存,第二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三联税务机关做税收会计原始凭证。第二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核算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一、本表适用于中国境内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填报。二、纳税人识别号是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证时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税务编码。三、座落地点:土地管理部门已核发土地证的,应根据土地证填写。四、土地等级按照纳税人占用的土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划分的土地等级编码。五、本期变动栏,增加用蓝笔填写,减少用红笔填写。六、本期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上期占地面积+本期增减数。35
七、本表一式三联,第一联纳税人保存,第二职工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三联税务机关做税收会计原始凭证。第三节耕地占用税的核算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一、本表适用于在某省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纳税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地税征收机关填报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申报纳税。 二、本表各栏的填写说明如下:(一)纳税人名称:纳税人是单位的,应按照人事部门批准或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纳税人是个人的,则填写本人姓名。 (二)纳税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按照税务机关规定填写电脑编码、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电脑编码不填。“纳税人识别号”栏,单位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个人的,填写个人身份证号或其他有效证件号。(三)经济性质: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四)国土局编号:是指宗地号。(五)取得方式:按征用,使用,出让,划拨,出租等填写。(六)占地类别:按一般耕地、基本农田、农村宅基地、其他农用地、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等填写。(七)批准减免税额:指经税务机关批准的契税减免税额;减免税批准文号:报批类指税务机关《报批类减免税审批决定书》文号,报备类指减免所依据的文件文号。(八)应纳税额=计税价格×适用税率;应缴税额=应纳税额-批准减免税额。第四节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1、本表由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或代理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填写。2、“纳税人名称”栏,填写车主名称。3、“纳税人证件名称”栏,单位车辆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个人车辆填写《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名称。4、“证件号码”栏,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居民身份证》及其他身份证件的号码。5、“车辆类别”栏,在表中所列项目中划√。6、“生产企业名称”栏,国产车辆填写国内生产企业名称,进口车辆填写国外生产企业名称。7、“厂牌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栏,分别填写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中注明的产品型号、车辆识别代号(VIN,车架号码)。8、“购置日期”栏,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日期。9、“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价格”栏,填写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上注明的价费合计金额。10、“免(减)税条件”栏,按下列项目选择字母填写:35
A、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B、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C、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D、在外留学人员(含港、澳)回国服务的,购买的国产汽车;E、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或境内购置的汽车;F、其他免税、减税车辆。11、下列栏次由进口自用车辆的纳税人填写。(1)“关税完税价格”栏,填写《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关税计税价格。“关税”栏,填写《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关税税额;(2)“消费税”栏,填写《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中注明的消费税税额。12、“申报计税价格”栏,分别按下列要求填写:(1)境内购置车辆,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明的价费合计金额÷(1+17%)填写;(2)进口自用车辆,填写计税价格。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3)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车辆,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注明的价费合计金额÷(1+17%)填写。13、“计税价格”栏,经税务机关辅导后填写:(1)填写最低计税价格;(2)底盘发生更换的车辆,按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最低计税价格的70%填写;(3)免税条件消失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按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最低计税价格每满1年扣减10%填写。未满1年的按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最低计税价格填写。使用年限10年(含)以上的,填写0;14、“应纳税额”栏,计算公式如下:(1)计税依据为申报计税价格的,应纳税额=申报计税价格栏X税率;(2)计税依据为计税价格的,应纳税额=计税价格栏X税率。15、本表一式二份(一车一表),一份由纳税人留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五节车船税的核算第六节印花税的核算印花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公章)税款所属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应税凭证计税金额或件数适用税率核定征收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已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核定依据核定比例12345=1×2+2×3×467=5-6购销合同0.3‰加工承揽合同0.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0.5‰35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0.3‰财产租赁合同1‰货物运输合同0.5‰仓储保管合同1‰借款合同0.05‰财产保险合同1‰技术合同0.3‰产权转移书据0.5‰营业帐簿(记载资金的帐簿)0.5‰————营业帐簿(其他帐簿)5————权利、许可证照5————合计————————纳税人或代理人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填报的,我确信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如纳税人填报,由纳税人填写以下各栏经办人(签章)会计主管(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如委托代理人填报,由代理人填写以下各栏代理人名称代理人(公章)经办人(签章)联系电话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受理人受理日期受理税务机关(签章)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1、本表用于向税务机关申请购买印花税。2、申报表税款合计金额等于备注栏两项合计金额之和。3、单笔印花税额超过500元(含500元)的,可申请购买印花税收讫专用证。4、企、事业单位须在申报表上加盖公章。第七节契税的核算表12-10契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契税纳税申报表金额单位:元承受方(申报人)名称 电脑编码纳税人识别号35
经济性质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转让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 经济性质联系电话 合同号及签定时间土地/房屋地址(座落) 权属转移类别权属转移面积(㎡)权属转移单价(元/㎡)申报成交价格适用税率%应纳税额批准减免税额应缴税额权属证书号减免税批准文号授权代理人(如果你已委托代理申报人,请填写下列资料)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地址)为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报表有关的来往文件都可寄与此人。代理人身份证号:授权人签章:年月日声明我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填报,我确信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纳税人签章:年月日(以下部分由征收机关负责填写)权属转移类别权属转移面积(㎡)核定单价(元/m2)计税价格适用税率%应纳税额批准减免税额应缴税额合计--受理日期受理人征收机关(盖章)35
一、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设计制定。 二、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契税征收机关填报契税纳税申报表,申报纳税。 三、本表各栏的填写说明如下: (一)承受方及转让方名称:承受方、转让方是单位的,应按照人事部门批准或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承受方、转让方是个人的,则填写本人姓名。 (二)承受方、转让方识别号:承受方、转让方是单位的,填写税务登记号;没有税务登记号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承受方、转让方是个人的,填写个人身份证号或护照号。 (三)合同签订时间:指承受方签订土地、房屋转移合同的当日,或其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四)权属转移类别:(土地)出让、买卖、赠与、交换、作价入股等行为。 (五)成交价格: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折算成人民币金额)填写。计税价格,是指由征收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确定的成交价格、差价或者核定价格。 (六)计征税额=计税价格×税率,应纳税额=计征税额-减免税额。第八节烟叶税的核算烟叶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烟叶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公章):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税款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烟叶收购金额税率应纳税额已纳税额应入库税额123=1×245=3-4烟叶购买金额税率应纳税额已纳税额应入库税额合计纳税人或代理人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填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如纳税人填报,由纳税人填写以下各栏:办税人员(签章):财务负责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联系电话:如委托代理人填报,由代理人填写以下各栏:代理人名称:经办人(签章):代理人(公章):联系电话:受理人(签章):受理日期:年月日受理税务机关(章):一、本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制定。二、本表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在办理烟叶税纳税申报时报送。35
三、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四、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不得填写简称;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烟叶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期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填表日期是指纳税人填制本申报表的具体日期。五、表内主要栏次填写说明:1.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1.1。2.烟叶购买金额为纳税人购买的查处罚没烟叶的金额。第九节社会保险金的计算表12-12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主表)填写说明1、本表供缴费人进行年度结算或终止清算时使用,共2张附表。2、本表数据由附表和地税申报网站中《社会保险费结算申报表》产生,缴费人结算时先填写纸质附表,并结合纸质附表计算的数据和电子申报表中由计算机提取的信息库数据填入相应的纸质报表主表。3、第4、5、6、7列分别从附表一第4、17、18、20列对应项目中提取。4、第8、9、10列均按电子申报表从计算机数据库中提取的数据填写,其中第8列若年度结算申报前,有发生属本结算期内的退库金额,应当减除。5、缴费人在进行网上申报时,只需填写结算申报表附表1即可,主表会自动生成。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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