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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9 14:28:14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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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版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解读之——A类报表主表 财务人员重要工作之一的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终于结束了,接踵而至另一项重要工作——2018年企业所得税第二季度季报即将来临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的规定,从2018年7月1日起,实行按月预缴的居民企业从2018年6月份申报所属期开始和实行按季预缴的居民企业从2018年第2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启用2018版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 新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哪些变化,申报时应应注意哪些呢?本文针对新版A类报表——查账征收报表主表进行详解。 一、A类新版报表的变化 1.报表简化,主表和附表取消“本期金额”列,只保留“累计金额”列。 2.报表结构优化,《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作为附表纳入申报表体系。
3.根据政策调整和落实优惠的需要,补充、调整了《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等表单的行次内容,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能够及时、足额享受到税收优惠;增加预缴方式、企业类型等标识信息和附报信息内容。 二、A类新版报表填报注意内容 类报表主表 (1)、主表表头 税款所属期间:企业按月申报的应填报每月第一天和每月最后一天;企业按季度申报的应填报每季度第一天和每季度最后一天,如二季度,按季申报时应填报: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不能填报: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在终止经营活动当期纳税申报时,填报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终止经营活动之日,以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不再填报。 (2)、核心部分 1)预缴方式:该部分内容是新增内容,企业填报时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两种预缴方式属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企业需要履行行政许可相关程序。因此,选择这两种预缴方式时,企业必须需要主管税务机关行政许可。
实际上,一些企业生产上存在淡旺季或存在生产周期长,各个期间收入不稳定,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对于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的规定,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填报预缴方式时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 2)企业类型:该部分内容是新增内容,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并且总机构、分支机构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征收管理的,总机构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纳税人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并且总机构、分支机构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征收管理的,分支机构选择“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 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且总机构、分支机构没有参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征收管理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填报企业类型时选择“一般企业”。没有分支机构的企业,或在境外有分支机构但境内没有分支机构的企业,填报企业类型时选择填报“一般企业”。 3)第一行至第3行: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填报企业截至本税款所属期末,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本年累计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 注意: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利润总额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之间没有勾稽关系。 4)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本行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金额。
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其未完工预售环节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在汇算清缴时调整,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调整。也就是说,季度预缴申报时,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将预收款结转收入,同时按配比原则结转成本后,企业也不得冲减之前按预计毛利率确认的利润总额,只能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整。这会导致房地产企业月度或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会重复缴纳企业所得税,多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对房地产企业来说是不利的,加重了房地产企业负担。 5)第8行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是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科目的借方金额,应填报纳税人截至税款所属期末,按照税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本年累计金额(即税法口径的亏损)。 6)第13行“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填报已在此前月(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但是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金额不填此行,应填入本表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栏。 (3)、附报信息 附表信息为新增信息,小型微利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入股递延纳税事项、期末从业人数,全部为必填项。
1)小型微利企业根据以下情况分析填报: 以前年度成立的小型微利企业 a、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本期本表第9行“实际利润额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第9行)填报的金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选择“是”。 b、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本期本表第9行填报的金额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选择“否”。 c、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预计本年度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从事行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本期本表第9行填报的金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选择“是”。 d、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计本年度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从事行业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或者本期本表第9行填报的金额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选择“否”。 e、以前年度成立企业在本年度第一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未完成上一纳税年度汇算清缴,无法判断上一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暂按照上一纳税年度第四季度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况判别。 本年度成立的小型微利企业
a、本年度新成立企业,预计本年度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从事行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本期本表第9行填报的金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纳税人,选择“是”。 b、预计本年度资产总额、从业人数、从事行业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或者本期本表第9行填报的金额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纳税人,选择“否”。 2)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填报包括分支机构在内的所有从业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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