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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9 14:50:07 发布

罗湖区侨办行政权责事项登记表及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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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侨办行政权责事项登记表及运行流程图行政确认事项登记表(共4项)序号1行政权责编码行政权责名称归侨、侨眷身份证明实施主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行政权责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条“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与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亲属申请认定侨眷身份的,应当提供由公证机构出具的扶养证明。”(二)《广东省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条“归侨、侨眷的身份需要确认的,须持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根据其人事档案、本人提供的有效证件或者户籍登记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办理。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必须经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扶养公证后,方予确认。华侨、归侨去世后,其国内眷属的侨眷身份不变。”(三)《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规定》第三条“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市侨务部门或者区侨务部门确认。归侨侨眷需要确认身份的,应当持有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或者持有能证明其归侨、侨眷身份的其他有效证件,由市或者区侨务部门审核发证。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其侨眷身份须经公证机关出具扶养公证后,方予审核认定。华侨、归侨死亡后,其国内眷属依法确认的侨眷身份不变,但其配偶与非华侨、归侨再婚的除外。”(四)《关于归侨、侨眷身份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侨办〔2008〕193号)第二条“归侨、侨眷身份确认的行政主管机构:归侨、侨眷身份确认实行属地管理,由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或县(市、区)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审核确认。”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无受理条件需提交材料:(一)归侨身份确认需提交的材料 1、户口簿复印件(查验原件)、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其本人档案资料出具的证明(并附档案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证明材料、当年回国时入境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外文的附中文翻译公证)、国外出生证复印件(查验原件:外文的附中文翻译公证)等其中一项能证明归侨身份的合法有效材料;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二)侨眷身份确认需提交的材料1、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户口簿复印件(查验原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2、关系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归侨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查验原件)、归侨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其本人档案资料出具的证明(并附档案复印件)、归侨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证明材料、归侨当年回国时入境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外文的附中文翻译公证)、归侨国外出生证复印件(查验原件:外文的附中文翻译公证)、关系人证照复印件(查验原件)、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华侨或外籍华人身份证明等其中一项能证明归侨、华侨或外籍华人身份的合法有效材料;3、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包括户口簿复印件(查验原件)、出生证复印件(查验原件)、户籍管理或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其本人档案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亲属关系公证(外文的须附中文翻译公证)等其中一项能证明亲属关系的合法有效材料。办理部门中共深圳市罗湖区委统战部侨务科办理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1008号罗湖管理中心大厦19楼1901室联系电话0755-25666217服务表格(选填)《广东省归侨身份确认申请表》或《广东省侨眷身份确认申请表》常见问题解答(选填)无相关职责要求事前:告知所需材料及办理程序,接受咨询事中:查验审核证明材料、出具证明事后:资料存档监督电话0755-25666209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一)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在行政确认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侨务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二)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确认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确认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行政确认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保留(由原行政服务事项调整为行政确认事项)审核意见 归侨侨眷身份确认行政服务流程图申办人领取并填妥(归侨领取《广东省归侨身份确认申请表》,侨眷领取《广东省侨眷身份确认申请表》)办理归侨身份确认所需提交的材料:1、户口簿复印件(查验原件)、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其本人档案资料出具的证明(并附档案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证明材料、当年回国时入境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外文的附中文翻译公证)、国外出生证复印件(查验原件:外文的附中文翻译公证)等其中一项能证明归侨身份的合法有效材料;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侨眷身份确认所需提交的材料:1、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户口簿复印件(查验原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2、关系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归侨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查验原件)、归侨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其本人档案资料出具的证明(并附档案复印件)、归侨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证明材料、归侨当年回国时入境证件复印件(查验原件:外文的附中文翻译公证)、归侨国外出生证复印件(查验原件:外文的附中文翻译公证)、关系人证照复印件(查验原件)、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华侨或外籍华人身份证明等其中一项能证明归侨、华侨或外籍华人身份的合法有效材料;3、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包括户口簿复印件(查验原件)、出生证复印件(查验原件)、户籍管理或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其本人档案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亲属关系公证(外文的须附中文翻译公证)等其中一项能证明亲属关系的合法有效材料。区侨办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出具证明书(归侨出具《广东省归侨身份证明》,侨眷出具《广东省归侨身份证明》) 序号2行政权责编码行政权责名称城镇华侨房屋确认实施主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行政权责依据《广东省拆迁城镇华侨房屋规定》第七条“被拆迁的房屋需要确认属华侨房屋或者属落实侨房政策发还产权的华侨房屋的,由被拆迁人提出申请,经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核确认。”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无受理条件(一)华侨房屋确认需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1、办理确认的书面申请;  2、房屋契证;  3、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有效身份证;  4、经我使馆认证的委托书;  5、建国后用侨汇购建的房屋,须有银行出具的侨汇证明;  6、继承公证书;  7、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归侨侨眷证明;  8、其他能证明身份的原始材料(外文要经我公证机关翻译成中文);  9、经办代理人的合法委托书和身份证。(二)华侨房屋确认的办理程序凡我省内城镇华侨私有房屋因继承、租赁、拆迁等原因,业主或代理人需携上述有关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侨务部门负责审核确认。(三)确认华侨房屋的界定范围  1、华侨、归侨的私有房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用侨汇购建的私有房屋;  (3)依法继承华侨、归侨的私有房屋;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的私有房屋需办理确认证明的,适用本范围。办理部门中共深圳市罗湖区委统战部侨务科办理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1008号罗湖管理中心大厦19楼1901室联系电话0755-25666217服务表格(选填)无常见问题解答(选填)无相关职责要求事前:告知所需材料及办理程序,接受咨询 事中:查验审核证明材料、办理确认手续事后:资料存档监督电话0755-25666209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一)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在行政确认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侨务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二)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确认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确认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行政确认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保留(2008年至今未发生过此项业务)审核意见 序号3行政权责编码行政权责名称华侨祖屋更正登记审核实施主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行政权责依据《关于切实维护华侨在农村的宅基地权益的若干意见》(粤侨办〔2011〕3号)第五条“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以华侨亲属名义申办了集体土地使用证的侨房,如确属华侨祖屋或者华侨在原籍农村的唯一住房,未经改建、扩建、加建的,由土地所在地村民小组和村委会出具书面证明、原土地权利人出具同意更正的书面证明,经乡(镇)政府和县(市、区)侨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原土地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土地使用权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依法重新颁发土地使用证。原土地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华侨业主可申请异议登记,并从异议登记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按人民法院裁定结果办理。更正登记与注销登记应同时办理,原土地权利人应当向原土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原登记机关按规定程序予以注销。”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无受理条件需提交材料:(一)申请书;(二)房屋证明材料;(三)所在社区、街道有关证明材料;(四)申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办理部门中共深圳市罗湖区委统战部侨务科办理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1008号罗湖管理中心大厦19楼1901室联系电话0755-25666217服务表格(选填)无常见问题解答(选填)无相关职责要求事前:告知所需材料及办理程序,接受咨询事中:查验审核证明材料、办理审核手续事后:资料存档监督电话0755-25666209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 (一)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在行政确认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侨务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二)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确认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确认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行政确认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保留(2008年至今未发生过此项业务)审核意见 序号4行政权责编码行政权责名称华侨子女回国就读义务教育学校登记备案实施主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行政权责依据《关于华侨子女回国在我省接受义务教育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侨办[2009]55号)第九条“各市、县(市、区)侨务、教育主管部门要做好当地华侨子女就读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并及时上报省侨办、教育厅。”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无受理条件需提交材料:(一)申请人护照复印件(验原件);(二)华侨子女出生证及护照复印件(验原件)或者华侨子女居住证、居留证;(三)中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的华侨身份证明;(四)监护人的本市居民户口簿和与监护人户籍一致的房产证或购房协议;若监护人无房产需租住房屋的,须提供市相关部门认可的或符合有关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所租房屋应为监护人的唯一居住地。办理部门中共深圳市罗湖区委统战部侨务科办理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文锦中路1008号罗湖管理中心大厦19楼1901室联系电话0755-25666217服务表格(选填)无常见问题解答(选填)无相关职责要求事前:告知所需材料及办理程序,接受咨询事中:查验审核证明材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事后:资料存档监督电话0755-25666209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行政相对人有权:(一)申请行政复议:可以在行政确认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侨务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二)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复议确认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确认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接到行政确认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保留(2008年至今未发生过此项业务) 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