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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9 14:50:01 发布

兴宁区统计局部门责任事项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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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区统计局部门责任事项登记表表一:主要职责登记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备注1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南宁市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城区统计改革、统计科学发展规划及统计调查计划;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城区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南宁市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城区统计改革、统计科学发展规划及统计调查计划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城区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2建立健全城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依据国家基本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拟订城区地方统计调查方案;组织实施城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城区地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城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建立健全城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依据国家基本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拟订城区地方统计调查方案组织实施城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城区地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城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3组织实施国家部署的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及专项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区情区力方面的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国家部署的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及专项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区情区力方面的统计数据4组织实施城区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运输服务业、仓储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以及能源、投资、消费、居民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城区农林牧渔业、工业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城区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城区建筑业、房地产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组织实施城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运输服务业、仓储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以及能源、投资、消费、居民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5组织实施社会发展水平、区域经济发展、节能降耗、招商引资、全面小康及农村小康建设进程、农村贫困、妇女儿童等统计监测和综合评价,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和资料。组织实施社会发展水平、区域经济发展、节能降耗、招商引资统计监测和综合评价,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和资料组织实施全面小康及农村小康建设进程、农村贫困、妇女儿童等统计监测和综合评价,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和资料 6综合整理和提供财政、金融、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社会保障、公用事业、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城区性基本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财政、金融、旅游、交通运输、邮政城区性基本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社会保障、公用事业、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城区性基本统计数据7对国民经济、科技进步、社会发展和环境资源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城区党委、城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对国民经济、科技进步、社会发展和环境资源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城区党委、城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8负责核准统计管理登记。组织各镇(街道)、开发区、各部门、开发区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城区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负责核准统计管理登记组织各镇(街道)、开发区、各部门、开发区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城区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9依法审批(备案)各镇(街道)、开发区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方案;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检查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审批(备案)各镇(街道)、开发区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方案依法监督管理涉外调查活动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检查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10承担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城区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建立健全和管理城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组织制定城区各镇(街道)、开发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部门统计信息化建设。承担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城区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建立健全和管理城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组织制定城区各镇(街道)、开发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各部门统计信息化建设11负责管理城区统计人员,协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统计干部教育、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称评聘和统计管理登记证的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城区统计人员,协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统计干部教育的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城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称评聘和统计管理登记证的管理工作12负责私营企业(含改制企业)的劳动工资统计管理。负责私营企业(含改制企业)的劳动工资统计管理13承办城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承办城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表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理顺意见无表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备注1兴宁区统计报告、统计分析发布提供年度、季度、月度主要经济社会发展指标数据查询兴宁区统计局32907152提供统计资料服务整理和提供统计资料服务兴宁区统计局3290715 兴宁区统计局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统计系统实行属地管理的5项行政执法事项。兴宁区统计局主要负责本辖区内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一、监督检查对象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统计部门及其人员。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二、监督检查内容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二)兴宁区统计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五)兴宁区统计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和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四、监督检查程序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相应的文书。文书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被检查的统计局的名称;(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该文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文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该文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行使统计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二)超越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四)不按照规定履行行政监督职责的;(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按照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审批的;(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申诉、控告、检举不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七)违反规定采取登记保存的;(八)擅自解除被登记保存物品和资料的;(九)隐匿、调换、损坏被登记保存物品和资料的;(十)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十一)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十二)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款予以违法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十三)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十四)故意刁难,选择执法,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或者行政执法结果显失公正的;(十五)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十六)阻碍行政相对人行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七)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十八)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的;(十九)滥用职权,阻挠、干预查处或者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二十)违反法律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二十一)对于需要按照规定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通报的;(二十二)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采取方式的种类有:(一)责令书面检查;(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五)责令辞职,免职,辞退;(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统计工作检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兴宁区统计局行使依法开展统计工作检查的职权,履行对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各乡镇(街道)政府统计机构、城区有关部门和辖区所有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重点内容:(一)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情况;(二)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情况;(三)统计局领导班子建设、行风建设,辖区内乡镇(街道)政府统计机构设置和配合开展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及统计工作经费保障等基础建设的情况;(四)实施统计普法、统计执法、统计稽查、案件查处及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的情况;(五)组织实施国家周期性普查项目的情况;(六)执行统计制度和管理统计调查的情况;(七)规范和管理统计中介机构和民间统计组织的情况;(八)城区政府和城区统计局部署的其他工作任务完成的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 统计巡查、统计监督检查、统计数据核查等。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方案,成立检查组。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前应当先拟定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包括检查的对象、时间、重点内容、工作安排、检查组组成人员等。(二)发出统计检查通知书。向检查对象发出统计检查通知书,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的时间、重点内容、具体要求、检查工作安排及检查组组成人员等有关检查事项。(三)实施检查。统计检查组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查阅有关帐表、会议记录及有关材料;与被统计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个别谈话;向被统计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发放调查问卷;抽查乡镇(街道)政府统计工作和基层统计单位;召开座谈会,了解有关情况,并听取对兴宁区统计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被统计检查单位领导班子反馈检查情况;就统计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与被统计检查地方政府分管领导或被统计检查本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四)提交检查报告。检查组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写出检查报告并提请兴宁区统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检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统计工作检查的基本情况、发现问题与原因分析、解决问题的意见、对城区统计局工作建议等。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兴宁区 统计局局长办公会议对检查组呈报的检查报告进行认真审定,并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对统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兴宁区统计局发出统计检查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二)对统计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下一级单位及领导干部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由兴宁区统计局成立专案组或由兴宁区统计局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成立联合办案组,联合查处。发现基层统计单位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由兴宁区统计局直接查处或者移送所在地政府统计部门依法查处。(三)必要时,可将统计检查报告抄送被检查单位或被统计检查地方政府。被统计检查单位要针对统计检查组和兴宁区统计局要求整改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认真纠正和解决,并自收到统计检查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兴宁区统计局报送整改结果。 (三)统计调查监管为加强统计调查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兴宁区统计局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的职权,履行对统计调查的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兴宁区政府各部门。二、监督检查内容重点内容:(一)贯彻实施国家统计调查方法制度、省、市级地方统计调查方法制度执行情况;(二)统计调查管理的情况;(三)组织实施国家周期性普查项目的情况;(四)统计调查方法执行情况;(五)建立统计调查工作制度的情况;(六)实施统计调查的程序是否合法;(七)实施统计调查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要求;(八)在统计调查中是否履行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监督检查职责;(九)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三、监督检查方式对实施政府统计调查部门监督的方式主要有:(一)听取统计调查实施部门的汇报;(二)对统计调查工作进行评查; (三)对统计调查实施情况进行专项调查、定期检查和综合检查;(四)对统计调查工作的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制定检查方案,成立检查组。统计调查检查机关在组织实施统计执法检查前应当先拟定检查方案。检查方案包括检查的对象、时间、重点内容、工作安排、检查组组成人员等。(二)发出统计检查通知书。向检查对象发出统计检查通知书,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检查的时间、重点内容、具体要求、检查工作安排及检查组组成人员等有关检查事项。(三)实施检查。检查组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查阅有关帐表、会议记录及有关材料;与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个别谈话;向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发放调查问卷;抽查乡镇(街道)政府统计工作和基层统计单位;召开座谈会,了解有关情况,并听取对调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就检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与被检查地分管领导或被统计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四)提交检查报告。检查组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写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统计调查工作检查的基本情况、发现问题与原因分析、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等。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兴宁区统计对检查组呈报的检查报告进行认真审定,并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兴宁区统计局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二)对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下一级单位及领导干部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由兴宁区统计局会同纪检监察部门成立联合办案组,联合查处。发现基层统计单位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由兴宁区统计局直接依法查处。(三)必要时,可将检查报告抄送被检查单位或政府。被检查单位要针对检查组和兴宁区统计局要求整改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认真纠正和解决,并自收到统计检查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兴宁区统计局报送整改结果。 (四)重大案件查处一、兴宁区统计局负责查处的重大案件范围(一)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二)使用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执法检查的;(三)群众署名举报或新闻媒介公开报道的;(四)屡查屡犯,三年内有两次以上因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的;(五)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六)统计违法行为比较普遍且影响恶劣的。二、重大案件报告程序兴宁区统计局在发现重大案件之后2个工作日内要以案情专报的形式逐级上报市统计局,对于经媒体曝光的应当在第一时间上报,交办督办案件的进展情况应及时上报,案件的处罚情况应在作出决定和处理完成之后的2个工作日内上报。三、重大案件查处的流程重大案件的查处以兴宁区统计局直接查处为主,交办督办为补充。直接查处的案件按照《统计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和《行政处罚法》依法进行查处。 交办督办的案件,由市统计局下发案件交办函或督办函,并抄告当地政府,必要时可以抽调各地执法骨干组成专案组以专案的方式督办。四、重大案件查办考核重大案件中的交办督办案件纳入每年统计法制工作评价考核。存在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的,对有关部门进行约谈、通报;存在过错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