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30.50 KB
  • 2022-04-29 14:50:09 发布

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及流程图

  • 107页
  • 当前文档由用户上传发布,收益归属用户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可选择认领,认领后既往收益都归您。
  3.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先通过免费阅读内容等途径辨别内容交易风险。如存在严重挂羊头卖狗肉之情形,可联系本站下载客服投诉处理。
  4. 文档侵权举报电话:19940600175。
'重庆市渝北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及流程图行政处罚类共计46项权力编码00931608-7-B-001权力名称对违反地质灾害管理规定,未按规定评估、对主体工程在配套的地灾治理工程、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区国土分局权力依据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相对人维权渠道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整改;停止生产、施共或者使用;罚款(10万-50万);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法制监察科023-67825297 对违反地质灾害管理规定,未按规定评估、对主体工程在配套的地灾治理工程、未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履行处理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理决定移送法院强制执行结案,立卷归档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案件来源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国家督察机构督办或者其他部门移交、转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其他渠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场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停止其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貌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 权力编码00931608-7-B-002权力名称违反地质灾害管理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或治理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区国土分局权力依据1、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十条: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治理;罚款(10万以上50万以下);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法制监察科023-67825297 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履行处理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理决定移送法院强制执行结案,立卷归档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案件来源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国家督察机构督办或者其他部门移交、转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其他渠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场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停止其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貌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违反地质灾害管理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或治理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权力编码00931608-7-B-003权力名称对违反地质灾害管理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极易发区或直接威胁区域内从事与地质灾害防治无关的爆破、削坡、工程建设等活动的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区国土分局权力依据1.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在地质灾害危险区、极易发区或直接威胁区域内从事与地质灾害防治无关的爆破、削坡、工程建设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限期拆除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违法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法制监察科023-67825297 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履行处理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理决定移送法院强制执行结案,立卷归档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案件来源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国家督察机构督办或者其他部门移交、转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其他渠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场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停止其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貌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对违反地质灾害管理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极易发区或直接威胁区域内从事与地质灾害防治无关的爆破、削坡、工程建设等活动的的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权力编码00931608-7-B-004名称对违反地质灾害管理规定,人为违规造成地质灾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渝北区国土分局权力依据1、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治理;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法制监察科023-67825297 对违反地质灾害管理规定,人为违规造成地质灾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履行处理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理决定移送法院强制执行结案,立卷归档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案件来源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国家督察机构督办或者其他部门移交、转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其他渠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场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停止其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貌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程序流程图 权力编码00931608-7-B-005权力名称对违反地质灾害管理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设施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渝北区国土分局权力依据1、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补救;罚款5万以下。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法制监察科023-67825297 对违反地质灾害管理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治理工程设施违法行为的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履行处理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理决定移送法院强制执行结案,立卷归档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案件来源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国家督察机构督办或者其他部门移交、转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其他渠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场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停止其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貌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权力编码00931608-7-B-006权力名称对地灾勘查、设计、施工、管理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实施主体渝北区国土分局权力依据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追究刑事责任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法制监察科023-67825297 对地灾勘查、设计、施工、管理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履行处理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理决定移送法院强制执行结案,立卷归档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案件来源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国家督察机构督办或者其他部门移交、转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其他渠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场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停止其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貌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权力编码00931608-7-B-007权力名称对采矿权人未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九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渝北区国土分局权力依据行政法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九条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应当同时提交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第十六条采矿权人未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报送;逾期不报送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报送、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法制监察科023-67825297 对采矿权人未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九条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违法行为的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履行处理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理决定移送法院强制执行结案,立卷归档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案件来源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国家督察机构督办或者其他部门移交、转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其他渠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场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停止其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貌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权力编码00931608-7-B-008权力名称对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或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回采率等手段,不缴、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区国土分局权力依据行政法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五条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法制监察科023-67825297 对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或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回采率等手段,不缴、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违法行为的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履行处理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理决定移送法院强制执行结案,立卷归档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案件来源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国家督察机构督办或者其他部门移交、转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其他渠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场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停止其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貌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权力编码00931608-7-B-009权力名称对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区国土分局权力依据行政法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缴纳、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法制监察科023-67825297 对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违法行的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履行处理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理决定移送法院强制执行结案,立卷归档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案件来源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国家督察机构督办或者其他部门移交、转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其他渠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场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停止其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貌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 权力编码00931608-7-B-010权力名称对未按规定报批、报告,未按要求提交资料、拒绝检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区国土分局权力依据地方性法规:《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矿山设计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施工。第三十三条在开采主要矿产资源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的,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资源,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并将其相应的规划、开采、利用、保护情况书面报告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第四十九条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必须按规定汇交地质资料、上报法定统计资料。矿产储量变动、报损及注销,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六条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必须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交年审资料和年度报告,不得拒绝检查。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予以警告,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上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法制监察科023-67825297 对未按规定报批、报告,未按要求提交资料、拒绝检查等行为的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履行处理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理决定移送法院强制执行结案,立卷归档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案件来源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国家督察机构督办或者其他部门移交、转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其他渠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场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停止其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貌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权力编码00931608-7-B-011权力名称对未按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区国土分局权力依据行政法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三条第(二)项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法制监察科023-67825297 对未按规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履行处理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理决定移送法院强制执行结案,立卷归档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案件来源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国家督察机构督办或者其他部门移交、转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其他渠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场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停止其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貌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权力编码00931608-7-B-012权力名称对不办理许可证变更、延期、注销登记手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区国土分局权力依据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吊销采矿许可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法制监察科023-67825297 对不办理许可证变更、延期、注销登记手续违法行为的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履行处理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理决定移送法院强制执行结案,立卷归档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案件来源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国家督察机构督办或者其他部门移交、转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其他渠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场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停止其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貌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权力编码00931608-7-B-013权力名称对不缴纳或不按期缴纳应缴纳费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区国土分局权力依据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缴纳、吊销勘查许可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法制监察科023-67825297 对不缴纳或不按期缴纳应缴纳费用违法行为的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履行处理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理决定移送法院强制执行结案,立卷归档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案件来源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国家督察机构督办或者其他部门移交、转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其他渠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场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停止其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貌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权力编码00931608-7-B-014权力名称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区国土分局权力依据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条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法制监察科023-67825297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违法行为的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履行处理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理决定移送法院强制执行结案,立卷归档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案件来源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国家督察机构督办或者其他部门移交、转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其他渠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场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停止其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貌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权力编码00931608-7-B-015权力名称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区国土分局权力依据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九条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恢复、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法制监察科023-67825297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违法行为的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履行处理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理决定移送法院强制执行结案,立卷归档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案件来源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国家督察机构督办或者其他部门移交、转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其他渠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场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停止其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貌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权力编码00931608-7-B-016权力名称对不按照规定备案和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区国土分局权力依据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三)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法制监察科023-67825297 对不按照规定备案和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违法行为的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履行处理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理决定移送法院强制执行结案,立卷归档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案件来源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国家督察机构督办或者其他部门移交、转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其他渠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场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停止其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貌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权力编码00931608-7-B-017权力名称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区国土资分局权力依据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法制监察科023-67825297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违法行为的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履行处理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理决定移送法院强制执行结案,立卷归档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案件来源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国家督察机构督办或者其他部门移交、转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其他渠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场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停止其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貌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权力编码00931608-7-B-018权力名称对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区国土分局权力依据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法制监察科023-67825297 对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违法行为的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履行处理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理决定移送法院强制执行结案,立卷归档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案件来源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国家督察机构督办或者其他部门移交、转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其他渠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场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停止其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貌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权力编码00931608-7-B-019权力名称对无证勘查、越界勘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区国土分局权力依据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法制监察科023-67825297 对无证勘查、越界勘查违法行为的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履行处理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理决定移送法院强制执行结案,立卷归档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案件来源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国家督察机构督办或者其他部门移交、转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其他渠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场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停止其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貌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权力编码00931608-7-B-020权力名称对将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区国土分局权力依据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四)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法制监察科023-67825297 对将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违法行为的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履行处理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理决定移送法院强制执行结案,立卷归档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案件来源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国家督察机构督办或者其他部门移交、转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其他渠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场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停止其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貌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权力编码00931608-7-B-021权力名称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区国土分局权力依据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法制监察科023-67825297 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违法行为的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履行处理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理决定移送法院强制执行结案,立卷归档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案件来源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国家督察机构督办或者其他部门移交、转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其他渠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场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停止其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貌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权力编码00931608-7-B-022权力名称对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区国土分局权力依据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四十二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第四十五条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法制监察科023-67825297 对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违法行为的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履行处理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理决定移送法院强制执行结案,立卷归档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案件来源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国家督察机构督办或者其他部门移交、转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其他渠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场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停止其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貌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权力编码00931608-7-B-023权力名称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区国土分局权力依据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四十二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3、地方性法规:《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9号)第五十一条禁止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禁止擅自转让、倒卖探矿权、采矿权。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法制监察科023-67825297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履行处理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理决定移送法院强制执行结案,立卷归档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案件来源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国家督察机构督办或者其他部门移交、转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其他渠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场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停止其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貌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权力编码00931608-7-B-024权力名称对越界开采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区国土分局权力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3、地方性法规:《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9号)第五十条禁止乱挖滥采矿产资源。禁止无证开采和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采矿。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法制监察科023-67825297 对越界开采违法行为的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履行处理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理决定移送法院强制执行结案,立卷归档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案件来源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国家督察机构督办或者其他部门移交、转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其他渠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场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停止其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貌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权力编码00931608-7-B-025权力名称对无证采矿或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范围内采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区国土分局权力依据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七十四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法制监察科023-67825297 对无证采矿或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范围内采矿违法行为的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履行处理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理决定移送法院强制执行结案,立卷归档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案件来源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国家督察机构督办或者其他部门移交、转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其他渠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场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停止其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貌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权力编码00931608-7-B-026权力名称对非法转让土地、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区国土分局权力依据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三十八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法制监察科023-67825297 对非法转让土地、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违法行为的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履行处理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理决定移送法院强制执行结案,立卷归档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案件来源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国家督察机构督办或者其他部门移交、转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其他渠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场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停止其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貌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权力编码00931608-7-B-027权力名称对占用耕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区国土分局权力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法制监察科023-67825297 对占用耕地违法行为的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履行处理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理决定移送法院强制执行结案,立卷归档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案件来源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国家督察机构督办或者其他部门移交、转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其他渠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场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停止其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貌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权力编码00931608-7-B-028权力名称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区国土分局权力依据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四十一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责令缴纳复垦费、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法制监察科023-67825297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违法行为的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履行处理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理决定移送法院强制执行结案,立卷归档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案件来源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国家督察机构督办或者其他部门移交、转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其他渠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场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停止其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貌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权力编码00931608-7-B-029权力名称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区国土分局权力依据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八条: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责令限期改正。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法制监察科023-67825297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的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履行处理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理决定移送法院强制执行结案,立卷归档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案件来源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国家督察机构督办或者其他部门移交、转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其他渠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场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停止其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貌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权力编码00931608-7-B-030权力名称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区国土分局权力依据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3.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渝府令〔1999〕53号)第三十二条市区范围内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25平方米,其他区县(自治县、市)范围内村民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的土地面积应连同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市区范围内城镇居民修建住宅用地标准为每人10平方米,其他区县(自治县、市)范围内城镇居民修建住宅用地标准为每人15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超占面积上的建筑物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法制监察科023-67825297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违法行为的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履行处理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理决定移送法院强制执行结案,立卷归档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案件来源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国家督察机构督办或者其他部门移交、转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其他渠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场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停止其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貌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权力编码00931608-7-B-031权力名称对不按规定交出(归还)土地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区国土分局权力依据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3.部门规章:《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土资发〔2006〕114号发布)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责令交还土地,罚款,警告,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法制监察科023-67825297 对不按规定交出(归还)土地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违法行为的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履行处理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理决定移送法院强制执行结案,立卷归档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案件来源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国家督察机构督办或者其他部门移交、转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其他渠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场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停止其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貌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权力编码00931608-7-B-032权力名称对擅自出让、转让或者出租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区国土分局权力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法制监察科023-67825297 对擅自出让、转让或者出租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违法行为的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履行处理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理决定移送法院强制执行结案,立卷归档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案件来源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国家督察机构督办或者其他部门移交、转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其他渠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场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停止其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貌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权力编码00931608-7-B-033权力名称对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不恢复种植条件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区国土分局权力依据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法制监察科023-67825297 对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不恢复种植条件违法行为的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履行处理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理决定移送法院强制执行结案,立卷归档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案件来源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国家督察机构督办或者其他部门移交、转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其他渠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场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停止其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貌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权力编码00931608-7-B-034权力名称对违反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区国土分局权力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法制监察科023-67825297 对违反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违法行为的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履行处理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理决定移送法院强制执行结案,立卷归档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案件来源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国家督察机构督办或者其他部门移交、转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其他渠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场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停止其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貌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权力编码00931608-7-B-035权力名称对违反规定以划拨方式转让房地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区国土分局权力依据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四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第四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收入、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法制监察科023-67825297 对违反规定以划拨方式转让房地产违法行为的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履行处理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理决定移送法院强制执行结案,立卷归档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案件来源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国家督察机构督办或者其他部门移交、转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其他渠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场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停止其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貌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权力编码00931608-7-B-036权力名称对违反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区国土分局权力依据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恢复原状、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法制监察科023-67825297 对违反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违法行为的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履行处理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理决定移送法院强制执行结案,立卷归档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案件来源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国家督察机构督办或者其他部门移交、转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其他渠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场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停止其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貌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权力编码00931608-7-B-037权力名称对不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利用土地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区国土分局权力依据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法制监察科023-67825297 对不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利用土地的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履行处理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理决定移送法院强制执行结案,立卷归档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案件来源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国家督察机构督办或者其他部门移交、转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其他渠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场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停止其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貌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权力编码00931608-7-B-038权力名称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区国土分局权力依据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收入、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法制监察科023-67825297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履行处理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理决定移送法院强制执行结案,立卷归档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案件来源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国家督察机构督办或者其他部门移交、转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其他渠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场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停止其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貌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权力编码00931608-7-B-039权力名称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区国土分局权力依据行政法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法制监察科023-67825297 对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违法行为的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履行处理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理决定移送法院强制执行结案,立卷归档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案件来源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国家督察机构督办或者其他部门移交、转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其他渠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场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停止其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貌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权力编码00931608-7-B-040权力名称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区国土分局权力依据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土地复垦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阻挠土地复垦工作,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和设备。第四十三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关责任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破坏土地复垦工程、设施和设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法制监察科023-67825297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违法行为的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履行处理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理决定移送法院强制执行结案,立卷归档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案件来源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国家督察机构督办或者其他部门移交、转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其他渠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场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停止其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貌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权力编码00931608-7-B-041权力名称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区国土分局权力依据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四十二条土地复垦义务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而不缴纳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土地复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土地复垦义务人为矿山企业的,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缴纳、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法制监察科023-67825297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的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履行处理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理决定移送法院强制执行结案,立卷归档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案件来源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国家督察机构督办或者其他部门移交、转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其他渠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场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停止其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貌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权力编码00931608-7-B-042权力名称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区国土分局权力依据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七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当年的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以及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第四十一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法制监察科023-67825297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履行处理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理决定移送法院强制执行结案,立卷归档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案件来源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国家督察机构督办或者其他部门移交、转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其他渠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场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停止其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貌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权力编码00931608-7-B-043权力名称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区国土分局权力依据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六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首先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剥离的表土用于被损毁土地的复垦。第三十九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处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法制监察科023-67825297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违法行为的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履行处理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理决定移送法院强制执行结案,立卷归档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案件来源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国家督察机构督办或者其他部门移交、转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其他渠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场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停止其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貌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权力编码00931608-7-B-044权力名称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区国土分局权力依据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五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第三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法制监察科023-67825297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违法行为的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履行处理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理决定移送法院强制执行结案,立卷归档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案件来源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国家督察机构督办或者其他部门移交、转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其他渠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场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停止其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貌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权力编码00931608-7-B-045权力名称对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区国土分局权力依据行政法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三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第三十七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法制监察科023-67825297 对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违法行为的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履行处理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理决定移送法院强制执行结案,立卷归档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案件来源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国家督察机构督办或者其他部门移交、转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其他渠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场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停止其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貌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权力编码00931608-7-B-046权力名称对逾期不履行治理恢复义务或者治理恢复仍达不到要求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区国土分局权力依据行政法规:第十九条 采矿权人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要求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经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的,按义务履行情况返还相应额度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及利息。采矿权人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或者未达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要求,经验收不合格的,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采矿权人限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采矿权申请。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法制监察科023-67825297 对逾期不履行治理恢复义务或者治理恢复仍达不到要求的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履行处理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理决定移送法院强制执行结案,立卷归档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案件来源举报发现巡查发现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媒体反映上级交办、国家督察机构督办或者其他部门移交、转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其他渠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现场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告知停止其违法行为、恢复土地原貌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行政征收类共计4项权力编码00931608-7-C-001权力名称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实施主体区国土分局权力依据1.《矿产资源法》第五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征收条件开采矿产资源征收标准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矿产资源管理科;023-67825294 矿产资源补偿费行政征收流程图办理行政征收有关手续(按行政许可流程)条件: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行政征收范围审核确认行政征收标准、额度出示征收标准以及征收法律法规、文件告知征收额度并签字确认公民、法人或组织对征收额度有疑问,应现场行进测量计算对征收额度无疑问开具征收票据将征收经费缴至指定财政账户编统计报表并上报 权力编码00931608-7-C-002权力名称采矿权价款征收实施主体区国土分局权力依据1.法律:《矿产资源法》第五条: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2.行政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业可以分期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3.地方性法规:《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申请开采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申请人除按国家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缴纳经评估确认的采矿权价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征收条件申请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采矿权征收标准采矿权价款按照采矿权出让时成交确认价收取。(采矿权出让底价的确定根据《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规定,由主管部门依规定委托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或者采取询价、类比等方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和国家产业政策等因素集体决定。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规定,协议出让采矿权不得低于类似条件下的市场价。)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矿产资源管理科;023-67825294 采矿权价款征收流程图办理行政征收有关手续(按行政许可流程)条件: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行政征收范围审核确认行政征收标准、额度出示征收标准以及征收法律法规、文件告知征收额度并签字确认公民、法人或组织对征收额度有疑问,应现场行进测量计算对征收额度无疑问开具征收票据将征收经费缴至指定财政账户编统计报表并上报 权力编码00931608-7-C-003权力名称采矿登记费征收实施主体区国土分局权力依据《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359号)相对人维权渠道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征收条件办理采矿权登记征收标准新建矿山采矿登记费:大型矿山:500元/个;中型矿山:300元/个;小型矿山:200元/个。变更及换领采矿许可证登记费(含变更矿区范围、开采方式、开采矿种、企业名称、转让变更):100元/个。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矿产资源管理科;023-67825294 采矿登记费行政征收流程图办理行政征收有关手续(按行政许可流程)条件: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行政征收范围审核确认行政征收标准、额度出示征收标准以及征收法律法规、文件告知征收额度并签字确认公民、法人或组织对征收额度有疑问,应现场行进测量计算对征收额度无疑问开具征收票据将征收经费缴至指定财政账户编统计报表并上报 权力编码00931608-7-C-004权力名称采矿权使用费征收实施主体区国土分局权力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采矿权人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自领取采矿权许可证之日起,采矿权人按以下规定逐年缴纳采矿权使用费:(一)矿区范围在一平方公里以上的,每年每平方公里一千元;(二)矿区范围在零点五至一平方公里之间的,每年八百元;(三)矿区范围在零点五平方公里以下的,每年五百元。相对人维权渠道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征收条件采矿权登记(不同于采矿登记费)征收标准采矿权使用费:矿区面积≥1平方公里,每年每平方公里1000元;0.5平方公里<矿区面积≤1平方公里,每年每平方公里800元;矿区面积≤0.5平方公里,每年每平方公里500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矿产资源管理科;023-67825294 采矿权使用费行政征收流程图办理行政征收有关手续(按行政许可流程)条件: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行政征收范围审核确认行政征收标准、额度出示征收标准以及征收法律法规、文件告知征收额度并签字确认公民、法人或组织对征收额度有疑问,应现场行进测量计算对征收额度无疑问开具征收票据将征收经费缴至指定财政账户编统计报表并上报 行政奖励共2项权力编码00931608-7-H-001权力名称渝北区地质灾害预警避险奖励实施主体渝北区人民政府权力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地质灾害预警避险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北府办发【2015】56号)。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市国土房管局(行政复议机关)或渝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决定条件符合渝北区地质灾害预警避险奖励暂行办法决定程序申报、审核、公示、审批、发放决定期限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地环科,67159027 行政预警避险奖励流程图申报区地灾办、区政府审批镇(街)发放镇(街)审核符合不符合条件不予奖励镇(街)公示、 权力编码00931608-7-H-002权力名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主体区国土分局权力依据1.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处理办法(试行)》;2.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管理办法》的通告(渝国土房管发【2011】208号)。3.渝北国土《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北国土发[2014]306号)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市国土房管局(行政复议机关)或渝北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决定条件符合渝北区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决定程序申报、审核、审批、发放决定期限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监察科,67825297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流程图法制监察科申报分管局长、局长审核符合不符合条件不予奖励邻取发放 其他权力类共1项权力编码00931608-7-J-001权力名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及储量登记实施主体渝北区国土分局权力依据《矿产资源法》第十三条:“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但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除外。”《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6号)第一条:“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不再进行认定,设立备案管理制度。”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确认期限20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1.储量报告(含地质勘查报告、储量核实报告)(原件1份);2.审意见书(审查意见书)及其附件(原件1份);3.估师及专家署名的个人评审意见(复印件1份);4.量评审依据(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划定矿区范围批复、采矿权协议出让批复、采矿权成交确认书、市国土房管局出让计划通知、市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勘查工作的批准文件等,提交勘查许可证的须同时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勘查许可证通知)(复印件1份、加盖申报单位印章);5.产勘查资源储量成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情况说明书(有商业秘密保护需要时提供,原件1份);6.报单位及报告编制单位对相关资料真实性的书面承诺书(原件1份);7.告编写单位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1份,市外地质勘查单位须同时提交资质备案登记表复印件1份); 8.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直报系统数据填报内容(电子版);9.产资源储量评审受理安排表(原件1份);10.产资源储量评审申报表(原件1份);11.告修改情况对照表(原件1份);12.首次提交评审的,须同时提交最近一次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本次估算范围与最近一次报告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关系图(含拐点坐标、原件1份,报告编制单位加盖印章);13.用非一般工业指标或变更工业指标的,提交工业指标论证有关材料及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加盖申报单位印章)。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矿产资源管理科;023-67825294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及储量登记流程图申请人提出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务大厅受理同意制作储量评审备案证明或签发储量登记书(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告知理由不属于本机关职权的矿产资源管理科审核(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申请人需补交材料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同意书面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