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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讲义--辛连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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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版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讲义辛连珠随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深入落实,已实施6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已不能满足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需求,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在2014年11月3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2014年第63号)自2015年1月1日施行。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共为41张,属于中国税收史上最复杂税种的最周密设计纳税申报表,该报表既充分反映了企业财务数据,又全面地汇总了税会差异,同时还囊括了税收优惠、境外所得等信息,属于在中国税收征管历史上、最全面、最系统的纳税申报,这种立体式、全方位的申报,极大地方便税务机关对企业纳税情况、税收优惠、税收风险等分析和信息、数据的提取。第一讲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概况一、修订申报表的背景现行申报表已经实施6年,对于组织收入,协助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强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推进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深入落实,现行申报表已不能满足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需求。一方面,新的政策不断出台,现行申报表没有及时修改,纳税人很难准确履行纳税义务,导致纳税人填报差错率较高,税收风险加大。另一方面,过于简单的表格、结构的不合理,导致申报表信息采集量不足,在新形势下难以满足税务机关加强所得税风险管理、后续管理以及税收收入分析等需求,严重制约了税收管理水平的提高。此外,今年税务总局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转变管理方式,减少和取消行政审批,减少进户执法,税务机关仅通过申报表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这对申报表的功能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此,需要对申报表做出修订和完善。二、修订后申报表的主要特点修订后的申报表采取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对税收与会计差异进行纳税调整的方法。其主要特点有:87 一是架构合理。修订后的申报表采取围绕主表进行填报,主表数据大部分从附表生成,既可以电子申报,又可以手工填写。每张表既能独立体现的税收政策或优惠体现,又是与主表相互关联,层级分明,内容清晰,填报便捷。二是信息量丰富。申报表中既有会计信息,又有税会差异情况,同时还包括税收优惠、境外所得等信息,便于进行税收优惠、纳税情况、税收风险等分析提取信息、数据。三是注重主体,繁简适度。申报表虽共有41张,但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的业务情况,凡涉及的,选择填报,不涉及的,就无须填报,充分考虑了不同纳税人规模、业务情况,对于占企业所得税纳税户80%以上的小微企业而言,可能仅填报4—5张就可以,比之前更加简化、便捷。三、修订申报表的主要内容修订后的申报表共41张,1张基础信息表,1张主表,6张收入费用明细表,15张纳税调整表,1张亏损弥补表,11张税收优惠表,4张境外所得抵免表,2张汇总纳税表。与现行16张表格相比,虽然增加了25张,但由于许多表格是选项,纳税人有此业务的,可以选择填报,没有此业务的,可以不填报。从纳税人试填情况统计、分析,平均每一纳税人填报的表格为12张,与现行申报表16张相比,略有下降,但信息量却又大幅度提高。(一)基础信息表此表反映纳税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注册地、行业、注册资本、从业人数、股东结构、会计政策、存货办法、对外投资情况等,这些信息,既可以替代企业备案资料(如资产情况及变化、从业人数,可以判断纳税人是否属于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就无须再报送其他资料);也是税务机关进行管理所需要的信息。(二)主表主表结构与现行报表变化不大,体现企业所得税纳税流程,即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按照税法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税收优惠数额,进行境外税收抵免,最后计算应补(退)税款。 (三)收入费用明细表收入费用明细表主要反映企业按照会计政策所发生的成本、费用情况。这些表格,也是企业进行纳税调整的主要数据来源。 (四)纳税调整表87 纳税调整是所得税管理的重点和难点,现行申报表中仅1张纳税调整表,该表功能就是将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后结果进行统计、汇总,没有体现政策和过程,税务机关很难判断出其合理性及准确性。因此,本次修改后的申报表,将所有的税会差异需要调整的事项,按照收入、成本和资产三大类,设计了15张表格,通过表格的方式进行计算反映,既方便纳税人填报;又便于税务机关纳税评估、分析。 (五)亏损弥补表本表反映企业发生亏损如何结转问题,既准确计算亏损结转年度和限额,又便于税务机关进行管理。(六)税收优惠表现行申报表仅设1张优惠表,该表仅把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数额进行汇总,没有体现各项优惠条件及计算口径,不利于税务机关审核其合理性和合规性。本次修改后的申报表,将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共有39项,按照税基、应纳税所得额、税额扣除等进行分类,设计了11张表格,通过表格的方式计算税收优惠享受情况、过程。既方便纳税人填报;又便于税务机关掌握税收减免税信息,核实优惠的合理性,进行优惠效益分析。(七)境外所得抵免表本表反映企业发生境外所得税如何抵免以及抵免具体计算问题。(八)汇总纳税表本表反映汇总纳税企业的总分机构如何分配税额问题。四、关于实施时间及其他本《公告》实施时间为2015年1月1日,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从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适用本申报表。第二讲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主要报表分析与填报一、《企业基础信息表》分析与填报87 纳税人在填报申报表前,首先填报基础信息表,为后续申报提供指引。基础信息表主要内容包括表头、基本信息、主要会计政策和估计、企业主要股东及对外投资情况等部分。1.纳税人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正常申报”、“更正申报”或“补充申报”。正常申报:申报期内,纳税人第一次年度申报为“正常申报”;更正申报:申报期内,纳税人对已申报内容进行更正申报的为“更正申报”;政策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十条: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补充申报:申报期后,由于纳税人自查、主管税务机关评估等发现以前年度申报有误而更改申报为“补充申报”。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正常申报是指申报期内,纳税人第一次年度申报为“正常申报”;更正申报是指申报期内,纳税人对已申报内容进行更正申报的为“更正申报”,如纳税人在实施“正常申报”之后,补充取得了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凭据,申请重新办理纳税申报,税法应当给予支持;“补充申报”是指申报期后,由于纳税人自查、主管税务机关评估等发现以前年度申报有误而更正申报为“补充申报”。“正常申报”与“更正申报”都是在申报期内完成的,不会产生税款滞纳金或者利息的问题,而“补充申报”是在申报期结束后进行的,一般情况下纳税人会付出税款滞纳金代价或者获得利息的补偿,是否承担其他法律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形确定。这里需要明确的是,纳税人无论是“更正申报”还是“补充申报”,都应当将所有的报表数字重新完整地填报一次,因为,数据和项目的变化可能会导致企业税收待遇的改变,如高新技术企业人数、收入及研究开发费用的调整,可能会引发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待遇的改变。87 对于纳税申报情况的分析还需要结合本次报表中“税款所属期间”规定一并来研究。“税款所属期间”是指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这里应当注意的是,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情况的,需要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实施两次申报,而且两次申报都应当理解为“正常申报”,依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例如:A企业在2014年8月1日采用增发新股方式,吸收合并B企业,假设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则被合并企业B企业无须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处理,但需要对2014年8月前发生的业务进行一次“独立申报”,以2014年1月1日至7月31日作为税款所属期间进行一次汇算清缴,其8月份之后的经营情况应当依附于A企业实施纳税申报,履行纳税义务。如果B企业存在未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还应当分段计算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数额。2.“101汇总纳税企业”:纳税人根据情况选择。纳税人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第57号)规定的跨地区经营企业总机构的,选择“总机构”,选择的纳税人需填报表A109000和A109010;纳税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按比例缴纳的总机构,选择“按比例缴纳总机构”;其他纳税人选择“否”。3.“102注册资本”:填报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或认缴的股本金额(单位:万元)。根据公司法规定精神:出资是指注册资本金应当一次性到位,认缴不要求一次性到位。注册资本是营业执照注明的金额,实际到位金额是会计“实收资本”账户记录金额。如注册资本金是1000万元,实际到位300万元。公司破产清算时承担87 的责任是1000万元。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6号,法释〔2014〕2号修订)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对于未到位资金的法律责任:《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法释〔2014〕2号修订)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注册资本”填报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或认缴的股本金额。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这里的“出资”是指企业设立时其注册资本金需要一次性到位,目前仅限于“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如,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等27个行业。纳税人设立上述公司时,需要将注册资本金一次到位注入企业账户。如果一个纳税人依法设立一个商业银行,申请注册资本金500亿元,当年实际到位100亿元,其余部分以后陆续到位,那么该银行的开业时间只能是注册资本金完全到位时。“认缴”是指注册资本金不要求一次性到位,可以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分期注入资本。如,公司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认缴的股本金额是1000万元,公司章程约定注册资本金分三年注入,分别为4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应当注意的是,虽然注册资本金分期到位,但公司从设立之日起,承担的法律责任是1000万元,而不是实际到位数,即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假如该公司经营一年之后清算,其账面实收资本为400万元,欠缴税款700万元,尚有600万元注册资本金未到位,此时,未到位资本金是税法追缴欠税的标的。87 此外,税务机关还可以根据“注册资本”历年的增减变化,结合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分析纳税人是否存在接受非货币资产投资、资产评估增值以及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减资或撤资等情形,排查税收风险,提高后续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并为税务稽查提供线索。4.“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1)标准填报纳税人的行业代码。如所属行业代码为7010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可以填报表A105010中第21至29行;所属行业代码为06**至50**,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判断为工业企业;所属行业代码为66**的银行业,67**的证券和资本投资,68**的保险业,填报表A101020、A102020。5.“104从业人数”:填报纳税人全年平均从业人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全年从业人数=月平均值×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从业人数填报主要是为了计算税收优惠提供数据。如《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6.“105资产总额(万元)”:填报纳税人全年资产总额平均数,依据和计算方法同“从业人数”口径,资产总额单位为万元,小数点后保留2位小数。7.“106境外中资控股居民企业”8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规定,境外中资控股企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选择“是”。其他选择“否”。8.企业主要股东/对外投资(前5位)便于发现本企业股东变更情形,尤其是非居民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的变更情形。发现本企业的股权转让情形,尤其是设在避税港的受控外国企业或空壳公司。《企业基础信息表》要求纳税人填报本企业投资比例前5位的股东情况和本企业对境内投资金额前5位的投资情况。税法在企业纳税人申报时要求填报本企业股东及本企业作为其他企业股东情况,其信息传递作用意义深远。首先,若股东投资的投资数额增加,结合企业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等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可以推测是企业接受了货币投资、非货币投资还是留存收益转送或是资产评估增值等情形。其次,若前5名股东投资比例变化,或是原大股东突然“消失”,可以通过分析企业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等,判断企业是否有新股东进入或是股权发生转让、撤资、减资等情形,进而分析企业是否履行了协助扣缴税款的义务。如《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第十五条规定:“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同时该文件还规定:“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还有,如果企业的股东是个人,依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第六条同时规定:“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这里的扣缴义务人是本企业。因此,通过《企业基础信息表》企业股东投资比例、投资金额的变化,可以发现税收风险。同样道理,若本企业对境内投资金额前5位的投资情况发生变化,税务机关同样可以根据《企业基础信息表》,结合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及《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分析本企业是否履行了纳税义务。87 例如:企业上一年申报《企业基础信息表》对外投资第1位是A企业,金额1000万元,当期纳税申报《企业基础信息表》对外投资第1位还是A企业,但金额是1500万元,结合申报当期企业申报的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分析企业是否存在用货币资金、非货币资产还是A企业进行留存收益转送等情形,进而分析税收风险。如果企业上一年申报的《企业基础信息表》对外投资第1位是A企业,金额1000万元,当期纳税申报《企业基础信息表》对外投资第5位是A企业,金额是500万元,结合申报企业当期的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分析企业是否存在转让股权、撤资、减资情形,还是本企业根据A企业发生经营亏损,采用权益法核算调整了企业对外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等,进而分析税收风险。10.会计政策与核算方法变化分析与填报《企业基础信息表》对会计政策和估计是否发生变化进行列示。会计政策和估计主要内容包括: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存货成本计价方法、坏账损失核算方法和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等。《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四条规定:“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也就是说满足一定条件时,企业可以变更会计政策,只是不可以随意改变。而且该准则第六条还规定:“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由于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会对税收产生一定的影响,税法对此十分关注。例如:企业采购存货3吨,每吨存货价格分别是600万元、800万元和1000万元。如果当期领用存货1吨,采用先进先出法影响的利润额是600万元,采用加权平均法影响的利润额是800万元,如果企业享有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可能会出于避税的目的选择或是调整使用先进先出法核算存货发出的成本,在税收优惠结束之后选择使用加权平均法核算存货的发出成本。对于上述举例中存货发出成本方法的改变,税法对此的态度经历了一个过程。早在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发生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改变,需要上报税务机关审批。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87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下发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部分审批项目,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改变了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无需税务机构审批,主管税务机关应重点审查纳税人改变计算方法的原因、程序,改变计算方法前后衔接是否合理,有无计算错误等有关事项。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改变计算方法的情况,说明改变计算方法的原因,并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批准的文件。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未说明计算方法变更的原因、不能提供有关资料,或虽说明但变更没有合理的经营和会计核算需要,以及改变计算方法前后衔接不合理、存在计算错误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由于改变计算方法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调整,并补征税款。”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后,税法没有将纳税人发生会计政策和估计变更行为作为行政审批事项,是对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会计政策与估计变更的充分遵从,但不是放弃对纳税人该行为的管理。因此,本次《企业基础信息表》要求企业填报会计政策和估计是否变化。如果发生了变化,税务机关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判断,决定是否接受或调整企业会计政策和估计的变更对税收的影响。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正常申报□更正申报□补充申报□100基本信息101汇总纳税企业是(总机构□按比例缴纳总机构□)否□102注册资本(万元) 106境外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是□否□103所属行业明细代码 107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是□否□104从业人数 108存在境外关联交易是□否□105资产总额(万元) 109上市公司是(境内□境外□)否□200主要会计政策和估计201适用的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一般企业□银行□证券□保险□担保□)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87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彩票机构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其他□202会计档案的存放地 203会计核算软件 204记账本位币人民币□其他□205会计政策和估计是否发生变化是□否□206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其他□207存货成本计价方法先进先出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毛利率法□零售价法□计划成本法□其他□208坏账损失核算方法备抵法□直接核销法□209所得税计算方法应付税款法□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其他□300企业主要股东及对外投资情况301企业主要股东(前5位)股东名称证件种类证件号码经济性质投资比例国籍(注册地址)                              302对外投资(前5位)被投资者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济性质投资比例投资金额注册地址                              二、年度纳税申报表(A100000)分析与填报87 本表为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计算填报纳税人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和附列资料等有关项目。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本表是在纳税人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等金额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这个应纳税所得税额既包括应税的所得额,还包括免税的所得额。对于减免税的所得额,税法是从纳税调整后的所得额中减除的。本表包括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附列资料四个部分。1.“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口径计算填报。实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纳税人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其数据取自收入支出表;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纳税人其数据取自业务活动表;实行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本表项目进行分析填报。2.“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项目,除根据主表逻辑关系计算的外,通过附表相应栏次填报。主要变化是调整个别行次顺序和级次,如,(1)“纳税调整减少额”中的“境外所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减免税项目所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独立成单独的纳税调整减少项目(2)“减免税项目所得”,更名为“所得减免”(3)“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得减免”,以前在计算“纳税调整后所得”前调减,现在在计算“纳税调整后所得”后调减。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行次类别项目金额1利润总额计算一、营业收入(填写A101010101020103000) 2减:营业成本(填写A102010102020103000) 87 3营业税金及附加 4销售费用(填写A104000) 5管理费用(填写A104000) 6财务费用(填写A104000) 7资产减值损失 8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9投资收益 10二、营业利润(1-2-3-4-5-6-7+8+9) 11加:营业外收入(填写A101010101020103000) 12减:营业外支出(填写A102010102020103000) 13三、利润总额(10+11-12) 14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减:境外所得(填写A108010) 15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填写A105000) 16减:纳税调整减少额(填写A105000) 17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填写A107010) 18加: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填写A108000) 19四、纳税调整后所得(13-14+15-16-17+18) 20减:所得减免(填写A107020) 21减: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写A107030) 22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写A106000) 23五、应纳税所得额(19-20-21-22) 24应纳税额计算税率(25%) 25六、应纳所得税额(23×24) 26减:减免所得税额(填写A107040) 27减:抵免所得税额(填写A107050) 28七、应纳税额(25-26-27) 87 29加: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写A108000) 30减: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写A108000) 31八、实际应纳所得税额(28+29-30) 32减: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33九、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31-32) 34其中: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写A109000) 35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写A109000) 36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填写A109000) 37附列资料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额在本年抵减额 38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税额 修订后的申报表共41张,1张基础信息表,1张主表,6张收入费用明细表,15张纳税调整表,1张亏损弥补表,11张税收优惠表,4张境外所得抵免表,2张汇总纳税表。其中,主表包括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附列资料四个部分。一、“利润总额计算”项目分析利润总额是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口径计算进行的。实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其数据取自收入支出表;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纳税人,其数据取自业务活动表;实行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根据本表项目进行分析填报。由于会计在计算利润时依据的基本原则与税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确认原则存在着较大差异,因此,不能将企业的会计利润直接用来计算税收,需要按照税法口径进行相应调整。比如,会计按照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在进行会计利润核算时,同一会计期间内收入与其成本、费用是相互配比的,这样就可能与税法规定存在不一致。会计单纯强调的是成本费用的支出是否对收入产生了“贡献”,而不关注成本费用的支出金额是否合法与合理,这里所称的“合法”87 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有效凭证证明其成本费用确已发生,或是成本费用支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合理”是指成本费用支出符合经营常规与会计惯例,比如,交际应酬费用是为取得收入所付出的必要代价,但如果没有一定量的控制,可能诱导不理性的纳税人恶意使用交际应酬费用来逃避税款。再如,会计从谨慎性的角度,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因此在计算损益时,充分考虑到了公允价值变动、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等情况。而税法按照确定性原则,对企业预计的相关费用不予扣除,只有实际发生时,按确定的金额给予认可扣除。还有,会计从收入的稳定性角度,把企业收入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并把相同性质的收入归集在一起,“投资收益”账户就是最具有代表性的一种。“投资收益”账户反映了应税的投资收益,如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清算所得等,同样也反映了免税收入,如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收入、撤资、减资中剥离出来的股息红利等,当然还包括境外投资收益与各类股权投资损失等等。而税法对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是按照税收待遇细分的,按照是否纳税主要分为免税的、应税的投资收益,按照来源地分为境内的、境外的投资收益等等。因此,会计上计算的利润总额需要经过多层次的调整才能回归到应纳税所得额的需求上来。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项目分析这部分内容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中最为核心与重要的内容。其逻辑结构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对会计上已经确认的收入按照所得税对收入确认的确定原则、纳税能力原则、便于征管原则,重新梳理会计收入,使其成为税法认可的计税的收入总额;同样,从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合理性与相关性角度,对会计上已经列为支出的成本费用从定量标准、定性分析、时间上的选择与程序上的要求三个方面进行梳理,使其成为税法认可的可以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总额。同时,在技术上充分考虑税收优惠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我们重点分析第15行“加:纳税调整增加额”与第16行“减:纳税调整减少额”87 ,这两行是将会计确认的收入、成本,按照税法口径进行必要的调整。有定量标准的调整,如,业务招待费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有定性分析的调整,如,是否属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有时间上的选择,如,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还有程序上的要求,如,会计上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没有取得发票的成本费用进行了估价入账,而税法要求汇算清缴期间需取得发票才可税前扣除等等。经过一系列的调整,就把会计口径的收入调整为税法口径的收入,把会计口径的成本费用调整为税法口径的扣除项目。但提请注意的是,此时计算出来的第15行“加:纳税调整增加额”与第16行“减:纳税调整减少额”结果,减去第17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不考虑境外所得的问题,得出的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是符合税法口径的、包含应税所得和享受税收优惠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企业没有减免税项目,也不存在以前年度亏损,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就是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由于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属于授权性行为,是选择性权利,即纳税人从事了税收优惠项目,但不提出或不主张享受优惠政策,税务部门无权要求纳税人必须享受税收优惠。因此,此次申报表的主表把税收优惠项目第20行“所得减免”与第21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放到了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之后处理,企业提请减免税就需要举证,否则,可以放弃税收优惠。此外,还需要提及的是第17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属于税基式优惠,其中,“免税、减计收入”是对税法口径收入的直接抵减,其成本在税前已经充分扣除,此时,只需要把免税、减计收入减除就行,如,免税收入中的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减计收入中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等。“加计扣除”属于会计成本中的“虚拟支出”,是税法为了鼓励企业加大研究开发力度而给予的税收优惠,是税前扣除的增加项。这里还需要强调的是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与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的关系,用表格列示如下。假设给定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减免所得——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项目所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本年新增的可抵扣的股权投资额”和“以前年度亏损”相关数据如下表:行次项目情形1情形2情形3情形4情形51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100010001000-1000-1000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项目所得(假设企业没有其他免税所得项目)300-3001300300-30087 3本年新增的可抵扣的股权投资额(假设以前年度没有可以抵扣的项目)2002002002002004以前年度亏损-100-100-100-100-100备注这里的第1行“纳税调整后所得”金额里面,已经包含减免所得“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项目所得”的金额则,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主表上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通过对“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计算调整后,对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影响结果如下表:行次项目情形1情形2情形3情形4情形519四、纳税调整后所得100010001000-1000-100020减:所得减免30001300300021减:抵扣应纳税所得额20020000022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0010000023五、应纳税所得额400700000此时,还应当注意的是企业结转下一年可以弥补的亏损金额确认,如下表:行次项目情形1情形2情形3情形4情形51四、纳税调整后所得100010001000-1000-10002减:所得减免3000130030003减:抵扣应纳税所得额2002000004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001000005可以结转下一年亏损数额--30013001000三、“应纳税额计算”项目分析这部分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目的性部分,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终极目标,主要项目有“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抵免所得税额”、“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等等。主表第25行“应纳所得税额”87 是根据法定税率25%计算出来的企业应当缴纳的所得税税款,由于税法对一些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低税率或税额的减免,因此,此部分在计算缴纳法定税额之后,应再次考虑税收优惠的问题。重点分析“减免所得税额”、“抵免所得税额”、“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三个项目。1.“减免所得税额”项目,属于税率式减免,是通过税额来体现的。本行次主要用来反映企业享受低税率的优惠情形,包括,“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地方分享所得税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以及“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其中应当注意的问题是,即便是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也可以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和减半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征管要求是,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2.“抵免所得税额”项目,属于税额式减免,主要是用来反映税法规定的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这些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将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至第28行“应纳税额”的关系用表格表示如下。假定相关数据如下表:行次项目情形1情形21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10000100002本年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投资额6000200003可以抵免所得税额6002000因此,主表的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至第28行“应纳税额”填表结果如下:行次项目情形1情形223应纳税额计算五、应纳税所得额(19-20-21-22)100001000024税率(25%)25%25%25六、应纳所得税额(23×24)2500250026减:减免所得税额(填写A107040)1000100087 27减:抵免所得税额(填写A107050)600150028七、应纳税额(25-26-27)90003.“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主要用来反映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本纳税年度已在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包括按照税法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所得税额。这里的“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所得税额”主要是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同时,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三、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分析与填报(一)主要变化:此表现行申报表就有,此次没有变化。(二)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执行除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非营利企业会计制度以外的其它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非金融居民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三)重要行次填报:1.第23行罚没利得填报纳税人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取得的罚款、没收收入应确认的净收益。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企业既有罚款收入又有罚款支出,应当分别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不得相互抵销。此外,如果罚款收入需要计算流转税,应当是扣除流转税后的余额。对于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来说,罚款收入指的是基于民事经济关系从对方取得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违约金是指一方当事人由于过错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或由法律的规定,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量的货币,强调的是没有给对方造成直接损失。87 赔偿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给予一定数量货币进行赔偿,强调的是已经给对方造成直接损失。但是,无论违约金还是赔偿金,都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列举的价外费用,都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引申的问题是,如果没有实际履行的合同,违约金或赔偿金没有对应的正常价款作为载体,是否应当计算增值税或营业税呢?已经默示废止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计劳务营业税纳税人及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42号)指出:“只签订劳务合同、未提供设计劳务并收取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能作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已经全文废止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曾经规定:“试点航空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现行有效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3〕121号)规定:“航空运输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按照航空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前两个文件强调价外费用应当存在实际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作为载体,但最新的文件不再强调,只要是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不论合同是否实际履行,不论是否实际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都应当作为价外费用计算增值税或营业税。以上针对的都是购买方违约,销售方从购买方取得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反过来,销售方违约,购买方从销售方收取的违约金和赔偿金,是否作为价外费用计算增值税和营业税呢?《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从来没有文件规定购买方向销售方收取价外费用的税收待遇,按照税收法定原则,无须计算增值税或营业税。结合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数据比对,建议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会计处理:第一,销售方向购买方实际收取违约金和赔偿金,由于应当计算增值税或营业税,无论是否实际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应当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与流转税申报表中应税收入保持一致;第二,购买方向销售方实际收取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由于无须计算增值税或营业税,应当确认为营业外收入。87 此外,面对企业员工的罚款,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第一,企业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未提供正常劳动的(如事假等),应当直接冲减应付工资,间接减少计算福利费的扣除限额;第二,企业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但由于本人原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如抽烟等),应当分别确认工资支出和罚款收入,不影响计算福利费的扣除限额。2.第24行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填报纳税人因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而确认的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主要针对应付账款、预收账款以及其他应付款。“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当满足的具体条件,目前税法和会计都没有明确规定。但一般认为,如果对方满足税法的坏账确认条件并在企业所得税前申报扣除,则可以认定为“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也就是说,对账龄超过3年的应收款项,放宽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的证据要求,从宽掌握可以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申报扣除。部分税务引申规定:企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包括超过三年未支付的应付款项以及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款项,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若能够提供确凿证据(指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书面声明或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等,能够证明债权人没有按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有效证据以及法律诉讼文书)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可以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87 也就是说,对于账龄超过3年的应付款项,如果债务人能够证明债权人没有确认坏账损失并在企业所得税前申报扣除,可以不确认为“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否则,应当确认为“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以上规定体现了法律中的推定:根据一个事实的存在或发生推定另一事实的存在或发生,可以免除主张推定事实的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并把证明不存在推定事实的证明责任转移于对方当事人。如果对方当事人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则一方当事人的推定事实不存在。当然,推定的前提是另一事实的存在或发生概率应当约等于《会计准则—或有事项》所称的基本确定,即小于100%、大于等于95%。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行次项目金额1一、营业收入(2+9) 2(一)主营业务收入(3+5+6+7+8) 31.销售商品收入 4其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入 52.提供劳务收入 63.建造合同收入 74.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85.其他 9(二)其他业务收入(10+12+13+14+15) 101.销售材料收入 11其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入 122.出租固定资产收入 133.出租无形资产收入 144.出租包装物和商品收入 155.其他 16二、营业外收入(17+18+19+20+21+22+23+24+25+26) 17(一)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 18(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 19(三)债务重组利得 20(四)政府补助利得 21(五)盘盈利得 22(六)捐赠利得 23(七)罚没利得 24(八)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 25(九)汇兑收益 87 26(十)其他 四、《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分析与填报(一)此表是与《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对称的一张报表,是现行纳税申报表原有的报告,没有变化。(二)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执行除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非营利企业会计制度以外的其它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非金融居民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和“营业外支出”。(三)重点行次第20行非常损失填报填报纳税人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各项非正常的财产损失。这里的非常损失,约等于增值税所称的非正常损失。《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3〕106号)第二十五条第七款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号)特别规定:1.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2.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结合上述文件,以存货损失为例,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掌握:1.存货的正常损失,会计处理计入管理费用等科目,无须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但应当办理资产损失的清单申报;2.存货的非正常损失,会计处理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应当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展出,同时办理资产损失的专项申报.87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特别指出:“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由于上述评估损失没有实际发生,也不属于法定损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申报扣除。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行次项目金额1一、营业成本(2+9) 2(一)主营业务成本(3+5+6+7+8) 31.销售商品成本 4其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成本 52.提供劳务成本 63.建造合同成本 74.让渡资产使用权成本 85.其他 9(二)其他业务成本(10+12+13+14+15) 101.材料销售成本 11其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成本 122.出租固定资产成本 133.出租无形资产成本 144.包装物出租成本 155.其他 16二、营业外支出(17+18+19+20+21+22+23+24+25+26) 17(一)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18(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 19(三)债务重组损失 20(四)非常损失 21(五)捐赠支出 22(六)赞助支出 23(七)罚没支出 24(八)坏账损失 25(九)无法收回的债券股权投资损失 26(十)其他 五、增加《期间费用明细表》(A04000)分析与填报87 (一)主要变化:现行作为《成本费用明细表》的一部分,并且只有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的各自汇总金额,本次独立成单独的明细表。独立后,纵列包括费用明细项目,横列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以及各自的其中境外支付。(二)特别注意的问题是,增加了费用中的“其中:境外支付”,主要目的是针对对外支付大额费用反避税问题,目前税务当局主要关注的对外支付主要内容有:1.因接受股东服务(包括对境内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等事项进行策划、管理、监控等活动)而支付的股东服务费。2.为服从集团统一管理而支付的集团管理服务费。3.因接受境内企业自身可以完成或已由第三方提供的重复服务而支付的服务费。4.因接受与境内企业自身所承担的功能和风险无关,或者虽与所承担的功能和风险有关,但与其经营不匹配,不符合其所处经营阶段的服务,而支付的服务费。5.对于接受的服务与其他交易同时发生,且其他交易价款中已包含该项服务的费用,不应再重复支付服务费。同时,对存在避税嫌疑的特许权使用费支付,主要关注如下方面:1.向避税地支付特许权使用费。2.向不承担功能或只承担简单功能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3.境内企业对特许权价值有特殊贡献或者特许权本身已贬值,仍然向境外支付高额特许权使用费。(三)填写方法: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的查账征收居民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分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填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项目。1.第1列“销售费用”:填报在销售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相关明细项目的金额,其中金融企业填报在业务及管理费科目进行核算的相关明细项目的金额。2.第2列“其中:境外支付”87 :填报在销售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向境外支付的相关明细项目的金额,其中金融企业填报在业务及管理费科目进行核算的相关明细项目的金额。3.第3列“管理费用”:填报在管理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相关明细项目的金额。4.第4列“其中:境外支付”:填报在管理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向境外支付的相关明细项目的金额。5.第5列“财务费用”:填报在财务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有关明细项目的金额。6.第6列“其中:境外支付”:填报在财务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向境外支付的有关明细项目的金额。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行次项目销售费用其中:境外支付管理费用其中:境外支付财务费用其中:境外支付1234561一、职工薪酬 * ***2二、劳务费    **3三、咨询顾问费    **4四、业务招待费 * ***5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 ***6六、佣金和手续费      7七、资产折旧摊销费 * ***8八、财产损耗、盘亏及毁损损失 * ***9九、办公费 * ***10十、董事会费 * ***11十一、租赁费    **12十二、诉讼费 * ***13十三、差旅费 * ***14十四、保险费 * ***15十五、运输、仓储费    **87 16十六、修理费    **17十七、包装费 * ***18十八、技术转让费    **19十九、研究费用    **20二十、各项税费 * ***21二十一、利息收支****  22二十二、汇兑差额****  23二十三、现金折扣**** *24二十四、其他      25合计(1+2+3+…24)      六、《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分析与填报(一)主要变化:(二)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纳税调整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本表纳税调整项目按照“收入类调整项目”、“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特殊事项调整项目”、“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其他”六大项分类填报汇总,并计算出纳税“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的合计数。数据栏分别设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四个栏次。“账载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项目金额。“税收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项目金额。“收入类调整项目”:“税收金额”减“账载金额”后余额为正数的,填报在“调增金额”,余额为负数的,将绝对值填报在“调减金额”。“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账载金额”减“税收金额”后余额为正数的,填报在“调增金额”,余额为负数的,将其绝对值填报在“调减金额”。“特殊事项调整项目”、“其他”分别填报税法规定项目的“调增金额”、“调减金额”。87 “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填报经特别纳税调整后的“调增金额”。对需填报下级明细表的纳税调整项目,其“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根据相应附表进行计算填报。(三)重点行次填报:1.第10行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填报:填报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和发生的销售退回因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金额。第一,企业所得税法的具体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1.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2.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两者对比没有实质区别,即税法和会计的规定是一致的,不存在差异。会计规范专门明确了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的折让和退回,税法一般默示遵从。第二,发票开具1.《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旧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3.《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87 4.《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1)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其中,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第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第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第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2)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3)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4)《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5)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87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6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铁路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后,因开票有误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货运专票的,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不再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直接在货运专票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货运专票。开具红字货运专票时应将对应的蓝字发票代码、号码打印在发票备注栏中。(1)实际受票方拒收或者承运人尚未将货运专票交付实际受票方。(2)发票联次齐全,实际受票方未认证发票。也就是说,购买方取得发票后,如果尚未认证,并且在180天内返还给销售方,销售方可以直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无须取得购买方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需要说明的是,该文件虽然直接的适用对象是铁路,其他企业也可以比照执行。第三,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衔接《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销售折让、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规定:1.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2.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3.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是指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不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各项:(1)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承诺。(2)资产负债表日后资产价格、税收政策、外汇汇率发生重大变化。(3)资产负债表日后因自然灾害导致资产发生重大损失。(4)资产负债表日后发行股票和债券以及其他巨额举债。(5)资产负债表日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6)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巨额亏损。(7)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企业合并或处置子公司。87 4.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指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各项:(1)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法院判决证实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现时义务,需要调整原先确认的与该诉讼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或确认一项新负债。(2)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确凿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了减值或者需要调整该项资产原先确认的减值金额。(3)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资产的收入。(4)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现了财务报表舞弊或差错。对于销售方来说,属于对报告年度售出资产收入的调整事项;对于购买方来说,属于对报告年度购入资产的调整事项,双方都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可调整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核算,不能简单的都作为收到年度的事项进行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销售方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收到报告报告年度对应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时: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银行存款购买方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取得报告报告年度对应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时:借:应付账款(或其他应收款等)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成本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第五,消费积分税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讲解指出:某些情况下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会授予客户奖励积分,如航空公司给予客户的里程累计等,客户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将奖励积分兑换为企业或第三方提供的免费或折扣或的商品或服务。企业对该交易事项应当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87 1.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本次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之间进行分配,将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扣除奖励积分公允价值的部分确认为收入,奖励积分的公允价值确认为递延收益。2.获得奖励积分的客户满足条件时有权取得授予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在客户兑换奖励积分时,授予企业应将原计入递延收益的与所兑换积分相关的部分确认为收入,确认为收入的金额应当以被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数额占预期将兑换用于换取奖励的积分总数比例为基础计算确定。需要说明的是,企业与消费者个人之间的奖励积分,类似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销售返利,都不得在计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收入时预先扣除。销售返利如果办理红字发票手续,可以冲减发生当期或报告年度的所得税收入,但奖励积分无法办理红字发票手续,不得冲减所得税收入,应按照业务宣传费处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第一条第(三)项特别规定:“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税法如此规定,主要原因是对应的服务收入已经提前确认,无须重复确认应税收入。需要说明的是,从税收原理上,积分兑换时,不论兑换的是应税劳务还是应税货物,都无须重复确认应税收入。但是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应税服务和应税货物属于差异很大的标的物,应税服务的免税兑换待遇不得扩大范围类推到用自产或外购货物奖励给消费者个人,后者应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2.第41行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填报以无偿占用资金为例,资金占用分为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前者与生产经营相关,一般不作反避税调整,如预付账款、经营保证金和备用金等;后者与生产经营无关,主要是指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资金,应当进行反避税调整。关联企业的反避税调整的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87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同时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二)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非关联企业的反避税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特别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由于征管法立法背景的限制,没有充分估计到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关联关系,因此征管法采用的是“关联企业”,即不包括个人。为此企业与关联个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得适用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应当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反避税的调整方法:一般借鉴美国税务机关反避税的调整公式:应计利息=融通资金的全年平均值×利率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以上计算公式,也出现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对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的计算。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发〔1991〕21号)第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利息的主动调整和相应调整:站在反避税的角度,一方被反避税主动调增了利息收入,另一方原则上也应当相应调增利息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相应调整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284号)特别指出:“对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审计该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融通资金往来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而作出的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调整,应允许其关联企业作相应调整,以消除双重征税。但关联企业相应调整的计算,包括税前列支、分摊等,必须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87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九十八条和第一百条也再次重申:“关联交易一方被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应允许另一方做相应调整,以消除双重征税。”“企业应自企业或其关联方收到转让定价调整通知书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相应调整的申请,超过三年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企业资金池业务:资金池业务,是指属于同一家集团企业的一个或多个成员单位的银行账户现金余额实际转移到一个真实的主账户中,主账户通常由集团总部控制,成员单位用款时需从主账户获取资金对外支付。《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也特别规定:“企业集团可以实行内部资金集中统一管理,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损害成员企业的利益。”这里的“不得损害成员企业的利益”,包括不得约定无偿损害资金借出方的合法利益。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行次项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12341一、收入类调整项目(2+3+4+5+6+7+8+10+11)**  2 (一)视同销售收入(填写A105010)*  *3 (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填写A105020)    4(三)投资收益(填写A105030)    5 (四)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6(五)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 *7 (六)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 *  8(七)不征税收入**  9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填写A105040)** 10(八)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    11 (九)其他    12**  87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6+27+28+29)13 (一)视同销售成本(填写A105010)* * 14 (二)职工薪酬(填写A105050)    15 (三)业务招待费支出   *16 (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填写A105060)**  17 (五)捐赠支出(填写A105070)   *18 (六)利息支出   19 (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 *20 (八)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 * *21 (九)赞助支出 * *22 (十)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    23(十一)佣金和手续费支出   *24 (十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25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填写A105040)** *26(十三)跨期扣除项目    27 (十四)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 *28(十五)境外所得分摊的共同支出** *29 (十六)其他    30三、资产类调整项目(31+32+33+34)**  31(一)资产折旧、摊销(填写A105080)    32(二)资产减值准备金 *  33 (三)资产损失(填写A105090)  34 (四)其他    35四、特殊事项调整项目(36+37+38+39+40)**  87 36 (一)企业重组(填写A105100)    37(二)政策性搬迁(填写A105110)**  38(三)特殊行业准备金(填写A105120)    39(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填写A105010)*   40(五)其他**  41五、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 42六、其他**  43合计(1+12+30+35+41+42)**  七、《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分析与填写主要变化:现行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相应栏目没有对应的明细表,本次增加单独的明细表。其中,房地产企业纳税调整按照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和未完工开发产品转完工产品分别计算调整金额,并且明确纳税调整时可以扣除销售税金,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可以作为当期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填写方法:本表适用于发生视同销售、房地产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视同销售行为、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特定业务的税法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原理分析:在我国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般有两种模式,一是直接计算法,二是间接计算法。直接计算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间接计算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项目金额-弥补亏损。2014年版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对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采用的是间接计算法,这种方法是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根据税收法规规定进行有效的调整。87 将企业会计利润调整成为应纳税所得额,税法是通过纳税申报表主表的第13行“利润总额”与附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实现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按照“收入类调整项目”、“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特殊事项调整项目”、“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其他”六大项分类填报汇总,并计算出纳税“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的合计数。数据栏分别设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四个栏次。“账载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项目金额。“税收金额”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项目金额。税法在处理税收与会计的差异进行纳税调整时,除了坚持权责发生制原则之外,还坚持了其他原则,本文主要讨论的是除权责发生制之外的其他原则。一、对称性原则对称性是指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收入与支出的对称。企业所得税上的对称性首先体现的是金额的对称,销货方获取收入与购买方发生支出金额对称;债务重组所得与债务重组损失金额的对称;接受捐赠收入与发生捐赠支出金额的对称等等。其次是时间的对称,一般情况下,税法如果对纳税人某项收入在当期征税,那么为该项收入所付出的代价就应当在当期扣除。如商品销售收入在当期征税,那么该商品销售成本应当在当期扣除,就属于当期对称。因为所得税是对所得额征税,而所得额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个是收入,另一个是扣除。如果没有其他规定,仅仅因为其中一个确定的因素计算企业所得税是不恰当的。因此,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中明确规定,企业销售商品的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这里的第3项“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与第4项“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就是体现了对称性。本次《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设计毫无疑问体现了这一原则,如“收入类调整项目”中的“视同销售收入”填报就与“扣除类调整项目”中的“视同销售成本”是一一对称的。还有,主表中第13行“利润总额”87 ,是按会计口径的收入减除会计口径的成本费用,计算出来的会计利润。会计口径的收入,包含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可以申请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收入,会计口径扣除包含着“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税法将“不征税收入”从会计口径收入总额中调减,同时,也应当按对称性原则也将其对应的支出,即,“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化支出金额”从会计口径的成本费用中调减。按对称性原则调整的主要项目见表一:表一行次项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1一、收入类调整项目(2+3+4+5+6+7+8+10+11)**  2 (一)视同销售收入(填写A105010)*  *8(七)不征税收入** 12二、扣除类调整项目(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6+27+28+29)**13 (一)视同销售成本(填写A105010)* *24 (十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 *25其中: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填写A105040)** *二、合理性原则《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里的“合理的支出”是合理性原则在税前扣除时的具体体现,即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其发生支出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当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合理性原则应当有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金额合理。税法限定税前扣除的费用金额应当在合理范围之内,因此,纳税人必须有克制地运用这些规定,以保证纳税人真正的经营活动费用能够扣除。如,交际应酬费用与广告费宣传费用。二是方法手段合理。企业的资本性支出需要通过一定的时间和方法,按照收益对象计算分摊扣除。而这些时间与方法的确定主要是依靠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作出选择。会计人员因业务素质、职业道德、利益驱动和“行政干预”87 等多种原因的影响,在会计核算方法、财产价值评估方法等选择方面,往往会作出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判断,有的甚至恶意操纵会计利润。如,税法规定某项资产的折旧年限是4年,但此时企业享受“免二减三”税收优惠政策,为逃避纳税义务,企业采用10年作为计提折旧的时限,很显然其通过不合理的商业安排将本应当在免税期间扣除的费用,转移到征税期间扣除。税法对此不予认可,可以推定恶意进行会计估计,企业确认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本次《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设计中,“合理性原则”使用最为充分与普遍,大量的税收与会计差异调整原因是税法出于对税基的保护,对纳税人发生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金额合理性的判断,如“扣除类调整项目”第14行“职工薪酬”、第15行“业务招待费支出”、第17行“捐赠支出”、第23行“佣金和手续费支出”等等。这种调整往往是单向的,即税法对其扣除的金额是有限制的,纳税人发生的某项成本费用如果当年不能扣除,其以后年度也不能递延扣除。如超过一定标准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与“捐赠支出”等。按合理性原则进行纳税调整的主要项目见表二:表二行次项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12二、扣除类调整项目(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6+27+28+29)**14 (二)职工薪酬(填写A105050)    15 (三)业务招待费支出   *17 (五)捐赠支出(填写A105070)   *23(十一)佣金和手续费支出   *30三、资产类调整项目(31+32+33+34)**31(一)资产折旧、摊销(填写A105080)对于“工资薪金支出”合理性调整还应当结合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的具体情况进行,包括:“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三、确定性原则87 《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确定性是指:纳税人可扣除的成本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即,企业的任何费用支出不论何时支付或取得发票,如果可扣除的支出额或相应的债务额无法准确确定,一般情形下税法不允许按估计的支出额扣除。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确认的对称性分析来看,税法对纳税人的预计收入不征税,其预计支出也不得扣除。如,在会计核算中纳税人为了减少应收账款损失风险对企业的影响,根据谨慎性原则,从经营利润中预留了一些准备性质的支出,如提取坏账减值准备。这类支出税法如果不加以限制,不研判纳税人经营特点和以往的经营历史,笼统地允许纳税人提取坏账准备在税前扣除,可能会造成纳税人之间的不公平。确定性原则主要应用在税前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时间的确定和受益对象的确定。如,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的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第8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等包含着金额不确定的费用或收益,税法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对此进行了相应的、必要的调整。金额的确定前面已经提及,时间的确定是指费用预计时不得扣除,实际发生时可以扣除,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规定: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按确定性原则进行纳税调整的主要项目见表三:表三行次项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1一、收入类调整项目(2+3+4+5+6+7+8+10+11)**7 (六)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 * 30三、资产类调整项目(31+32+33+34)**32(二)资产减值准备金*四、支付能力与便于征管原则87 坚持支付能力与便于征管原则,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没有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条件下实现的。比如,会计在考量企业投资权益发生变化时,主要注重研究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及其总额、会计政策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累积影响金额等因素,权益变化是否引发的现金流入并没有作为主要的参考。税法对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除了考虑上述因素之外,还充分考虑了现金是否流入的问题,因为现金的流入意味着纳税人有能够的纳税支付能力,此时征税效率最高。如,《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9行“投资收益”是用来反映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确认所取得的收益或损失,是根据企业“投资收益”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的。当企业对外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每年年末投资方根据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或经调整的净利润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贷记“投资收益”。被投资单位发生净亏损的,作相反的会计处理。这就意味着如果被投资企业没有宣告可供分配的利润,没有实施利润分配,投资方虽然在会计上确认了权益的增加,但由于没有现金的流入,缺乏纳税支付能力,因此,《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就是说,税法把会计上类似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利润”,按照类似收付实现制原则将没有现金流入的“利润”,从会计利润里面调整出来。同样道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1行“营业外收入”还核算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即纳税人投入800万元现金,获得1000万元权益,会计产生200万元的营业外收入,此时,营业外收入虽然增加了利润总额,但由于没有现金的流入,也就没有纳税支付能力,税法对此进行了相应调整。此外,税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兼顾了便于征管原则,比如,为了加强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收入的管理,及时征缴税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这条规定不是对权责发生制的遵从,因为,此时如果坚持权责发生制可能会丧失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最好的征税机会。而会计核算对利息收入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来核算的,不论当期是否收到,都作为企业的收入处理,因此纳税调整应运而生。按支付能力与便于征管原则进行纳税调整的主要项目见表四:87 表四行次项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1一、收入类调整项目(2+3+4+5+6+7+8+10+11)**  3 (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填写A105020)    4(三)投资收益(填写A105030)    5 (四)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6(五)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 *其中,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主要有:跨期收取的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分期确认收入,政府补助递延收入等。五、程序性原则也称程序上要求严格意义上讲,纳税人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支出,都应当得到有效扣除。但税法对所发生的成本、费用或损失判断可否税前扣除时,至少考虑如下要素:一是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任何费用必须能够提供证明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的凭据。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对外发生经营活动的,发票就是适当凭据;发生非经营活动以及内部分配行为的,可以自制凭证,如工资费用分配表、折旧费用分配表等;境外购货,如果没有境外发票,进口报关单也是适当凭据。除税法有特定要求,纳税人在申报扣除费用时不需要同时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资料,但是在后续管理过程中,只要税法有要求,纳税人必须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适当凭证。税法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法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里没有取得相应的凭证证明其业务真实性,可能会丧失税前扣除的机会。87 二是纳税人申报扣除的成本费用,有程序上的要求,如,《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第八条规定: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三是重大事项事先备案管理,如《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企业重组业务,符合税法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按照规定进行备案;企业重组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认,可以选择由重组主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层报省税务机关给予确认。采取申请确认的,主导方和其他当事方不在同一省(自治区、市)的,主导方省税务机关应将确认文件抄送其他当事方所在地省税务机关。省税务机关在收到确认申请时,原则上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完成确认。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将延长理由告知主导方。这就意味着如果纳税人对发生的重组业务不进行事前备案,将不能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待遇。按程序性原则也称程序上要求进行纳税调整的主要项目见表五:表五行次项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30三、资产类调整项目(31+32+33+34)**  33 (三)资产损失(填写A105090) 35四、特殊事项调整项目(36+37+38+39+40)** 36 (一)企业重组(填写A105100)   37(二)政策性搬迁(填写A105110)**  41五、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综上,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纳税调整项目的确定,并不能理解为是对单一原则的简单遵从,更多的情形是对各项原则共同约束作用的结果。如《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7行“捐赠支出”87 既要考虑合理性原则,即,《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又要考虑确定性原则,即,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时间是捐赠货物或货币发出时,此时捐赠金额是确定的;还要考虑税前扣除程序上的要求,如税法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需报送以下材料:申请报告、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三定”规定、组织章程、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受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注册税务师的鉴证报告等等。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行次项目税收金额纳税调整金额121一、视同销售(营业)收入(2+3+4+5+6+7+8+9+10)  2(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收入  3(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  4(三)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收入  5(四)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收入  6(五)用于股息分配视同销售收入  7(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  8(七)用于对外投资项目视同销售收入  9(八)提供劳务视同销售收入  10(九)其他  11二、视同销售(营业)成本(12+13+14+15+16+17+18+19+20)  12(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成本  13(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成本  14(三)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成本  15(四)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视同销售成本  16(五)用于股息分配视同销售成本  17(六)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成本  18(七)用于对外投资项目视同销售成本  19(八)提供劳务视同销售成本  20(九)其他  21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22-26)  22(一)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24-25)  231.销售未完工产品的收入 *242.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  253.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87 26(二)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28-29)  271.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 *282.转回的销售未完工产品预计毛利额  293.转回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八、《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分析与填报主要变化:现行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相应栏目没有对应的明细表,本次增加单独的明细表。报表独立后,纵列包括“跨期收取的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分期确认收入”和“政府补助递延收入”,横列包括“合同金额(交易金额)”“账载金额(本年/累计)”和“税收金额(本年/累计)”等。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会计处理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需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会计处理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税法规定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符合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本表不作调整,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中纳税调整。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行次项目合同金额(交易金额)账载金额税收金额纳税调整金额本年累计本年累计123456(4-2)1一、跨期收取的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收入(2+3+4)      2(一)租金      3(二)利息      4(三)特许权使用费      5二、分期确认收入(6+7+8)      87 6(一)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入      7(二)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建造合同收入      8(三)其他分期确认收入      9三、政府补助递延收入(10+11+12)      10(一)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11(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12(三)其他      13四、其他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      14合计(1+5+9+13)      九、增加《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分析与填报主要变化:改造了现行的《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并适当增加金融资产的处置业务。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发生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发生持有期间投资收益,并按税法规定为减免税收入的(如国债利息收入等),本表不作调整。处置投资项目按税法规定确认为损失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进行纳税调整。税法规定,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通过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股权无论是会计处理还是税收政策都比较明确与简单,在此主要分析以现金以外方式取得股权投资的税收问题及纳税申报。(一)企业通过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财政部8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例如,2014年A企业将生产的产品对外投资,产品的计税基础为2000万元,对外投资确认的不含税公允价为3000万元,拥有被投资甲企业30%股权,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如果企业对该项业务进行了如下会计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25100000贷:库存商品2000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00这就意味着企业没有在会计上做销售处理,税法应当视同销售,即,确认销售收入3000万元,销售成本2000万元,其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可以申请递延5年纳税,每年确定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由于该项投资是不具有企业重组性质的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属于一次单项资产的对外投资,不是一揽子资产重组的评估增值,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91号)第八条规定所称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是指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或注入公司,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公司和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一条规定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修改后:因此,不用填具《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的第13行: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局部)行次项目一般性税务处理特殊性税务处理纳税调整金额账载金额税收金额纳税调整金额账载金额税收金额纳税调整金额123(2-1)456(5-4)7(3+6)1一、债务重组       12六、其他       13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14合计(1+4+6+8+11+12)       应当将此项业务填具在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和《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相关行次,具体填报见表一、表二。87 表一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局部)行次项目税收金额纳税调整金额121一、视同销售(营业)收入(2+3+4+5+6+7+8+9+10) 3000 30008(七)用于对外投资项目视同销售收入 3000 300011二、视同销售(营业)成本(12+13+14+15+16+17+18+19+20) 2000 200012(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成本 2000 2000表二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行次项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12341一、收入类调整项目(2+3+4+5+6+7+8+10+11)**30002 (一)视同销售收入(填写A105010)*30003000*12二、扣除类调整项目(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6+27+28+29)**200013 (一)视同销售成本(填写A105010)*2000*200035四、特殊事项调整项目(36+37+38+39+40)**80040(五)其他**80043合计(1+12+30+35+41+42)**30002800由于该项业务确定的所得额是1000万元,2014年仅就其中的200万元征税,2015年税务机关应当跟踪管理,对该项业务所得额递延的800万元中的200万元,计入2015年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具体申报表填报见表三。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行次项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123435四、特殊事项调整项目(36+37+38+39+40)**20040(五)其他**20043合计(1+12+30+35+41+42)**200在适用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分5年纳税的税收政策时,还应当注意的是税法“87 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对于企业用非货币资产换取他人已经拥有的股权,不得申请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上例中的A企业在一年之后,将拥有甲企业30%股权转让给B企业,B企业使用一栋房屋与其置换,此时B企业虽然也是使用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但是B企业的房屋没有使进入资本市场总的投资增加。该项交易没有使注入到资本领域的资产总量增加,不属于税收优惠范围之列。(二)投资方由于被投资企业送红股增加的股权送红股是上市公司分红的一种形式,也称股票股利,即采取送股份的办法给上市公司股东分配利润。送股时,将上市公司的留存收益转入股本账户,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现在的上市公司一般只将未分配利润部分送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同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由此可见,税收政策是将企业送红股的形式视同分派股息红利,征收相应的所得税。例如,甲企业宣布2014年利润分配方案,以截至2013年12月31日本公司总股本基数,向登记在册的股东派发股票股利和现金股利:每10股派送红股2股,每股面值1元,每10股现金分红人民币0.60元(含税)。A企业持有甲企业股份1000万股,持有时间1年以上。则A企业会计处理为:甲企业宣布2014年利润分配方案时:借:应收股利2600000贷:投资收益2600000甲企业实施2014年利润分配方案后:借:长期股权投资2000000银行存款600000应收股利2600000会计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会计制度规定:“收到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股票股利,不进行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簿中登记。”87 从税收的角度看,企业送红股的行为应当分解为两次交易,一是派发“现金股利”,另一是投资方将“现金股利”再次投资于企业,理应增加其股权投资成本。因此本文将被投资企业分得的股票股利按照面值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中,属于被投资企业再投资或追加投资行为,增加投资方在被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相关纳税申报见表四。表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局部)行次类别项目金额1利润总额计算一、营业收入(填写A101010101020103000) 9投资收益 260000010二、营业利润(1-2-3-4-5-6-7+8+9) 260000013三、利润总额(10+11-12) 260000014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减:境外所得(填写A108010) 15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填写A105000) 16减:纳税调整减少额(填写A105000) 17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填写A107010) 2600000由于A企业持有甲企业股份1年以上,可以享受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免税待遇,相关申报见表五、表六。表五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局部)行次项目金额1一、免税收入(2+3+4+5)26000002(一)国债利息收入3(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填写A107011)260000027合计(1+15+21)2600000表六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局部)行次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确认金额被投资企业清算确认金额撤回或减少投资确认金额合计87 被投资企业投资性质投资成本投资比例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时间依决定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略略1234561     260000026000002     9     10合计****26000002600000(三)混合投资业务增加的“股权”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混合性投资业务,一般同时具有下列特征:(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税法对符合上述特征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一条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二)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例如,A企业投资甲公司3000万元,拥有甲公司30%股权,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每年支付A企业10%利息。投资期3年,投资期满A企业一次性收回投资。第一年甲公司支付A企业300万元利息时,A企业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   3000000贷:投资收益3000000第三年投资期满收回投资时,A企业除获得300万元利息之外,还收回投资3400万元,其中,3000万元为本金,400万元属于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   3400000087 贷:长期借款30000000营业外收入4000000第三年,A企业对上述混合投资业务相关纳税申报表填报见表七、表八。表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行次类别项目金额1利润总额计算一、营业收入(填写A101010101020103000) 9投资收益300000010二、营业利润(1-2-3-4-5-6-7+8+9)300000011加:营业外收入(填写A101010101020103000)400000012减:营业外支出(填写A102010102020103000) 13三、利润总额(10+11-12)700000014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减:境外所得(填写A108010) 15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填写A105000) 16减:纳税调整减少额(填写A105000) 17减: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填写A107010) 18加:境外应税所得抵减境内亏损(填写A108000) 19四、纳税调整后所得(13-14+15-16-17+18)7000000表八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行次项目金额1一、营业收入(2+9) 9(二)其他业务收入(10+12+13+14+15) 16二、营业外收入(17+18+19+20+21+22+23+24+25+26)400000019(三)债务重组利得400000026(十)其他 87 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行次项目持有收益处置收益纳税调整金额账载金额税收金额纳税调整金额会计确认的处置收入税收计算的处置收入处置投资的账面价值处置投资的计税基础会计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税收计算的处置所得纳税调整金额123(2-1)45678(4-6)9(5-7)10(9-8)11(3+10)1一、交易性金融资产           2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3三、持有至到期投资           4四、衍生工具           5五、交易性金融负债           6六、长期股权投资           7七、短期投资           8八、长期债券投资           9九、其他           10合计(1+2+3+4+5+6+7+8+9)           87 十、《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分析与填报主要变化:是新增加的报表,纵列区分年度,横列包括“符合不征税收入确认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以前年度支出情况”和“本年结余情况”等。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发生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纳税人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87 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行次项目取得年度财政性资金其中: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以前年度支出情况本年支出情况本年结余情况前五年度前四年度前三年度前二年度前一年度支出金额其中:费用化支出金额结余金额其中:上缴财政金额应计入本年应税收入金额金额其中: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12345678910111213141前五年度              2前四年度    *         3前三年度    **        4前二年度    ***       5前一年度    ****      6本年    *****     7合计(1+2+3+4+5+6)*   *****     87 十一、《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50)分析与填报主要变化:现行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相应栏目没有对应的明细表,本次增加单独的明细表。填表方法:本表适用于发生职工薪酬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纳税人职工薪酬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87 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行次项目账载金额税收规定扣除率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税收金额纳税调整金额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12345(1-4)6(1+3-4)1一、工资薪金支出 **  *2其中:股权激励 **  *3二、职工福利费支出  *  *4三、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    5其中: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      6按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  *  *7四、工会经费支出  *  *8五、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  *9六、住房公积金 **  *10七、补充养老保险  *  *11八、补充医疗保险  *  *12九、其他 *    13合计(1+3+4+7+8+9+10+11+12) *    87 十二、增加《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分析与填报现行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相应栏目没有对应的明细表,本次增加单独的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发生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捐赠支出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税法规定予以全额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不在本表填报。A105070捐赠支出纳税调整明细表行次受赠单位名称公益性捐赠非公益性捐赠纳税调整金额账载金额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税收金额纳税调整金额账载金额12345(2-4)67(5+6)1  *** *2  *** *3  *** *4  *** *5  *** *6  *** *17  *** *18  *** *19  *** *20合计      87 十三、增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分析与填报主要变化:现行的申报表没有单独栏目体现加速折旧,本次增加单独的明细表,并且在《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增加了加速折旧的相关栏目。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六大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缩短折旧年限,以及其他企业研发仪器、设备,单项固定资产价值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扣除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统计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不填报本表。为统计加速折旧、扣除政策的优惠数据,固定资产填报按以下情况分别填报:一是会计处理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规定采取缩短年限方法的,按税法规定折旧完毕后,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二是会计处理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规定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方法的,从按税法规定折旧金额小于按会计处理折旧金额的年度起,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三是会计处理、税法规定均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合计栏项下“正常折旧额”,按该类固定资产税法最低折旧年限和直线法估算“正常折旧额”,与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额”的差额,填报加速折旧的优惠金额。税法规定采取缩短年限方法的,在折旧完毕后,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税法规定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加速折旧额小于会计处理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的月份、季度起,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87 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行次项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纳税调整资产账载金额本年折旧、摊销额累计折旧、摊销额资产计税基础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本年折旧、摊销额本年加速折旧额其中:2014年及以后年度新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额(填写A105081)累计折旧、摊销额金额调整原因123456789(2-5-6)101一、固定资产(2+3+4+5+6+7)          2(一)房屋、建筑物          3(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4(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5(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6(五)电子设备          7(六)其他          8二、生产性生物资产(9+10)      *   9(一)林木类      *   10(二)畜类      *   11三、无形资产(12+13+14+15+16+17+18)     **   12(一)专利权     **   13(二)商标权     **   14(三)著作权     **   15(四)土地使用权     **   16(五)非专利技术     **   17(六)特许权使用费     **   87 18(七)其他     **   19四、长期待摊费用(20+21+22+23+24)     **   20(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   21(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   22(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   23(四)开办费     **   24(五)其他     **   25五、油气勘探投资     **   26六、油气开发投资     **   27合计(1+8+11+19+25+26)         *87 十四、《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及其附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分析与填报主要变化:现行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相应栏目没有对应的明细表,本次增加单独的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等相关规定,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行次项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纳税调整金额123(1-2)1一、清单申报资产损失(2+3+4+5+6+7+8)   2(一)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3(二)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4(三)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5(四)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6(五)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7(六)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   8(七)其他   9二、专项申报资产损失(填写A105091)   10(一)货币资产损失(填写A105091)   11(二)非货币资产损失(填写A105091)   87 12(三)投资损失(填写A105091)   13(四)其他(填写A105091)   14合计(1+9)   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事项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等相关规定,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纳税人资产损失会计、税法处理以及纳税调整情况。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行次项目账载金额处置收入赔偿收入计税基础税收金额纳税调整金额123456(5-3-4)7(2-6)1一、货币资产损失(2+3+4+5)      2       3       4       5       6二、非货币资产损失(7+8+9+10)      7       8       9       10       11三、投资损失(12+13+14+15)      12       13       14       15       16四、其他(17+18+19)      17       18       19       20合计(1+6+11+16)      87 十五、《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分析与填报主要变化:现行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相应栏目没有对应的明细表,本次增加单独的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发生企业重组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在企业重组日所属纳税年度分析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0年第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91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企业重组的会计核算及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对于发生债务重组业务且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即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重组日所属纳税年度的以后纳税年度,也在本表进行债务重组的纳税调整。除上述债务重组所得可以分期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重组外,其他涉及资产计税基础与会计核算成本差异调整的企业重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进行纳税调整。A105100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行次项目一般性税务处理特殊性税务处理纳税调整金额账载金额税收金额纳税调整金额账载金额税收金额纳税调整金额123(2-1)456(5-4)7(3+6)1一、债务重组       2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       3债转股       4二、股权收购       5其中:涉及跨境重组的股权收购       6三、资产收购       7其中:涉及跨境重组的资产收购       8四、企业合并(9+10)       87 9其中: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10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11五、企业分立       12六、其他       13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14合计(1+4+6+8+11+12)       十六、《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10)分析与填报主要变化:现行的申报表没有单独栏目体现政策性搬迁,本次增加单独的明细表,系收编《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2012年公告第40号)的附件形成。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发生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在完成搬迁年度及以后进行损失分期扣除的年度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1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的相关会计处理、税法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A105110政策性搬迁纳税调整明细表行次项目金额1一、搬迁收入(2+8) 2(一)搬迁补偿收入(3+4+5+6+7) 31.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42.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53.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64.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75.其他补偿收入 8(二)搬迁资产处置收入 9二、搬迁支出(10+16) 10(一)搬迁费用支出(11+12+13+14+15) 87 111.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 122.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 133.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 144.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 155.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 16(二)搬迁资产处置支出 17三、搬迁所得或损失(1-9) 18四、应计入本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搬迁所得或损失(19+20+21) 19其中:搬迁所得 20搬迁损失一次性扣除 21搬迁损失分期扣除 22五、计入当期损益的搬迁收益或损失 23六、以前年度搬迁损失当期扣除金额 24七、纳税调整金额(18-22-23) 十七、税收优惠报表分析与填报主要变化:分解原《税收优惠明细表》,拆分为《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和《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A107050)同时,《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下新增附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下增加附表《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一)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优惠情况。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87 行次项目金额1一、免税收入(2+3+4+5) 2(一)国债利息收入 3(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填写A107011) 4(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5(四)其他专项优惠(6+7+8+9+10+11+12+13+14) 61.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 72.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 83.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获得的分配收入 9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 105.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或收入 116.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等收入 127.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等收入 138.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 149.其他 15二、减计收入(16+17) 16(一)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填写A107012) 17(二)其他专项优惠(18+19+20) 181.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填写A107013) 192.取得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 203.其他 21三、加计扣除(22+23+26) 22(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填写A107014) 23(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24+25) 87 241.支付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 252.国家鼓励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 26(三)其他专项优惠 27合计(1+15+21) (二)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享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情况,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87 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行次被投资企业投资性质投资成本投资比例被投资企业利润分配确认金额被投资企业清算确认金额撤回或减少投资确认金额合计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时间依决定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分得的被投资企业清算剩余资产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享有部分应确认的股息所得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取得的资产减少投资比例收回初始投资成本取得资产中超过收回初始投资成本部分撤回或减少投资应享有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的股息所得123456789(7与8孰小)101112(3×11)13(10-12)1415(13与14孰小)16(6+9+15)1                2                3                4                5                6                7                8                9                10合计**** ** *****  87 (三)A10701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享受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情况。A10701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行次生产的产品名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基本情况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类别综合利用的资源综合利用的资源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符合条件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总额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取得时间《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有效期《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编号12345678910(9×10%)1          2          3          10合计******** 87 (五)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情况。87 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行次研发项目本年研发费用明细减: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费用化部分资本化部分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合计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费用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折旧费、租赁费、运行维护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无形资产摊销费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有关费用,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研发成果论证、评审、验收、鉴定费用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设计、制定、资料和翻译费用年度研发费用合计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计入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本年形成无形资产的金额本年形成无形资产加计摊销额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加计摊销额无形资产本年加计摊销额12345678910(2+3+4+5+6+7+8+9)1112(10-11)1314(13×50%)15161718(16+17)19(14+18)1                  2                   3                   4                   5                   6                   7                   8                   9                   10合计                  87 (六)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享受所得减免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减免所得额优惠情况。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行次项目项目收入项目成本相关税费应分摊期间费用纳税调整额项目所得额减免所得额123456(1-2-3-4+5)71一、农、林、牧、渔业项目(2+13)       2(一)免税项目(3+4+5+6+7+8+9+11+12)       3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4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53.中药材的种植       6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75.牲畜、家禽的饲养       86.林产品的采集       9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7 10其中:农产品初加工       118.远洋捕捞       129.其他       13(二)减半征税项目(14+15+16)       14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15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163.其他       17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18+19+20+21+22+23+24+25)       18(一)港口码头项目       19(二)机场项目       20(三)铁路项目       21(四)公路项目       22(五)城市公共交通项目       23(六)电力项目       24(七)水利项目       25(八)其他项目       26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27+28+29+30+31+32)       87 27(一)公共污水处理项目       28(二)公共垃圾处理项目       29(三)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       30(四)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       31(五)海水淡化项目       32(六)其他项目       33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34+35)    *  34(一)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部分****** 35(二)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部分****** 36五、其他专项优惠项目(37+38+39)       37(一)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38(二)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39(三)其他       40合计(1+17+26+33+36)       87 (七)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1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情况。(财税〔2012〕67号政策执行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若无延期停止执行)。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行次项目金额1本年新增的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额 2税收规定的抵扣率70%3本年新增的可抵扣的股权投资额(1×2) 4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 5本年可抵扣的股权投资额(3+4) 6本年可用于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7本年实际抵扣应纳税所得额(5≤6,本行=5行;5>6,本行=6行) 8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5>6,本行=5-7行;5≤6,本行=0) (八)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减免所得税优惠情况。87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行次项目金额1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2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填写A107041) 3三、减免地方分享所得税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 4四、其他专项优惠(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 5(一)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 6(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 7(三)动漫企业 8(四)受灾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 9(五)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 10(六)受灾地区的促进就业企业 11(七)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12(八)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 13(九)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 14(十)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 15(十一)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16(十二)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17(十三)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18(十四)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填写A107042) 19(十五)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20(十六)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填写A107042) 21(十七)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22(十八)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87 23(十九)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 24(二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 25(二十一)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企业 26(二十二)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 27(二十三)其他 28五、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 29合计(1+2+3+4-28) (九)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行次基本信息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取得时间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填写具体范围名称) 是否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是□否□3是否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是□否□是否发生偷骗税行为是□否□4关键指标情况5收入指标一、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6+7) 6其中:产品(服务)收入 7技术性收入 8二、本年企业总收入 9三、本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5÷8) 87 10人员指标四、本年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数 11五、本年研发人员数 12六、本年职工总数 13七、本年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10÷12) 14八、本年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11÷12) 15研究开发费用指标九、本年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金额(16+25) 16(一)内部研究开发投入(17+18+19+20+21+22+24) 171.人员人工 182.直接投入 193.折旧费用与长期费用摊销 204.设计费用 215.装备调试费 226.无形资产摊销 237.其他费用 24其中:可计入研发费用的其他费用 25(二)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26+27) 261.境内的外部研发费 272.境外的外部研发费 28十、本年研发费用占销售(营业)收入比例 29减免税金额 (十)A107042《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2013〕4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A107042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行次基本信息87 1企业成立日期 软件企业证书取得日期 2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编号 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编号 3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认定证书编号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文号 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编号 5关键指标情况(2011年1月1日以后成立企业填报)6人员指标一、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 7其中: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 8二、研究开发人员人数 9三、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7÷6) 10四、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8÷6) 11收入指标五、企业收入总额 12六、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 13七、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12÷11) 14八、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 15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 16九、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14÷11) 17十、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15÷11) 18十一、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19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20十二、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21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22十三、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18÷11) 23十四、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19÷11) 24十五、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20÷11) 25十六、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21÷11) 26研究开发费用指标十七、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27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 28十八、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 87 29十九、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27÷26) 30关键指标情况(2011年1月1日以前成立企业填报)31人员指标二十、企业职工总数 32二十一、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 33二十二、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32÷31) 34收入指标二十三、企业年总收入 35其中:企业年软件销售收入 36其中:自产软件销售收入 37二十四、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比例(35÷34) 38二十五、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比例(36÷35) 39研究开发经费指标二十六、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 40二十七、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比例(39÷35) 41减免税金额 (十一)A107050《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享受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专用设备投资额抵免优惠情况。87 A107050税额抵免优惠明细表行次项目年度本年抵免前应纳税额本年允许抵免的专用设备投资额本年可抵免税额以前年度已抵免额本年实际抵免的各年度税额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税额前五年度前四年度前三年度前二年度前一年度小计1234=3×10%5678910(5+6+7+8+9)1112(4-10-11)1前五年度           *2前四年度    *       3前三年度    **      4前二年度    ***     5前一年度    ****    6本年度    ******  7本年实际抵免税额合计 *8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税额合计 9专用设备投资情况本年允许抵免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投资额 10本年允许抵免节能节水的专用设备投资额 11本年允许抵免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额 87 十八、《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分析与填报主要变化:现行的申报表相应栏目没有对应的明细表,本次增加单独的明细表,系收编《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2012年第57号)的附件形成。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应根据税法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计算总分机构每一纳税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行次项目金额1一、总机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2减: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3加: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4二、总机构用于分摊的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1-2+3) 5三、本年累计已预分、已分摊所得税(6+7+8+9) 6(一)总机构向其直接管理的建筑项目部所在地预分的所得税额 7(二)总机构已分摊所得税额 8(三)财政集中已分配所得税额 9(四)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已分摊所得税额 10其中: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已分摊所得税额 11四、总机构本年度应分摊的应补(退)的所得税(4-5) 12(一)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11×25%) 87 13(二)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11×25%) 14(三)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11×50%) 15其中: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16五、总机构境外所得抵免后的应纳所得税额(2-3) 17六、总机构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12+13+15+16) 87 A10901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总机构名称(盖章):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应纳所得税额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     分支机构情况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分支机构名称三项因素分配比例分配所得税额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                                                                                                  合计—     87 第二部分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解读1.所有的企业在2014年1月1日后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都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吗?2.什么条件下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3.税法对所有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2014年汇算清缴时如何操作?如果是2008年以后购置的固定资产折余价值不足5000是否可以享受这个政策?4.为何开发票不一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期收款、赊销、预付账款、直接收款、提前、延期开具发票税收问题如何处理?5.如何应对视同销售范围变化?价格偏低与偏高法律确认依据是什么?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是否一定伴随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6.不遵循权责发生制确定收入情形有哪些?总分机构移送货物劳务税与所得税政策处理是否一致?7.“营改增”之后收入对所得税的影响问题如何应对?8.财政补助种类有哪些?财政补贴、贷款贴息、直接减免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属于不征税收入吗?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的手续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9.资产类补助、收益性补贴以及政府拆迁税收问题如何处理?10.政府无偿划拨土地或返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11.免税收入成本、费用扣除可以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吗?12.股权转让收入确认时间是如何规定的?企业分红、送股、转赠增加股权投资成本吗?企业混合性投资税收待遇如何处理?股权投资收入与损失为何取消递延纳税?13.居民企业股息红利如何进行免税举证?非居民企业是否可以放弃分红权?14.企业个人股东的股息和股权转让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是什么?企业从合伙企业取得的利润分配所得是否可以作为免税收入?87 15.个人股东将自己名下的房产投资到企业,房产如何确定入账价值?16.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价值变动是否缴纳税收?交易性房地产出租期间是否可以计提折旧?17.合租房屋水电费一张发票,承租方税前如何扣除?18.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成本、费用提前入账如何补充凭证?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19.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吗?20.同期贷款利率与实际利率是如何确定的?21.2014年新实施的公司法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注入资本金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是否限制?22.统借统还确认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利息费用扣除分割单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吗?23.企业间可以无偿使用借款吗?企业以个人名义借款发生的利息税前可以扣除吗?24.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受当年销售收入的影响吗?25.礼品在招待费还是宣传费列支?业务招待都有个人所得税吗?会议费和会展的在税前扣除有区别吗?有奖销售的促销行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26.季度少预缴企业所得税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季度多缴所得税是否退还?季度预缴所得税是否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亏损分公司是否预缴企业所得税?会计差错导致的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的差异是否属于税会差异?27.年终收入成本费用的截至和匹配问题、年度费用预提和摊销的截止和协调问题、以前年度未计费用税前扣除问题、年终盘点、对账差异的处理问题。销售退回应该冲减哪年销售收入?所得税年度申报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如何协调?28.核定征收转变成查账征收亏损弥补问题如何处理?29.房地产企业整体亏损而合作开发项目盈利,合作开发的项目投资人要求进行利润分配是否享受股息的免税待遇问题如何处理?30企业自查与税务机关查补所得额可以弥补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吗?企业自查补缴税款是否可以免除滞纳金?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