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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9 14:25:55 发布

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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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行政权力和服务事项登记表填报单位:荆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盖章)一、行政许可类共3项权力编码01-001权力名称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1):本级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实施主体荆州市发改委(法定)。权力依据1、《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国务院令第346号)第十二条:“根据现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备案。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2004年)第二章第四条:“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中限制类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3、《湖北省发改委关于下放省级有关管理权限项目(第一批)的通知》(鄂发改法规[2008]401号):“5、《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含)—1亿美元的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18、《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限制类项目核准。”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许可条件1、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3、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4、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5、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6、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许可期限法定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议及部门征求意见时间)71 需提交的材料1、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核准的申请文件。2、具有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3、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4、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5、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6、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7、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8、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9、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10、节能评估报告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表备案意见。11、项目招标核准方案申请文件。1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和材料。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联系电话荆州市发改委行政审批审批科联系电话:0716-852669371 权力编码01-001权力名称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2):本级企业、事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主体荆州市发改委(法定)。权力依据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二)条“规范政府核准制”及其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3、《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05]12号)第三条“改革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及其附件一:《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湖北省2004年本)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许可条件1、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3、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4、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规定要求。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5、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许可期限法定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议及部门征求意见时间)需提交的材料1、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的申请文件。2、具有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3、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5、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件。6、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报告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表备案意见。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联系电话荆州市发改委行政审批科联系电话:0716-852669371 权力编码01-001权力名称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3):本级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实施主体荆州市发改委(法定)。权力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附件目录第1项:“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审批”。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1]235号)“一、下放项目核准权限。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特殊项目除外),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3、《湖北省发改委关于下放省级有关管理权限项目(第一批)的通知》(鄂发改法规[2008]401号)“19、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许可条件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2、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战略性资源;符合国家关于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国内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吸收国外先进技术。3、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4、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5、符合其他有关规定。许可期限法定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估及部门征求意见时间)需提交的材料1、核准申请文件。2、具有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71 3、有关附件:(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二)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四)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五)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六)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按《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报送信息报告,并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的有关确认函件。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联系电话荆州市发改委行政审批科联系电话:852669371 市发改委企业、事业单位投资项目核准外部流程图该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该项目法定期20个工作日受理办结2个工作日投资单位:市直、开发区单位及企业申请方式:申请报告文件申报材料:1、项目申报单位提交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五份。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证原件;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外资企业需提供中外投资方的企业注册证、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表,投资意向和董事会决议)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不予受理1、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2、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3、开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补正材料通知书或受理通知书。1、草拟项目审批(或不予审批)意见或初审;2、征求部门意见(另计时);3、听证、评估、专家评议(另计时)。审核1、办理审批文件2、整理项目档案3、网上公示决定批复图例:文件流作业指令流信息反馈流法律法规依据: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发(1988)45号、国发(2004)20号、鄂政发(2005)12号71 市发改委企业、事业单位投资项目核准内部流程图该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该项目法定期20个工作日受理办结2个工作日1、草拟项目审批(或不予审批)意见或初审;2、征求部门意见(另计时);3、听证、评估、专家评议(另计时)。投资单位:市直、开发区单位及企业申请方式:申请报告文件申报材料:1、项目申报单位提交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五份。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证原件;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5、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外资企业需提供中外投资方的企业注册证、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表,投资意向和董事会决议)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窗口受理1、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2、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3、开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补正材料通知书或受理通知书。风险点:不按程序、时间和原则办理,以权谋私。风险等级:三级窗口首席代表审批风险点:违规审批、审批不及时、谋取私利。风险等级:一级1、办理审批文件2、整理项目档案3、网上公示窗口办结图例:文件流作业指令流信息反馈流法律法规依据: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发(1988)45号、国发(2004)20号、鄂政发(2005)12号71 权力编码01-002权力名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主体荆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77号,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第三十次会议)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第6号令)(全文)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第116号,2011年4月2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其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得审查通过:(一)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二)用能设备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三)不符合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四)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节能要求的”。4、《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发改环资[2011]298号)(全文)。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许可条件一、市发展改革部门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二、节能评估和审查分类(一)节能评估报告书符合以下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2、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含)以上;3、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含)以上;4、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含)以上。(二)节能评估报告表符合以下条件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71 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含)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2、年电力消费量200万(含)至500万千瓦时(不含);3、年石油消费量500(含)至1000吨(不含);4、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含)至100万立方米(不含)。(三)节能登记表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主要有:1、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不含)以下;2、年电力消费量200万千瓦时(不含)以下;3、年石油消费量500吨(不含)以下;4、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立方米(不含)以下;5、其它。三、市发展改革部门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四)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五)其它节能评估相关要求。许可期限节能评估报告书审查意见3个工作日,节能评估报告表审查意见3个工作日,节能登记表登记备案2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审查材料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2、市直、开发区单位报送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请示(函)文件;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审查材料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2、市直、开发区单位报送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请示(函)文件;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登记备案材料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一式三份);2、县市开发区报送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的请示(函)文件;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联系电话荆州市发改委行政审批审批科联系电话:0716-852669371 市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外部流程图该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该项目法定期15个工作日受理办结3个工作日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申请单位:市直、开发区单位、县市区发改局申请方式:书面申请申报材料:一、节能评估报告书和报告表审查材料: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具备资质的机构编制);2、评审机构的节能评审意见(附专家意见);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二、节能登记表备案材料:1、固定资产项目节能登记表(一式三份)并盖项目单位公章;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受理不予受理1、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是否准确适用;2、节能评估文件内容深度是否符合要求;3、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4、开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补正材料通知书或受理通知书。1、草拟节能评估审查意见或初审;2、书面审查及根据情况现场踏勘等。审核1、出具审查意见或登记备案2、整理项目档案3、网上公示决定图例:文件流作业指令流信息反馈流法律依据:《节约能源法》国家发改委(2010)第6号令、鄂发改环资(2011)298号71 市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内部流程图该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该项目法定期15个工作日受理办结3个工作日1、草拟项目审批(或不予审批)意见或初审;2、征求部门意见(另计时);3、听证、评估、专家评议(另计时)。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申请单位:市直、开发区单位、县市区发改局申请方式:书面申请申报材料:一、节能评估报告书和报告表审查材料: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具备资质的机构编制);2、评审机构的节能评审意见(附专家意见)。二、节能登记表备案材料:固定资产项目节能登记表(一式三份)并盖项目单位公章。1、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是否准确适用;2、节能评估文件内容深度是否符合要求;3、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4、开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补正材料通知书或受理通知书。窗口受理风险点:不按程序、时间和原则办理,以权谋私。风险等级:三级1、草拟节能评估审查意见或初审;2、书面审查及根据情况现场踏勘等。窗口首席代表审批风险点:违规审批、审批不及时、谋取私利。风险等级:一级1、出具审查意见或登记备案2、整理项目档案3、网上公示窗口办结图例:文件流作业指令流信息反馈流法律依据:《节约能源法》国家发改委(2010)第6号令、鄂发改环资(2011)298号71 权力编码01-003权力名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主体荆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21号主席令)(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2、《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标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2001年第9号令)第三条:“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必须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内容”。3、《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2007年)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对必须招标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申请报告进行核准时,一并核准项目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许可条件1、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4、项目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申请核准的有关要求。许可期限法定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71 需提交的材料1、项目审批或核准的请示文件。2、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申请报告。3、项目法人资格证明材料。4、建设资金来源证明材料。5、项目法人按要求申报招标投标核准有关材料:(一)政府性投资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项目的招标范围(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建议方案;(二)企业投资需要政府核准的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中提出项目的招标范围(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建议方案;(三)企业投资只需备案但须申请政府补助投资的项目,在资金申请报告中提出项目的招标范围(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建议方案。6、相关审批或核准要件。部门处理意见保留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联系电话荆州市发改委行政审批审批科联系电话:0716-852669371 71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共1项权力编码02-001权力名称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调整的审批实施主体荆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定)权力依据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三部分:“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第(四)条:“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合理划分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第(五)条:“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标准,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第7条:“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3、《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05]12号)第四条:“要认真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严格按建设程序办事”。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非许可行政审批条件一、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条件1、使用中央和省级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新建、改扩建、恢复建设的项目。2、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及现行产业政策。3、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行业规划。4、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节能环保政策的要求。5、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二、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条件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审批。2、项目单位已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完成初步设计报告(设计方案、图纸、投资概算等)。三、项目概算调整条件1、符合国家和省关于概算调整的相关规定和要求。2、原初步设计(实施方案)已审批且仍然有效。3、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对项目概算进行调整。71 非许可行政审批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无承诺办理时限:1、项目建议书审批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2、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3、初步设计报告审批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4、概算调整的审批时限为3个工作日(概算审计和呈报批准时间不计算在内);上述办理时限均不包括现场踏勘、专家评审及设计文本修改时间。需提交的材料一、项目建议书审批材料1、申报文件。2、项目建议书。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材料1、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2、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等级证书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申请报告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5、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查意见。7、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节能评估审查意见。8、市级有关部门或地方配套资金的承诺文件。9、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范围核准申请文件。10、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相关文件。三、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材料1、申报文件。2、设计依据、原则、特点、主要经济指标及主要问题;3、设计规模、产品方案、原料、燃料、动力用量及来源、外部协作条件;4、工艺流程、主要设备选型及配置、劳动定员;5、总图、占地面积、主要建筑物、建筑标准;6、环境保护、综合利用及卫生、安全措施;7、建设顺序及期限、经济效益论坛;8、总概算及主要材料用量等。9、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实施方案)及概算书。10、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11、其他需说明的材料。四、项目概算调整材料1、申请文件。2、原初步设计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3、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调整概算的原因说明、依据和计算方法。4、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5、超概算10%以上的需提交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部门处理意见保留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荆州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科审批科联系电话:852669371 市发改委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外部流程图该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该项目法定期10个工作日受理办结3个工作日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投资单位:市直、开发区单位、县市区发改局申请方式:书面申请申报材料:1、提出申请报告,一式三份。2、土地、规划、环保等部门的意见书(原件),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需提供土地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3、建设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包括财政、银行等原件)。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以上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的申报材料。项目建议书审批的申报材料为:申请报告、相关主管部门书面意见、资金意向)。受理不予受理1、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2、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3、开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补正材料通知书或受理通知书。1、草拟项目审批(或不予审批)意见或初审;2、征求部门意见(另计时);3、听证、评估、专家评议(另计时)。审核1、办理审批文件2、整理项目档案3、网上公示决定批复图例:文件流作业指令流信息反馈流法律法规依据: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发(1988)45号、国发(2004)20号、鄂政发(2005)12号71 市发改委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内部流程图该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该项目法定期10个工作日受理办结3个工作日1、草拟项目审批(或不予审批)意见或初审;2、征求部门意见(另计时);3、听证、评估、专家评议(另计时)。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投资单位:市直、开发区单位、县市区发改局申请方式:书面申请申报材料:1、提出申请报告,一式三份。2、土地、规划、环保等部门的意见书(原件),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需提供土地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3、建设资金来源证明材料(包括财政、银行等原件)。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它文件。1、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2、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3、开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补正材料通知书或受理通知书。窗口受理风险点:不按程序、时间和原则办理,以权谋私。风险等级:三级1、草拟项目审批(或不予审批)意见或初审;2、征求部门意见(另计时);3、听证、评估、专家评议(另计时)。窗口首席代表审批风险点:违规审批、审批不及时、谋取私利。风险等级:一级1、办理审批文件2、整理项目档案3、网上公示窗口办结图例:文件流作业指令流信息反馈流法律法规依据: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发(1988)45号、国发(2004)20号、鄂政发(2005)12号71 三、行政处罚类共8项权力编码03-001权力名称对违反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的处罚实施主体荆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力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主席令第4号,2008年8月)第五十条:“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责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内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改正、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罚款、责令停业或者关闭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联系电话荆州市发展改革委环资科,联系电话:8456010;节能监察与应对气候变化科联系电话:845989171 荆州市发展改革委对违反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行政处罚外部流程图发现违法事实情节较重或重大的报请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销案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书分管领导批作出决定移送司法免予处罚送达执行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在事后难以执行的以及特殊情况下当场收缴结案行政处罚执行71 荆州市发展改革委对违反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行政处罚内部流程图发现违法事实承办人审查情节较重或重大的报请立案分管领导审核制作笔录、抽样取证等调查取证收集书证、物证等鉴定、勤验等事先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案件审查组织听证(情节复杂或重大处罚)集体讨论销案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书分管领导批作出决定移送司法免予处罚送达执行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在事后难以执行的以及特殊情况下当场收缴结案行政处罚执行71 权力编码03-002权力名称对违反清洁生产促进法不履行产品或包装物回收义务的处罚实施主体荆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定)权力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主席令第72号,2003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履行产品或者包装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改正、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联系电话荆州市发改委环资科,联系电话:8456010;节能监察与应对气候变化科联系电话:845989171 荆州市发展改革委对违反清洁生产促进法不履行产品或包装回收义务行政处罚外部流程图发现违法事实情节较重或重大的报请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销案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书分管领导批作出决定移送司法免予处罚送达执行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在事后难以执行的以及特殊情况下当场收缴结案行政处罚执行71 荆州市发展改革委对违反清洁生产促进法不履行产品或包装回收义务行政处罚内部流程图发现违法事实承办人审查情节较重或重大的报请立案分管领导审核制作笔录、抽样取证等调查取证收集书证、物证等鉴定、勤验等事先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案件审查组织听证(情节复杂或重大处罚)集体讨论销案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书分管领导批作出决定移送司法免予处罚送达执行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在事后难以执行的以及特殊情况下当场收缴结案行政处罚执行71 权力编码03-003权力名称对违反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的处罚实施主体荆州市发展改革委权力依据一、《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1998年7月)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罚款:(一)涉及资源综合利用的建设项目不执行综合利用工程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对建设业主处以主体工程投资总额的千分之一以上千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审批部门、验收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行政处罚种类限期改造、罚款、追究行政责任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联系电话荆州市发改委环资科,联系电话:8456010;节能监察与应对气候变化科联系电话:845989171 荆州市发展改革委对违反资源综合利用条例行政处罚外部流程图发现违法事实情节较重或重大的报请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销案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书分管领导批作出决定移送司法免予处罚送达执行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在事后难以执行的以及特殊情况下当场收缴结案行政处罚执行71 荆州市发展改革委对违反资源综合利用条例行政处罚内部流程图发现违法事实承办人审查情节较重或重大的报请立案分管领导审核制作笔录、抽样取证等调查取证收集书证、物证等鉴定、勤验等事先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案件审查组织听证(情节复杂或重大处罚)集体讨论销案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书分管领导批作出决定移送司法免予处罚送达执行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在事后难以执行的以及特殊情况下当场收缴结案行政处罚执行71 权力编码03-004权力名称对违反水法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处罚实施主体荆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六十八条:“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销售或者使用,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联系电话荆州市发展改革委环资科,联系电话:8456010;节能监察与应对气候变化科联系电话:845989171 荆州市发展改革委对违反水法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行政处罚外部流程图发现违法事实情节较重或重大的报请立案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案件审查销案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书分管领导批作出决定移送司法免予处罚送达执行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在事后难以执行的以及特殊情况下当场收缴结案行政处罚执行71 荆州市发展改革委对违反水法生产销售或者在生产经营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耗水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的行政处罚内部流程图发现违法事实承办人审查情节较重或重大的报请立案分管领导审核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制作笔录、抽样取证等收集书证、物证等鉴定、勤验等事先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案件审查组织听证(情节复杂或重大处罚)集体讨论销案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书分管领导批作出决定移送司法免予处罚送达执行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在事后难以执行的以及特殊情况下当场收缴结案行政处罚执行71 权力编码03-005权力名称对违反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实施主体荆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荆州市环保局权力依据《湖北省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办法》(湖北省政府令第215号,2001年6月)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计划、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或者不向计划、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环境保护计划编制所需信息的单位,由发改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联系电话荆州市发展改革委环资科,8456010;节能监察与应对气候变化科联系电话:845989171 荆州市发展改革委对违反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外部流程图发现违法事实情节较重或重大的报请立案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案件审查销案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书分管领导批作出决定移送司法免予处罚送达执行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在事后难以执行的以及特殊情况下当场收缴结案行政处罚执行71 荆州市发展改革委对违反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内部流程图发现违法事实承办人审查情节较重或重大的报请立案分管领导审核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制作笔录、抽样取证等收集书证、物证等鉴定、勤验等事先告知听取陈述申辩案件审查组织听证(情节复杂或重大处罚)集体讨论销案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书分管领导批作出决定移送司法免予处罚送达执行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在事后难以执行的以及特殊情况下当场收缴结案行政处罚执行71 权力编码03-006权力名称对违反国防交通条例规定事项的处罚实施主体荆州市交通战备办公室(法定)权力依据1、《国防交通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173号令,1995年)第四十九条:“危及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安全或者侵占国防交通控制用地的,由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第五十条逃避或者抗拒运力动员或者运力征用的,由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相当于被动员或者被征用的运载工具、设备价值2倍以下的罚款”。2、《湖北省国防交通管理办法》(湖北省政府第178号令,1999年)第三十七条:“逃避或者拒绝运力动员、运力征用的,由国防交通主管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相当于被动员或者被征用工具、设备价值2倍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种类由国防交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警告、罚款、赔偿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联系电话荆州市交通战备办0716-845485171 市发改委对违反国防交通战备条例规定事项行政处罚外部流程图发现违法事实情节较重或重大的表明身份、指出违法事实报请立案不予或免于处罚调查取证(2人以上)批评教育说明处罚理由、听取陈述申辩理由成立的案件审查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判决书填写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报告备案结案执行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在事后难以执行的以及特殊情况下当场收缴销案移送司法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判断书作出决定送达免予处罚执行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在事后难以执行的以及特殊情况下当场收缴结案行政处罚执行71 市发改委对违反国防交通战备条例规定事项行政处罚内部流程图发现违法事实承办人审查情节较重或重大的表明身份、指出违法事实报请立案专职副主任审核不予或免于处罚结案调查取证(2人以上)批评教育案件审查免予处罚销案移送司法常务副主任主任审批执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判断书作出决定送达执行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在事后难以执行的以及特殊情况下当场收缴行政处罚执行结案71 权力编码03-007权力名称对被监测单位违反节能监督检测管理办法的处罚实施主体1、荆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定)2、荆州市节能监察中心(授权)权力依据《湖北省节能监督检测管理办法》(湖北省政府令第220号,2001年11月19日)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监督检测管理,是指由节能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节能监测机构,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检验测试,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的活动”。第四条:“省节能监测中心承担全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测管理的具体工作。各市节能监测机构,承担本地区节能监测管理的具体工作。节能监测机构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同级政府编制工作机构核定的性质予以安排”。第八条:“节能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检测、评价用能单位合理用能状况;(二)协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供能质量进行监督、检测;(三)对节能产品的耗能指标进行抽查、验证;(四)对用能产品的能耗及与产品能耗有关的工艺、设备、网络等技术性能进行检测、评价;(五)对国家已公布淘汰的高耗能设备和产品,监督用能单位进行更新改造”。71 第十条:“被监测单位接到《节能监测通知书》后,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通知的内容和要求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检测《节能监测通知书》要求检测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二)主动向节能监测机构提供相关的技术资料,并按照节能监测机构的要求做好准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三)在对生产、销售过程中的用能产品能耗指标检测时,被检测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样品及试验条件;(四)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阻挠监测”。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由节能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对在限期内整改不力的被监测单位,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逾期不整改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种类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联系电话荆州市节能监察中心,电话:845989171 71 71 权力编码03-008权力名称对违反节约能源法规定的处罚实施主体1、荆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定)2、委托机关:荆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受委托机关:荆州市节能监察中心权力依据1、《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11年)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第二十二条:“煤、电力、煤气、天然气、石油等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按照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第二十三条:“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具体名单,由省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情况的跟踪、指导和监督,定期公布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第二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制订年度节能计划,建立严格节能管理制度和有效的激励机制,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在每年3月月底前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委托节能服务机构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一)无正当理由,未完成上年度节能目标的;(二)能源计量数据、统计数据有明显错误的;(三)能源利用效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四)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七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以上不满500071 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第四十三条:“用能单位阻碍或者拒绝接受节能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用能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第四十五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信息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一)无偿或者低价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的;(二)向本单位职工按照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的;(三)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第四十七条:“有关用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条件的节能评估报告予以审查通过的;(二)对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予以批准、核准的;(三)干扰监督检查对象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向监督检查对象收取费用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行政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联系电话荆州市节能监察中心,联系电话:845989171 71 71 七、行政奖励类共1项权力编码07-001权力名称对在节能和循环经济促进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实施主体市政府;荆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定)权力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77号,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六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2、《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第116号,2011年4月2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技术研究和推广等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用能单位对在节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3、《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主席令第4号,2008年8月)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行政奖励的条件、程序条件:在节能或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程序:企业或单位申报、县市区发改部门初审上报、市发改委评审、报市政府批准决定。行政奖励种类表彰和奖励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联系电话荆州市发展改革委节能监察与应对气候变化科环资科;联系电话:0716-84598910716-845601071 71 71 71 十一、行政监督检查共5项权力编码11-001权力名称发展改革行政复议实施主体荆州市发改委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4、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5、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6、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复议受理(不受理)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对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71 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4、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复议程序当事人申请--法规科审查--符合条件的,受理;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法规科发送受理通知书--法规科审查--法规科提出处理建议--委领导研究决定--法规科草拟行政复议--主要负责人签发行政复议决定--法规科送达决定--监督执行办理期限60天需提交的材料1、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有委托人参加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文件);3、下级发改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文书复印件及相关证据材料。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联系电话市发改委政策法规科0716-845007271 市发改委行政复议外部流程图(60个工作日)补正资料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特殊情况的依据第二十一条提供证明材料申请审查(5日内)不符合法定形式通知补正通知补正不齐全、不清、错误不符合法律规定转送(7日内)通知申请人无管辖权符合条件告知申请人告知被申请人(7日内)通知第三人受理涉及第三人利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况被申请人提交答复等(10日内)通知当事人中止情形调解属法定可调解法定情形消除出现法定情形终止复议中止复议审理达成协议法定情形出现告知当事人未达成协议制作调解书终止情形负责人同意重大复杂案件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前反悔《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可延长不超过30日情况复杂决定(60日内)集体审议调解书生效送达(7日内)结案71 市发改委行政复议内部流程图补正资料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特殊情况的依据第二十一条提供证明材料条件申请审查(政策法规科,5日内)不符合法定形式通知补正通知补正不齐全、不清、错误不符合法律规定转送(7日内)通知申请人无管辖权符合条件告知申请人受理(政策法规科)告知被申请人(7日内)通知第三人涉及第三人利益被申请人提交答复等(10日内)《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况风险点:是否按时限、程序和原则审理。风险等:三级通知当事人中止情形审理(政策法规科会同有关部门,30日内)调解属法定可调解法定情形消除出现法定情形终止复议中止复议达成协议法定情形出现告知当事人未达成协议制作调解书终止情形负责人同意重大复杂案件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前反悔《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可延长不超过30日情况复杂决定(20日内)集体审议风险点:是否按程序和原则审议。风险等级:一级调解书生效送达(7日内)结案71 权力编码11-002权力名称重大项目稽察实施主体荆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定)权力依据《荆州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2011年政府令第98号)第3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监督检查条件1、国家、省、市政府出资(融资)的建设项目;2、使用国债或其他政策性资金的建设项目;3、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的建设项目;4、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程序1、下发稽察通知。2、组织开展稽察工作:听取项目建设情况说明,查阅项目有关的会计、财务资料,进入建设现场调查、核实。3、提交稽察报告或下发整改通知书,重大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单位或部门。监督检查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无承诺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1、项目前期工作材料;2、项目建设管理材料;3、资金使用和管理材料;4、项目竣工验收材料。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联系电话市发改委稽察办联系电话:845015171 市发改委重大项目稽察外部流程图(30个工作日)拟定稽察通知(稽察办)发现违法行为经委分管领导批准公布依据、时间、对象、事项和组织形式立案登记(稽察办)告知稽察机关的名称、监察依据、范围、内容和时间,对被稽察单位的具体要求等。通知稽察对象通知内容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2名以上执法人员听取情况说明告知权利填写稽察记录查阅项目资料调查检查(稽察办)现场调查、核实(不计入稽察时限)形成稽察报告未发现违法行为告知结果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发现违法行为需整改的情节严重整改后仍需处罚或未整改、整改不及时情节轻微并及时整改,不予处罚办结通报、处罚(进入处罚程序)71 市发改委重大项目稽察内部流程图拟定稽察通知(稽察办)发现违法行为风险点:违规受理登记等级:三级公布依据、时间、对象、事项和组织形式立案登记(稽察办)经委分管领导批准告知稽察机关的名称、监察依据、范围、内容和时间,对被稽察单位的具体要求等。通知稽察对象(5日内)通知内容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稽察办)听取情况说明(5日内)告知权利填写稽察记录(7日内)查阅项目资料调查检查(稽察办)现场调查、核实(不计入稽察时限)风险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级:一级形成稽察报告(10日内)风险点:审批不及时,造成严重失职渎职;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等级:一级分管委领导审定(3日内)告知结果未发现违法行为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发现违法行为需整改的情节严重办结(资料归档)不计入稽察时限通报、处罚有关单位或部门(进入处罚程序)整改后仍需处罚或未整改、整改不及时情节轻微并及时整改,不予处罚71 权力编码11-003权力名称重大项目招投标监督检查实施主体荆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定)权力依据《荆州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2011年政府令第98号)第七条:“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稽察制度,稽察特派员负责对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第十一条:“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内容包括:审批程序稽察、项目法人稽察、勘察设计稽察、工程招投标稽察等。”第十五条:“工程招投标稽察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择以及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是否进行了招投标,招投标运作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的各种协议和合同是否合法、严谨、规范;有无中标后进行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监督检查条件1、国家、省、市政府出资(融资)的建设项目;2、使用国债或其他政策性资金的建设项目;3、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的建设项目;4、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程序对重大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督检查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无承诺办理时限:重大项目招投标监督30个工作日,重大项目招投标检查3个月需提交的材料招标中介机构提供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的材料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联系电话市发改委稽察办联系电话:845015171 市发改委重大项目招投标监督检查外部流程图(监督30个工作日,检查3个月)拟定检查计划(稽察办)发现违法行为公布依据、时间、对象、事项和组织形式立案登记(稽察办)经委分管领导批准告知监督检查机关的名称、依据、范围、内容和时间,对被监督检查单位的具体要求等。通知内容通知对象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稽察办)重大项目招投标监督事项受理招标代理机构确定告知权利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开标评标阶段调查检查(稽察办)确定中标人并公示中标结果发布中标通知书告知结果签订合同形成监督检查报告发现违法行为未发现违法行为批评教育责令整改需整改的情节严重不计入稽察时限整改后仍需处罚或未整改、整改不及时情节轻微并及时整改,不予处罚办结处罚(进入处罚程序)71 市发改委重大项目招投标监督检查内部流程图拟定检查计划(稽察办)发现违法行为风险点:违规受理登记等级:三级公布依据、时间、对象、事项和组织形式立案登记(稽察办)经委分管领导批准告知监督检查机关的名称、依据、范围、内容和时间,对被监督检查单位的具体要求等。通知内容通知对象(5日内)出示执法证表明身份(稽察办)重大项目招投标监督事项受理招标代理机构确定告知权利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开标评标阶段调查检查(稽察办)风险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级:一级确定中标人并公示中标结果发布中标通知书告知结果签订合同风险点:审批不及时,造成严重失职渎职;徇私舞弊,谋取私利。等级:一级分管委领导审定(5日内)形成监督检查报告(15日内)发现违法行为未发现违法行为批评教育责令整改需整改的情节严重不计入稽察时限整改后仍需处罚或未整改、整改不及时情节轻微并及时整改,不予处罚处罚有关单位或部门(进入处罚程序)办结(资料归档)71 权力编码11-004权力名称全市节能监察实施主体1、荆州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法定)2、荆州市节能监察中心(授权)权力依据1、《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第116号,2011年4月2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省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具体实施节能监察工作”。2、《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委托省节能监察中心行使节能行政执法的通知》(鄂发改环资[2011]1201号)监督检查条件1、全市重点用能单位;2、商业和社会用能单位;3、能源生产和经营单位;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监督检查程序1、制定全市年度节能监察工作计划并下发通知或方案;271 、组织开展节能监察工作:听取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及能源利用状况、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高耗能用能设备淘汰情况、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状况、国家及省现已公布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执行情况、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情况、年度目标完成情况、是否存在能源消费包费制现象七个方面的情况说明,查阅能源购进、消费、库存,耗能设备的报表和台帐等资料,进入现场调查、核实;3、提交节能监察报告或下发节能监察整改建议书,重大问题及时报有关单位或部门。监督检查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无承诺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1、用能单位基本情况说明。2、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及能源利用状况、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高耗能用能设备淘汰情况、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状况、国家及省现已公布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执行情况、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情况、年度目标完成情况、是否存在能源消费包费制现象情况说明。3、能源购进、消费、库存报表。4、耗能设备统计台帐。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联系电话荆州市节能监察中心联系电话:0716-845989171 71 71 权力编码11-005权力名称农业自然资源监督管理行政服务事项监督、检查农业区划、农业区域综合开发规划实施与执行情况;监督、检查重大开发项目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价内容的实施情况,并进行后期评估;监督监测农业自然资源动态变化状况。实施主体荆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定)权力依据《湖北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第四章:资源监督管理。服务对象涉及农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无承诺办理时限:6个月需提交的材料农业区划、农业区域综合开发规划实施与执行情况报告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联系电话市发改委区划科联系电话:0716-845954271 荆州市发改委农业自然资源监督管理外部流程图71 荆州市发改委农业自然资源监督管理内部流程图报区划科长批准71 71 十三、行政备案类共1项权力编码13-001权力名称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主体荆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定)权力依据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第(三)条:“健全备案制。对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3、《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05]12号)第三条:“改革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于核准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实行备案制”。决定条件1、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填写的《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盖项目单位公章);2、项目单位(项目法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副本(副本复印件加盖项目单位公章)。决定程序项目单位登录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系统申请注册,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市发改委窗口受理申报文件,符合备案条件,予以备案,并制发备案证。决定期限法定办理期限:5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部门处理意见保留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联系电话荆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审批科审批科联系电话:852669371 市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外部流程图该行政备案类事项不收费该项目法定期5个工作日受理办结1个工作日投资单位:市直、开发区单位和企业申请方式:网上注册申请和书面申请类申报材料:1、项目申报单位填写《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盖项目单位公章。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不予受理1、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2、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3、经合规性审查、有关申请材料齐全一天内办结。审核1、办理备案证2、整理项目档案3、网上公示决定办证图例:文件流作业指令流信息反馈流法律法规依据: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发(1988)45号、国发(2004)20号、鄂政发(2005)12号71 市发改委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内部流程图该行政备案类事项不收费该项目法定期5个工作日受理办结1个工作日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投资单位:市直、开发区单位和企业申请方式:网上注册申请和书面申请类申报材料:1、项目申报单位填写《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盖项目单位公章。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草拟项目审批(或不予审批)意见或初审;2、征求部门意见(另计时);3、听证、评估、专家评议(另计时)。1、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2、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3、经合规性审查、有关申请材料齐全一天内办结。窗口受理风险点:不按程序、时间和原则办理,以权谋私。风险等级:三级窗口首席代表审批风险点:违规审批、审批不及时、谋取私利。风险等级:一级1、办理备案证;2、整理项目档案3、网上公示窗口办结图例:文件流作业指令流信息反馈流法律法规依据: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发(1988)45号、国发(2004)20号、鄂政发(2005)12号71 71 十四、行政服务类共15项权力编码14-001行政服务事项政务公开实施主体荆州市发改委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服务对象政务信息申请公开人。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办理期限需提交的材料(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联系电话荆州市发改委办公室0716-85599671 122 权力编码14-002行政服务事项股权投资企业(基金)备案材料的初审实施主体荆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力依据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53号)规定:“股权投资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由申请主体将有关备案材料送股权投资企业所在地省级协助备案管理部门进行初审”。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规定:“资本规模(含投资者已实际出资及虽未实际出资但已承诺出资的资本规模)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股权投资企业,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股权投资企业申请向国家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应当由申请主体将有关备案材料送股权投资企业所在地省级备案管理部门进行初审”。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认省发展改革委为股权投资企业协助备案管理部门的函》(鄂政办函[2011]27号)。服务对象法人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无承诺办理时限:各申报单位材料集中受理后,10个工作日初审上报省发改委。需提交的材料1、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2、股权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股权投资企业资本招募说明书。4、股权投资企业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5、所有投资者签署的资本认缴承诺书。6、验资机构关于所有投资者实际出资的验资报告。7、发起人关于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是否合法合规的情况说明书。122 8、股权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证明材料。9、委托托管协议。所有投资者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托管的,应当提供所有投资者联名签署的同意免于托管函。10、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备案所涉文件与材料的法律意见书。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的,还应当提交股权投资企业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申请附带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1)受托管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受托管理机构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3)受托管理机构股东(合伙人)名单及情况介绍。(4)所有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证明材料。(5)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业务情况及业绩。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联系电话荆州市发展改革委财金贸易科联系电话:8450095122 122 122 权力编码14-003行政服务事项企业债券发行申请材料的初审实施主体荆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力依据1、《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1993年121号令)2、《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规定:“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其他企业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07年第一批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及发行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财金[2007]602号)规定:“中央企业的申请材料直接报我委核准;地方企业的申请材料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转报我委核准”。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第四条:“中央直接管理企业的申请材料直接申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所属企业的申请材料由行业管理部门转报;地方企业的申请材料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部门转报”。服务对象法人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无承诺办理时限:各申报单位材料集中受理后,10个工作日初审上报省发改委。122 需提交的材料1、发行人关于本次债券发行的申请报告;2、主承销商对发行本次债券的推荐意见(包括内审表);3、发行企业债券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债券资金用途、发行风险说明、偿债能力分析等;4、发债资金投向的有关原始合法文件;5、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连审)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6、担保人最近一年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如有);7、企业(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8、企业(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9、承销协议;10、承销团协议;11、第三方担保函(如有);12、资产抵押有关文件(如有);13、信用评级报告;14、法律意见书;15、发行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6、中介机构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7、本次债券发行有关机构联系方式;18、其他文件。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联系电话荆州市发展改革委财金贸易科联系电话:8450095122 122 122 权力编码14-004行政服务事项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项目审查实施主体荆州市发展改革委(授权)权力依据1、《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0]328号)第四条:“发展改革委是我国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的组织协调管理部门”。2、《湖北省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鄂发改气候[2010]1323号)第四条:“省发改委是我省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的组织协调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并对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进行审核监督和管理”。第七条:“执行机构实施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应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实施”。服务对象企业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无承诺办理时限:项目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组织专家论证或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需提交的材料荆州市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项目申请表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联系电话荆州市发展改革委节能监察与应对气候变化科联系电话:0716-8459891122 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对外合作项目的审查(流程图)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如需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科室分管负责人再审提出意见出具审查意见,报送委分管领导签批上报省发改委审核荆州市发改委初审核受理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初审项目法人单位提出申请122 权力编码14-005行政服务事项农业自然资源调查与监测实施主体荆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定)权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八章57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资源区划或者农业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区划,建立农业资源监测制度”。《湖北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第二章:“资源调查与监测”。服务对象农业部和省、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涉及农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无承诺办理时限:年度内完成需提交的材料农业资源调查监测报告;农业自然资源的类型、数量、质量、分布状况、组合形式和利用现状及动态变化材料。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联系电话荆州市发展改革委区划科联系电话:0716-8459542122 荆州市发改委农业自然资源调查与监测工作外部流程图(15个工作日)市政府审批122 荆州市发改委农业自然资源调查与监测工作内部流程图市政府审批122 权力编码14-006行政服务事项农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项目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价报告审查实施主体荆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定)权力依据《湖北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2000年7月28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建立农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价制度”。对农业自然资源可能产生影响的开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括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价内容。服务对象涉及农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无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价报告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联系电话荆州市发展改革委区划科联系电话:0716-8459542122 荆州市发改委农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项目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价报告审查外部流程图(15个工作日)市区划办审核意见122 荆州市发改委农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项目可持续发展影响评价报告内部流程图122 权力编码14-007行政服务事项农业自然资源专业区划的审核实施主体荆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定)权力依据《湖北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一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制定农业自然资源综合区划和专业区划。专业区划由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同级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服务对象涉及农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无承诺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专业主管部门拟定的专业区划报告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联系电话荆州市发展改革委区划科联系电话:0716-8459542122 荆州市发改委农业自然资源专业区划审查工作外部流程图(15个工作日)市政府审批122 荆州市发改委农业自然资源专业区划审查内部流程图市政府审批122 权力编码14-008行政服务事项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的初审实施主体国家发改委、省发改委授权初审权力依据规范性文件:1、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规划[2012]102号)服务对象市管企业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10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1、对实行审批、核准、备案制的项目,分别提供审批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核准制项目的核准文件、备案制项目的备案文件或复印件;2、项目法人单位请示报告;3、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六份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清单两份;4、项目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5、需要招标的进口设备,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并出具中标通知书原件和合同复印件;6、由乙级以上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7、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联系电话市发改委发展规划科0716—8450197122 市发改委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内部流程图申请受理审核(规划科)申请材料:1、市管企业进口设备免税申请;2、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3、项目进口设备清单,可研报告设备清单;4、招标委托协议书、中标通知书、进口设备采购合同;5、法律法规或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不予受理不属于职权范围承办人初审(5日内)风险点:违规审批等级:三级科室研究批准意见,科长审核(2日内)风险点:违规审批等级:一级委分管副主任审定(3日内)风险点:违规审批等级:一级存在可当场更正错误当场更正告知补正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上报省发改委批准122 市发改委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外部流程图(10个工作日)申请受理审核上报省发改委申请材料:1、市管企业进口设备免税申请;2、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3、项目进口设备清单,可研报告设备清单;4、招标委托协议书、中标通知书、进口设备采购合同;5、法律法规或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不予受理不属于职权范围存在可当场更正错误当场更正告知补正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文件资料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122 权力编码14-009行政服务事项荆州市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的初审实施主体荆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力依据1、《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第九条:“实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和产品申报认定制度。凡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含分厂、车间)事业单位应当向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认定”。2、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第八条:“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行由企业申报,所在地市(地)级人民政府资源综合利用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初审,省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集中审定的制度”。3、湖北省发改委《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管理办法》(鄂发改环资[2007]217号)第九条:“凡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向所在市(州、直管市、林区)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材料”服务对象法人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市(州、直管市、林区)发展改革委应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调查,在征求同级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照第二章规定的认定条件和内容,自规定受理之日起在30日内完成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每年集中组织两次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分别于每年5月1日前和11月1日前122 截止受理市(州、直管市、林区)发展改革委申报材料报送。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相关管理部门和行业专家组成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在45日内完成认定审查。需提交的材料1、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申请报告(含资源综合利用生产情况说明);2、县、市级相关管理部门签字盖章的《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申报表》;3、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和验收文件(复印件)。4、市级以上质检机构在省发展改革委受理截止日前三个月内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综合利用资源占原材料比重的证明(发电单位可不提供),并附检验报告。5、县级以上环保局在省发展改革委受理截止日前两个月内出具的资源综合利用生产过程中对环境没有造成二次污染的证明。6、综合利用资源供应单位出具的用量证明,并附供料协议或合同(复印件)。7、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综合利用产品生产许可证等(复印件)。8、申报退免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属国税部门征收管理的企业,50万元以上的应提供市州国税局出具的书面调查报告;50万元以下的应提供县(市、区)国税局出具的书面调查报告。9、企业所得税属地税部门征收管理的企业,应提供地税部门签字、盖章的《所得税减免申报表》。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联系电话荆州市发展改革委环资科;联系电话:8456010122 荆州市发展改革委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初审外部流程图申请条件:1、生产工艺、技术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能独立计算盈亏;3、所用原(燃)料来源稳定、可靠,数量及品质满足相关要求,以及水、电等配套条件的落实;4、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市发改委每年集中组织两次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分别于每年5月1日前和11月1日前截止受理。企业在县市区发改、国税、地税和财政办理完毕后报送。材料申请存在可当场更正错误当场更正不符合申报要求不予受理受理需要补充更正材料告知补正不符合申报要求不予受理初审不符合申报要求会同国税局、地税局和财政局开展现场调查。不予受理上报省发改委、省国税和省财政厅审查不予受理不符合申报要求省发改委公示后颁发认定证书122 荆州市发展改革委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初审内部流程图申请条件:1、生产工艺、技术或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标准;2、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能独立计算盈亏;3、所用原(燃)料来源稳定、可靠,数量及品质满足相关要求,以及水、电等配套条件的落实;4、符合环保要求,不产生二次污染。市发改委每年集中组织两次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分别于每年5月1日前和11月1日前截止受理。企业在县市区发改、国税、地税和财政办理完毕后报送申请存在可当场更正错误当场更正受理需要补充更正材料告知补正不符合申报要求,不予受理承办人初审审核送市国税、地税和财政,征求意见。组织市国税、地税和财政开展现场调查。上报省国税、省地税和财政厅分管领导审签122 权力编码14-010行政服务事项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初审实施主体荆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力依据1、《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0号,2006年7月4日)第三条:“棉花经营者从事棉花加工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格认定”。2、《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9号,2006年10月10日)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格认定机关是指参与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工作的省级各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统称。主要包括发展改革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服务对象法人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无承诺办理时限:各申报单位材料集中受理后,10个工作日初审上报省发改委。需提交的材料1、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申请;2、原有的棉花加工资格认定证书(复印件);3、证明符合合理规划布局条件的材料;4、证明具备质量保证能力须提供的材料;5、证明具备消防条件的材料(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出具);6、营业执照复印件;7、根据规定需要申请者提供的其他材料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市政府法制办审核意见承办机构联系电话荆州市发展改革委财金贸易科联系电话:8450095122 122 122 权力编码14-011行政服务事项市级专项规划管理实施主体荆州市政府授权权力依据规范性文件: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荆州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荆政规[2011]8号)服务对象市直各部门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15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一、专项规划立项申请提交材料: 立项申请书内容:包括规划编制的必要性和作用;规划名称、编制依据、规划范围、规划对象和主要内容;规划事项主管部门、编制单位和负责人以及编制成员的基本情况;规划编制经费预算和来源;规划编制进度计划和完成时限。二、专项规划审批发布提交材料:1、规划草案文本;2、规划编制说明;3、书面衔接审核意见;4、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必要时应附社会公众意见);5、衔接审核意见、咨询论证意见和社会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市发改委发展规划科0716—8450197122 市发改委市级专项规划管理外部流程图申请受理审核批准申请材料:规划编制的必要性和作用;规划名称、编制依据、规划范围、规划对象和主要内容;规划事项主管部门、编制单位和负责人以及编制成员的基本情况;规划编制经费预算和来源;规划编制进度计划和完成时限。不予受理不属于职权范围存在可当场更正错误当场更正告知补正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文件资料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重点专项规划由市发改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发布;主要专项规划由市发改委会同规划事项主管部门审批发布;其他专项规划和子规划由规划事项主管部门审批发布,报市发改委备案。122 市发改委市级专项规划管理内部流程图(15个工作日)申请受理审核论证审批发布其他专项规划的立项由其规划事项主管部门管理,报市发改委备案。重点专项规划由市政府或市政府委托市发改委组织咨询论证。重点专项规划由市发改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发布;主要专项规划由市发改委综合平衡后下达编制计划;重点专项规划由市发改委会同规划事项主管部门研究提出,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下达编制计划其他专项规划和子规划由规划事项主管部门组织咨询论证,市发改委参与。主要专项规划由市发改委会同规划事项主管部门审批发布;其他专项规划和子规划由规划事项主管部门审批发布,报市发改委备案。主要专项规划由市发改委组织咨询论证。申请材料:规划编制的必要性和作用;规划名称、编制依据、规划范围、规划对象和主要内容;规划事项主管部门、编制单位和负责人以及编制成员的基本情况;规划编制经费预算和来源;规划编制进度计划和完成时限。122 权力编码14-012行政服务事项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拟定实施主体荆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力依据《荆州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荆州市政府令第94号)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经批准通过后,由市投资主管部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服务对象相关市直部门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无收费办理期限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决定后,20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1、项目申请表。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文件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荆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科联系电话:8459017122 市发改委拟定下达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说明理由重新上报研究项目选择,提出审查意见投资科汇总,报委党组会审定报市政府审核后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申请受理(各业务科室)审查(各业务科室)提交材料拟定(投资科)决定不合格反馈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条件:1、相关市直部门或项目法人按程序提出项目和资金申请报告;2、原则上已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3、已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程序。外部流程图(市人大决定后,20个工作日)122 市发改委拟定下达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实施计划说明理由重新上报研究项目选择,提出审查意见分管委领导审定→投资科汇总并拟定年度投资计划→委党组会审定依次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市人大会议审议(时间不计入计划下达期限内)申请受理(各业务科室)审查(各业务科室)提交材料拟定(投资科)决定不合格反馈(10日内)下达年度投资计划(10日内申请条件:1、相关市直部门或项目法人按程序提出项目和资金申请报告;2、原则上已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3、已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批程序。投资科将审定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分发到相关科室内部流程图(市人大决定后,20个工作日)122 权力编码14-013行政服务事项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的拟定实施主体荆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力依据《荆州市重点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荆州市政府令第95号)第九条:“市发改委对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和项目业主报送的项目,按本办法第三条的原则进行汇总、筛选,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综合平衡后编制年度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和计划”、第十一条:“市重点项目名单和计划,经市政府审定后下达执行”。服务对象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和项目业主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无收费办理期限经市政府审查决定后,10个工作日需提交的材料项目申请正式文件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荆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科联系电话:8459017122 市发改委拟定下达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外部流程图(市政府决定后,10个工作日)说明理由重新上报研究项目选择,提出审查意见重点办汇总,报委党组会审定市政府审定申请受理(各业务科室)审查(各业务科室)提交材料拟定(重点办)决定不合格反馈下达年度计划申请条件:1、相关各县市区发改局、荆州开发区经发局、市直部门和项目法人按程序提出项目申请报告;2、纳入市重点项目的相关要求122 市发改委拟定下达下达市重点项目年度计划内部流程图(市政府决定后,10个工作日)说明理由重新上报研究项目选择,提出审查意见分管委领导审定→重点办汇总并拟定年度投资计划→委党组会审定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时间不计入计划下达期限内)申请受理(各业务科室)审查(各业务科室)提交材料拟定(重点办)决定不合格反馈(5日内)下达年度计划(5日内)申请条件:1、相关各县市区发改局、荆州开发区经发局、市直部门和项目法人按程序提出项目申请报告;2、纳入市重点项目的相关要求重点办将审定通过的年度投资计划分发到相关科室122 权力编码14-014行政服务事项天然气年度供应量计划的拟订实施主体荆州市发展改革委权力依据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然气利用政策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2155号 )第2条第2款:“各省(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气利用管理改造”。2、《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07号)第3条第13款:“拟订全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含管道)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促进全省天然气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16号)第16条:“全省中长期及年度供气总量安排方案及各市、州、县年度供气量安排方案由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并与上游供气企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省发展改革委统筹组织省内天然气经营企业与上游供气企业签订中长期供用气协议及年度供气合同”。122 4、《关于贯彻落实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的具体实施意见》(鄂发改能源[2011]1178号权力)第4条:“省内利用的天然气资源实行统一调配。省发展改革委在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上报的用气计划基础上编制全省中长期及年度供气总量安排初步方案及各市、州、县年度供气量安排初步方案并与上游供气企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统一组织和协调省内天然气经营企业与上游供气企业签订中长期供用气协议及年度供气合同”。服务对象企业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各单位材料集中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需提交的材料企业用气计划表;县市区发改局用气申请。部门处理意见保留规范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荆州市发改委能源科联系电话:0716-8453290122 市发改委拟订下达天然气商品量平衡计划外部流程图申请材料:各县市区发改局按照计划编制通知要求提出并上报本地区天然气气源量平衡计划初步安排方案制发天然气商品量计划编制通知提交材料说明理由重新上报不合格受理(能源科)承办人汇总并拟订初步年度平衡方案,科长审核(5日内)审查(能源科)承办人会商相关部门、单位完善年度平衡方案(4日内)研究确定年度平衡方案,科长审签(2日内)拟订方案委分管副主任审签(2日内)上级省发改委省能源局下达年度平衡计划(5日内)122 市发改委拟订下达天然气商品量平衡计划内部流程图申请材料:各县市区发改局按照计划编制通知要求提出并上报本地区天然气气源量平衡计划初步安排方案制发天然气商品量计划编制通知提交材料说明理由重新上报不合格受理(能源科)风险点:不按程序、时间和原则办理,以权谋私;利用职务之便为项目单位提供方便而接受宴请、收受礼金。风险等级:三级承办人汇总并拟订初步年度平衡方案,科长审核(5日内)审查(能源科)承办人会商相关部门、单位完善年度平衡方案(4日内)研究确定年度平衡方案,科长审签(2日内)拟订方案风险点:违规审批,以权谋私。风险等级:一级风险点:审批不及时,造成严重失职渎职,徇私舞弊,谋取私利。风险等级:一级委分管副主任审签(2日内)上级省发改委省能源局下达年度平衡计划(5日内)122 权力编码14-015行政服务事项低碳发展专项资金计划的拟订下达(或转发)实施主体荆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定)权力依据1、《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应对气候变化行动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9]57号)全文2、《湖北省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即将发布)第1条第4款“支持对象。(二)重点支持全省新能源建设示范项目”;第7条“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示范工作安排,拟定项目安排计划报省政府批准”。3、《湖北省低碳省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待印发)。服务对象低碳发展项目建设单位。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办理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无承诺办理时限:报市政府(或省发改委)批复同意后,14个工作日内办结需提交的材料转发省以上资金计划不需要提交材料,市下达计划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低碳发展项目批准文件;(二)低碳发展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规划、国土、环评、能评部门有关意见;(三)县级发改部门资金申请文件;市直企业跨辖区项目资金申请文件直报市发改委,非跨辖区项目资金申请文件报所在县市区发改部门。部门处理意见保留市政府法制办审查意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节能监察与应对气候变化科,联系电话:8459891122 低碳发展专项资金计划的下达(或转发)流程图符合条件承办人提出初审意见科室分管负责人复审分管副主任和委主任签批报市政府批准下达投资计划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相关科室会签申请人提出申请承办人确认申报材料齐全后,签收受理122 十五、其他权力事项类共2项权力编码15-001权力名称重大行政事项的决策实施主体荆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力依据1、《宪法》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2、《荆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规则》,“主任办公会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主要议题:传达贯彻上级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部署上级交办的重要工作;讨论研究全市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重大项目的策划,安排季度、半年及全年经济形势的预测分析;年度、季度工作总结和工作安排;研究本委财务、行政及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宜;其它须经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3、根据委三定方案有关规定,办公室负责委主任办公会议、会务、记录、纪要整理工作和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落实。决定条件1、充分酝酿征求意见。提交讨论事项涉及委内相关科室或外部单位职责的,需征求相关单位意见,达成初步意见。2、准备相关材料。主办科室需提交会议讨论事项的相关背景材料、汇报稿等。3、召开会议讨论。将需讨论的重大问题提交主任办公会研究讨论,并形成审定意见。4、修订完善。根据会议讨论意见修改完善,并督办落实。决定程序1、主办科室提出需讨论的重大问题的申请;3、提交讨论事项涉及其他科室、外部单位事项的,需提请相关单位出具意见,达成初步意见;122 4、办公室将议题汇总报委主任审定议题清单。5、将需讨论的重大问题决策提交主任办公会、专题会等研究讨论,形成审定意见;6、根据会议讨论意见修改完善后颁布实施。若需报请市政府审批的事项,按程序报请市政府审定后实施。决定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无承诺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需报请市政府审批事项除外)处理意见规范运行承办机构联系电话荆州市发展改革委办公室,联系电话:0716-8455996122 122 权力编码15-002权力名称重要干部任用审查实施主体荆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力依据科级干部:《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7号)(全文)决定条件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第六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第七条122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一)身体健康。(二)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要求。(三)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决定程序科级干部:个人述职-民主测评-考察-研究讨论-任命决定期限按照承办工作具体要求确定处理意见保留承办机构联系电话荆州市发展改革委人事科,联系电话:0716-8450041122 市发改委重要干部任用流程图人事科根据工作需要和职位空缺拟定工作方案委党组会议研究确定方案公开选拔类交流任职类公布职位报考资格、选拔程序委党组会议研究相关人选竞争上岗、两推一述类委党组实施竞争上岗、两推一述组织报名、进行资格审查组织笔试、面试委党组会议研究确定考察人选人事科对拟考察人选进行公示风险点:违规违纪考察。等级:一级人事科组织考察风险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等级:一级委党组会议研究确定任职对象受理举报人事科按规定对任职人选公示举报不属实调查核实上报组织部门审核备案举报属实不予任用公布任职决定,办理任职手续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