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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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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技巧1 1、2010年纳税申报表填列的难点问题2、2010年申报表填列中的风险点与注意事项3、2010年汇算清缴相关配套政策解析与运用4、申报表的填列重点与方法5、所得税汇算涉及的其他问题6、如何运用纳税评估指标检测汇算清缴结果是否存在风险隐患 第一部分2010年纳税申报表填列的难点问题 41、会计核算方面的准确无误如取得捐赠收入的账务处理税务机关所得税检查后要求企业调账是否正确?2、理解并准确把握最新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3、关注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制度规定的细节收入的确认条件、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职工福利费列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2021/8/44、纳税调整点的关注主要正确把握所得税政策规定,其次把握会计与税法差异点,日常工作中应时刻把握调整点。5、降低纳税风险汇算清缴会带来所有税种的检查,汇算清缴的同时自查相关税种,降低涉税风险。2021/8/4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培训中心 第二部分2010年申报表填列中的风险点与注意事项1、会计处理与纳税数据之间的差异点简要分析2、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的模糊点及注意事项3、纳税申报表填报中最可能出现差错的项目有哪些? 7(一)会计处理与纳税数据之间的差异点简要分析永久性差异,是指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由于计算口径不同而产生的差额,这种差额在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扣除。暂时性差异(时间性差异),是指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额,其发生是由于有些收入和支出项目计入纳税所得的时间与计入税前会计利润的时间不一致所产生的,如折旧时间不同的差额、广告费结转以后年度等。时间性差额发生于某一时期,但在以后的一期或若干期内可以转回扣除。 8主要业务差异1.收入确认的差异主要包括: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和建造合同收入、售后回购业务、债务重组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技术转让收入、折扣与折让、无法支付的款项、租赁收入、补贴收入、资产评估增值等)的概念与分类的差异;收入时间确认的差异;收入计量的差异;特殊销售业务的差异。 92.成本费用与税前扣除的差异(1)成本差异:销售(营业)成本(如以非货币性交易方式换入存货成本的差异)、工薪支出及“三项费用”的差异、资产成本的差异(如以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计价的差异、固定资产折旧的差异、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的差异)等。(2)管理费用差异:坏账及坏账损失、存货跌价损失、总机构管理费、业务招待费、无形资产、开办费摊销等。(3)营业费用差异: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支出、佣金及手续费支出、保险费支出等。(4)财务费用差异:非金融部门借款利息处理、关联方借款费用处理、个人借款利息处理等。 103.资产损失和营业外支出的差异主要包括:资产永久或实制质性损害的判断、资产减值准备、营业外支出项目(非广告性赞助支出、罚款、罚金及滞纳金、捐赠支出、资产盈亏和毁损、债务重组损失的差异、单位代付个人所得税支出、其他项目等)。4.投资重组业务差异主要包括:投资成本、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收益确认时间及计算方法、股权转让、资产转让、合并、分立业务、境外分回所得已纳税额的扣除等。 11(二)汇算清缴政策的模糊点及注意事项1.计税收入应计未计:隐瞒收入,要重点检查2.成本费用多列、虚列、少列:3.审批事项应报未报:减免税的备案制与报批制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是否审批4.调整项目应调未调:错帐更正与纳税调整5.实现税款应缴未缴: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文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对纳税人查增的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20号公告自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90号)(1)虚报亏损的界定。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2)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偷税)(3)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5万元以下罚款)13 6.及时提供资料①财税〔2009〕29号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②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商税务机关同意。 ③国税发[2009]3号第五条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的各项所得,包括取得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收益等,除另有规定者外,都应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征收预提所得税。 2021/8/42021/8/4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培训中心④财税[2009]59号企业发生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⑤国税函〔2008〕112号纳税人申请执行协定税率时必须提交享受协定待遇申请表。⑥国税发〔2008〕28号第三十三条总机构应当将其所有二级分支机构(包括不参与就地预缴分支机构)的信息及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邮编、地址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第三十四条分支机构应将总机构信息、上级机构、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7、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法律效率问题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文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8、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如何处理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如劳务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税法上没有规定如何确认收入,但会计上按成本补偿确认收入,没有补偿则不确认收入。19 9、税务机关汇算清缴关注的企业异常申报企业管理:对存在连续三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或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等情况的企业,作为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和跟踪分析监控的重点。企业特殊事项管理:对企业合并、分立、改组改制、清算、股权转让、债务重组、资产评估增值以及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等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特殊事项,制定并实施企业事先报告制度和税务机关跟踪管理制度。《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 10、2010年12月31日前企业急需处理的问题<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49号因2010年5月31日后出台的个别企业所得税政策,涉及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少数纳税人,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企业所得税,相应所补企业所得税款不予加收滞纳金。如2010年第7号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问题国税函[2010]256号财税[2010]45号21 11、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附表三52行)国税函[2008]299号本期预计利润—调增本期将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转回已按税收规定征税的预计利润的数额—调减 12、注意财产损失的报批事项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23 13、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附表三53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是否存在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未作纳税调整。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国税发[2009]2号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14、一般重组、特殊重组处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15、清算所得清算所得: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原来未明确资产的价值如何确定)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2021/8/4 2021/8/428(三)申报表填报中可能出现差错的项目1.主表中的境外收入和所得部分2.收入明细表中的视同销售和其他业务收入3.纳税调整表中的重组业务、房地产完工前预计利润扣除和税金扣除调整、减值资产处置时和坏账准备转回重复调减、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费用资产扣除问题4.亏损填报年限容易发生差错5.创业投资企业不足抵减利润问题6.预提、暂估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职工教育经费结转扣除8.股权投资损失抵扣年限问题9、税前扣除未经审批的财产损失 第三部分2010年汇算清缴相关配套政策解析与运用 收入与税前扣除项目的新政策解读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关于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25号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0]37号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0]97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 税收优惠政策相关政策盘点及解析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关于政府关停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69号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 其他最新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 第四部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列重点与方法 申报表的填列重点与方法主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一《收入明细表》填报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附表四《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填报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填报附表七《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填报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填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表》填报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填报附表十一《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填报 (一)《收入明细表》填列中5大关注点收入确认条件、时间、金额与增值税、营业税收入确认上的差异问题隐匿收入问题不征收收入、免税收入问题组合销售收入确认问题 (1)货币形式: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2)非货币形式:存货、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的确定:市场价格收入形式 销售货物收入:确认收入的条件(会计与税法差异)重点把握收入确认时点(国税函[2008]875号)年底开票(军工厂、商场购物卡)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增值税暂行条例19条: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38条;(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17%还是13%税率? 分期收款销售会计处理(例)2008年1月1日,A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B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2000万元(不含税),分5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该大型设备成本为1560万元,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的销售价格为1600万元。 分期收款销售会计处理(例)(续一)未收本金财务费用收现总额已收本金2008.1.1.16002008.12.31.1600126.88400273.122009.12.31.1326.88105.22400294.782010.12.31.1032.1081.85400318.152011.12.31.713.9556.62400343.382012.12.31.370.5729.43400370.57总额40020001600 A公司销售成立时:借:长期应收款2340贷:主营业务收入1600对应成本1560(1248)未实现融资收益400递延增值税负债340第1年末:第5年末:借:银行存款400借:银行存款400贷:长期应收款400贷:长期应收款400借:未实现融资收益126.88借:未实现融资收益29.43贷:财务费用126.88贷:财务费用29.43借:递延增值税负债68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68 第一年调减收入1200万元调减成本1248万元调减财务费用126.88万元共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78.88万元 B公司购入时:借:固定资产1940(计税基础2340)未确认融资费用400贷:长期应付款2340第一年末借:长期应付款400贷:银行存款400借:财务费用126.88贷:未确认融资费用126.88 提供劳务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无论会计上能不能确认收入,税收上都是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国税函2008年875号文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确认收入。①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②.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已完工作的测量——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本期确认的收入=劳务总收入×本期末止劳务的完工进度-以前期间已确认的收入本期确认的费用=劳务总成本×本期末止劳务的完工进度-以前期间已确认的费用 会计准则:劳务结果能可靠估计(确认收入);不能可靠估计;《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2.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举例:甲公司于2007年12月1日接受一项设备安装任务,安装期为3个月,合同总收入30万元,至年底已预收安装费22万元,实际发生安装费用14万元,估计还会发生6万元。假定甲公司按实际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劳务的完工进度,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实际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14÷(14+6)=70%12月31日确认的提供劳务收入:30×70%=2112月31日结转的提供劳务成本:(14+6)×70%=14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1、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例如:甲企业贷款100万给乙企业,年利率10%,使用2年。到期利息20万元。合同签订:第一种:乙方分期付息,每半年或一年付一次第二种:2年后一次性还本付息(会计准则强调权责发生制)第三种:提前扣除2年利息20万,贷款时只给乙企业80万,还款时还是还100万。 2、租金收入实施条例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经营租赁会计上权责发生制,税收按合同约定。融资租赁(国税发[2003]45号)(1)企业在对租赁资产进行税务处理时,须正确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 (2)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标准按《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融资租赁:会计上按公允价值计入融资租赁收入,最低租赁收款额和融资租赁收入差额,计入未实现融资收益,收到后在各期间分配,确认为当期的租赁收入。最低租赁收款额=租金×期数+优惠购买价格税法上企业租金收入金额,应当按照有关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全额确定。 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一租赁合同:标的物数控机床,可使用年限7年;自08年1月1日到2013年12月31日,每年付租金2万元;共6年合计12万元。该机器08年1月1日公允价值为9万元;成本价7万元期满后甲公司可以优先购买机器,价格为1000元。税收上按每年2万长期应收款会计先按7万计(融资租赁固定资产),121000和90000的差额31000元为未实现融资收益,以后按实际利率法分配收入(租赁收入)。 借:长期应收款一应收融资租赁款121000贷:融资租赁资产70000未实现融资收益31000营业外收入一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20000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应当视同转让财产处理,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应当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会计规定:出租人按照租赁的备抵账户,在以后备期分期计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属于《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的“非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或流出”,应该确认“营业外收入一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或“营业外支出一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收到第一期租金: 借:银行存款贷:长期应收款一应收融资租赁款借:未实现融资收益贷:其他业务收入——租赁收入 3、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收入:一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二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 ①一次收费且不提供后续服务,视同销售该资产,一次性确认收入;②提供后续服务的,按合同有效期(税收上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③分期收取使用费的,按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分期确认收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文第三款: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按合同约定的应付租金、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不符合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会计规定:1、销售货物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2、销售货物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货物销售而在货物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3、企业已经确认销售货物收入的售出货物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货物收入。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的货物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4、企业已经确认销售货物收入的售出货物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货物收入。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货物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税法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对特殊业务所得税收入确认和计量作出以下规定:1、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2、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3、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4、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5、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6、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是否属无偿赠送? 其他业务收入(1)“材料销售收入”(2)“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3)“包装物出租收入”(4)“其他” 视同销售收入: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非货币性资产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流转不视同销售(分公司之间) 样品视同销售如何征所得税?某公司样品成本价格10,销售价15.借:营业费用12.55贷:库存商品1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2.55营业费用中包含的税金是否可税前扣除? 区分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与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如:蒙牛集团用产品招待客人造纸厂将纸用于管理部门空调生产企业将空调用于职工食堂将资产货物、劳务等用于国外分支机构,应视同销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此项规定中“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是否包含职工集体福利,如用于建造职工宿舍等,将资产用于职工集体福利是否视同销售征收企业所得税?总局网站上回复:将自产产品用于集体福利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计缴企业所得税。71 非货币资产交换例:甲企业以产品A换取乙企业机器设备B,A的成本为30万元,公允价值为46.8万元(含税价),交易无补价,双方适用增值税税率17%。按照会计准则:借:固定资产46.8贷:主营业务收入4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6.8 执行原《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借:固定资产36.8贷:产成品3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6.8《收入明细表》《成本明细表》《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 假设该设备会计提了5年折旧18.4万元后,将此设备以50万元价格卖出,固定资产处置收益。会计=50-(36.8-18.4)=31.6税收=50-(46.8-23.4)=26.6 捐赠的所得税处理举例:某企业将成本是80万元,售价是100万元的产品捐赠,符合公益性捐赠。当年利润1000万元。会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97贷:产成品80应交税金-增值税17税收调整:视同销售调增20,捐赠限额120,可以全部扣除97万元。应纳所得税=(1000+20-20)*25%=250万元 有人认为如果直接作销售处理对企业更有利,此种观点是否正确?借:营业外支出117--20贷:主营业务收入100应交税金-增值税17借:主营业务成本80贷:产成品80应纳所得税=(1020-20)*25%=250万元利润为1020万元,则可以税前扣除122.4万元。 国发〔2008〕21号1.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2.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3.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受灾地区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营业外收入1、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某服装有限公司2001年度委托房地产开发公司建一厂房,账上固定资产原值为500万元,预计净残值5%,折旧年限20年,2008年1月1日,该公司为了向银行借款,将该厂房进行评估,评估后价值为1000万元,截至2008年底已提折旧200.25万元。2008年12月15日该公司将该厂房转让,转让价格为1100万元(假设相关税费100万元)。根据以上资料确定该公司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处理)78 如何确定资产计税基础第五十六条 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79 2、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甲公司(执行会计制度)用A设备从乙公司换入B设备,A设备的账面原价为500000元,已提折旧270000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公允价值280000元;B设备的账面原价为300000元,已提折旧40000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公允价值280000元。根据以上资料如何确认甲公司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230000累计折旧270000贷:固定资产———A设备500000借:固定资产———B设备230000贷:固定资产清理230000按税法确认的非货币性交易净收益为5万元(28万元-23万元)B设备按税法确认的计税基础为28万元 执行新会计准则情况下处理借:固定资产清理230000累计折旧270000贷:固定资产———A设备500000借:固定资产———B设备280000贷:固定资产清理230000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净收益50000 3、债务重组收益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例如:甲企业用产成品抵偿乙企业债务,该产品成本为800万元,售价1000万元,抵债1500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培训中心 采用新会计准则甲企业帐务处理如下:借:应付帐款1500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170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330乙企业帐务处理如下:借:库存商品1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170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330贷:应收帐款1500 采用会计制度的企业借:应付帐款1500贷:库存商品8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170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530销售自制产品所得=1000-800=200万元债务重组所得=1500-1000-170=330万元。《收入明细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4、政府补助收入(1)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且收支两条线); 财税【2008】151号(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财税【2009】87号财企【2008】179号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 5.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时(接近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的实现。外资企业: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内资企业:国税发[2003]45号(2003年1月1日起)88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函〔2008〕264号)新准则:营业外收入——视同经济利益流入老制度:资本公积——视同权益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6、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包装物押金是指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所收取的押金。 7、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帐款原来规定《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废止)第五条: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发[1999]195号: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8、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企业的生产经营损失作为坏账损失处理后,其亏损部分可以在年度的利润中扣除,或者在今后五个年度内用利润弥补。因此这部分损失已经在税收上作了处理。如果处理后其应收款又被收回的,则应当重新作为企业的收入计算纳税。问题分析1.未经批准税前扣除坏账损失收回是否纳税?2.事后保险赔偿收入是否纳税? 9、违约金收入问题:一种情况:签订了合同,合同未进行就违约了。另一种情况:合同进行中违约了(如产品不符合要求终止合同)。预收了30%的货款。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三、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投资性房地产---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计量对象---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增值后准备转让的;计量方法---公允模式成本模式计量条件---活跃市场取得价格和信息公允模式---不提折旧或摊销 税务处理:条例56条:各项资产,以历史成本计税基础持有期间增或减值,除另规外,不调整计税基础视同固定或无形资产管理计提折旧或摊销附表七《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 投资收益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主要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原内资企业国税发[2000]118号)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的处理?(1)不同于一般的政府债券(铁路建设债券、三峡建设债券、电力建设债券)(2)不包括外国政府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3)二级市场转让国债收入应作为转让财产收入缴税例:企业2006年1月1日按面值购入国库券100万元,3年期,年利率3%,到期还本付息,2007年1月1日,卖出国库券,转让价格105万元,差额5万元是否应该确认为所得征税。100 权益法核算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中风公司于2008年1月支付价款1000万元取得华翔公司30%的股权。取得投资时,华翔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4000万元。中风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中风公司仅对股权取得一项内容在08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如何申报?中风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2000000贷:银行存款10000000营业外收入2000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扣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原来只适用于转让全资子公司或持股90%以上的企业) 例:甲企业持有乙企业60%的股份,乙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乙企业于2008年3月宣布终止生产经营,帐面记载资本公积100万,盈余公积200万,未分配利润250万。假设甲方分得700万(或550万)。属于分得的股息=450*60%=270万300万为投资成本收回(剩余280万为投资成本收回,投资损失20万元)2010年第6号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 (二)《成本费用明细表》填报技巧1.固定资产盘亏处理问题2.保险扣除、企业年金问题3.业务招待费问题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问题5.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6.公益捐赠支出问题 成本费用税前扣除应遵循的原则(1)相关性原则:能给企业带来现实的、实际的经济利益或者给企业带来可预期经济利益的流入排除个人消费排除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如:企业为老板个人买车,与车有关费用(油费、过路费、修理费、养路费、保险费)扣除问题厂家的工程师前来修机器,不收取修理费,但其住宿费由企业承担。 (2)合理性原则:支出是正常的和必要的符合一般经营常规:产品的成本构成问题业务招待费支出增长超出利润增长水平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经营期50年,房子5000万元,折旧50年,第十一年把企业卖了。折旧10年,每年100万元,帐上固定资产净值4000万元,3500万元卖出。(每年分更多的利润;卖时得到潜在的所得;折旧是对资产价值的补偿,不能恶意进行会计估计) (3)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防止在各年度调剂利润(4)不得重复扣除原则税法和实施条例另有规定除外(如加计扣除)(5)真实性原则必须是实际发生(准备金不得扣除)必须有足够适当的凭据发票是税前扣除的必要但不是唯一凭据! 国税发[2008]80号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国税发[2008]88号加强费用扣除项目管理,防止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对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加大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核实力度。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亏损弥补等跨年度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6)税法优先原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税法第二十一条)纳税调整的前提:会计规定与税收规定不一致;会计规定与税收规定不一致:不是必须调整 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支出非常损失捐赠支出 固定资产盘亏:甲企业在固定资产清查中发现丢失设备一台,该设备帐上记载原始价值50000元(即计税基础),已提折旧10000元(税法与会计上口径一致),且该设备已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5000元。 (1)审批前借:待处理财产损益35000固定资产减值准备5000累计折旧10000贷:固定资产50000(2)审批后借:营业外支出35000贷:待处理财产损益35000 捐赠支出第五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第五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财税[2009]85号关于公布2008年度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1.2008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66家)2.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3家)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2008、2009、2010年度)财税[2010]97号 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2008、2009、2010年度)财税[2010]37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非货币性捐赠(注意流转税):外购的商品、原材料(国税函〔2008〕828号)产成品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9]9号)无形资产 某公司2008年度通过民政部门向遭受洪水灾害地区捐赠实物一批,该批物资账面价值300万元,公允价值500万元。该公司当年度利润总额为2000万元。借:营业外支出385贷库存商品3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 税收滞纳金;罚金(司法判决)、罚款(行政处罚)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人支付的经济纠纷赔偿金,凭合法凭证或行政、司法部门的裁决书允许税前扣除。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赞助支出具有明显的商业目的,所捐助范围一般也不具有公益性质。而广告支出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 税金及附加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具体包括: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等房地产企业按预售收入缴纳的营业税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可否在所得税前扣除?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资产减值损失是否存在计提不符合规定的准备金,未进行纳税调整。企业按照资产减值准则的规定计提的准备金包括: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等120 2008年1月1日以前计提的各类准备金余额处理问题国税函【2009】202号文: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2008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08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0号 汇算清缴时应注意:本年度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的纳税调整问题以前年度计提过减值准备的各类资产的状态(是否转让、损失)计提减值准备后资产的折旧或摊销额的处理:企业已提取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可按提取减值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额或摊销额。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 (三)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表填报(1)发票取得的正确与否(2)企业资产评估增值与减值税收问题(3)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运用存在的问题(4)应计未计费用税收处理(5)资本化和费用化问题(6)各种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7)其他相关调整项目收入类调整项目、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调整项目、准备金调整项目、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其他七大项分类汇总填报 成本、费用确认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 1.是否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2.对于跨年度取得发票的情况,企业有以下处理方式,所得税汇算时如何处理:⑴作为预提费用处理;⑵先以暂估价格计入成本费用,收到发票后再附到记账凭证上;⑶实际收到发票时再入账。 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核算终止日确定: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三十四条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第三十五条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3.免税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支出是否做了纳税调整?国税函[2010]79号关于免税收入所对应的费用扣除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企业当年度计提的工资是否全部发放,是否涉及纳税调整。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货币性和非货币性收入)。08年为免税年度,09年为应税年度,工资发放问题? 合理的工资薪金国税函【2009】3号(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59号)。该文件的实质就是要加强对个人工资薪金的监管。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中也特别要求: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协作,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和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总额进行比对。对二者差异较大的,地税局要进行实地核查或检查,对应扣未扣税款的,应依法处理。 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7号《企业财务通则》施行后,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情况的企业,在继续实施工效挂钩政策均条件下,截至2007年12月31日因实施工效挂钩政策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应当继续作为负债管理,主要用于以后年度工资分配的“以丰补歉”,不能转增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以维护国家工效挂钩政策的一致性。问题:发放结余工资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5.是否存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实际发生(不预提)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核算问题(财企[2009]242号)以前年度结余如何处理?蓝字余额:每年都提取但重来都不支付或提取也在使用,但未使用完。红字余额:用未分配利润、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结转以后年度净利润弥补。 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会计准则对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没有明确规定)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国税函〔2009〕98号 职工工会经费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用于集体活动和困难补助企业在填列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工会经费的税收金额如何填列?填报说明是这样的“工会经费支出税收金额填报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工会经费,金额等于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2%减去没有工会专用凭据列支的工会经费后的余额。”条例中所说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2%是指是最高限额还是扣除标准?是按“工资薪金支出”栏的税收金额*2%计算还是填列企业实际支出及上缴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规定,企业就实际上缴当地工会组织并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工会经费,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对于未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部分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136 职工教育经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软件生产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问题137 年度工资总额扣除限额实际发生调整第一年1002.56第二年1002.51第三年1002.510第四年1002.52还有多少结转以后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资格学历教育驾驶员培训国税函〔2009〕98号文第五条: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   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6.是否存在计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企业年金的处理 ①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准予扣除。(直接进费用)②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企业年金)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商业保险支出不得扣除,除了人身安全保险财产保险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四十六条)如:单位每人120元的保险企业为职工购买人身意外险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企便函[2009]33号文第(八)条:为从事高危工种职工投保的工伤保险、为因公出差的职工按次投保的航空意外险可以扣除。 7.是否存在暂估入账,收到发票时重复入账问题看到资产负债表上应付账款余额呈逐年递增趋势。一般是不可能的。可能存在如下情况:A、暂估成本,发票到了二次进成本,达到多列成本;B、将货款挂在应付账款科目,不做或者延迟做收入;C、存在帐外收入,支付供货商货款未通过账面,未冲减应付账款;D、虚列成本,购买发票,款项无法支付; 8.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①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30%;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粮食类白酒广告费支出是否税前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 ②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问题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网友50463]缪司长:你好!房地产当年预售收入是否可以作为招待费、广告费的依据?[2009-04-2409:56:45] [缪慧频]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规定,企业与客户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包括预售合同),应为企业销售收入的实现。企业取得销售收入前所发生的招待费、广告费应该累计,待企业取得销售收入年度起,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招待费、广告费扣除比例。[2009-04-24 业务招待费与会务费差异:会务费要提供的资料:(会议的地点、会议的时间、与会人员名单、会议内容、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国税发[2000]84号。业务招待费与差旅费的差异: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乱开“礼品”发票风险大企业所得税上不能税前扣除: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这种笼统名称或无明细清单的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相关费用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增值税上可能被认定为视同销售:按照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个人所得税上记得代扣代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的规定: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法规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9.是否存在擅自扩大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或支付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员工资,加大加计扣除基数。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在09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未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否在10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再行申请加计扣除? 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工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财税[2007]92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10.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的税前扣除问题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国税函[2007]305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企便函[2009]33号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文件规定,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1.是否存在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进行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国税发[2008]86号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之间合理分摊。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等与之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不得税前扣除。 12.是否存在从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基准利率+浮动利率国税函【2003】1114)计算的数额,未进行纳税调整。关联方借款扣除问题等。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扣除。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①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②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③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统借统还资金利息在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以后,大型企业集团成员公司发生统借统贷资金利息,根据《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5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可以税前扣除。集团公司收取的不高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利息不缴纳营业税(财税字[2000]7号)。 ②关联方借款——财税[2008]121号、国税发【2009】2号③向个人集资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④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 13.是否存在开办费摊销期限与税法不一致的,未进行纳税调整。大修理支出的处理是否影响了应纳税所得额?国税函〔2009〕98号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160 大修理支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14、手续费、佣金支出的税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中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15.是否存在会计核算原值与计税基础不同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摊销: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残值率不符合实际或设备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部分,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计算折旧的方法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是否进行调整。163 固定资产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原材料费用、人工费用、管理费、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等)与会计准则的差异: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把握会计准则: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固定资产计算折旧起始时间不同导致的差异企业应当从固定资产使用(会计上是指增加)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预计净残值: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税收上:企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会计准则:企业至少于每年年终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进行复核,如果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就要对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 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方法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国发[2006]452号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会计上:还有双倍余额递减、年限总和法 计提折旧的范围不同税收上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①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②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如:豪华游艇);会计上计提折旧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五、关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计税基础确定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169 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目的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1.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计价差异税收上:外购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对自行营造或繁殖的,税法可费用化;会计准则,达到预定目的前计成本资本化(如造林费、抚育费、人工费、饲料费等) 2.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依据(1)企业应当从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2)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3.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方法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4.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考虑了正常的生产周期)(1)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2)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无形资产摊销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不可辨认的)等。土地使用权—会计: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转投资性房地产;税法:按期摊销商誉—分为外购和自创商誉;会计:不确认自创,确认外购商誉,并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转让或清算时确认扣除; 摊销方法:直线法摊销年限:一般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如:投资合同约定使用年限为8年(低于10年),应以哪一个年限进行摊销。-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16.是否存在已作损失处理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收回的,未作纳税调整;是否存在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国税发[2009]88号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①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②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③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④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关于企业之间相互提供贷款担保发生担保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72号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问题分析1.未经批准税前扣除坏账损失收回是否纳税?2.事后保险赔偿收入是否纳税? 17、劳动保护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劳动保护支出是指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实物发放、金额适当、频率要合理)。 18.未实现的汇兑损失可否税前扣除?汇兑损益产生于以下两种情形:一种是在进行货币交易(即外汇兑换业务)时所产生的汇兑损益;另一种是在持有外币货币性资产和负债期间,由于汇率变动而引起的外币货币性资产或负债价值发生变动所产生的损益。 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所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税收优惠的九种方式: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降低税率、授权减免、加计扣除、投资抵免、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 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目录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9号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11号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一、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二、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三、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四、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①国税发〔2009〕80号: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目录》范围项目投资的居民企业应于从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规定材料后,方可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②国税发〔2009〕87号: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在其报送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备案。③国税函〔2009〕212号:企业发生技术转让,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④财税〔2009〕70号: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规定的相关资料,办理备案手续。 ⑤国税函〔2009〕203号: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资料。⑥国税发〔2009〕81号: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⑦国税函〔2009〕185号:税务机关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备案管理。备案管理的具体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一、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二、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减计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前款所称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财税〔2008〕47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67号 减免所得额农业项目优惠:《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税收优惠明细表》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6号: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优惠方式: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三免三减半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优惠(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税收优惠明细表》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优惠方式:三免三减半(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对项目优惠而不是企业每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优惠-减免税期间转让,在剩余期限内享受优惠-减免税期满转让,不得再重新享受优惠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限于居民企业按年度计算标准:500万元优惠方式:不超过500万元免税超过部分,减半征税取消了对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等技术性服务收入的免税规定。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191 小型微利企业(1)采取按实际利润预缴的企业,在2008年首次预缴时,可以上一年度的相关指标判定是否符合条件。其中:职工人数按全年平均计算;资产总额按年初和年末平均数计算。(国税函〔2008〕251号)财税【2009】133号(2)纳税人新办当年企业所得税预缴暂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优惠政策。国税函[2010]185号(3)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二条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2021/8/4 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明确如下:《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产品扩大到领域——电子信息技术、商务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等)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自行开发、接受投资、接受捐赠),并同时符合几个条件的企业。 不分区内、区外管理方式:-条件: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目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优惠方式:减按15%可口可乐公司——可口可乐配方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2008年之前已经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按照新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同时享受新税法中的其他优惠政策和国务院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国税发〔2008〕1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 抵免所得税额优惠对象: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5号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财税〔2008〕118号自购自用,5年内转让、出租追回优惠方式: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不强调增量)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 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实例:某公司是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国家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2008年已享受18%企业所得税税率的优惠。2009年已按税收优惠过渡政策20%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目前税收专管员通知我们要出具申请报告,并填写申请减免审批表才能享受优惠,否则按25%征缴。国家有这种规定吗?201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规定:“二、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202 国税发[2008]111号文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执行:“第四条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203 (四)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亏损,是指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可弥补亏损额出现错误税务机关如何处理?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的处理 (五)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限额抵免法: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或:抵免限额=按税法计算的来源于某国(地区)的所得×25%企业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国外已缴所得税(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缴纳)性质的税款,可以在抵免限额内抵免,最长不超过5年。抵免限额按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 某公司为居民企业,在甲国投资建立了一家分支机构。该国政府为鼓励境外投资,规定投资企业第一个获利年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该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2009年该公司在甲国的分支机构实现了盈利500万元,按规定减免了100万所得税。这笔减免所得税额在汇总计算应纳税额时是否可以办理抵免?2010年第一号公告 居民企业从与我国政府订立税收协定(或安排)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了免税或减税待遇,且该免税或减税的数额按照税收协定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该免税或减税数额可作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用于办理税收抵免。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间接抵免条件: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间接抵免同样实行限额抵免方式,计算公式与直接抵免相同企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中国公司乙国子公司A乙国子公司B乙国孙公司持股比例50%持股比例20%持股比例40%持股比例30% 青岛某大型制造企业甲公司在C国投资一个公司乙公司占40%股份,2008年甲公司获利一千万元,C国的乙公司获利一百万元,C国已经缴纳所得税30万元,(C国所得税率为30%,预提税税率10%),税后利润为70万元,甲公司从乙公司分得股息28万。乙公司在C国有缴纳预提税2.8万元,税后分回25.2万元。甲公司直接缴纳了C国的预提税,所以叫做直接抵免,2.8万税款。100×30%×28÷70=12万甲公司分得的股息通过乙公司间接缴纳所得税12万元。境外实际缴纳所得税=14.8万元(12+2.8)抵免限额=(1000+40)×25%×40÷(1000+40)=10万《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 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 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第五部分汇算清缴涉及的其他问题账务处理错误、纳税申报错误——调整账务,补缴税款,重新办理纳税申报货、票、款、合同不一致——理清业务实质,补充相关资料,作出合理解释记帐凭证附件不全——查清原因补齐原始凭证假发票或者第三方发票——重新获取,加强外来发票的审核管理(国税发【1995】192号)享受优惠条件不足——创造条件,设法达标214 2.财务报表与申报表对应性自查要点(1)收入与增值税销项(营业税)的关系(2)购进存货与增值税进项关系(3)利润与所得税的关系(4)存货与库存的关系(5)存货减少与成本结转的关系(6)无形资产与土地使用税关系(7)房屋原值与房产税关系215 (1)资产负债表①资产负债表中,企业未分配利润数为负数,所有者权益小于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却在扩大,其他应付款数在不断增加,而无应付票据或者短期长期借款。②对企业资产负债表上预付账款,预收账款应该进行必要的帐龄分析,检查企业是否未按规定及时做收入,或者为延迟做收入故意不取得发票。216 ③分析资产负债表上应付账款余额呈逐年递增趋势。一般是不可能的。可能存在如下情况:A、暂估成本,发票到了二次进成本,达到多列成本;B、将货款挂在应付账款科目,不做或者延迟做收入;C、存在帐外收入,支付供货商货款未通过账面,未冲减应付账款;D、虚列成本,购买发票,款项无法支付;217 ④应付工资变动率较大,是否存在多提成本费用的问题。⑤报表上出现短期借款,而未分配利润却是负数,固定资产又无“土地、房产”等看涨的资产。如果出现这种借款一般都是虚构的,该种借款实质可能是收入包括(帐外收入回流),房地产企业可能是假按揭形成的贷款。218 (2)利润表或损益表3.相关资料自查要点企业的财务制度是否健全?企业的相关管理制度是否完善?采购环节、仓库、生产环节、销售环节与财务衔接是否顺畅,原始数据和资料能否准确及时采集和共享?219 第六部分如何运用纳税评估指标检测汇算清缴结果是否存在风险隐患 1、所得税税收负担率(简称税负率)税负率=应纳所得税额÷利润总额×100%与当地同行业同期和本企业基期所得税负担率相比2、主营业务利润税收负担率(简称利润税负率)利润税负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主营业务利润)×100%。该指标设定预警值并与预警值对照3、应纳税所得额变动率应纳税所得额变动率=(评估期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基期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基期累计应纳税所得额×100%企业处于税收优惠期前后,该指标不应发生较大变化 4、所得税贡献率所得税贡献率=应纳所得税额÷主营业务收入×100%将当地同行业同期与本企业基期所得税贡献率相比,低于标准值视为异常5、所得税贡献变动率所得税贡献变动率=(评估期所得税贡献率-基期所得税贡献率)÷基期所得税贡献率×100%6、所得税负担变动率所得税负担变动率=(评估期所得税负担率-基期所得税负担率)÷基期所得税负担率×100% 7、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基期主营业务收入×100%.8、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成本-基期主营业务成本)÷基期主营业务成本×100%.9、评估期产品数量=当期投入原材料数量×投入产出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