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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29 14:30:00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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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讲解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概述v企业所得税作为一个年度性税种,以整个企业(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一个纳税年度内的税收利润(即应纳税所得额)作为计税依据。故纳税人只有在年度终了后的一段时间内才能准确核算全年的应纳税额。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及时均衡入库,方便纳税人合理安排资金,税法规定,纳税人按月份(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统一核算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额,办理税款结算,实行多退少补。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v1.居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v(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印发了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表。v(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对国税发[2008]101号的填表说明进行了重新规定。v(3)实行核定征收的居民企业,在办理年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采用国税函[2008]44号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进行汇算清缴。v2.非居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v(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适用于查账征收的非居民企业;v(2)《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适用于核定征收的非居民企业。v《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801号)v3.企业年度关联方业务往来报告表v
在市场经济下,一些关联方往来,容易产生违背市场经济规律,不能按独立企业往来进行的关联方交易,影响了税收公平性的原则和国家税收政策的执行,根据国外经验,对关联方的纳税调整是企业所得税的重要部分,在我国则刚刚起步。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关联方交易进行了规范,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v为了更好地加强对企业年度关联方业务往来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方业务往来报告表》(国税函[2008]114号)。这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增加的报表。v《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方业务往来报告表》包括:v(1)《关联关系表(表一)》v(2)《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v(3)《购销表(表三)》v(4)《劳务表(表四)》v(5)《无形资产表(表五)》v(6)《固定资产表(表六)》v(7)《融通资金表(表七)》v(8)《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v(9)《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表九)》v本报告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填报。因此,不论是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只要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应同时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方业务往来报告表》。v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不属于中国境内正常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一般不办理汇算清缴,不需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方业务往来报告表》;对于此类纳税人,由扣缴义务人在本报告表之表九《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反映。三、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报v(一)设计思路v税收口径:1998年、2006年版纳税申报表
v会计口径:根据企业会计利润加减纳税调整后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v即:纳税人在企业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后,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包括加或减纳税调整、减去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弥补亏损等),进行税款计算。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特别纳税调整)通过一张附表进行纳税调整集中体现。v(二)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解析v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构成:1个主表11个附表v主表内的关系: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v=调整后所得-弥补亏损v=应纳税所得×税率(25%)v=应纳所得税额-减免税-抵免税v=境内应纳税额+(-)境外应纳应抵税额v=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已预缴税额v=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v本表共分为四部分:42行指标v第一部分:利润总额计算v由于主表的利润总额指标是按照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利润表设置的,故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需要根据本表项目的要求进行调整后填报,但要保证最终的利润总额与会计报表的利润总额一致。调整情况如下:v①应将其他业务利润分为其他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支出,分别与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合并。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填入本表第1行“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填入本表第2行“营业成本”。v②资产减值准备:v——存货、应收账款发生减值计入“管理费用”。v——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发生减值企业会计制度计入“营业外支出”,小企业会计制度则不提取。v——长期投资、短期投资发生减值企业会计制度计入“投资收益”,小企业会计制度则不提取。v注意:应将上述减值准备金额单列出来,填入本表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同时填入附表二(1)第24行“其他”。v③营业税金及附加包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与其他业务支出中包含的税金及附加。v④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不需填列第8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v⑤补贴收入填入“营业外收入”。v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根据附表一(3)和附表二(3)有关数据填列。v第1行:一、营业收入v取自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第2行“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合计数。v填报内容:按照会计口径确认填列。v注意:营业收入不包括会计上不作收入而税收上确认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但如果会计上对某些视同销售行为确认为收入的话,则包括在内。vv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费用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v1.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v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v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视换出资产的类别不同而有所区别:v 1.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场,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相当于按照公允价值确认的收入和按账面价值结转的成本之间的差额,也即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在利润表中作为营业利润的构成部分予以列示。v2.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v3.换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v例:200×年8月,甲公司以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一台设备交换乙家具公司生产的一批办公家具,换入的办公家具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设备账面原价为10万,在交换日的累计折旧为3.5万,公允价值为7.5万。办公家具账面价值为8万,在交换日的公允价值为7.5万,计税价格等于公允价值。乙公司换入甲公司的设备是生产家具过程中需要使用的设备。假设甲公司此前没有为该项设备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整个交易过程中,除支付运杂费1500元外没有发生其他相关税费。假设乙公司此前也没有为库存商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销售办公家具的增值税税率为l7%,其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没有发生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税费。v分析:整个资产交换过程没有涉及收付货币性资产,因此,该项交换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本例是以存货换入固定资产,对甲公司来讲,换入的办公家具是经营过程必须的资产,对乙公司来讲,换入的设备是生产家具过程中所必须使用的机器,两项资产交换后对换入企业的特定价值显著不同,两项资产的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同时,两项资产的公允价值都能够可靠地计量,符合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两个条件,因此,甲公司和乙公司均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并确认产生的损益。v甲公司账务处理如下:v借:固定资产清理65000v累计折旧35000v贷:固定资产——设备100000
v借:固定资产清理1500v贷:银行存款1500v借:固定资产——办公家具75000v贷:固定资产清理66500v 营业外收入8500v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v根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企业以库存商品换入其他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发生,应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v换出办公家具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75000×17%=12750(元)v借:固定资产——设备87750v贷:主营业务收入75000v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750v借:主营业务成本80000v贷:库存商品——办公家具80000v第2行“营业成本”v取自附表二(1)第2行“主营业务成本”与第7行“其他业务成本”合计数。v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v填报纳税人经营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建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本项目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发生额填列。其他税种则通过管理费用或其他科目归集扣除。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和设备所含进项税计入货物或设备成本,通过结转成本和折旧方式处理。v注意:如果“营业税金及附加”存在跨期调整问题的,建议按向税务机关实际缴纳的税款核算。v第4行“销售费用”、第5行“管理费用”、第6行“财务费用”v取自附表二(1)第26行“销售(营业)费用”、第27行“管理费用”、第28行“财务费用”有关数据。v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v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各项资产发生减值准备时,借:资产减值损失(会计准则)或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会计制度,当年增提或减提的减值准备),贷:某项资产减值准备。企业确认的减值损失,作为当期利润的减项,计入当年会计损益。v第8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v执行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某些资产(负债),如交易性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并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投资性房地产等,由于存在比较活跃的市场,会计上将其当期公允价值变动差额计入当期利润。本项目应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损失,本项目以“-”号填列。v注意:执行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不需填列。v第9行“投资收益”v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包括债权、股权、基金等持有收益(利息、股息、基金分红),本行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损失,用“-”号填列。v注意:v(1)包括来自境内和境外的投资收益。v(2)对于企业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和出让时,处置收益部分应当自“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中转出,计入投资收益,列入本行。v第11行“营业外收入”、第12行“营业外支出”v分别取自附表一(1)第17行“营业外收入”、附表二(1)第16行“营业外支出”。v第13行“利润总额”v金额=第10+11-12行。v是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额。v也是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v“捐赠支出”不再单独设表反映调整额,而是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中作为扣除类项目列示。
v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计算v由利润总额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v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v纳税调整包括内容:v1)税法与会计处理的差异(税基计算的差异)v2)税收优惠的差异v3)境外所得,包括境外分支机构的所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用所得等)v4)弥补以前年度亏损v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具体填报内容:v(1)纳税人未计入利润总额的应税收入项目(收入类)v(2)税收不允许扣除的支出项目(支出类)、超出税收规定扣除标准的支出金额(支出类)v(3)资产类应纳税调整的项目(资产类)v(4)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本期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v(5)特别纳税调整v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具体填报内容:v(1)纳税人已计入利润总额,但税收规定可以暂不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项目(收入类)v(2)以前年度进行了纳税调增,根据税收规定从以前年度结转过来在本期扣除的项目金额(支出类、资产类)。包括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已转销售收入按规定计算的预计利润等。v第16行“其中:不征税收入”—列示作用v填报纳税人计入营业收入或营业外收入中的属于税收规定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v《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对列入不征税收入的范围进行了明确。v注意: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存在本质区别,前者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后者属于税法认定的应税收入,只是给予免税政策。v第17行“其中:免税收入”—列示作用v填报纳税人已并入利润总额中核算的符合税收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或收益,包括:v(1)国债利息收入v(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v(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v(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v本行源于附表三第15行和附表五第1行v注意:持有时间不超过12个月的流通股的股息、红利不属于免税收入(填在附表十一第9列),不在此行填列v第18行“其中:减计收入”—列示作用v填报按比例减计应税收入的情形,目前仅限于资源综合利用的减计收入,纳税人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要求的产品,按产品销售收入10%的比例准予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减计的收入。v本行源于附表三第16行和附表五第6行v第19行“其中:减、免税项目所得”—列示作用v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第27条规定应单独核算的减征、免征项目的所得额。包括:v(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v(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v(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v(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v(5)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v本行源于附表三第17行和附表五第14行v注意:(1)对于免税所得,直接将免税所得填写附表五第15行;对于减税所得,按“减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减税百分比”填报附表五第25行。v(2)条例第102条规定,纳税人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v第20行“其中:加计扣除”—列示作用v填报纳税人当年实际发生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及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符合税收规定条件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一定比例的加计扣除金额。v有关政策说明:v(1)《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无形资产的研制分为研究与开发两个阶段,前者风险较大,予以费用化处理,后者予以资本化。条例第95条规定,对未形成无形资产的“三新”支出加计扣除50%,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可以按其成本加计摊销150%扣除,这样保证了政策的平衡,也有利于确认企业无形资产的实际价值。v注意:纳税人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办理。v(2)对于企业雇佣残疾人员职工的,允许将企业支付给残疾人员的工资加计100%扣除。v(3)对于下岗再就业人员、军转干部、退役士兵、随军家属等就业人员的政策调整,可能会参照残疾人员所得税政策的规定。v第21行“其中: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列示作用v填报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v说明:由于企业弥补亏损有5年的限制,企业应优先弥补亏损再考虑创投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本行数据需结合22行、23行、24行等数据填列,出于优先弥补亏损的考虑,本行有的年度可以填写0。由于本行数据已计入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调整21行时需同时调整本表15行、附表三、附表五有关行次的数据。v填表步骤:先将投资额的70%填入附表五第39行,再转入附表三第18行,再转入主表第21行,当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主表第23“纳税调整后所得”-主表2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0时,则要对本行进行调整,使主表第25行不能小于0。而对主表第21行的调整,是先从附表五第39行首先开始调整,依次转入附表三第18行,再重新转入主表第21行,确保主表第25行大于或等于0。v具体调整如下:v当本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0时,第21行>0时,将第23行+第21行,仍<0时,则第21行=0,并依据21行数据调整附表五第39行,同时调整附表三第18行第4列,然后,填报与本表对应的行次,重新计算到本表第23行。v当本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0时,第21行>0时,将第23行+第21行,当>0时,则第21行=23行+21行,并依据21行数据调整附表五第39行,同时调整附表三第18行第4列,然后,填报与本表对应的行次,重新计算到本表第23行。v第22行“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v新企业所得税法严格限制境外亏损用境内盈利弥补,这主要是避免关联方交易侵蚀中国税基。依据《境外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v当“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0时,该行填报企业境外应税所得用于弥补当年境内亏损的部分,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税所得。
v注意:填完后,终止以后行次的填报,如有境外所得抵免问题,需填写第31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32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v当“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0时,本行填0,不考虑用境外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v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v填报纳税人当期经过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本表第13+14-15+22行。v当本行为负数时,即为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如为正数时,应继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v第2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v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对应附表四第6行第10列,但不得超过本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这是一个技术要求,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最大数额(此时需考虑第21行数据问题)。v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v本行不得填写负数,如果本表第23行或者依上述顺序计算结果为负数,本行金额填零。v情况说明:v(1)本行如填写负数,在计算机统计全国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会发生正负数相抵,影响数据的准确性。v(2)税务机关统计企业亏损情况,可以通过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反映。v第三部分应纳税额计算v本部分主要处理减免税、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已缴税款的抵顶等问题,计算出企业实际应补退税款。v第26行“税率”v填报税法规定的税率25%。对于享受低税率的纳税人,仍填写25%,低于25%税率的部分作为税收优惠填入附表五。
v情况说明:v(1)低税率的减免属于税收优惠,将其放在减免税表中更为合适,体现了国家给予企业税收上的让利。v(2)满足税务机关统计各类减免税额的需要。v第28行“减:减免所得税额”v填列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包括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政策的企业,其实际执行税率与法定税率的差额,以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金额等于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3行“减免税合计”。v第29行“减:抵免所得税额”v填列纳税人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所购置的专用设备必须符合有关目录要求),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对于递延以后年度结转抵免的部分,应登记台账管理;对于纳税人使用上述专用设备不足5年转让的,应追回所享受的抵扣税额,由购买者重新享受抵扣所得税政策。金额等于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40行“抵免所得税额合计”。v注意:(1)内资企业原技术改造在2007年底前已实际购置的国产设备在规定期限内未抵免完的税额,仍可以按原政策在规定的期限内抵免,在本行填列。v(2)在填附表五时,仍需考虑当年税款不足抵免情形。所谓不足,是指超过主表第27行和第28行后的余额。因此本行也需要循还填写。v第31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v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所得为税后利润应还原计算为含税所得),按税法规定税率(25%)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等于附表六第10列合计数。v境外所得在本表的关系:
v(1)在主表“利润总额计算”部分,已经包括境外利润,如主表第9行“投资收益”中包含境外投资收益(税后),附表一中包括来源于境外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及其他境外利润(税后),保证会计利润口径的完整性。v(2)在附表三第12行对境外所得进行了纳税调减,并在主表第15行反映。v(3)设计附表六是为了处理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问题,且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放在第三部分“应纳税额”部分解决,第31行反映境外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应承担的纳税责任,第32行再按照税收抵免原则进行抵免。v第32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v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在当年抵免限额内扣除的境外已纳所得税额以及在限额内抵免以前5个年度内超出当年抵免限额未抵免完的,而在本年允许抵免的境外已缴纳税款。v填报要求:v(1)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小于抵免限额的:v①若以前5个年度内不存在限额内未抵完的境外已纳税额,则“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原则按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填列。v②若存在以前5个年度内在限额内未抵完的境外已纳税额v—当“以前5个年度内在限额内未抵完的余额”≤(当年抵免限额-当年境外实际已缴税额之差)时,此行填“当年境外实际已缴税额+以前5个年度内在限额内未抵完的余额”。v—当“以前5个年度内在限额内未抵完的余额”>(当年抵免限额-当年境外实际已缴税额之差)时,此行填“当年抵免限额”,未抵免的部分留待以后5年抵免。v(2)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大于抵免限额的,按抵免限额填列,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当年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免税额后的余额进行补抵。v第34行“减: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v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本年已在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额。v此行包括的内容:v(1)本企业当年实际预缴税款,注意不要与本表第41行、42行数据(不属于本年应纳税额)混淆。v(2)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和合并纳税的母子公司分别在异地预缴税款。为便于税源管理和与上述企业分支机构预缴税款的信息相比对,本表第35行至39行分别列示总分机构和母子公司在月(季)度预缴税款的情况。v第四部分附列资料v填列纳税人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款在本年入库数,仅作税务部门税源统计分析用,而不作纳税申报用。v第41行“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在本年抵减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汇算清缴多缴的税款尚未办理退税,在本年抵缴的税额数,应视为本年度预缴税款的一部分,包括在主表34行的数据中。v第42行“上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税款,上一年度第四季度或第12月份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入库的税款,在本年入库金额。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v本附表分为两部分:v第一部分:销售(营业)收入v纳税人应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在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对主要从事对外投资的纳税人,其投资所得就是主营业务收入。纳税人可按照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种类确定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对于营业执照未规定主营业务的,纳税人可以按照各项收入比例确定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v会计与税法有关销售收入确认的原则基本一致,由于企业所得税是一个年度性税种,对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确认,会计与税法在收入方面的差异主要是时间性的差异。
v《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了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有关问题。v第4行“销售货物”v填报纳税人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v销售货物收入金额的确认: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货物收入金额。v—涉及现金折扣的,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v—涉及商业折扣的,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v—涉及销售折让的,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金额。v—售出货物发生销售退回的,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金额。v例,某奶制品公司2008年度发生以下销售业务(销售价为不含税价,税率17%):v1.销售纯牛奶4000吨,售价1万元/吨,成本价0.6万元/吨,已通过银行收到货款。v借:银行存款4680万v贷:主营业务收入—纯牛奶4000万v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680万v借:主营业务成本2400万v贷:库存商品—纯牛奶2400万v2.销售炼乳10000吨,售价2万元/吨,成本价1.5万元/吨,其中90%货款已结算。v借:银行存款21060万v应收账款2340万v贷:主营业务收入—炼乳20000万v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3400万v借:主营业务成本15000万
v贷:库存商品—炼乳15000万v3.以委托销售方式向代销单位发出酸奶5000吨,售价8万元/吨,成本价6万元/吨,其中已收到代销清单3000吨,按售价10%支付受托方手续费,货款尚未收到。v1)发出商品时,v借:发出商品—委托代销酸奶30000万v贷:库存商品—酸奶30000万v收到代销清单确认销售收入并结转销售成本v借:应收账款28080万v贷:主营业务收入—委托代销酸奶24000万v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4080万v借:主营业务成本18000万v贷:发出商品—酸奶18000万v2)计付手续费时,v借:销售费用2400万v贷:应收账款2400万v4.2007年销售的奶粉中有20吨存在质量问题,奶粉售价1.8万元/吨,成本价1.5万元/吨。其中10吨办理退货,已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10吨按每吨折让3000元处理。(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v1)收到退货冲减收入时,v借:主营业务收入—奶粉18万v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3.06万v贷:银行存款21.06万v借:库存商品—奶粉15万v贷:主营业务成本15万v2)销售折让退还客户商品质量款时,v借:主营业务收入—奶粉3万v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0.51万v贷:银行存款3.51万
v5.2008年促销月活动中,销售一袋奶粉附送一盒纯牛奶,奶粉售价1.8万元/吨,成本价1.5万元/吨;纯牛奶售价1万元/吨,其成本价0.6万元/吨。共销售奶粉5000吨,附送纯牛奶1000吨,附送纯牛奶的增值税由企业负担。v说明: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商品的销售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上将其视为降价销售行为处理。应将销售奶粉的收入9000万元在奶粉和纯牛奶之间分摊。奶粉公允价9000万元,纯牛奶公允价1000万元。v奶粉销售收入=9000×9000/(9000+1000)=8100万元v奶粉销售收入=9000×1000/(9000+1000)=900万元v借:银行存款10377万v销售费用153万v贷:主营业务收入—奶粉8100万v—纯牛奶900万v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377万v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153万v借:主营业务成本8100万v贷:库存商品—奶粉7500万v—纯牛奶600万v08年汇算清缴申报时,附表一(1)第4行“销售货物”v=4000+20000+24000-18-3+8100+900=56979万v附表二(1)第3行“销售货物成本”v=2400+15000+18000-15+8100=43485万v第5行“提供劳务”v填报从事提供旅游饮食服务、交通运输、邮政通讯、对外经济合作等劳务、开展其他服务的纳税人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国税函[2008]875号对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与会计准则进行了有效协调。
v1.短期劳务(非跨年度劳务)的收入、成本费用的结转均在一个年度内完成的,会计与税法不存在差异。v2.对于跨年度劳务,需在不同年度划分劳务收入和劳务成本、费用,会计坚持用完工进度法(又称完工百分比法)划分不同年度的劳务收入和劳务支出。税法予以认可。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v完工百分比法的测量标准:v1)已完工作的测量;v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v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v3.在应用完工百分比法划分跨年度劳务收入和劳务支出时,要求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会计和税法都承认下列三个条件:v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v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v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v此外,会计还强调“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的标准,对于经济利益预期不能流入企业的,会计从风险角度考虑不予确认劳务收入。税法未强调这一标准,不论经济利益是否能够流入企业,只要满足上述三条标准即要求确认为收入,市场经营风险应由企业承担。按照税法确认收入后,如果以后经济利益不能流入企业,则可作“财产损失”申请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v4.对于下列劳务,国税函[2008]875号参考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进行了统一规定,会计与税法规定实际是一致的,只是表述略有不同。v1
)安装费。会计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安装完工的进度确认收入。税法规定,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两者规定:对于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v2)宣传媒介的收费。会计和税法规定,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会计规定,广告的制作费,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税法规定,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v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会计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税法规定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v4)服务费。会计和税法规定,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v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会计和税法都规定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v6)会员费。会计和税法规定相同,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v7)劳务费。会计和税法规定相同,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v例:某设计公司承接一项建筑工程设计业务,合同价格900万元,工期3个月,预计成本600万元。2008年12月预收委托方甲公司10%款项作启动资金,并开始设计,发生成本300万元。2009年发生成本350万元。2月设计业务完工交付甲公司,甲公司按合同约定付款80%,尾款20%将于甲公司建筑业务完工后付清,按已完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比例确定该劳务的完工进度,工程完工开具发票。v1)2008年确认劳务收入:900×1/3=300万元
v2008年确认劳务成本:600×1/3=200万元v2)2009年确认劳务收入:900×3/3-300=600万元v2009年确认劳务成本:650×3/3-200=450万元v第6行“让渡资产使用权”v填报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营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以及以租赁业务为基本业务的出租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核算取得的租金收入。v注意:v(1)转让处置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处置)、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让渡)属于¡°营业外收入¡±,不在本行反映。v(2)条例第19条、20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v(3)特许权使用费与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的区别,前者是转让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可多次转让;后者是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v(4)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特许权费,会计和税法规定相同,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v第7行“建造合同”v填报纳税人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的主营业务收入。v税法确认建造合同收入的原则与方法未作专门规定,基本参照会计执行。综合考虑测量完工进度后按照完工百分比法划分各年度的合同收入和合同支出,合同收入参照合同约定预付款条件、工程完工情况、结算、发票开具等情况确定。v第13行“视同销售的收入”v
会计不作销售核算,直接结转材料或产品成本,而税法应确认为收入。v1.非货币性交换视同销售。会计准则:具有商业实质、公允价值可靠计量;换出加税费为入账价值,换出与公允价值差计损益。v会计制度:不涉及补价或25%下,不确认损益,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税费v条例第25条规定,企业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必须在有关交易发生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交易中其公允价值大于其原账面价值的差额,应确认为交易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反之,则确认为当期损失。v2.国税函828号规定了处置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v1)不改变资产权属—可不视同销售,计税基础延续计算v具体情形: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性能、用途、总分机构之间资产的转移等v2)改变资产权属—视同销售v具体情形:市场推广、交际、奖励、福利、股息分配、捐赠等v政策说明:v1.视同销售业务在会计上未作为销售处理,或者未列入当期利润,但是属于所得税的应税项目,需要在税收上作销售处理,确认税收利润。v2.视同销售业务未列入“利润总额计算”中,而是作为纳税调整项目通过附表三归集,保证了主表利润总额会计口径的完整性。v3.所有视同销售业务的主要特点是“资产所有权发生转移”,尤其是实施以法人税制为特点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法人内部移送资产或改变资产用途,只要未超越法人企业的范围,包括总分机构之间、分支机构之间移送、转移资产,新企业所得税法不再视同销售处理。因此,“资产所有权发生转移”就成为判定视同销售行为的重要依据。v第二部分:营业外收入v第23行“债务重组收益”v填报纳税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债务重组收入未计入营业外收入的,不在此行填列,应作为会计与税收的差异,在纳税调整项目附表三反映。v例,A企业欠B企业货款250万,由于A企业财务发生困难,短期内不能支付货款。经协商,A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偿还债务,该产品实际成本160万,市场价180万。A、B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A企业在债务重组日,其账务处理如下:v借:应付账款—B企业250万v贷:主营业务收入180万v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30.6万v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39.4万v借:主营业务成本160万v贷:库存商品160万vA企业应将180万销售收入填入本表第4行;债务重组利得39.4万填入本行。v第24行“政府补助收入”v填报纳税人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执行会计制度下补贴收入核算的内容。v注意:v1.税法对企业收到货币或非货币形式的政府补助,在收到政府补助的当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在以后期间内递延确认,会计与税法存在时间性差异。v2.企业所得税法对不征税收入购买的资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相关的折旧、摊销费用;同时造成资产的会计成本与税法成本的差异。v例,A企业是一家国有重点企业,由于设备陈旧,市场竞争力差,市政府决定由财政给予专项补贴更换一台进口设备,设备总价为4000万,预计使用10年,预计无残值。08
年市财政按设备价款的30%给予补贴,09年A企业从美国购置了先进设备。v08年收到财政拨款时,v借:银行存款1200万(4000×30%)v贷:递延收益1200万v08年A企业应纳税调增1200万,填入附表三第11行“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第3列。v09年购置设备时,v借:固定资产4000万v贷:银行存款4000万v计提折旧时,借:制造费用400万v贷:累计折旧400万v同时,借:递延收益120万(400×30%)v贷:营业外收入120万v09年A企业应将120万营业外收入填入本行,同时应纳税调减120万,填入附表三第11行“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第4列。v第25行“捐赠收入”v执行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执行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接受的捐赠未计入损益,不在此行反映,应作为会计与税收的差异,在纳税调整项目附表三反映。捐赠收入是指纳税人接受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非货币性资产。v例,A企业接受美国一家公司捐赠一套生产设备,A企业用于正常生产经营,该套生产设备预计能够使用5年,捐赠设备清单注明设备价值150万,并按此价值入帐。v借:固定资产150万v贷:营业外收入150万v将150万营业外收入填入本行。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v1.本附表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并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填报。v2.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分为全额预算、差额预算、自收自支三种情形,自收自支单位填写附表一(1),不填写本附表;全额预算、差额预算单位填写本附表。v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社会公益或半政府组织性质,既有非经营性收入如财政拨款,也有部分市场经营收入,按照公平税负和避免逃税等原则,在征税时一视同仁,对其非经营性利润不予征税,同时对其非征税项目成本费用也不予扣除。但事业支出与经营支出在实际中难以分清,税法只能采取“分摊比例法”确定计税成本。v4.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涉及文化、卫生、体育、教育、科研、宗教等行业或领域,各行业具有不同特点,会计核算方法各异,如上述单位取得财政资金按收付实现制核算,而税法要求按权责发生制调整。上述单位经营性收支项目配比关系不明显,故本表对“营业收入”进行了归集,2至7行合计数,附表二(3)计算出“允许扣除的支出总额”作为营业成本,既考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支特点,又方便主表的填报。v5.本附表分为四部分:“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总额”、“应纳税收入总额”、“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的比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本附表对应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第9行“投资收益”、第16行“不征税收入”,以及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3行“不征税收入”。v注意:由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执行会计准则,其对外股权投资不采用权益法核算,为简化计算,可按会计成本法核算。同时,股权投资收益和转让收益(损失)应填写附表十一。v例:某研究院为差额预算单位,2008年度取得如下收入项目:市财政拨入经费500万,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研发补助经费40
万,科技局拨入111工程项目研发专款50万,承担政府部门课题费收入80万,代收政府性基金收入23万,承担企业研发项目收入400万,提供培训业务收入90万,出售图书资料收入50万,所属下级单位科级资料信息中心上缴管理费48万,对某企业投资分回利润200万,单位所属门面出租收入300万,餐饮中心上交承办费收入60万。v填写本附表时,财政补助收入(2行):市财政拨入500万v上级补助收入(3行):研发补助经费40万v拨入专款(4行):111工程项目研发专款50万v事业收入(5行):政府部门课题费收入80万,政府性基金23万,合计103万v经营收入(6行):企业研发项目400万,培训业务收入90万,出售图书资料收入50万,合计540万v附属单位缴款(7行):科级资料信息中心上缴管理费48万v投资收益(8行):投资企业分回利润200万填入主表第9行“投资收益”v其他收入(9行):门面出租收入300万,餐饮中心上交承办费收入60万,合计360万填入主表第11行“营业外收入”v收入总额=1841万,填入第1行“收入总额”v其中,2+3+4+5+6+7=1281万填入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v不征税收入=市财政拨入500万+政府性基金23万=523万填入附表三第14行第4列v免税收入=股息200万,在附表五第3行填列v应纳税收入总额=1841-523=1318万v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比重=1318÷1841=71.59%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v1.本附表填报按照会计口径核算的“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营业外支出”、期间费用,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收入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v2.本表与附表一(1)在结构上相对应,其中,“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视同销售成本”与附表一(1)中“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存在配比关系。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v1.本附表分为三部分:“支出总额”、“不准扣除的支出总额”、“准予扣除的支出总额”。“准予扣除的支出总额”。v2.由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事业支出采取收付实现制原则核算,经营支出采取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年度终了后不像企业企业一样计算当期利润,而是核算事业结余。根据条例第9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建立在权责发生制原则基础之上,为便于填报纳税申报表,要求第2至10行按税收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调整后的金额填报。v第11行“不准扣除的支出总额”:v填报税收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包括:一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属于当期的支出;二是与单位应税收入无关的支出;三是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等。v在填报过程中,能够确定不允许扣除的项目直接填入第12行,除此之外不能分清是否不允许扣除的项目,按分摊比例法填入第13行,对于全部不能确定是否允许扣除的项目,全额采取分摊比例法。具体分三种方式填报:v1)税收规定不允许扣除的支出项目金额:采取据实核算支出项目的,根据实际发生额填入第12行“税收规定不允许扣除的支出项目金额”和第11行“不准扣除的支出项目”。v2)对于全部采取按分摊比例计算支出项目金额:填报金额=第1行×(1-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比例),填入第13行“按分摊比例计算支出项目金额”和第11行“不准扣除的支出项目”。v3)对于部分支出采取据实核算,部分支出按分摊比例计算支出项目金额:据实计算的部分填入第12行;分摊比例计算的填报金额=(第1-12行)×(1-应纳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比例),填入第13行;第11行=12行+13行。v例:某人民公园是差额预算单位,2008
年发生下列支出:上缴主管部门公园管理处70万,公园管理费用支出150万(包括水电费20万,业务招待费20万),公园绿化支出80万,保洁支出50万,对附属单位展览中心补助20万,购买经营用汽车一台支出25万,结转自筹基建观景台100万,两台绿化用机械工具报废损失30万(已经税务机关确认)。v第3行“上缴上级支出”:上缴公园管理处70万v第6行“事业支出”:管理费用支出150万v第7行“经营支出”:绿化支出80万,保洁支出50万,合计130万v第8行“对附属单位补助”:展览中心补助20万v第9行“结转自筹基建”:观景台100万v第10行“其他支出”:固定资产损失30万v支出总额=500万元,填入第1行“支出总额”v其中第2行至第9行合计=70+150+130+20+100=470万,填入主表第2行“营业成本”v上述支出项目中,上缴公园管理处70万、展览中心补助20万、观景台100万不允许扣除,合计190万,填入第12行。对其余310万按分摊比例法处理,假定该公园应税收入总额占全部收入总额的比例为72%,则310万按分摊比例法计算不允许扣除的金额为86.8万(310×28%)填入第13行,不准扣除扣除的支出总额=190+86.8=276.8万填入第11行。v第14行“准予扣除的支出总额”=500-276.8=223.2万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v1.本附表在该套表体系中占据最重要的地位,承担着应纳税所得额层次有关纳税调整项目的归集,实际上是一张纳税调整项目汇总表。本附表是一级附表,其“纳税调增列”、“纳税调减列”的合计数分别填入主表第14行“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和主表第15行“减:纳税调整减少额”,为简化主表提供了技术条件;本附表很多列次数据来源于附表五、附表七、附表八、附表九、附表十、附表十一等,既保证了本附表的“瘦身”,又可通过其他附表采集有关数据,列示纳税人执行税收政策情况,满足税务机关税源管理和纳税评估所需资料信息。主表与附表之间存在相对严格勾稽关系,逻辑严密、相互牵制,保证了纳税人申报的准确性。
v2.纳税调整的法律依据,法第21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v3.由于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对于企业有关损益项目设计的会计科目、账务处理方法有较大差异,本附表标有﹡号行次主要由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填列,标有﹟号行次主要由除执行新会计准则以外的企业填列,无符号标志的适用所有企业填列。v4.本附表的结构,按照“收入类项目”、“扣除类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准备金调整项目”、“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其他”六个大项分类填报汇总,并计算出纳税“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的合计数,填入主表。v数据栏分别设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四个栏次。“账载金额”是指纳税人在计算主表“利润总额”时,按照会计核算口径计入利润总额的项目金额,代表着企业在会计核算上的实际发生数(或计提数)。“税收金额”是指纳税人在计算主表“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收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金额,实际上是一个税法允许扣除限额的口径。“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基本通过“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计算出来。数据栏中打﹡号的栏次均不填报。v第一部分:“收入类调整项目”v主要归集与收入有关的调整项目,原税法纳税调整项目主要集中在费用扣除等方面,新税法规定了一些收入层面的纳税调整;此外,对于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税法之间在收入层面的差异也存在调整问题。v“税收金额”减“账载金额”后的余额为正填报在“调增金额”;余额为负将其绝对值填报在“调减金额”。但第4行“3.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除外,按“扣除类调整项目”规则处理。v第1行“一、收入类调整项目”:填报收入类调整项目第2行至第19
行“调增金额”列、“调减金额”列的合计数。本行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报。v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填报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税收上作为应税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由于视同销售业务利润未计入主表第一部分“利润总额”,本附表第一部分“收入调整项目”列报“视同销售收入”,第二部分“扣除类调整项目”列报“视同销售成本”,从而挤出“视同销售业务利润”,兼顾“视同销售收入”与“视同销售成本”的配比关系。v例:A公司以存货换B公司设备。A存货账面价45000元,交易日公允价50000元;B设备账面价40000元,公允价50000元。v会计准则:公允价与换出账面价之差计损益,即A公司存货公允价50000-45000=5000元,计收益;B公司设备公允价50000-40000元=10000元,计入收益。与税法无差异。v会计制度:不确认损益,换出价+税费=换入价。v税收规定:A公司确认5000元、B公司确认10000元收益。v第3行“接受捐赠收入”:本行由执行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列,执行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接受捐赠收入在会计核算时已计入“营业外收入”(附表一(1)第25行),而执行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接受捐赠计入“资本公积”,未计入当期利润,需要纳税调增。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执行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接受捐赠纳入“资本公积”核算应进行纳税调整的收入;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第2列“税收金额”。第1列和第4列不填写。v第4行“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填报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v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和折让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销售折扣和折让。第1列“账载金额”减第2列“税收金额”后的余额,填报在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
v第5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填报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计税时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的收入的纳税调整。v权责发生制原则是会计核算损益的一个根本原则,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比较彻底地遵循权责发生制,保证会计利润严格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但其中掺杂很多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权责发生制原则实际上是有选择性地遵循。如分期收款销售商品销售收入会计上确认为融资收益的调整,税收规定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收入的确认、利息收入的确认、租金收入的确认等,会计上按时间进度和完工进度等因素确认收入,税法上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确认收入,存在企业收账时间与合同约定时间的偏差。v本行填报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规定不一致应进行纳税调整产生的时间性差异数据,存在差异转回的问题,为此,建议企业对此登记台账,以确保纳税申报的准确。v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会计核算确认的收入;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确认的应纳税收入;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按会计核算与税收规定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按会计核算与税收规定确认的可抵减暂时性差异。v本行与第36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的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存在部分对应关系。在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业务中,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将未确认实现的融资收益并入当期利润,这些未确认实现的融资收益将按规定期限和实际利率法分期摊销,确认为财务费用,最终对损益无实质影响。v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会计与税收的差异主要有:v1.以分期收款销售货物:条例第23条规定,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会计准则规定: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通常超过3年),按公允价确认收入金额,合同价与公允价的差额按利率法摊销,冲财务费用。v例:2008年1月,A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B
公司销售一套设备,合同约定销售价格1000万元,分5次于每年11月1日等额收取。假定A公司设备成本为720万元,销售价格为800万元。v2008年1月实现销售,借:长期应收款1000万v贷:主营业务收入800万v未实现融资收益200万v借:主营业务成本720万v贷:库存商品720万v2008年11月收取货款,借:银行存款200万v贷:长期应收款200万v借:未实现融资收益45.6万(根据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v贷:财务费用45.6万v税务处理:2008年,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00万元,应纳税调减800万元,抵减的财务费用调增45.6万元。2009年11月收入实现200万元,应纳税调增200万元加计算抵减的财务费用额,以后年度作相同税务处理。v08年本行“账载金额”填1000万,“税收金额”填200万,“调减金额”填800万。第36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账载金额”填45.6万元,“税收金额”填0,“调增金额”填45.6万。v2.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收入确认:条例第23条规定,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会计对发生的成本能得到补偿的,以成本确认;对发生成本不能得到补偿的,确认损失。v例:A公司2008年接受B公司安装工程任务,约定工期2年,合同额300万,第一年完成60%,第二年完成40%;按进度付款。vA公司第一年按约定完成任务,但B无能支付180万,只收回150万。v会计上:确认150万收入,交易不能可靠计量。v税收上:按完成工作量确认180万(300×60%);v此时本行“账载金额”填150万,“税收金额”填180万,“调增金额”填30万。v假定A第一年完成40%,则税收上确认120万,若会计上确认收入
150万,此时本行“账载金额”填150万,“税收金额”填120万,“调减金额”填30万。v3.按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税收规定对流转税减免及返还、补贴收入按收付实现制确认;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v4.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确认:利息、使用费;v利息条例第18条规定,按合同约定的日期确认;会计规定,按使用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认。v特许权使用费条例第20条规定,按合同约定的日期确认;会计规定按合同收费时间方法计算确认。v5.租金收入确认:条例第19条规定,按合同约定的日期确认;会计规定经营租赁按直线法确认损益。v第6行“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执行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长期股权投资时,实际初始投资成本小于被投资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当期会计收益的部分,税法上未实际收到此项收益,应作纳税调减,不存在纳税调增。v例:A企业出资1000万购买B企业20%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此长期股权投资,取得时B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6000万。v会计上:取得时A企业投资成本1000小于B企业净资产份额1200(6000×20%),则1200与1000的差额200计入当期损益。v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200万v贷:银行存款1000万v营业外收入200万v营业外收入200万不代表税收上的实际收益,应作纳税调减。此笔投资的会计成本1200万,计税成本1000万。v第7行“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填报对长期股权投资采取权益法核算时,按照会计规定确认的投资收益与税法上确认的股息性所得的差异调整。v
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规定,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v条例第17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v例:A企业向B企业投资1000万,占B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股权)的40%,假定B企业08年实现利润200万。v借:长期股权投资1000万v贷:银行存款1000万v借:长期股权投资80万(200×40%)v贷:投资收益80万v税收上不确认此收益,应作纳税调减。v假如B企业08年亏损200万v借:投资收益80万v贷:长期股权投资80万v税收上也不确认此损失,应作纳税调增。v第8行“特殊重组”:填报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免税改组产生的企业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v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引起企业法律或经济结构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资本结构调整、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企业重组与企业普通资产交易的区别在于:普通资产交易限于企业一部分资产或商品的转让、处置,不涉及股东层次的股权交易,而企业重组是针对股权交易或者由于整体资产、负债的交易,引起企业资本经济结构或法律形式的变更。v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会计核算的账面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规定的收入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应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应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
v第9行“一般重组”:填报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及应税改组产生的企业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v除符合特殊重组条件之外的企业重组均属于普通重组或一般重组。一般重组交易当事各方纳税人,应在交易发生时确认交易中涉及的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v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会计核算的账面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规定的收入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应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应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v第10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第3列“调增金额”或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七第10行“合计”第5列“纳税调整额(纳税调减以“-”表示)”。v当附表七第5列“纳税调整额”第10行“合计”数>0时,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等于附表七第10行第5列;v当附表七第5列“纳税调整额”第10行“合计”数<0时,本行第4列“调减金额”等于附表七第10行第5列的负数绝对值。v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v第11行“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填报纳税人收到应税的政府补助及其纳税调整额。v会计准则规定,一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二是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除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规定不征税的以外,原则上都要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征税。v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会计核算计入当年利润的账面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规定应征税的收入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应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等于第2列-第1
列正差;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应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等于第2列-第1列负差绝对值。v例:A企业2008年从当地财政局取得政府补助1000万,会计上分摊5年递延确认收入(每年确认200万)。2008年A企业计入会计利润200万,按税法规定应对1000万元征税,当年纳税调增800万;在2009年至2012年(4年),会计每年确认递延收入200万,由于已征过企业所得税,故每年可纳税调减200万。v第12行“境外应税所得”:由于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是在“应纳税额”层次完成,主表第一部分“利润总额计算”已包含境外所得,在此将境外所得进行纳税调减,有关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统一反映在主表第31行、32行。v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纳税人并入利润总额的境外收入、投资收益等,取自附表六第2列“境外所得”正数合计行。v第13行“不允许扣除的境外投资损失”:企业向境外投资组建子公司、分公司或办事机构,境外被投资单位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发生的亏损,会计上冲减当期损益,但不属于境外投资的最终损失。根据税法规定,只有境外被投资单位终止经营、依法清算、合并、撤销等才能导致境外投资的最终损失。为此,对会计确认的非因终止经营、依法清算、合并、撤销等境外投资损失,应作纳税调增;待以后年度清算、合并、撤销时,再做纳税调减(财产损失处理)。v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境外投资除依法清算、合并、撤销外形成的损失。v第14行“不征税收入”:v填列法第7条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如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不征税收入是排除在征税范围以外的收入。v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
不填,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纳税人取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的不征税收入项目金额。v第15行“免税收入”:v填列法第26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五第1行“免税收入”金额栏数据。v第16行“减计收入”:v填报纳税人按规定比例享受减计应税收入的金额,目前仅限于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五第6行“减计收入”金额栏数据。v第17行“减、免税项目所得”:v填列法第27条规定的免税所得项目和减税所得项目,在此作纳税调减。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五第14行“减免所得额合计”金额栏数据。v第18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v填列法第31条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的创业投资额的70%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在此作纳税调减。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五第39行“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金额栏数据。填写本行数据时,需统筹考虑与弥补亏损的关系。v第二部分:“扣除类调整项目”v扣除类项目主要是列入期间费用的支出项目,也有一部分属于成本类支出,如视同销售成本、工资薪金支出等。企业所得税扣除类项目具有涉及项目多、政策性强、标准不一、管理难度大的特点。v“账载金额”减“税收金额”后的余额为正填报在“调增金额”;余额为负将其绝对值填报在“调减金额”。
v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视同销售业务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视同销售业务利润未计入主表第一部分“利润总额”,本附表第一部分“收入调整项目”列报“视同销售收入”,第二部分“扣除类调整项目”列报“视同销售成本”,将“视同销售业务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兼顾“视同销售收入”与“视同销售成本”的配比。v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不填,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视同销售收入相对应的成本费用。v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v企业向职工支付的人力资源成本,属于企业损益内容。会计准则采用“职工薪酬”和“股份支付”概念,会计制度和税法仍延用“工资薪金”概念。条例第34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全额扣除,不再执行计税工资办法。v工资薪金支出:1)实际发生;2)任职和雇佣有关的支出;3)合理的范围和标准;4)现金和非现金形式;v《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合理性工资:有规范的工薪制度符合行业或地区标准相对固定调整有序履行代扣代缴个税义务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v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和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按权责发生制核算数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金额,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基数;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需分析填列。v例:A企业共有员工100人,其中管理人员15人、销售人员20人,08年该企业建一个车间,抽10人参与基建工作。08年共发生职工工资500万,其中管理人员工资100万,销售人员工资125万,工程施工人员工资60万,其余为一线生产工人工资。v借:制造费用—生产车间215万v管理费用100万
v销售费用125万v在建工程60万v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生产车间215万v—管理人员100万v—销售人员125万v—施工人员60万v发放时,v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生产车间215万v—管理人员100万v—销售人员125万v—施工人员60万v贷:银行存款500万vA企业08年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为440万元,应纳税调增60万。税法规定在建工程工资不得计入当期损益,不得税前扣除,故需作纳税调整。v第23行“职工福利费支出”:v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会计准则)和直接计入成本费用(会计制度)的职工福利费(权责发生制数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允许扣除的职工福利费,金额小于等于第22行第2列×14%。如第1列>第2列,第1列减第2列的差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如第1列<第2列,表明当年实际发生数小于税收限额,则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不填列。
v注意: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了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的范围,同时对职工福利费的核算提出了要求: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可进行合理的核定。v《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v例:A企业执行会计准则,08年发生如下福利费支出:发放职工防暑降温费25万,拨付职工食堂餐饮补贴75万,补助困难职工5万,当年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600万。v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防暑降温25万v—食堂补贴75万v—困难职工补助5万v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防暑降温25万v—食堂补贴75万v—困难职工补助5万v发放时,v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防暑降温25万v—食堂补贴75万
v—困难职工补助5万v贷:银行存款105万vA企业08年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限额v=600×14%=84万元,当年应纳税调增21万(105-84)。v第24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v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和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教育经费(权责发生制数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允许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金额小于等于第22行第2列×2.5%,或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金额。如第1列>第2列,第1列减第2列的差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如第1列<第2列,则第3列不填。条例第42条规定,职工教育经费当年实际发生数大于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第4列填列本年不足2.5%的部分用以前年度结转额补足的金额。v例:A企业08年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10万,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200万。v则08年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v=200×2.5%=5万元,当年应纳税调增5万(10-5)。v假如09年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300万,09年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v=300×2.5%=7.5万元,可以扣除当年2万和08年未扣除的5万职工教育经费,09年可纳税调减5万。v第25行“工会经费支出”:v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和直接计入成本费用的工会经费(权责发生制数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收允许扣除的工会经费,金额等于第22行第2列×2%减去没有工会专用凭据列支的工会经费后的余额。如第1列>第2列,第1列减第2列的差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如第1列<第2列,则第3列不填。
v例:A企业08年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450万,当年分2次向工会部门拨缴工会经费8万、2万,其中第二次拨缴的工会经费未取得专用票据。v08年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限额=450×2%=9万,由于第二次拨缴的工会经费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当年只允许税前扣除8万,应纳税调增2万。v第26行“业务招待费支出”:v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企业实际发生并计入当期会计利润的业务招待费。第2列“税收金额”有两个判断标准,一是“本行第1列×60%”的数额;二是企业销售(营业)收入×5‰的数额,具体是:工商企业按附表一(1)第1行×5‰计算;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主表第1行×5‰计算,上述两个标准经比较后,按两者孰低者填入本行2列;如第1列>第2列,第1列减第2列的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第4列不填。v例:A企业08年销售(营业)收入2000万,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20万。v08年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一是2000×5‰=10万;二是20×60%=12万。取两者较小者,则当年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10万,应纳税调增10万。v第1列填20万,第2列填10万,第3列填10万。v第27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v由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设计了附表八,本行第1列“账载金额”和第2列“税收金额”不填。第3列“调增金额”取自附表八第7行“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额”,第4列“调减金额”取自附表八第10行“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v第28行“捐赠支出”:填列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以及根据税法规定进行的纳税调整。v第1列按会计口径填报企业实际发生并计入“营业外支出”
的所有捐赠支出。第2列填报按税收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捐赠限额。法第9条,条例第51、52、53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且不超过利润总额12%的部分允许扣除,对于非公益性捐赠、直接向受赠人捐赠,以及超过规定比例的公益性捐赠,都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v若第1列>第2列,说明会计数>税法允许税前扣除数,则第1列减第2列的差额填入第3列;若第1列≤第2列,说明会计数≤税法允许税前扣除数,则不需纳税调整,第3列和第4列不填。v注意:v1.公益性捐赠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规定,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v2.公益性捐赠要取得符合规定的凭证。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接受捐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印章。v3.公益性捐赠要通过特定的途径进行。必须通过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捐赠。直接向捐赠对象的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v4.公益性捐赠应当实际发生。实际发生,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实际已将捐赠的资产交到接受捐赠的中间对象的控制范围。没有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v5.对于08年企业对汶川地震灾区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不需作纳税调整。v例:A企业08年会计利润1000万,通过教育局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100万;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自产帐篷5000顶,每顶实际成本80元,市场价100元;8月直接向残疾人张某捐赠5万。
v借:营业外支出—义务教育捐赠100万v贷:银行存款100万v借:营业外支出—汶川地震捐赠58.5万v贷:主营业务收入50万v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8.5万v借:主营业务成本40万v贷:库存商品—帐篷40万v借:营业外支出—捐助残疾人5万v贷:银行存款5万v捐赠支出扣除限额1000×12%=120万,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100万小于扣除限额,允许全额扣除;向汶川地震灾区的捐赠不受比例限制,允许全额扣除;向残疾人张某的捐赠不符合公益性捐赠扣除的条件,应纳税调增5万。第1列填163.5万,第2列填158.5万,第3列填5万。v第29行“利息支出”:填报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所发生的利息费用及其纳税调整。v条例第38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需做纳税调整;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即只对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进行纳税调整。v第1列填报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v第2列应同时符合两个标准:v1)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v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
号)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借款,应符合税收规定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5:1,其他2:1),关联方之间借款超出上述债资比例的借款利息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v如第1列>第2列,第1列减第2列的差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如第1列<第2列,则第3列、第4列不填。利息支出一般不存在纳税调减情况。v第30行“住房公积金”:v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企业实际为职工负担,并计入当期损益的住房公积金,不包括由职工工资负担的部分;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目前,税法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政府规定的标准。如第1列>第2列,第1列减第2列的差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如第1列<第2列,则第3列、第4列均不填。v第31行“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v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企业实际发生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诉讼费,违约金、诉讼费等允许税前扣除,不在此填写;第3列=第1列;第2列和第4列不填。v第32行“税收滞纳金”:v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企业实际发生的税收滞纳金;第3列=第1列;第2列和第4列不填。v注意:此行仅限于税收滞纳金,未包括企业由于其他原因支付的滞纳金。v第33行“赞助支出”:v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企业实际发生各种赞助支出;第3列=第1列;第2列和第4列不填。v注意:具有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按业务宣传费规定处理,在27行中填列。v第34行“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v第1列“账载金额”
填报本纳税年度企业实际发生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如第1列>第2列,第1列减第2列的差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如第1列<第2列,则第3列、第4列均不填。v注意:企业为职工个人办理的商业保险不得税前扣除。v第35行“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v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企业实际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补充性质的社会保障性缴款。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如第1列>第2列,第1列减第2列的差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如第1列<第2列,则第3列、第4列均不填。v条例第35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扣除标准之前,可暂按省级政府规定标准执行。v第36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v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时,按会计准则规定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分期摊销冲减财务费用的金额。本行与第5行存在某种对应关系,第5行对会计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税法却另有规定。对于与此相关的分期摊销的财务费用应做纳税调增。第3列、第4列需分析填列。v第37行“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v法第8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条例第27
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为此,凡是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是企业所得税法的一条基本规则。v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企业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如替外单位和人员承担的费用,企业用于非法活动的支出等。第3列=第1列;第2列和第4列不填。v第38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v不征税收入大多数属于财政拨款等非经营性收益,国家将其作为不征税收入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如果允许其实际支出形成的费用予以扣除,则相当于重复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为此,条例第28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有关不征税收入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摊销费用的纳税调整,通过附表九填报。v注意:税法未限制免税收入所形成资产折旧和有关费用支出的扣除。v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企业实际发生与与不征税收入相关的支出。第3列=第1列;第2列和第4列不填。v例:某事业单位08年取得财政拨款50万,该单位将其用于购买原材料,该部分材料制造产品结转的产品销售成本,在申报纳税时应纳税调增50万。v第39行“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支出加计扣除50%的政策,以及企业雇用残疾职工加计扣除的工资费用支出,在此做纳税调减。第4列取自附表五第9行金额栏数据。第1列、第2列、第3列不填。v第三部分:“资产类调整项目”v资产类调整项目是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油气资产等使用、折旧、摊销、报废所形成的税前扣除项目。v“账载金额”减“税收金额”后的余额为正填报在“调增金额”;余额为负将其绝对值填报在“调减金额”。v第42行“财产损失”:
v财产损失即企业用于经营的资产发生损毁、报废、盘亏以及实质性或永久性损害,企业应冲减当期利润。条例第32条规定,财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可见,会计与税法对财产损失的口径基本相同,其不同之处在于部分财产损失需履行税务审批手续后方可税前扣除。v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本纳税年度企业实际发生需报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金额,以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转让(处置)损失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税务机关审批的本纳税年度企业财产损失金额,以及根据税收规定不需报经税务机关审批的转让、销售、处置、变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损失。v注意: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不在本行填列,在附表十一反映。v如第1列>第2列,说明税收限额小于会计确认数,应做纳税调增,第1列减第2列的差额填入第3列“调增金额”;如第1列<第2列,即会计确认数小于税收确认数,将第1列减第2列的差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金额”,但这种可能性极小,但如果资产的计税基础大于会计账面价值,按资产的计税基础报送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财产损失,则可能会出现纳税调减。v第43行“固定资产折旧”、第44行“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第45行“长期待摊费用”、第46行“无形资产摊销”、第48行“油气勘探投资”、第49行“油气开发投资”:v均从附表九中取数填报。第1列和第2列不填,第3列填报附表九相关行次第7列“纳税调整额”的正数;第4列填报附表九相关行次第7列“纳税调整额”的负数的绝对值。v第47行“投资转让、处置所得”:v第1列和第2列不填,第3列和第4列通过分析附表十一相关行次后填列,其中,附表十一补充资料中“当年度结转金额”填入第3
列;补充资料中“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税前扣除的股权投资转让损失”填入第4列。v第四部分:第51行“四、准备金调整项目”:v第1列和第2列不填,第3列填报附表十第17行“合计”第5列“纳税调整额”的正数;第4列填报附表十第17行“合计”第5列“纳税调整额”的负数的绝对值。v第五部分:第52行“五、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v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预售收入实际上属于“预收账款”,未计入当期会计利润,鉴于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的预收款项长期不结转收入延迟纳税问题,新营业税条例和企业所得税都明确规定对预售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由于此时房地产开发产品未完工,有关销售成本未能全额结转,规定按预售收入的20%、15%、10%暂时确认预售利润,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需全额做纳税调增;待开发产品完工后,再将预收帐款结转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开发产品的成本,将原已计算预售利润的部分转回,此时做纳税调减。因此,第1列和第2列不填,第3列填报从事房地产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第4列填报本期将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其结转的预售收入已按税收规定的预计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利润转回数。v例:某房地产公司08年5月预售A栋楼房1万平方米,取得收入8000万,当地房地产预售预计利润率20%;08年8月,B栋楼房达到完工标准,B栋楼房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可售面积9000平方米,在07年已预售8000平方米,取得预售收入9000万,已预征企业所得税,08年9月销售1000平方米,取得销售收入1000万,全部售完,结转开发产品成本4800万。v08年应纳税调增A栋楼1600万(8000×20%);B栋楼应确认利润10000-4800=5200万,计入当期利润;同时将B栋楼07年已预征税款确认的预计利润1800(9000×20%)在08年转回,做纳税调减。v第六部分:第53行“六、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
v根据税法规定,特别纳税调整主要是指税务机关对关联方企业及关联交易的反避税调查,对于关联方企业未按“独立交易原则”的交易进行的调整,所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v第3列填报纳税人按特别纳税调整规定,自行调增的当年应税所得。第1列、第2列、第3列不填。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v弥补亏损—新旧税法政策一致v1.填报本年及本年度以前5年内发生的尚未弥补的亏损额及其弥补情况。v2.本附表结构包括三部分:一是第1至4列,列示本年及5年内盈亏情况;二是第5至9列,列示以前四个年度亏损已经弥补的情况;三是10、11列,反映本年弥补的亏损额以及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v3.当年纳税调整后所得为正数,按规定可弥补以前年度结转的亏损额。第6行第10列=主表第2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v注意: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v1.本附表归纳了企业所得税法的各项优惠政策。包括:v1)税基式优惠,如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减免所得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对应附表三;不征税收入不属于优惠政策,不在该附表填列。v2)税额式优惠,如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直接填入主表第28行“减免所得税额”、29行“抵免所得税额”。v2.本附表分为八部分:一是免税收入;二是减计收入;三是加计扣除额合计;四是减免所得额合计;五是减免税合计;六是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七是抵免所得税额合计;八是附列资料。v第一部分:免税收入v第1行“免税收入”:填写法第6条规定的免税收入。v第2行“国债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法第26条,条例第82条)v
注意:一是铁道部、国有商业银行发行的债券属于企业债券,不属于国债范筹;二是国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已实现净价交易,对于从国债二级市场上购买国债,按照交割单上注明利息收入确认;三是国债转让的差价收入属于应税收入,应予征税。v第3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填报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另一居民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居民企业通过证券市场购买流通股并持股12个月以上的股息属于免税收入。(法第26条,条例第83条)v第4行“符合条件非营利组织的收入”:v填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非营利性收入,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法第26条,条例第84条)v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制定《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v第5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免税收入,以此作为上述免税收入项目的补充。v第二部分:减计收入v第6行“减计收入”:填写法第33条规定的减计收入。v第7行“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根据法第33条、条例第99条规定,纳税人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非国家限定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本行填报政策规定减计10%收入的部分,其成本仍按实际销售成本扣除。v注意:此处只填列减计收入的部分。v第三部分:加计扣除v第9行“加计扣除额合计”:填报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和安置残疾人员及其他人员就业,除允许扣除有关费用外,还允许按所发生费用的一定比例额外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由于有关费用已计入当期损益,此处只填列加计扣除的部分。
v第10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填报纳税人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的金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具体规定了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的项目。v此行只填列加计扣除50%的部分。v对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当年不在税前扣除,通过无形资产加计摊销扣除。因此,研发支出形成无形资产的加计摊销,不在本行反映,通过填报附表九有关无形资产加计摊销扣除。v第11行“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v填报纳税人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100%据实扣除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额。即每年发给残疾职工2万,实际申报时可扣除4万,由于上述发放的残疾职工工资已计入当期损益,此处只填写2万。v第12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的工资”:填报根据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就业人员支付工资予以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v现行政策对军转干部、随军家属、退役士兵、下岗再就业、企业改制主辅分离等鼓励就业政策,大多采取直接减免税方式,实践中存在很多管理问题,鼓励上述人员就业政策,将逐渐采取按安置人员的情况给予加计扣除办法。v第四部分:减免所得额v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政策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淡化对整个企业的直接减免税额,为强化税收政策的产业化特征,税法规定了企业某些鼓励项目的所得予以免税或减半征税。v企业的减免→项目的减免
v第15行“(一)免税所得”:v填报法第27条、条例第86条(一)项规定的免予征税的项目所得,主要是基础性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v第25行“(二)减税所得”:v填报法第27条、条例第86条(二)项规定的减半征税的项目所得,主要是经济性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v注意:以“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所得”和“海水养殖、内陆养殖所得”×50%的乘积填入。v第28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减税优惠政策。以国务院规定的减税项目所得×减税比例。v第29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填报法第27条、条例第87条规定的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该项目的所得。v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v条例第89条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v纳税人同时从事两个以上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且分别处于征、减、免税期间的,本行=享受免税的项目所得+享受减半征税的项目所得×50%。v第30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填报法第27条、条例第88条规定的纳税人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年免征3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v第31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填报法第27条、条例第90条规定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v注意:一是技术转让所得是指转让技术或专利所有权,不是特许权使用费;二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低于500万元时,据实填入本行,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的,按500+(实际转让所得-500)×50%填入本行。v第五部分:减免税额:填报企业享受减免税额的优惠。v第34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纳税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税率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企业填写主表的适用税率为25%,其享受5%(25%-20%)的减免税额填入本行。条例第92条规定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本附表第八部分减免税附列资料要求填报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所属行业,主要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v第35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纳税人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的税额。企业填写主表的适用税率为25%,其享受10%(25%-15%)的减免税额填入本行。v《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同时印发《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了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v第36行“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填报纳税人经民族自治地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减征或者免征民族自治地方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税额。v《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8]61号)规定,在经济区内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15%税率以及“2免3减半”企业(08—2010年3年)、高新技术企业、减半征收的软件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08—2012年5年),均免征属于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v第37行“过渡期税收优惠”:填报纳税人符合国务院规定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给予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按原内资、外资税法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减免所得税额。v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此行填列。v注意:一是计算减免税时,应纳税所得额按新税法计算,税率按过渡税率执行,减免税期限遵从原规定;二是因获利而尚未享受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三是各项过渡优惠政策与新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但不可重叠享受。v第六部分: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v根据税法第31条、条例第97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本行数据填入附表三第18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和主表第21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v注意:一是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仍按其实际投入的成本核算,其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后,不调整其股权投资的税收成本;二是抵扣没有时间限制。v第七部分:抵免所得税额v填报纳税人购置并实际使用有关《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v例:A企业于08
年实际购置并投入使用环保专用设备一套,投资额1000万。该套环保专用设备属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的专用设备,符合税额抵免条件。假设08年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24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60万元。vA企业可抵扣税额=1000×10%=100万,当年实际抵免税额60万,其享受抵免60万税额填入第41行。抵免后当年实际缴纳税额60-60=0万元,未抵扣40万(100-60)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抵免。v第八部分:减免税附列资料(用于判断小型微利企业)v第45行“企业从业人数”项目,填报纳税人全年平均从业人员,按照纳税人年初和年末的从业人员平均计算,用于判断是否为税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v第46行“资产总额”项目,填报纳税人全年资产总额平均数,按照纳税人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用于判断是否为税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v第47行“所属行业(工业企业或其他企业)”项目,填报纳税人所属的行业,用于判断是否为税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v1.本附表主要适用于有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报本年度发生的来源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境外所得按照税收规定应缴纳税额,以及按税收抵免规定予以抵免和结转以后5个年度内抵免的所得税额。v2.本附表分为三部分:一是第1列至第10列,反映境外所得按中国税法应承担的纳税义务;二是第11列至第16列,由适用“分国不分项”核算境外所得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境外所得在境外已缴税款的税收抵免及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的情况;三是第17列,适用定率抵扣法的纳税人填写当年境外所得已缴税款在中国境内的定率抵免。v3.本附表与其他表的关系:一是主表利润总额包含境外所得;二是主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本附表第2列“境外所得”通过附表三第12行进行纳税调减,计入主表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中;三是本附表第11列至第17列计算境外所得按中国税法应缴纳的税额,以及允许抵免的所得税额,并填入主表第31行和第32行。v4.纳税人计算境外所得税抵免时,可以选择“分国不分项”或“
定率抵扣法”进行抵免,但一经选择,不得随意变更。选择“定率抵扣法”的纳税人一律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计算扣减,不存在未抵扣完所得税的问题。v5.谨记以下盈亏弥补规则:v1)来源于同一国家或地区的不同项目可以相互抵补,这是“分国不分项”原则的体现。v2)来源于境外不同国家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抵补,这是分国不分项原则的精髓,由此决定了本附表不同行次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各行数据独立计算,可以相加,但不能正负相抵。v3)企业境外盈利可用于弥补境内亏损。(主表第22行)v4)企业境内盈利不得用于弥补境外亏损。(法第17条)附表七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v1.本附表由执行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执行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不填报。v2.本附表反映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和计税基础的变动情况,并以此进行会计与税法差异的纳税调整。本附表对应附表三第10行,属于二级附表。v3.通过金融资产/负债、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期初、期末价值的变动,计算出影响利润的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同时通过与计税基础期初、期末价值变动的对比,计算出纳税调整增加额(减少额)。v4.税务处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及投资性房地产,以取得时的成本确认计税基础;v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税所得;v处置或结算—取得价款扣除历史成本后的差额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税所得。v有关列次填报说明:v1.第1列、第3列“账载金额(公允价值)”
:填报纳税人所有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根据会计准则核算的期初和期末(公允价值)金额;将期初金额填入第1列,期末金额填入第3列。v“第3列-第1列”(金融负债“第1列-第3列”)的差表示当年会计公允价值变动情况,计入当期会计利润,填写主表第8行“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v2.第2列、第4列“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所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按照税收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即:上述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的历史成本,等于其初始投资金额,剔除投资税收成本的调整因素后的数额,即处置该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时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金额。v所得税不认可公允价值变动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年终汇算清缴时,应将当年计入利润总额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调整出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等,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v3.第5列“纳税调整额”:第6行第5列金融负债的“纳税调整额”=本表“第2列-第4列”-“第1列-第3列”。其他行次第5列“纳税调整额”=本表“第4列-第2列”-“第3列-第1列”。v4.当第10行“合计”第5列“纳税调整额”>0时,表明各项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情况在当年纳税调增,填入附表三第10行第3列。v当第10行“合计”第5列“纳税调整额”<0时,表明各项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情况在当年纳税调减,填入附表三第10行第4列。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v1.
本附表主要填报企业本年度全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额、税收规定的可扣除额、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及以前年度累计结转在本年的扣除额。v2.本附表分为三部分:一是第1至第3行归集会计核算口径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二是第4至第7行反映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纳税调整情况;三是第8至第11行反映本年度未扣除继续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以及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结转在本年扣除的数额。本附表对应附表三第27行,属于二级附表。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表v1.本附表对应附表三第43行至第46行和第48行、49行,属于二级附表。根据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分别填报资产的会计与税法原值、会计与税法上的折旧或摊销期限,以及会计与税法上认可的折旧、摊销、折耗等数额,并反映与资产折旧、摊销、折耗等有关的纳税调整情况。v2.影响资产折旧、摊销的会计与税法差异的三个因素:一是计提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存在差异,二是折旧期限存在差异;三是折旧方法存在差异。资产折旧、摊销的会计与税法差异主要是时间性差异,随着时间推移,很多差异可以转回,如会计加速折旧,税法正常折旧、会计与税法对资产计价的差异等;但有部分差异如形成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摊销,则属于永久性差异。v3.本附表包括六方面内容:1)固定资产;2)生产性生物资产;3)长期待摊费用;4)无形资产;5)油气勘探投资;6)油气开发投资。v4.有关差异分析:v1)固定资产折旧v固定资产—使用期1年以上;v分类及年限—房屋20年;机器、机械10年;器具、工具5年;运输工具4年;电子设备3年;v差异:v①折旧方法:税法—平均年限法v会计—
平均年限法、工作量、加速折旧(双倍余额递减、年限总和法)v②折旧年限:税收—条例第60条明确v会计—企业可根据经济利益预期选择v③资产价值确认:vA:后续支出—会计:计当期损益;税收:达到计税基础50%并年限延长2年以上;vB:减值损失–会计:损失确认后调整折旧,并不得转回;税收:不确认,以历史成本;vC:债务重组接受抵债资产—准则与税法按公允价;会计制度按账面价值;v例:A欠B200万,经协商A用市场价180万账面价150万固定资产偿还债务;B收到后v会计准则:确认公允价180万,账面价与公允价的差180-200=20万确认重组损失;v会计制度:确认账面价200万;税收确认公允价180万。vD:借款费用资本化对资产入账价值的影响:会计与税收对资本化确认一致;税收:应资本化的费用,高于同期、同类利息水平的不予资本化。vE:计提减值准备:会计计提并确认;税法不确认vF:计提折旧的范围:会计:选择权;税收:与经营活动有关的;vG:残值:会计:自行确定;税收:确定后不变v④折旧额vA:加速折旧:强震动、酸、碱腐蚀设备vB:调整折旧:会计—对未办竣工估计计提折旧,办理竣工后,不调整折旧,税收—需调整v⑤固定资产折旧新旧税法衔接—08年前形成的按老税法;08年后形成的按新税法v⑥关于折旧年限问题—税法规定最低年限v⑦关于暂时性差异问题—本期调增、以后调减或相反;对调减,采取应付税款法核算的,应建立备查或台账。
v2)生产性生物资产:v生物资产—会计上: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分为生产性、消耗性和公益性v①计价差异—对自行营造或繁殖的,税法可费用化;会计准则,达到预定目的前计成本资本化v②折旧方法差异—税收:直线法;会计:自定v③残值—同固定资产v④折旧方法—同固定资产v3)长期待摊费用:已经发生需未来会计期间摊销的v①大修理费—会计:可选择计入当期损益或摊销;税法:达到计税基础50%的摊销;v②租入固定资产改建—会计:租赁期限与租赁资产可用年限两者孰短摊销;税法:按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v③提足折旧改建—税法:受益期摊销,未提足折旧的资本化;会计:可选择计入当期损益或摊销。v4)无形资产:无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资产;v主要内容:专利、商标、著作、土地、非专利技术、商誉。v①摊消方法—会计:选择与经济利益相关的预期;税法:直线法v②摊销年限—税法:不低10年或法律、合同;v会计核算如不符合则作纳税调整v③土地使用权—会计: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转投资性房地产;税法:按期摊销v④商誉—分为外购和自创商誉;会计:不确认自创,确认外购商誉,并计入当期损益;税法:外购商誉转让或清算时确认扣除。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v1.本附表反映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的变化情况(增提和减提),构成会计利润的组成部分。v2.本附表共列示16项准备,会计规范了资产存在减值迹象情形,并要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法第10
条第(七)项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需纳税调整,并据以填报附表三第51行“准备金调整项目”。v3.对于当期会计上增提的减值准备,说明会计上由于减值因素降低了当期利润,需做纳税调增;对于当期会计上减提的减值准备,说明会计上由于减值因素的转回而增加了当期利润,需做纳税调减。v例:07年底A材料账面50万,价格下跌后预计价46万,计提4万减值准备。08年:1)9月底价格上涨预计可变现价47万;2)12月底价格下跌预计可变现价45;v1.9月:50-47=3万应转回准备4-3=1万v借:存货跌价准备1万v贷:资产减值损失——存货减值损失1万v2.12月:47-45=2万应计提准备2万v期末=期初-转回+计提=4-1+2=5万;v纳税调整:计提-转回=2-1=1>0,做纳税调增,填入附表三第51行第3列。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v1.由于长期股权投资是企业的一项重要资产和利润来源,而且会计与税法差异较大,本附表涉及到企业对外投资成本确认、投资持有收益和处置收益的核算,以及税收对投资持有收益征、免税的分析填列,因此,是本套报表中最复杂的一张表。v2.本附表根据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分别填报会计口径与税法口径有关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持有收益、处置收益,以及会计与税法的差异调整情况。是附表三的二级附表,对应附表三第6行“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和第7行“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第47行“投资转让处置所得”。v3.本附表分为三部分:一是第1行至第8行和第1列至第10列,填列会计与税法核算股息、红利收入的相关数据;二是第1行至第8行和第11列至第16
列,填列会计与税法核算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相关数据;三是补充资料。v例:A企业08年发生股权投资转让损失300万,当年取得投资收益100万,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投资损失200万,08年纳税调增200万填入附表三第47行第3列。v09年实现投资收益100万,弥补08年投资损失100万,09年纳税调减100万填入附表三第47行第4列,同时,08年投资损失余额1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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