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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9 14:49:51 发布

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局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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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局行政权力事项登记表行政处罚类共111项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01权力名称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4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出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第35条:对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2.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9条:禁止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乱吊挂。零星招贴物应当在固定的公共招贴栏中张贴。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45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市容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一)不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便溺;(二)不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三)不将污水排放或倾倒在街面;(四)不在非指定地点焚烧树叶、垃圾;(五)不在住宅楼、居民社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食用鸽等家畜家禽。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现场检查(至少2名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意见执行结案归档 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有关部门移送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违法对象主要事实管辖范围立案移送有关部门不予立案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询问到有关部门取证鉴定或评估检查(勘察)审查拟处罚意见证据材料办案文书办案程序适用法律告知听证受理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行政复议作出处罚决定不予处罚行政诉讼送达告知相对人维持拒不履行变更执行撤销申请强制执行行结案归档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02权力名称对临时占用道路不按规定堆放建筑材料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6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2.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8条: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应当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应当围挡存放。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对临时占用道路不按规定堆放建筑材料的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现场检查(至少2名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意见执行结案归档 对临时占用道路不按规定堆放建筑材料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03权力名称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6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对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04权力名称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05权力名称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06权力名称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8条: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一)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缘石五十米范围内的次干道及其两侧设置停车场和经营性摊点、亭、棚;(二)在次干道及其两侧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三)临街商场、门店超出门窗外墙设置摊位摆卖、经营;(四)在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五)在桥梁、人行天桥上摆摊、兜售物品;(六)在地下通道擅自摆摊、兜售物品;(七)在主、次干道或窗口地区派发经营性宣传品。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占道经营物品。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现场检查(至少2名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意见执行结案归档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07权力名称对临时占道经营者违反临时占道经营规定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2条:临时占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审批机关规定的地点和时段内经营;(二)按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周围环境整洁;(三)不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四)不妨碍行人和车辆通行;(五)不危害公共安全。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临时占道经营许可”。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许可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对临时占道经营者违反临时占道经营规定的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现场检查(至少2名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意见执行结案归档 对临时占道经营者违反临时占道经营规定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08权力名称对临时占道经营者转让或出租临时占道许可证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3条:临时占道许可证不得转让或出租,违者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并在三年内不得再行申请。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对临时占道经营者转让或出租临时占道许可证的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现场检查(至少2名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意见执行结案归档 对临时占道经营者转让或出租临时占道许可证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09权力名称对违规开挖道路或在道路上维修管道、疏浚排水设施或栽培、整修植物等作业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7条:开挖道路或在道路上维修管道、疏浚排水设施或栽培、整修植物等作业,应按规定的时间进行。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渣土、淤泥、污物、枝叶,保持路面清洁。其中可能产生扬尘的施工应当采取湿法等能有效防止扬尘的作业方式。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对违规开挖道路或在道路上维修管道、疏浚排水设施或栽培、整修植物等作业的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现场检查(至少2名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意见执行结案归档 对违规开挖道路或在道路上维修管道、疏浚排水设施或栽培、整修植物等作业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10权力名称对违规安装空调、排气扇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7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2.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0条: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底部应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对违规安装空调、排气扇的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现场检查(至少2名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意见执行结案归档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11权力名称对在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设置遮阳伞、篷盖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0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4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1.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1条: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的业主或使用者,不得在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不得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不得设置遮阳伞、篷盖。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对在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设置遮阳伞、篷盖的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现场检查(至少2名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意见执行结案归档 对在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设置遮阳伞、篷盖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12权力名称对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2条: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前,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采用绿篱、花坛、草坪、栅栏等作为隔离设施,其造型、色调应与周围环境协调,并保持环境整洁、美观。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对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13权力名称对违规设置遮阳伞或篷盖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3条: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需要设置遮阳伞或篷盖的,应当按照高度不低于2米,伸出宽度不超过1.5米的标准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对违规设置遮阳伞或篷盖的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现场检查(至少2名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意见执行结案归档 对违规设置遮阳伞或篷盖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14权力名称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户外广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未显示完好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6条:户外广告应保持安全完好,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应保持显示完好。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十五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处以每日五十元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户外广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未显示完好的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现场检查(至少2名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意见执行结案归档 对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户外广告未保持完好、有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未显示完好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15权力名称对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有损、残缺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7条: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应当无污损、无残缺。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对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有损、残缺的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现场检查(至少2名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意见执行结案归档 对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和标识有损、残缺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16权力名称对广告经营者未保持充气式装置整洁美观,出现破损残缺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8条第二款:利用充气式装置在公共场所设置非经营性宣传品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十日,并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应保持充气式装置的整洁美观,无破损残缺。违反规定的,强制拆除,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对广告经营者未保持充气式装置整洁美观,出现破损残缺的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现场检查(至少2名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意见执行结案归档 对广告经营者未保持充气式装置整洁美观,出现破损残缺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17权力名称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违反垃圾处理规定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43条: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应当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运垃圾,保持环境整洁。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法制科:023-67345319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违反垃圾处理规定的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现场检查(至少2名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意见执行结案归档 对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违反垃圾处理规定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18权力名称对宠物饲养人未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5条: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2.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44条: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除。不立即清除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对宠物饲养人未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现场检查(至少2名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意见执行结案归档 对宠物饲养人未立即清除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19权力名称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0条:水域范围内的船舶、趸船或娱乐、餐饮等设施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配备负责垃圾、粪便、污水接收处理等环境卫生事务的人员;(二)设置垃圾密闭储存容器和粪便、污水接收或者处理设施;(三)建立垃圾、粪便、污水处理或者接收移交证明专用记录薄;(四)船舶垃圾中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五)冲洗甲板或船舱不得将垃圾冲入水体;(六)来自疫情港口的船舶产生的垃圾、粪便,应当先经卫生检疫机构卫生处理后,方可委托清除。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现场检查(至少2名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意见执行结案归档 对违反《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20权力名称对船舶经营管理者未如实记录垃圾、粪便、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或接收转运情况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2条:船舶经营管理者应当如实记录垃圾、粪便、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或接收转运情况,《船舶垃圾粪便污水接收证明》应当保存一年,以备检查。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对船舶经营管理者未如实记录垃圾、粪便、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或接收转运情况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21权力名称对机动车辆车身、车轮有明显污迹尘土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5条:在主城区的城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整洁,机动车辆车身、车轮有明显污迹尘土的,应当及时清洗。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对机动车辆车身、车轮有明显污迹尘土的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现场检查(至少2名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意见执行结案归档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22权力名称对违规设置车辆清洗场所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6条:禁止在主、次干道的车行道、人行道上设置机动车辆清洗、维护、装饰场所。依据规划设置的车辆清洗场所,应当符合容貌标准,进出口道路应硬化处理,排污设施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委托有关专业组织代为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对违规设置车辆清洗场所的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现场检查(至少2名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意见执行结案归档 对违规设置车辆清洗场所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23权力名称对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机动车辆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7条:禁止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机动车辆。违反规定的,处五十元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对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机动车辆的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现场检查(至少2名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意见执行结案归档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24权力名称对将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8条第三款:不得将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垃圾混入生活垃圾;违反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对将医疗垃圾、有毒有害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25权力名称对生活垃圾处理场(厂)未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理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处理或达到填埋容量未采取及时封闭等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9条: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理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场(厂)达到填埋容量的,应当及时封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对生活垃圾处理场(厂)未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理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处理或达到填埋容量未采取及时封闭等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26权力名称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60条:经营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应当取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17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第25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第43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27权力名称对违反废品收购、堆放场所规定的处罚对废品收购、堆放场所未对废品围挡、遮盖的或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61条:废品收购、堆放场所应当对废品围挡、遮盖,不得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违反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法制科;023-67345319 对违反废品收购、堆放场所规定的处罚对废品收购、堆放场所未对废品围挡、遮盖的或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烧废品污染周围环境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28权力名称对建设工地周围环境未保持清洁,或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湿法等有效措施作业造成尘土飞扬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65条:建设工地周围环境应当保持清洁,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采取湿法等有效措施作业,避免尘土飞扬。违反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对建设工地周围环境未保持清洁,或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湿法等有效措施作业造成尘土飞扬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29权力名称对违规运输建筑垃圾的处罚对未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运输建筑垃圾或未按照批准的时间、清运路线、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66条第二款:未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运输建筑垃圾的,对建筑施工单位处一千元罚款。第三款:未按照批准的时间、路线清运,或未在指定的地点倾倒的,对机动车辆车主处以五百元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对违规运输建筑垃圾的处罚对未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运输建筑垃圾或未按照批准的时间、清运路线、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现场检查(至少2名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意见执行结案归档 对违规运输建筑垃圾的处罚对未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运输建筑垃圾或未按照批准的时间、清运路线、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30权力名称对违规清运建筑垃圾的处罚对未采取密封措施的车辆运输易散漏建筑渣土、沙石、垃圾等物质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67条:禁止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运输工具,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对违规清运建筑垃圾的处罚对未采取密封措施的车辆运输易散漏建筑渣土、沙石、垃圾等物质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31权力名称对密闭式运输车辆未密闭运输,造成飞扬、泄漏、撒落污染道路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68条:密闭式运输车辆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未密闭运输,造成飞扬、泄漏、撒落污染道路的,责令及时清除,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暂扣许可证、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对密闭式运输车辆未密闭运输,造成飞扬、泄漏、撒落污染道路的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现场检查(至少2名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意见执行结案归档 对密闭式运输车辆未密闭运输,造成飞扬、泄漏、撒落污染道路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32权力名称对建筑工地及垃圾处理场的进出路口路面未做硬化处理,未配设车辆冲洗设施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69条:建筑工地及垃圾处理场的进出路口路面应硬化处理,配设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井等),保持周边环境清洁。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法制科:023-67345319 对建筑工地及垃圾处理场的进出路口路面未做硬化处理,未配设车辆冲洗设施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33权力名称对应当免费开放的厕所收取费用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70条第二款:应当免费开放的厕所收取费用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对应当免费开放的厕所收取费用的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现场检查(至少2名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意见执行结案归档 对应当免费开放的厕所收取费用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34权力名称对不按规划方案重建、还建被拆除的环卫设施,或者擅自占用、关闭公厕、垃圾站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6条(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2.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72条第四款:“不按规划方案重建、还建被拆除的环卫设施,或者擅自占用、关闭公厕、垃圾站等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改正,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五款:“擅自拆除公厕、垃圾站等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限期原地或就近恢复。逾期不恢复的,按被拆除设施重置评估价格收取赔偿金,并处重置评估价格二至三倍罚款。所收取的赔偿金专门用于重建公厕、垃圾站等环境卫生设施。”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对不按规划方案重建、还建被拆除的环卫设施,或者擅自占用、关闭公厕、垃圾站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现场检查(至少2名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意见执行结案归档 对不按规划方案重建、还建被拆除的环卫设施,或者擅自占用、关闭公厕、垃圾站等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35权力名称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第20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36权力名称对违反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1条: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对违反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37权力名称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2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38权力名称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3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39权力名称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4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对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40权力名称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超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5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超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41权力名称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6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42权力名称对违反《重庆市城市水域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与第十五条规定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城市水域垃圾管理规定》第14条:在城市水域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抛撒果皮、纸屑、烟头及各种食品包装等废弃物;(二)倾倒垃圾、粪便,乱抛动物尸体等;(三)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四)损坏、擅自关闭或者移动环境卫生设施。第15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市政管理监察队伍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罚:(一)未按规定设置垃圾、粪便收集或处理设施的或未及时清除垃圾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船舶未按照有关规定对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擅自关闭、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将有毒有害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除涉及危险废物的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处理外,对违法个人处50元的罚款,对违法单位或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第十四条所禁止的行为之一的,按照前款(四)项规定处理。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对违反《重庆市城市水域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与第十五条规定的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现场检查(至少2名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意见执行结案归档 对违反《重庆市城市水域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与第十五条规定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43权力名称对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建(构)筑物拆除、土地整治、绿化建设等项目未尽防尘污染防治义务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主城尘污染防治办法》第8条:工程建设、建(构)筑物品土地整治、绿化建设等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尘污染防治义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尘污染防治方案,编制尘污染防治预算,在开工仟分别报市政政管理部门和对本工程尘污染防治负直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备案。第32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市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33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履行,费用由负有绿化或者硬化责任的责任人承担。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对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建(构)筑物拆除、土地整治、绿化建设等项目未尽防尘污染防治义务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44权力名称对违反《重庆市主城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主城尘污染防治办法》第9条:施工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工地周围按规范要求设置不低于1.8米的围墙或者硬质密闭围挡;(二)对工地进出口及场内道路予以硬化,并采取冲洗、洒水等措施控制扬尘;(三)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及配套的沉沙井、截水沟,对驶出工地的车辆进行冲洗;(四)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防止泥浆外流,废浆应当用密闭罐车外运;(五)露天堆放河沙、石粉、水泥、灰浆、灰膏等易扬撒的物料以及48小时内不能清运的建筑垃圾,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密闭围栏并对堆放物品予以覆盖;(六)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或混凝土用量50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七)禁止从3米以上高处抛撒建筑垃圾或者易扬撒的物料;(八)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第31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规定之一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对违反《重庆市主城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45权力名称对未同步设置高于作业面且符合安全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网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第10条:房屋建设施工应当随建筑物墙体上升,同步设置高于作业面且符合安全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网。建筑垃圾应当在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前清除。第31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规定之一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对未同步设置高于作业面且符合安全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网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46权力名称对违章实施市政工程建设与维护设施施工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第11条:市政工程建设以及维护施工需要开挖的,应当分片或者分段开挖。废料和弃土应当于当日清运;当日不能清运完毕的,应当进行覆盖。第31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规定之一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对违章实施市政工程建设与维护设施施工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47权力名称对拆除建(构)筑物未对裸露泥地进行覆盖、简易铺装或者绿化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主城尘区污染防治办法》第12条:“拆除建(构)筑物应当对裸露泥地进行覆盖、简易铺装或者绿化。”第31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规定之一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对拆除建(构)筑物未对裸露泥地进行覆盖、简易铺装或者绿化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48权力名称对未开工或者停工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未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绿化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 权力依据1.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第13条:“未开工或者停工的建设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绿化;超过3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第31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规定之一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对未开工或者停工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未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绿化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49权力名称对违反绿化建设施工的处罚 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第14条:绿化建设施工,除遵守本办法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待用泥土或种植后当天不能清运的余土以及48小时内未种植的树穴,应当予以覆盖;(二)对行道树池进行绿化或覆盖;(三)绿化带、花台的种植泥土不得高于绿化带、花台边沿。第31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规定之一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对违反绿化建设施工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50权力名称对违反建筑垃圾消纳场管理规定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 权力依据1.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第20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按照规划设立,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与城区道路、居民社区相连接部分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密闭围挡;(二)出口及场内道路予以硬化并按控尘规范要求进行洒水或者冲洗;(三)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及配套的沉沙井,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四)对非作业区进行绿化或者铺设防尘网。第31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规定之一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对违反建筑垃圾消纳场管理规定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51权力名称对易产生尘污染的露天堆场、仓库未尽防尘污染防治义务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 权力依据1.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第16条:易产生尘污染的露天堆场、仓库,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对地面进行硬化;(二)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密闭围栏并对堆放物品予以覆盖;(三)在货物装卸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确保正常使用;(四)在进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设施,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五)及时清除散落物质,保持堆放场及道路清洁。现有露天堆场、仓库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整改。第34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尘污染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关闭,限期恢复植被,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履行,费用由负有恢复植被责任的单位承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对易产生尘污染的露天堆场、仓库未尽防尘污染防治义务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52权力名称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 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17条: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道路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城市道路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城市道路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40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2.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11条第一款: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建立完整的档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市政设施不得移交投入使用。第67条第二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四)、(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二)、(五)、(六)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道路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53权力名称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建设各种建(构)筑物的处罚 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7条第(四)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第42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21条第(四)项、第(五)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四)开设车行坡道或进出道口;(五)建设各种建(构)筑物;第67条第二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四)、(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二)、(五)、(六)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建设各种建(构)筑物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54 权力名称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9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第42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2.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36条:在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等设施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67条第二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四)、(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二)、(五)、(六)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55权力名称对影响城市排水设施及其安全区范围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对擅自接入、改建和占(跨)压排水设施,修建妨碍排水设施正常使用和影响其安全的建(构)筑物,混接雨水污水管道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56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在城市排水设施及其安全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二)擅自接入、改建和占(跨)压排水设施;(五)修建妨碍排水设施正常使用和影响其安全的建(构)筑物;(六)雨水、污水管道混接;第67条第二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四)、(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二)、(五)、(六)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影响城市排水设施及其安全区范围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接入、改建和占(跨)压排水设施,修建妨碍排水设施正常使用和影响其安全的建(构)筑物,混接雨水污水管道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56权力名称对未依法取得城市排水许可的,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59条第(一)款: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从事制造、建筑、餐饮、娱乐、医疗等活动产生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城市排水许可。未依法取得城市排水许可的,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第67条第二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四)、(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二)、(五)、(六)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对未依法取得城市排水许可的,擅自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57权力名称对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工程未按规定期限修复竣工,未在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影响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4条: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在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保障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第42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2.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26条: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将批准文书在现场显著位置公示;(二)按照批准的地域、范围、用途、时限占用或挖掘;(三)挖掘现场应实行封闭施工,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四)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和路面污染;(五)临时占道堆放施工材料、建筑渣土和搭建临时工棚应当保持规范、整洁;(六)临时占用或挖掘道路设施期限届满时,应当拆除障碍物,恢复道路设施功能,并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第67条第二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二)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对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工程未按规定期限修复竣工,未在养护、维修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影响行人和交通车辆安全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58权力名称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42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2.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27第一款:因紧急抢修供水、供气、供电、通信、轨道交通等设施需要挖掘城市道路设施不能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当立即通知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并且自挖掘道路设施后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手续,补缴挖掘修复费。第67条第二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二)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59权力名称对未按规定对特大型跨江大桥及其他大桥进行安全检测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34条:特大型跨江大桥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测,其他大桥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测。第67条第二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二)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对未按规定对特大型跨江大桥及其他大桥进行安全检测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60权力名称对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危桥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及向社会公告,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采取措施及时排除危险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35条:经过检测评估,确定桥梁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采取措施及时排除危险;危桥在危险排除之前禁止使用。第67条第二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二)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对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危桥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及向社会公告,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采取措施及时排除危险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61权力名称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38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在城市桥涵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三)进行危及城市桥涵设施安全的作业;(四)擅自搭建建(构)筑物;第38条第二款:城市桥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危及桥梁、地通道、隧道安全的作业行为;第67条第二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二)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62权力名称对在城市排水设施及其它安全区域范围内实施禁止性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56条:在城市排水设施及其安全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堵塞、损坏、盗窃排水设施;(二)擅自接入、改建和占(跨)压排水设施;(三)排放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四)倾倒垃圾、废渣、餐饮油污及其他杂物;(五)修建妨碍排水设施正常使用和影响其安全的建(构)筑物;(六)雨水、污水管道混接;(七)其他损坏排水设施的行为。第67条第二款第(一)、(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三)违反第五十六条第(一)、(三)、(四)、(七)项、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对在城市排水设施及其它安全区域范围内实施禁止性行为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63权力名称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62条:在城市照明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迁移、拆除、改动城市照明设施;(二)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设置广告、架设通信线(缆)、闭路线(缆)、电力线(缆)及安装其他设施;(三)围圈、占用城市照明设施;(四)在城市照明设施附近搭设炉灶或者使用其他明火;(五)在城市照明设施杆塔基础或地下管线安全地带堆放杂物、挖掘取土、倾倒腐蚀性废液(渣);(六)损坏、盗窃城市照明设施;(七)其他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第67条第二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三)违反第五十六条第(一)、(三)、(四)、(七)项、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64权力名称对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施工现场不符环境保护要求、影响交通安全、畅通、重大养护维修工程未提前发布公告、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专用车辆未使用统一标志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16条: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标明修复期限,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障行人、车辆安全;施工时应当采取低噪声、防扬尘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方法,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施工现场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依照《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位于繁华地段、窗口地区主干道的重大养护维修工程,应当提前五日向社会发布公告,同时要避开交通高峰期。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应急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第67条第二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四)违反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六)项、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第一款第(一)、(二)、(五)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对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施工现场不符环境保护要求、影响交通安全、畅通、重大养护维修工程未提前发布公告、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专用车辆未使用统一标志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65权力名称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20条:在城市道路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一)冲洗机动车或在人行道上行驶机动车;(二)测试刹车;(三)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以及撒漏其他固体、流体物质等;(四)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恶臭、易飞扬物品或焚烧垃圾等;(五)移动、损毁路牌等道路设施;(六)直接在路面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及其他拌和物;(七)行驶铁轮车、履带车,不采取防护措施的;(八)其他侵占、损害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在城市道路非规划地段不得占道从事经营活动。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67条第二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四)违反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六)项、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第一款第(一)、(二)、(五)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对违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66权力名称对未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21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一)设置占道停车点;(三)堆放物品、设置标牌或广告;(六)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第67条第二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四)违反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六)项、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第一款第(一)、(二)、(五)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对未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67权力名称对未按规定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33条: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桥梁检测评估机构对桥梁进行检测评估。桥梁检测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技术规范,提供真实、准确的检测数据和评估结论,评定桥梁技术等级。安全检测结果应当报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22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设施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设施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确需挖掘的,按照城市道路设施的管辖权限报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法定重大节日和全市性重大活动期间,不得新开挖城市道路设施。已经开挖的,应当停止施工。埋设地下管线等符合非开挖条件的,应当采取非开挖技术;能够结合施工的,应当交叉合并施工,减少对城市道路设施的挖掘。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大修城市主、次干道,应当预埋地下管线,建设综合管沟,禁止设置架空管线。旧城改造时,管线单位应当与道路改造、建设同步实施管线迁移、下地。第67条第二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四)违反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六)项、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第一款第(一)、(二)、(五)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对未按规定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68权力名称对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桥梁检测评估委托、监测评估评定技术等级、结果备案行为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3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2.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67条第二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四)违反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六)项、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第一款第(一)、(二)、(五)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对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桥梁检测评估委托、监测评估评定技术等级、结果备案行为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69权力名称对违反车辆停放管理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52条:车辆停放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有序将车辆停放在泊位线内;(二)按规定支付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三)不得停放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或污染物品的车辆。第67条第二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五)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2.政府规章:《重庆市城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99号)第16条:路内停车位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不得影响步行通行、侵占消防通道及行人过街设施。下列城市道路设施范围内不得设置路内停车位:(一)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医院出入口以及公共交通站点附近50米范围内的路段;(二)可能损害城市绿地或者树木的路段;(三)消防通道、消防扑救场地、消火栓周边5米范围内区域和盲人专用通道;(四)城市主干道、快速路沿线及主、次干道之间的连接道;(五)双向通行低于6米、单向通行少于2个行车道的车行道;(六)人行横道线两侧5米范围内区域;(七)宽度在5米以下的人行道;(八)急救站、加油站、消防队(站)门前、紧急避难场地出入口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九)附近200米范围内有停车场且能满足停车需要的地段;(十)影响桥梁、隧道等结构设施安全的区域;(十一)各类地下管道工作井上方1.5米范围内;(十二)其他不宜设置路内停车位的路段。第19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路内停车位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占路内停车设施,影响路内停车设施的正常使用。路内停车位管理单位不得将路内停车设施固定给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第22条: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范:(一)建立停车场安全等管理制度;(二)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牌;(三)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场收费区域显著位置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举报投诉电话等情况进行公示;(四)主动提供停车票据;(五)车位线清楚、环境整洁;(六)在停车场内显著位置,公示备案信息。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变公共停车场和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用途的,由市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但是其中涉及违法建设或者违法建筑的,由规划、国土等部门依法查处。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设置路内停车位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其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路内停车设施固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其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按每车位500元进行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对违反车辆停放管理的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现场检查(至少2名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意见执行结案归档 对违反车辆停放管理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70权力名称对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管理失职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45条第一款: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项目、监督电话、停车场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二)负责进出车辆的查验、登记;(三)维护场内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四)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及保管工作;(五)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第67条第二款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六)违反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职导致停放车辆被盗、受损的,经营管理主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对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管理失职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71权力名称对临时占道停车管理者违反临时占道停车点的管理规定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49条第一款:临时占道停车点的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范:(一)工作人员佩戴服务标识,持证上岗;(二)在临时占道停车点划设明显的车位标志,配备必要的照明设施,做好车辆的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及保管工作;(三)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使用税务统一发票,将停车种类、收费时间、收费方式、监督电话等事项在临时占道停车点的显著位置予以公告;(四)不得擅自变更占道位置、扩大占用面积或改变用途;(五)公示临时占道停车点的决定部门、临时占道停车点的设置范围和有效期限。第67条第二款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设施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程度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六)违反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由于工作人员的失职导致停放车辆被盗、受损的,经营管理主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职导致停放车辆被盗、受损的,经营管理主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对临时占道停车管理者违反临时占道停车点的管理规定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72权力名称对井盖等附属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有关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未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3条: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符合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第42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2.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15条:设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消防、公共交通、园林绿化、油气加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各类井盖、箱罐、杆柱、管线,应当符合养护规范,保证公共安全。对丢失、损坏、标志不清或者影响车辆、行人安全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管理单位自发现之日起,立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补充、修复或移除。第68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井盖等附属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有关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未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当代为修复、正位或者补缺,所需费用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承担,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对井盖等附属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有关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未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检查准备工作:确定检查内容、方式和时间监督检查现场检查人员两人以上,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未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规定的日期进行复查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检查结束制作检查笔录,说明检查结论未按要求整改制作检查笔录制作检查笔录请求报批发现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应当责令改正的行为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责令改正保存证据归档按要求整改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73权力名称对城市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未依法备案、或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69条;设置城市公共停车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备案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城市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2.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渝府令299号)第14条: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停车场投入使用后30日后内,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共停车场、建筑物西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变用途。第15条:公共停车场和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经营管理者基本信息;(二)使用权证明材料;(三)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及附页;(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合格证明;(五)停车场设施清单和交通组织图,包括出入口、标志标线、停车泊位设置等内容;(六)经营服务及安全管理制度、管理运营维护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临时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申请备案的,除提供前款第(一)(二)(五)(六)项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第23条:违反本办法第14条规定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变公共停车场和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用途的,由市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但是其中涉及违法建设或者违法建筑的,由规划、国土等部门依法查处。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对城市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单位未依法备案、或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74权力名称对违反《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与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地方性法规:《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11条、第34条:第11条:设置户外广告禁止有下列情形:(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三)产生的噪声污染、光污染等超过国家标准,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四)妨碍相邻方通风、采光、通行等权利;(五)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公共绿地;(六)在距离道路、相邻建筑不足十米的区域内设置落地式广告;(七)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风景名胜区及其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商业广告;(八)在城市主干道、次干道沿线采用布幅标语、彩旗、吊旗等形式设置商业广告;(九) 横跨道路设置广告;(十) 在通航水域利用水上漂浮物设置广告;(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第3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一)未依法取得户外广告位经营权而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五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二)已取得户外广告位经营权但未按规划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三)在城市市政设施或者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五十平方米以下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四)户外广告设施残缺、污损、空置或者有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五)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户外广告的有关设置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强制拆除。(六)设置户外广告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对违反《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与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75权力名称对设置者、发布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户外广告位经营权或者广告发布许可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地方性法规:《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36条:设置者、发布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户外广告位经营权或者广告发布许可的,监督管理机关应予纠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或者发布的户外广告,由市政主管部门、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拆除。2.部门规章:《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19条: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证。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对设置者、发布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户外广告位经营权或者广告发布许可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76权力名称对违反《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第16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第19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资质审查办法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34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施或者施工的;第35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2.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县(自治县)城市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新建城市供水工程的;(二)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三)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或者施工的;(四)未经资质审查,无《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或《城市供水企业试运行证书》擅自供水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向社会供水或者随意变更供水范围的;(六)将产生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单位的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对违反《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77权力名称对违反《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第19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资质审查办法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2.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第3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机构或区县(自治县)城市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二)使用危害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三)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四)未按规定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洗、消毒的;(五)未按照规定履行临时停止供水通知义务的;(六)擅自停止供水的。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对违反《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78权力名称对盗用供水或擅自转供公共供水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第35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2.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第39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机构或区县(自治县)城市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盗用供水的,除向供水企业补缴供水水费外,处补缴供水水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二)擅自转供公共供水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转供水水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对盗用供水或擅自转供公共供水的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现场检查(至少2名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意见执行结案归档 对盗用供水或擅自转供公共供水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79权力名称对违反《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第40条:用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机构或区县(自治县)城市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限制其用水量,可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或扣减百分之三十以下用水计划指标:(一)逾期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二)对生活用水实行“包费制”的;(三)不按规定进行企业水平衡测试或经测试发现用水浪费不整治改进的;(四)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建设相应节约用水设施的;(五)擅自拆除、停用节水设施的。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对违反《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80权力名称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38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2.地方政府规章:《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第12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缴纳或弄虚作假少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的,由区县(自治县)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对单位处以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现场检查(至少2名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意见执行结案归档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81权力名称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10条: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第39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对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82权力名称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12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40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83权力名称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1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第41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84权力名称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16条第四款: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第42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85权力名称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21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二)擅自停业、歇业;(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第44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对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86权力名称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20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理场所;(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第28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第45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87权力名称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35条第(一)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第46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88权力名称对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19条:除干旱地区外,新区建设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对实行雨水、污水合流的地区,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进行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可以结合旧城区改建和道路建设同时进行。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推进初期雨水收集与处理,合理确定截流倍数,通过设置初期雨水贮存池、建设截流干管等方式,加强对初期雨水的排放调控和污染防治。第48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对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89权力名称对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20条: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第49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对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条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90权力名称对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21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第50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对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91权力名称对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履责不力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25条: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相关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第27条第二款: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确保设施安全运行。第29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维护运营合同,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送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成本信息。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应当考虑主要污染物削减情况。第51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或者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或者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52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对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履责不力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92权力名称对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条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30条: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应当安全处理处置污泥,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第53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对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条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93权力名称对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32条: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水监测机构接受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有关监测活动,不得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排水户收取任何费用。第54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对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94权力名称对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38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窨井盖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的,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窨井盖,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相关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第40条第二款: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第55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对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95权力名称对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41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第57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未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对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96权力名称对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42条: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第56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对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97权力名称对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43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第57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对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B-098权力名称对违反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的处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部门规章:《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第20条: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体工商户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其他经营性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责任,逾期未履行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对违反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的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现场检查(至少2名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告知法定事项和权利并充分听取当事意见执行结案归档 对违反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450530965G-B-099权力名称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绿地保护禁建区内修建建(构)筑物的处罚实施主体委托单位: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受委托单位:区园林绿化执法支队权力依据1.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4〕第26号)第10条:市人民政府应在市区范围内划定城市绿地保护禁建区,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予以公布。34条: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绿地保护禁建区内修建建(构)筑物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绿地,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可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园林绿化执法支队:023-67210352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绿地保护禁建区内修建建(构)筑物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450530965G-B-100权力名称对建设项目未按规划指标进行绿化建设的处罚实施主体委托单位: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受委托单位:区园林绿化执法支队权力依据1.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4〕第26号)第13条:城市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规划指标为:(一)旧城区改造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二)新区开发建设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一点二平方米;(三)占地八十公顷以上的单位不低于百分之四十,污染严重的新建单位不低于百分之四十,并按规定设立防护林带;(四)学校、医院、疗养院(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共文化体育场地、部队等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他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城市道路的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新建城市主干道的绿地面积不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六)江河溪流两岸、河滩绿地及铁路、公路两侧应按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城市绿化专业苗圃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第35条第(二)项: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建设项目未按规划指标进行绿化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拆除占用规划绿地的建(构)筑物,不能拆除的,其相差规划指标面积按每平方米商品房售价的十倍处以罚款。第十三条:城市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规划指标为:(一)旧城区改造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二)新区开发建设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低于一点二平方米; (三)占地八十公顷以上的单位不低于百分之四十,污染严重的新建单位不低于百分之四十,并按规定设立防护林带;(四)学校、医院、疗养院(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共文化体育场地、部队等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他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城市道路的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新建城市主干道的绿地面积不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园林绿化执法支队:023-67210352 对建设项目未按规划指标进行绿化建设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450530965G-B-101权力名称对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园林绿化工程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或绿地建设的质量和数量未达到验收要求的处罚实施主体委托单位: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受委托单位:区园林绿化执法支队权力依据1.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4〕第26号)第15条五款: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园林绿化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或绿地建设的质量和数量未达到验收要求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或整改,逾期不完成或整改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绿化专业单位代为绿化,其费用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定额规定向责任单位代为收取。第35条第(三)项: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拒不承担代为绿化费用的,按应缴纳代为绿化费的一至三倍处以罚款。第十五条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园林绿化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五)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或绿地建设的质量和数量未达到验收要求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或整改,逾期不完成或整改的,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指定绿化专业单位代为绿化,其费用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定额规定向责任单位代为收取。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园林绿化执法支队:023-67210352 对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园林绿化工程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或绿地建设的质量和数量未达到验收要求的处罚简易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450530965G-B-102权力名称对没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的处罚实施主体委托单位: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受委托单位:区园林绿化执法支队权力依据1.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4〕第26号)第19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或施工单位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第35条第(四)项:对违反本条例第19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可对无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或施工单位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园林绿化执法支队:023-67210352 对没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450530965G-B-103权力名称对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处罚实施主体委托单位: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受委托单位:区园林绿化执法支队权力依据1.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4〕第26号)第21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或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第23条因建设需要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必须向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领取许可证。第35条第(五)项:对违反本条例第21条、第23条规定,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按赔偿费的一至二倍处以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园林绿化执法支队:023-67210352 对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450530965G-B-104权力名称对将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出让、出租、抵押或合资、合作建设与城市园林绿化及其附属设施无关的项目的处罚实施主体委托单位: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受委托单位:区园林绿化执法支队权力依据1.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4〕第26号)第22条禁止将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出让、出租、抵押或合资、合作建设与城市园林绿化及其附属设施无关的项目。第35条第(六)项:对违反本条例第22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并可按直接经济损失的五至十倍处以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园林绿化执法支队:023-67210352 对将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出让、出租、抵押或合资、合作建设与城市园林绿化及其附属设施无关的项目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450530965G-B-105权力名称对在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绿化范围内以及在影响城市园林绿化景观的地带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实施主体委托单位: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受委托单位:区园林绿化执法支队权力依据1.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4〕第26号)第29条:禁止在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绿化范围内以及在影响城市园林绿化景观的地带设置户外广告。第35条第(七)项:对违反本条例第29条规定的,责令限期迁出或拆除,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园林绿化执法支队:023-67210352 对在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绿化范围内以及在影响城市园林绿化景观的地带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450530965G-B-106权力名称对违反《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条的处罚实施主体委托单位: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受委托单位:重庆市渝北区园林绿化执法支队权力依据1.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4〕第26号)第30:条:在城市园林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践踏和损坏草地、花卉、树木;(二)毁损园林设施;(三)放养家禽、家畜、宠物,捕猎、打鸟;(四)恐吓、逗打展出动物;(五)擅自采药挖根和采集标本;(六)生火野炊、鸣放鞭炮;(七)在树上晾晒衣物或依树搭棚;(八)倾倒污物、堆放物资;(九)擅自钻井取水,拦河截溪,取土采石;(十)进行有损景观的其他活动。第35条第(八)项: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可按赔偿费的一至三倍处以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园林绿化执法支队:023-67210352 对违反《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条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450530965G-B-107权力名称对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处罚实施主体委托单位: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受委托单位:重庆市渝北区园林绿化执法支队权力依据1.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4〕第26号)第21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或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第35条第(九)项:对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绿地,赔偿损失,并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园林绿化执法支队:023-67210352 对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450530965G-B-108权力名称剪、移植古树名木,毁坏、砍伐古树名木的处罚实施主体委托单位: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受委托单位:重庆市渝北区园林绿化执法支队权力依据1.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4〕第26号)第26条:城市区域内的名树、稀有树木,胸径一百厘米以上的大树,一百年以上的古树,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由树权单位挂牌标示并负责管护。严禁毁损、砍伐和擅自修剪、移植。第36条:违反本条例第26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五)对违反本条例第21条、第23条规定,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按赔偿费的一至二倍处以罚款。 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园林绿化执法支队:023-67210352 剪、移植古树名木,毁坏、砍伐古树名木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450530965G-B-109权力名称对老、幼、病、残者专用代步车辆外的车辆未经公园管理机构许可进入公园的处罚实施主体委托单位: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受委托单位:重庆市渝北区园林绿化执法支队权力依据1.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2005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正)第28条:对老、幼、病、残者专用代步车辆外的车辆未经公园管理机构许可进入公园的处罚。第33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园管理机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可处赔偿额两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园林绿化执法支队:023-67210352 对老、幼、病、残者专用代步车辆外的车辆未经公园管理机构许可进入公园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450530965G-B-110权力名称对违反《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处罚实施主体委托单位: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受委托单位:区园林绿化执法支队权力依据1.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2005年5月27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正)第31条:在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户外商业性广告;(二)破坏公园植被及景观,损毁公园花草树木、擅自进入草坪绿地;(三)污损、毁坏公园设施、设备;(四)擅自在公园内营火、烧烤、宿营;(五)向公园倾倒杂物、垃圾及乱丢果皮、纸屑、烟头、塑料包装等废弃物;(六)恐吓、捕捉和伤害受保护动物;(七)喧闹滋事,妨碍公共安宁;(八)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33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园管理机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可处赔偿额两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园林绿化执法支队:023-67210352 对违反《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权力编码12500112450530965G-B-111权力名称对公园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三、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罚实施主体委托单位: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受委托单位:区园林绿化执法支队权力依据1.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第23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实施公园的建设和管理;(二)保证园内设备设施完好;(三)保持公园环境整洁,园内水体符合观赏要求(四)确保废气、废水、噪声不超过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标准(五)在公园的醒目处设置导游图牌和服务指示牌(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维护公园秩序,确保园内各类活动的有序开展和游乐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游客安全(七)不得划定收费的摄影点。第27条:公园门票、展览、游乐设施和其他有关服务收费的项目及标准,应报物价管理部门核定并公示。第36条:公园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因公园管理责任,造成游客人身伤害或财物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园林绿化执法支队:023-67210352 对公园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重庆市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三、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案件来源有关部门移送举报、投诉新闻媒体曝光巡查发现上级交办初查审核不予立案立案移送有关部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调查取证(至少2名执法人员)检查(勘察)到有关部门取证询问鉴定或评估审查告知受理听证申请告知陈述、申辩权告知听证权决定不予处罚作出处罚告知相对人送达执行结案归档管辖范围主要事实违法对象适用法律办案程序办案文书证据材料拟处罚意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维持变更撤销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行 行政征收类共6项权力编码11500112709440740B-C-001权力名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委托地税部门、燃气部门代征权力依据1.行政法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9条: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国。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成立环境卫生服务公司。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交纳服务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2.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62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有偿服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垃圾处置费。垃圾处置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3.政府规章:《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5号);2.政府规章:地方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1﹞315号)。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征收条件为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本市城市、镇规划区的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标准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11﹞315号):居民每月每户8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每人每月2元;学校、医院、部队、厂矿、集贸市场、批发市场110元/吨,自行将城市生活垃圾运至垃圾处理场的,按65元/吨计征;商业门店(网点)及其他商业用房按经营面积计征,分别为:200㎡以下的0.55元/㎡.月,200㎡至500㎡的0.5元/㎡.月,500㎡至1000㎡的0.45元/㎡,1000以上的0.40元/㎡;不足20㎡,按20㎡计征。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计财科:023-67806325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流程图办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许可证条件: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范围确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标准、额度出示收费许可证和征收标准以及征收法律法规、文件告知缴款单位、个人缴款金额并签字确认缴款人对缴款金额无疑问缴款人对缴款金额有疑问,应当场测量计算开具征收票据将征收经费上缴市财政专户编统计报表报送相关部门 权力编码11500112709440740B-C-002权力名称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委托重庆中法供水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水务有限公司、各镇街人民政府代征权力依据1.法律法规:(《水污染防治法》第44条第四款: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他用。第五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政府规章:《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2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但单位排放污水已独立处理、经排水监测部门测量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除外。3.政府规章:《重庆市物价局渝价﹝2009﹞455号》。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征收条件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重庆市物价局渝价﹝2009﹞455号:居民1元/立方米;非居民1.3元/立方米。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计财科:023-67806325 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流程图办理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许可证条件: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确认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额度出示收费许可证和征收标准以及征收法律法规、文件告知缴款单位缴款金额并签字确认缴款人对缴款金额无疑问缴款人对缴款金额有疑问,应当场测量计算开具征收票据将征收经费上缴市财政专户编统计报表报送相关部门 权力编码11500112709440740B-C-003权力名称城市占道费征收实施主体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7条:占用或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2.地方规章:《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24条第二款: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应当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城市道路设施应当缴纳挖掘修复费,费用的收取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上缴财政、专款专用。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征收条件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征收标准(渝价[2001]339号)主干道每日每平方米0.3元;非主干道每日每平方米0.2元。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行政审批科:023-67823665 城市占道费征收流程图申请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同意后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要求收费标准(渝价[2001]339号)出示征收标准以及征收法律法规、文件告知征收额度公民、法人或组织对征收额度有疑问,应现场行进行计算对征收额度无疑问开具征收票据将征收经费缴至指定财政账户统计报表并上报 权力编码11500112709440740B-C-004权力名称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征收实施主体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7条第一款:占用或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2.地方规章:《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24条第二款: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应当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城市道路设施应当缴纳挖掘修复费,费用的收取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上缴财政、专款专用。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因为交通事故造成城市快速路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政府规章:《重庆市主城区城市快速路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32号)第二十四条:城市快速路损坏赔偿标准和清障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市价格、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征收条件挖掘城市道路设施应当缴纳挖掘修复费,费用的收取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征收标准渝价[2009]442号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行政审批科:023-67823665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征收流程图 申请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同意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征收收费标准(渝价[2009]442号)出示征收标准以及征收法律法规、文件告知征收额度公民、法人或组织对征收额度有疑问,应现场行进行计算对征收额度无疑问开具征收票据将征收经费缴至指定财政账户统计报表并上报 权力编码11500112709440740B-C-005权力名称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收费实施主体区市政园林管理局重庆市港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权力依据1.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50条:临时占道停车收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所得收入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2.政府规章:《关于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占道停车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规范收费管理。占道停车点收取的停车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区县(自治县)市政部门负责占道停车点收费和解缴工作。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征收条件按照收费占道停车位设置的法定程序设置的路内停车位,可进行收费管理。征收标准按照市物价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共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4]175号)明确的收费标准,重要商圈范围的占道停车收费标准白天为每半小时2.5元·车位,夜间2.00元/半小时.车位,收费时段白天收费时段为8:00-22:00,夜间收费时段为22:00-次日8:00;非重要商圈占道停车收费标准白天夜间均为每半小时1元·车位,收费时段白天收费时段为8:00-20:00,夜间收费时段为20:00-次日8:00。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区市政园林局停车办:023-67816028 路内停车位收费流程图市政部门会同公安、消防、发改等部门现场勘察编制设置方案并公示授权收费委托单位进行收费管理,负责路内停车费的解缴工作依照法定程序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路内停车位施划,并根据需要纳入收费管理收取的占道停车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区财政区财政根据收费管理的实际支出,年初纳入预算 权力编码11500112709440740B-C-006权力名称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应按规定缴纳赔偿费用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行政法规:《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23条:因建设需要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必须向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领取许可证。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应按规定缴纳赔偿费用。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到期必须归还,并恢复绿地。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许可种类行政征收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因建设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和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赔偿费征收简易程序流程图申请人提出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市政园林局行政审批科受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告知理由不属于本机关职权的审批科会同绿化处共同现场踏勘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同意同意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通知申请人缴纳赔偿费用 行政强制类共9项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D-001权力名称暂扣占道经营物品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27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2.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8条第二款;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占道经营物品。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强制种类扣押财物强制条件经责令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占道经营行为的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暂扣占道经营物品流程图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符合采取强制措施不符合采取强制措施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知当事人到场(至少2名执法人员)依法作出其他处理指出违法事实和承担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到场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一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场做笔录,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30日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解除查封、扣押依法予以销毁依法予以没收退还财物依法拍卖并退还当事人所变卖款项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D-002权力名称暂扣运输工具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卫生管理条例》第34条第(六)项:有下列行为这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2.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67条: 禁止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暂扣运输工具,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强制种类扣押财物强制条件经责令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违章运输行为的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暂扣运输工具流程图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符合采取强制措施不符合采取强制措施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知当事人到场(至少2名执法人员)依法作出其他处理指出违法事实和承担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到场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一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场做笔录,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30日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解除查封、扣押依法予以销毁依法予以没收退还财物依法拍卖并退还当事人所变卖款项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D-003权力名称暂停电话号码使用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行政法规:《城市市容环境和卫生管理条例》第34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这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2.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对在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行为中公布其电话号码的行为人,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通知电信业务经营单位采取暂停违法行为人使用的电话号码等强制措施。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强制种类其它行政强制措施强制条件经通知接受处理,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暂停电话号码使用流程图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符合采取强制措施不符合采取强制措施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知当事人到场(至少2名执法人员)依法作出其他处理指出违法事实和承担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到场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一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场做笔录,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30日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解除查封、扣押依法予以销毁依法予以没收退还财物依法拍卖并退还当事人所变卖款项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D-004权力名称强制拆除建构筑物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法律:《行政强制法》第13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第44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2.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五)建设各种建(构)筑物;《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8条第一款第(4)项:在城市桥涵设施上禁止下列行为:(四)擅自搭建建(构)筑物;《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6条第(5)项:修建妨碍排水设施正常使用和影响其安全的建(构)筑物;《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67条第三款:其中,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第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违法行为,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强制种类其它行政强制措施强制条件经通知接受处理,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强制拆除建构筑物流程图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符合采取强制措施不符合采取强制措施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知当事人到场(至少2名执法人员)依法作出其他处理指出违法事实和承担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到场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一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场做笔录,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30日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解除查封、扣押依法予以销毁依法予以没收退还财物依法拍卖并退还当事人所变卖款项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D-005权力名称强制拆除建构筑物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权力依据1.法律:《行政强制法》第13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法》第44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2.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6条:未经批准,擅自占道经营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第30条: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底部应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31条: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的业主或使用者,不得在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不得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不得设置遮阳伞、篷盖;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32条: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前,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采用绿篱、花坛、草坪、栅栏等作为隔离设施,其造型、色调应与周围环境协调,并保持环境整洁、美观;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33条: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需要设置遮阳伞或篷盖的,应当按照高度不低于2米,伸出宽度不超过1.5米的标准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第56条:禁止在主、次干道的车行道、人行道上设置机动车辆清洗、维护、装饰场所;依据规划设置的车辆清洗场所,应当符合容貌标准,进出口道路应硬化处理,排污设施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委托有关专业组织代为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强制种类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强制条件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并经催告的。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强制拆除建构筑物流程图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符合采取强制措施不符合采取强制措施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知当事人到场(至少2名执法人员)依法作出其他处理指出违法事实和承担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到场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一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场做笔录,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30日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解除查封、扣押依法予以销毁依法予以没收退还财物依法拍卖并退还当事人所变卖款项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D-006权力名称强制拆除违章户外广告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法律:《行政强制法》第13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地方性法规:《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3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一)未依法取得户外广告位经营权而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五万元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二)已取得户外广告位经营权但未按规划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三)在城市市政设施或者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五十平方米以下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四)户外广告设施残缺、污损、空置或者有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五)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户外广告的有关设置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强制拆除。(六)设置户外广告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拆除,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第38条第三款; 广告经营者应保持充气式装置的整洁美观,无破损残缺。违反规定的,强制拆除,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强制种类其它行政强制措施强制条件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并经催告的。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强制拆除违章户外广告流程图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符合采取强制措施不符合采取强制措施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知当事人到场(至少2名执法人员)依法作出其他处理指出违法事实和承担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到场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一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场做笔录,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30日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解除查封、扣押依法予以销毁依法予以没收退还财物依法拍卖并退还当事人所变卖款项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D-007权力名称对未经批准,擅自占道经营的强制措施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8条第二款: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二)在次干道及其两侧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强制种类扣押财物强制条件经责令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部门处理意见及理由保留(该权力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 对未经批准,擅自占道经营的强制措施流程图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符合采取强制措施不符合采取强制措施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知当事人到场(至少2名执法人员)依法作出其他处理指出违法事实和承担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到场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一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场做笔录,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30日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解除查封、扣押依法予以销毁依法予以没收退还财物依法拍卖并退还当事人所变卖款项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D-008权力名称市容卫生市政设施行政代履行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9条:临街建筑物外观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污渍、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未及时清洗、修复的,责令限期清洗、修复;拒不清洗、修复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代为清洗、修复,费用由业主承担。第51条:船舶经营管理者不能自行达标处理水域垃圾、粪便、污水的,可委托水上环境卫生服务单位代履行。受委托单位应当向委托方开具《船舶垃圾粪便污水接收证明》。第56条:禁止在主、次干道的车行道、人行道上设置机动车辆清洗、维护、装饰场所。依据规划设置的车辆清洗场所,应当符合容貌标准,进出口道路应硬化处理,排污设施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委托有关专业组织代为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2.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15条:设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消防、公共交通、园林绿化、油气加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各类井盖、箱罐、杆柱、管线,应当符合养护规范,保证公共安全。对丢失、损坏、标志不清或者影响车辆、行人安全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管理单位自发现之日起,立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补充、修复或移除;第68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井盖等附属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有关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未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当代为修复、正位或者补缺,所需费用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承担,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强制种类其它行政强制措施强制条件经责令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市容卫生市政设施行政代履行流程图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符合采取强制措施不符合采取强制措施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知当事人到场(至少2名执法人员)依法作出其他处理指出违法事实和承担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到场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一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场做笔录,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30日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解除查封、扣押依法予以销毁依法予以没收退还财物依法拍卖并退还当事人所变卖款项 权力编码125001126689007704-D-009权力名称对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条的代履行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53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强制种类其它行政强制措施 强制条件经责令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支队督查科:67135727;支队执法科:67135239对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条代履行流程图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批符合采取强制措施不符合采取强制措施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通知当事人到场(至少2名执法人员)依法作出其他处理指出违法事实和承担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到场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一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场做笔录,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30日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解除查封、扣押依法予以销毁依法予以没收退还财物依法拍卖并退还当事人所变卖款项 行政确认类共2项权力编码11500112709440740B-E-001权力名称主城区古树名木登记造册、建档实施主体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城市区域内的古树、稀有树木,胸径一百厘米以上的大树,一百年以上的古树,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由树权单位挂牌标示并负责管护。严禁毁损、砍伐和擅自修建、移植。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园林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处罚种类行政确认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园林科:023-67381330主城区古树名木登记造册、建档程序流程图待市园林局进行古树名木普查时上报市园林局,由市园林局认定区市政园林管理局登记在册申请人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供树木资料、档案 权力编码11500112709440740B-E-002权力名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免收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55号)第八条下列对象经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初审,报区县(自治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二)国家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家庭;(三)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四)连续二个月及以上水、电、气表走数均为零的居民户免收走数为零期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减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决定条件《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55号)第八条(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二)国家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家庭;(三)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四)连续二个月及以上水、电、气表走数均为零的居民户免收走数为零期间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减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决定程序《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第255号)第八条经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初审,报区县(自治县)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决定期限十五个工作日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渝北区各环卫所:空港环卫所:86017516回兴环卫所:61203794龙溪环卫所:86834228两路环卫所:67808268仙桃环卫所:88959280玉峰山环卫所:88958577行政奖励类共1项权力编码12500112450530965G-H-001权力名称对重庆市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奖励实施主体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八条:在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行政处罚种类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园林科:023-67381330行政奖励流程图单位或有关组织推荐补正材料受理是否符合要求符合审查不同意,要求补正不符合领导审批提出审批意见同意公告给予奖励不同意归档办理结束 行政检查类共3项权力编码11500112709440740B-I-001权力名称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进行监督检查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政府规章:《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3条:第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政策制定、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其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决定条件《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13条:公众的举报和投诉;必要时,实施联动执法。决定程序《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13条至第18条:受理公众的举报和投诉或主动执法;书面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定;经调查掌握证据报分管领导研究决定。 决定期限十五个工作日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市容科:023-67808542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进行监督检查流程图检查准备工作:确定检查内容、方式和时间监督检查现场检查人员两人以上,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未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规定的日期进行复查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检查结束制作检查笔录,说明检查结论未按要求整改制作检查笔录制作检查笔录请求报批发现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应当责令改正的行为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责令改正保存证据归档 按要求整改权力编码11500112709440740B-I-002权力名称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管理局权力依据1.行政法规:《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二)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泄露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或者商业秘密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决定条件有违反本条规定的 决定程序经调查掌握证据报分管领导研究决定决定期限15个工作日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市政科:023-67820021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流程图检查准备工作:确定检查内容、方式和时间监督检查现场检查人员两人以上,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未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规定的日期进行复查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检查结束制作检查笔录,说明检查结论未按要求整改制作检查笔录制作检查笔录请求报批发现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应当责令改正的行为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责令改正保存证据归档 按要求整改权力编码11500112709440740B-I-003权力名称对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监督检查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管理局权力依据1.行政法规:《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决定条件有违反本条规定的。决定程序经调查掌握证据报分管领导研究决定。 决定期限15个工作日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市政科:023-67820021对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监督检查流程图检查准备工作:确定检查内容、方式和时间监督检查现场检查人员两人以上,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未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规定的日期进行复查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检查结束制作检查笔录,说明检查结论未按要求整改制作检查笔录制作检查笔录请求报批发现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应当责令改正的行为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责令改正保存证据 归档按要求整改其它行政权力类共11项权力编码11500112709440740B-I-001权力名称公共停车场备案实施主体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44条: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在投入使用的三十日内,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市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确认期限1年 需提交的材料1.室内停车场:(一)经营管理者基本信息;(二)使用权证明材料;(三)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及附页;(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合格证明;(五)停车场设施清单和交通组织图,包括出入口、标志标线、停车泊位设置等内容;(六)经营服务及安全管理制度、管理运营维护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临时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申请备案的,除提供前款第(一)(二)(五)(六)项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书面意见。申请立体机械式停车库的,需提交立体机械式停车设备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证和质检部门出具的合格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盖鲜章)申请特级的须提供车库保险合同复印件一式两份(盖鲜章)法律规定须提供的其它资料(盖鲜章)包括委托协议、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室外停车场(一)停车场合法使用证明复印件(如土地使用证)一式两份,盖土地使用单位鲜章;(二)停车场设计方案一式两份,盖鲜章;(三)停车场平面布置详图一式两份,盖鲜章;(四)停车场内设施清单,一式两份,盖鲜章;(五)总平面图一式两份(规划部门审批方案,盖鲜章)(六)业主委员会委托书一式两份(业主公摊范围内,盖鲜章)(七)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及停车场专业管理人员情况清单纸质件,一式两份(盖鲜章)(八)法律规定须提供的其它材料(盖鲜章)包括委托协议、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审批科:023-67823665公共停车场备案流程图申请人提出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市政园林局行政审批科受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告知理由不属于本机关职权的审批科现场踏勘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同意不同意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通知申请人领件权力编码11500112709440740B-I-002权力名称充气式装置设置的非经营性宣传品备案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8条第一款:利用充气式装置在公共场所设置非经营性宣传品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十日,并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利用充气式装置在公共场所设置临时经营性宣传品的,按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有关规定办理。 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决定条件广告经营者应保持充气式装置的整洁美观,无破损残缺。违反规定的,强制拆除,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决定程序申请;受理;现场勘查;设置审批。决定期限15个工作日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市容科:023-67808542充气式装置设置的非经营性宣传品备案流程图申请人提出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辖区各市政执法大队受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告知理由不属于本机关职权的辖区市政执法大队现场踏勘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不同意同意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通知申请人缴纳相关费用领件权力编码11500112709440740B-I-003权力名称环境卫生设施、户外广告、洗车场等专业规划编制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0条(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动人口数量以及公共场所等特定地区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标准,建设、改造或者支持有关单位建设、改造公共厕所。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负责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厕所的保洁和管理。公共厕所的管理者可以适当收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对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共厕所,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造。公共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贮(化)粪池或者城市污水系统。2.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54 条: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设置的规范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主城区机动车辆清洗场所(含以维护、装饰名义设置的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的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核后公布执行。其他区县(自治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当地城区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的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公布执行。3、地方性法规:《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8条第二款:主城区的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市市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主城区外的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决定条件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需要决定程序有工作需要,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决定期限15个工作日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市容科:023-67808542环境卫生设施、户外广告、洗车场等专业规划编制流程图规划完善(报送)编制规划确定环境卫生设施内容与要求组织专家听证会规划图件规划说明规划文本资料收集与整理调查分析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整理分析环境卫生设施区域划定制定规划设置方案 规划方案拟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权力编码11500112709440740B-I-004权力名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规划和建设计划制定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 权力依据1.政府规章:《重庆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实施办法》第8条第一款: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规划和建设计划由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需要改造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编制改造计划,报市政(城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区县(自治县、市)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规划和改造计划应报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决定条件按《重庆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要求实施。决定程序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决定期限15个工作日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市容科:023-67808542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建设规划和建设计划制定流程图申请人提出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受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告知理由不属于本机关职权的方案审核报市政委灯饰处对方案进行审核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同意同意通知申请人领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权力编码11500112709440740B-I-005权力名称城市夜景灯饰建设方案备案 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政府规章:《重庆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第11条第一款:列入城市夜景灯饰建设规划的建设项目,其业主应当按照市政(灯饰)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城市夜景灯饰建设任务书》的要求设置夜景灯饰,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城市夜景灯饰建设方案报送所在地市政(灯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纳入城市夜景灯饰建设规划但确需设置夜景灯饰的,市政(灯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其灯饰设置的位置、形式、色彩等进行指导。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决定条件《重庆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第11条第一款:列入城市夜景灯饰建设规划的建设项目。决定程序申请;审核;备案。决定期限15个工作日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市容科:023-67808542城市夜景灯饰建设方案备案流程图申请人提出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告知理由不属于本机关职权的方案审核报市政委灯饰处对方案进行审核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同意同意通知申请人领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权力编码11500112709440740B-I-006 权力名称洗车场备案实施主体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政府规章:《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机动车辆清洗场所管理的通知》(渝市政委[2010]90号):主城区加强对洗车场的日常管理,一是实行市区两级备案登记制度。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确认期限1年需提交的材料1、洗车场备案申请表;2、房屋租赁合同;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4、洗车场效果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审批科:023-67823665洗车场备案流程图申请人提出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市政园林局行政审批科受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告知理由不属于本机关职权的审批科会同辖区市政执法大队、环卫所共同现场踏勘后上报市环卫局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同意不同意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通知申请人领件权力编码11500112709440740B-I-007权力名称城区户外招牌标识设置备案 实施主体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政府规章:《重庆市户外招牌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85号)第6条:户外招牌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户外招牌前将设置方案报当地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前置除外)。确认期限1年需提交的材料1.户外招牌设置备案申请表;2.租赁合同或产权证、落地型招牌需规划红线图;3、前后效果图。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审批科:023-67823665城区户外招牌标识设置备案流程图 申请人提出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科或辖区各市政执法大队受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告知理由不属于本机关职权的审批科和辖区市政执法大队现场踏勘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同意同意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通知申请人领件权力编码11500112709440740B-I-008权力名称采集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等城市管理问题信息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 权力依据政府规章:《重庆市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通过日常巡查、系统监控等方法采集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等城市管理问题信息并及时传输至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信息系统。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信息采集工作。信息采集应当符合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以及信息采集规范,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决定条件《重庆市数字化城市市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对收到的城市管理问题信息,应当依照立案标准判别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七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处置责任划分、处置标准和时限,将立案任务及时派遣到处置责任单位。处置责任单位为公共服务单位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当同步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公共服务单位及时处置。出现突发事件暂无法确定处置责任单位的,由所在地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先行派遣相关单位实施应急处置。第十八条处置责任单位接到处置任务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并按照处置规范要求向派遣任务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处置情况。第二十条处置责任单位未及时有效处置所承担的派遣任务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置。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造成较大影响的,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通报。第二十一条处置责任单位完成处置后应当向任务派遣单位结案。经核查符合结案标准的,予以结案;不符合结案标准的,任务派遣单位应当再次派遣相关单位重新处置。决定程序采集、立案、处置、结案决定期限不同的问题期限要求不同,部件类问题一般性处理期限为1-10小时、工程性处理期限为3-10天,事件类问题期限为2-48小时或视情况而定。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国卫办:023-67820321采集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等城市管理问题信息流程图不符合结案标准,再次派遣不符合立案标准,说明理由处置结果反馈初步审核日常巡查系统监控信息采集归档结案符合结案标准结果派遣处置责任单位处置符合立案标准 权力编码11500112709440740B-I-009 权力名称城市夜景灯饰详细规划编制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政府规章:《重庆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第8条第二款:区市政(灯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主城区城市夜景灯饰建设规划,负责编制本辖区城市夜景灯饰详细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决定条件《重庆市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主城区城市夜景灯饰建设规划,负责编制本辖区城市夜景灯饰详细规划决定程序有工作需要,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决定期限15个工作日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市容科:023-67808542城市夜景灯饰详细规划编制流程图 制定规划设置方案编制规划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规划方案拟定报区政府审核,经区政府同意规划图件规划说明规划文本资料收集与整理调查分析城市夜景灯饰规划整理分析经相关专家评审,确定城市夜景灯饰规划内容与要求规划完善(报送)权力编码11500112709440740B-I-010 权力名称排水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十五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决定条件有违反本条规定的决定程序经调查掌握证据报分管领导研究决定决定期限15个工作日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市政科:67820021对排水设施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流程图 检查准备工作:确定检查内容、方式和时间监督检查现场检查人员两人以上,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未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规定的日期进行复查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检查结束制作检查笔录,说明检查结论未按要求整改制作检查笔录制作检查笔录请求报批发现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应当责令改正的行为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责令改正保存证据归档按要求整改权力编码11500112709440740B-I-011 权力名称市政设施移交审验实施主体重庆市渝北区市政园林管理局权力依据1.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建立完整的档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市政设施不得移交投入使用。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市政设施移交给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档案管理制度,提供市政设施工程基础技术资料和工程验收、工程保修等资料,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移交手续。相对人维权渠道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在60日内依法向重庆市市政委或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决定条件有违反本条规定的决定程序经调查掌握证据报分管领导研究决定决定期限15个工作日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市政科:67820021对市政设施移交审查实施监督检查流程图 检查准备工作:确定检查内容、方式和时间监督检查现场检查人员两人以上,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未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规定的日期进行复查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检查结束制作检查笔录,说明检查结论未按要求整改制作检查笔录制作检查笔录请求报批发现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依法应当责令改正的行为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责令改正保存证据归档按要求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