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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2-04-29 14:34:41 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延续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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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等有关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食品企业生产、加工的产品没有相应国家、地方标准的,或不完全等效采用国家、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在组织生产前,报自治区卫生厅备案。   一、企业标准备案时须报送以下资料:(1)标准正式文本(一式四份)及电子文本;(2)标准编制说明(一式二份);(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4)备案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二份,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   二、企业标准复审时须报送以下资料:(1)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证书;(2)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延续备案表(一式二份);(3)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修订登记表(一式二份);(4)原企业标准文本。(5)新标准正式文本(一式八份)及电子文本。(6)备案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三、企业标准修订时须报送以下资料:(1)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证书;(2)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修订登记表(一式二份);(3)原企业标准文本。(4)新标准正式文本(一式八份)及电子文本。(5)备案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受理备案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乌兰察布西街19号   联系电话:0471-4925510邮编:010010 内蒙古自治区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延续备案表接收编号:企标()第号接收日期:年月日企业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原标准名称原标准编号原企业标准备案号原企业标准备案时间年月日新标准名称新标准编号企业标准备案号企业标准备案时间年月日结果(在相应栏中划“√”)继续有效( )修订并重新备案( )废止( ),原因:备案单位保证书本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单位保证:一、本登记表中所填写的内容、所附的资料(包括研究和检验数据)均为真实,如有不实之处,本单位愿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二、按照本备案标准生产的食品不含有未经许可的食品(包括原料)、食品添加剂和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食品(包括原料)、食品添加剂。三、本单位将按照备案标准组织生产,并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备案单位(盖章)    备案单位法人(签字):年月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复审意见:(盖章)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