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5.50 KB
  • 2022-04-29 14:26:40 发布

桥西区物价检查所部门职责登记表

  • 21页
  • 当前文档由用户上传发布,收益归属用户
  1. 1、本文档共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可选择认领,认领后既往收益都归您。
  3.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先通过免费阅读内容等途径辨别内容交易风险。如存在严重挂羊头卖狗肉之情形,可联系本站下载客服投诉处理。
  4. 文档侵权举报电话:19940600175。
'桥西区物价检查所部门职责登记表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处室备注1落实市价格总水平年度调控计划和调控目标;监测市场物价动态、分析市场物价趋势,提出对市场物价进行调控的建议。分析预测市场价格变动趋势,提出调控意见建议收费科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困难群体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机制,实施价格补贴政策办公室2贯彻执行价格(收费)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组织落实国家、省、市制定的价格(收费)改革方案。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价费改革、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收费科3负责对所监测的市场物价变化情况监测分析,为政府及上级部门实施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落实并组织实施价格监测预警报告制度收费科负责国家和省、市级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的确定收费科负责上级安排的价格调查工作收费科 4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收费负责全区行政事业性单位收费的监督管理收费科5依法组织全区价格(收费)的监督检查,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协助调查价格垄断行为;受理对价格(收费)违法行为的举报。依法调查处理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协助调查价格垄断行为。检查科组织实施价格和收费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和乱收费案件检查科完善12358价格举报信息系统,依法办理价格举报案件检查科办理价格信访事项检查科6指导、监督同级业务主管部门的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指导各单位物价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监督区直部门的价格和收费管理工作;指导有关单位用好市场调节商品价格的定价权收费科、检查科建立、健全价格社会监督,推行明码标价和价格、收费公示制度检查科7承办区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各科室 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石家庄市桥西区物价检查所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1教育收费管理区物价检查所对教育收费行为进行监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区教育局对系统内教育收费行为进行行业管理2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区物价检查所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进行监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区卫生局对系统内医疗服务收费行为进行行业管理3区属二类及以下幼儿园认定区物价检查所对幼儿园收费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幼儿园分类评定标准(试行)、河北省农村幼儿园分类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冀教基〔2009〕61号)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和调整市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通知》(石发改行费价〔2016〕1028号)区教育检查所根据省厅文件,负责组织二类及以下幼儿园的评估认定4区属学历民办中小学校监督管理区物价检查所负责区属民办学历学校收费标准的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区教育局负责区属民办学历学校设立申请的批准;负责对经审批的区属民办学历学校违规办学以及对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社会组织、法人和个人擅自从事民办学历教育的,由教育局依法查处。5小学生免费托管服务试点工作区物价检查所负责监督托管服务工作的实施石家庄市教育局、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小学生免费托管服务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教〔2015〕8号)区教育局负责小学生免费托管工作的实施、指导和监督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联系电话1价格政策和价格信息服务宣传价格法律制度和方针、政策办公室、检查科、收费科886065862价格投诉举报处理加强价格举报工作,进一步提高价格举报受理、查处、反馈水平和效率,畅通群众价格维权渠道。价格举报中心88606585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管单位:石家庄市桥西区物价检查所(公章)负责本辖区内的收费单位的监管。为切实做好收费监管工作,特制定本制度。一、监管对象各级依法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二、监管内容(一)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二)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实施收费;三、监管方式一是建立收费台账制度;二是认真落实价格收费公示制度;三是建立收费报告制度。四是建立完善收费政策跟踪评估制度。五是建立收费单位诚信档案。四、监管程序严格按照《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一)两人以上执法人员执法,出示执法证件; (二)执法人员对案件事情进行初步调查;(三)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四)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制作《案件调查报告》;(五)监督检查机构案审小组审理,重大复杂案件提交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审理;(六)有价格违法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七)价格主管部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八)有多收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下发《责令退款通知书》并送达;(九)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重大复杂案件提交负责人集体讨论;(十)价格主管部门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十一)执行处罚,逾期不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的,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五、监管措施一是详细记录收费单位名称、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相关信息。二是收费单位应在显著位置对本单位执行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三是 每年3月底前,收费单位应按照收费管辖权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收费情况,详细说明各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收费总额及其变化情况和原因分析、收费单位收入支出情况、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示情况、收费票据使用情况、上一年度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内容。四是根据《河北省价格政策跟踪评估办法》(冀价政调[2014]6号)的规定,每年选取几家重点收费单位,进行政策跟踪评估,评估报告在河北物价网站进行公示。六、监管处理对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之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以及随意扩大收费范围、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加查处;对情节恶劣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违规单位,予以公开通报。二、对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管单位:石家庄市桥西区物价检查所(公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价格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为监督经营者严格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特制定本制度。一、监管对象本行政区域内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者。二、监管内容(一)是否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二)是否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是否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四)是否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五)是否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六)是否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七)是否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八)是否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九)是否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十)是否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十一)是否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三、监管方式一是落实上级组织的相关行业和领域的专项检查,二是根据举报发现案件线索,进行检查处理,三是对有关经营者进行日常巡查。四、监管程序严格按照《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一)两人以上执法人员执法,出示执法证件;(二)执法人员对案件事情进行初步调查;(三)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四)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制作《案件调查报告》;(五) 监督检查机构案审小组审理,重大复杂案件提交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审理;(六)有价格违法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七)价格主管部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八)有多收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下发《责令退款通知书》并送达;(九)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重大复杂案件提交负责人集体讨论;(十)价格主管部门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十一)执行处罚,逾期不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的,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五、监管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到人;二是创新检查方法,采取明查暗访、走访调查、查阅举报记录等方法搜集线索;三是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引导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对拒不执行国家相关政策乱收费,拒绝或不配合检查或存在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典型乱收费问题的单位,不仅实施经济制裁,还要通报、公开曝光、移交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六、监管处理严格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三、对属地管理的价格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单位:石家庄市桥西区物价检查所(公章)区级价格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辖区内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本制度。一、监管对象依法行使属地价格行政执法职权的价格执法人员。本制度所称的价格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二、监管内容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检查、处理的; (二)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三)隐匿或销毁违法证据,更改案卷材料,不如实记载调查询问笔录的;(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五)执法人员不如实报告案情,负责人不严格把关,致使案件定性错误的;(六)违反法定程序的;(七)擅自变更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的;(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或行政机关做出的复议决定的;(九)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要求听证,未按规定程序组织听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十一)私自侵吞或占用罚没款的;(十二)对价格违法单位或个人处罚不使用罚没收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没收据的;(十三)利用职权索取或收受财物、报销票据,造成案件不能依法处理的;(十四)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十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情形。三、监管方式纠正价格执法人员处理不当的案件。四、监管程序 价格主管部门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定责任,提出处理建议。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对处理建议审查后作出处理决定。对给予暂扣或者吊销价格监督检查证件、调离价格行政执法岗位等较重行政处理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处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过错责任人。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过错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的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五、监管措施(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二)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五)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六、监管处理价格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行政处罚过错责任的形式有:(一)责令做出书面检查;(二)取消评选先进资格;(三)通报批评;(四)减发或者停发岗位津贴、奖金;(五)离岗培训;(六)暂扣价格监督检查证件;(七)吊销价格监督检查证件;(八)调离价格行政执法岗位;(九)其他处理形式。执法过错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酌情给予责任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的处理; 执法过错后果严重,有从重情节的,可酌情给予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直至辞退的处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执法过错责任人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四、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的监督检查单位:石家庄市桥西区物价检查所(公章)一、监管对象区价格举报中心工作人员二、监管内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12358价格举报接听接访人员行为规范》的执行情况。三、监管方式利用12358举报处理平台直接检查受理、办理、回复等程序是否符合规定。随机抽取部分价格举报人,通过12358电话进行回访,听取举报人对办理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四、监管措施 在受理阶段、整理分类阶段、办理等过程中对价格举报设定内部办理时限,信息系统在时限过半,时限届满前10日,时限届满前5日等三个时点分别发送提醒信息,督促承办人按时办理。在办理过程中,承办人员发现案情重大复杂,无法在设定时限内办结的,可以向本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提出,经同意后可以重新设定时限。对于突发事件等紧急事项,确需短时间内处理完毕的,信息系统可以设置随时提醒功能,随时向承办人发出提醒。五、监管程序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发送《价格举报督3办单》要求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说明办理进度情况,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价格举报督办反馈单》对进展情况进行说明。必要时上级可以通过信息系统直接对督办案件的办理进行业务指导。六、监管处理价格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行政处罚过错责任的形式有:(一)责令做出书面检查;(二)取消评选先进资格;(三)通报批评;(四)减发或者停发岗位津贴、奖金;(五)离岗培训;(六)暂扣价格监督检查证件;(七)吊销价格监督检查证件;(八)调离价格行政执法岗位;(九)其他处理形式。 执法过错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酌情给予责任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的处理;执法过错后果严重,有从重情节的,可酌情给予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离岗培训、吊销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直至辞退的处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执法过错责任人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五、对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单位:石家庄市桥西区物价检查所(公章)放开价格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为防止和制止经营者利用自身的信息或者市场地位优势,操控市场价格,保障市场决定价格机制作用得到有效发挥,应当对市场定价行为予以规范。根据《价格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监管对象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二、监管内容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八)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三、监管方式一是组织专项检查,采取市局直查、交叉检查等方式开展专项检查。二是根据举报发现案件线索,查办重点案件。三是组织定期和定点检查和抽查,规范市场价格秩序。四、监管程序严格按照《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一)两人以上执法人员执法,出示执法证件; (二)执法人员对案件事情进行初步调查;(三)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四)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制作《案件调查报告》;(五)监督检查机构案审小组审理,重大复杂案件提交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审理;(六)有价格违法行为的,价格主管部门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七)价格主管部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八)有多收价款的,价格主管部门下发《责令退款通知书》并送达;(九)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重大复杂案件提交负责人集体讨论;(十)价格主管部门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十一)执行处罚,逾期不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的,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五、监管措施(一)现场核查明码标价和价格公示方式等内容,提取人证、物证;(二)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三)查询、复制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 (四)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务,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五)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六、监管处理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处理,可对违反价格规定的企业及个人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媒体曝光、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六、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单位:石家庄市桥西区物价检查所(公章)为促进价格主管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本规定。一、监管对象依法行使属地价格行政执法职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二、监管内容价格行政处罚行为。三、监管方式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 《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发改价监〔2014〕1223号)。作为全省价格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进行监管。四、监管程序(一)梳理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法律法规依据;(二)整理、分析价格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作为细化、量化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根据;(三)根据价格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将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规定适用不同处罚种类、幅度的裁量标准;  五、监管措施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自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行为进行监督。六、监督检查处理在自查中发现行政处罚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发现下级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行使明显不当的,应当责令纠正。'